行政裁决(投诉处理)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1、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法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可诉性评析
[ 旅游法 规研究 ]
旅游投诉处理决定的行政可诉性评析
粟凌 云
(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 广西 桂林 [ 摘 510) 4 0 6
要] 政裁决行为 , 行 是指行政机 关对 平等主体之闯发生的与 公共行政密切相关 的民事纠纷做 出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处
理。 从旅游投诉处理决定解决纠纷的性 质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种类来看 , 旅游投诉处理 决定应 当属于行政裁 决行为 。 基于限 制权 力的考虑 , 对此项行政裁决行为进行 司法审查是必须的。 同时 , 为了切 实保障行政裁决相对入即旅游投诉主体的民事权 益, 应当扩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变 更权 的适用范哥 , 在审查行政裁决行为合法性 的同时对 其提出的民事请求进行 审理 , 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做出变更判决 从而解决行政裁决相对 入提起行政诉讼的终极 目 标—— 解决 民事争议 ( 旅游争议) 。
行政执法部门极大的投诉管辖权 , 但众所周知 , “ 绝对 的权力 导 致绝 对 的腐 败 ” 不 受监 督 的 行政 行为 是 对 ,
公 民个 人权 利最大 的威胁 , 如何 规范 旅游投 诉处理 行
李物 品破损 或丢失 的 。四 ) 为 旅游经 营者故 意 或过 ( 认
失造 成投诉 者人 身伤 害的 。 五 ) 为 旅游经营 者欺诈 ( 认 投诉 者 , 害投诉 者利 益 的 。( ) 损 六 旅游 经营单 位职 工 私 自收 受 回扣 和索 要 小费的 。七 ) ( 其他损 害投 诉者 利 益的。 ”旅 游投 诉 管 理 机 关 即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在旅游 者消 费意识和 维权 意识 不断增 强的今 天 ,
伴随着 旅游业 的持 续升温 , 旅游 投诉 依然是 一个 各方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它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
按照国阅〔2014〕102号《会议纪要》要求,现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形成如下基本框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处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目的可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四类。
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三类问题的处理有较明确的法定途径,对意见建议类问题无信访渠道以外的明确的法定途径。
具体如下: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一)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主要法律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等。
例如: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县域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内制止乱收费若干规定、乱罚款、乱摊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2)调查、验证报告、投诉内容;(三)对上报的、投诉进行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并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投诉整改;(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投诉。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办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性、公平性、及时性、便民性原则,错误必须纠正。
第二章报告、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范围:(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告知申请人必须一次性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四)在受理、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五)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招标、拍卖等合法方式,但未采用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濮政[2013]42号【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3〕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2日濮阳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电话等方式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七)违法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认为县(区)政府或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七条认为市、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八条认为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法律法规范本之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指南
法律法规范本之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指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投诉与申诉是人们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而对于投诉与申诉的处理流程,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份投诉与申诉处理流程的指南,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程序和规定。
请注意,本指南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处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二、投诉与申诉的定义投诉与申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于某事物或某人违法行为或不当决策所进行的申述行为。
投诉通常是面向具体的机构或个人,旨在寻求对事件的解决或制裁。
而申诉则通常是针对已经作出的决策或裁决提出异议,希望对其进行复议或改正。
三、投诉与申诉的适用范围投诉与申诉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 劳动纠纷:包括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争议;2. 消费维权: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3. 行政裁决:对政府机关的决策提出异议;4. 司法裁决:对法律判决或裁决提出上诉或抗诉;5. 教育纠纷:包括学校招生、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争议;6. 医疗事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投诉;7. 其他:包括房屋拆迁、交通事故等各类争议。
四、投诉与申诉的处理流程1. 准备材料:在发起投诉或申诉前,首先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发经过、合同、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2. 写申诉函:根据投诉或申诉的对象和要求,撰写申诉函。
申诉函应包括被申诉方的具体信息、问题的描述、要求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方式等,并在函件末尾附上申诉人的签名和日期。
3. 递交申诉函:将申诉函递交给相关机构或个人。
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亲自递交等方式,确保申诉函能够及时送达。
4. 等待回复:一旦申诉函送达,申诉人需要耐心等待被申诉方的回复。
有些情况下,申诉机构可能需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因此处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5. 调解或复议:如果被申诉方同意进行调解,则申诉人和被申诉方将共同参与调解过程,寻求问题的解决。
丽水市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丽水市梳理公布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浙江省省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市司法局组织各级各部门对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第一批丽水市市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
近日,市司法局印发通知公布了该清单,其中15项事项可申请行政裁决。
这些裁决事项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计量纠纷仲裁检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采矿权矿区范围争议调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发生纠纷的裁决、水事纠纷处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纠纷处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对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定渠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
涉及民事合同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开展对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梳理是我市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基础,为我市下一步全面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做好准备。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初探
管理前沿 I ADMINISTRATION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是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重点工作.本艾作者通过分析行政裁决基本理论,得出将政府采 购投诉纳入行政裁决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通过比较现仃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提出建设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的相关建议。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初探文/王周欢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 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要切实履行裁决职责,重点做好自然 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 的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 发展服务。
明确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 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工作。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投诉 专业化行政裁决机制。
2020年1月,财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将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深圳市列为第一批政府采购 行政裁决示范点,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始试行行政裁决。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裁决 做岀统一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42由国政府采购I 2020年第12期ADMINISTRATION|管理前沿法律法规中,行政裁决存在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意见》要求,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授权、各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可以在各自行政管理权限内,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制度。
本文就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对政府采购争议采取行政裁决的基本思路做初步探索,以期拋砖引玉。
一、对行政裁决的基本认识(-)行政裁决的定义与基本特征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根据上述对行政裁决的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裁决的一些基本特征:一是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以行政裁决原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
公正高效的行政裁决制度是我国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方向现行《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性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监督机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公共资金的滥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行政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即行政裁决,主要功能是对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的受损权益提供行政上的救济。
从实践来看,当下的投诉处理兼具这两方面的功能。
从具体的制度设计来看,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制度构造混杂的问题。
但近年来,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改造为行政裁决制度,□文/成协中以行政裁决原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各方普遍接受的一种改革共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已明确提出,要优化政府采购救济程序,建立和完善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和对外开放要求的政府采购投诉专业化行政裁决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工作。
2020年1月,财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在三个地方开始对政府采购争议试行行政裁决。
因此,从国家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按照行政裁决的基本理论和模式来改造现有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应当是未来的制度改革方向。
按照行政裁决原理来改造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至少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优势:1.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专业化。
由专门的裁决机构来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能够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手段,实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专业化。
2.实现政府采购纠纷处理的集约化。
政府采购是一个连续过程,争议可能发生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
由专门的裁决机构来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能够更有效平衡政府采购效率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纠纷解决的集约化程度。
3.增强裁决机构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构一般都设置于当地财政部门内,易受到财政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裁决实施编码: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理形式:无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咨询方式:电话:监督投诉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网上办理深度: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XX市XX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承办责任人:石金茹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申请,对其投诉依据是否合法、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行政裁决管理制度
行政裁决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优化行政裁决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裁决成本,提高行政裁决效率,依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加强行政裁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裁决的范围和程序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采取裁决措施的过程。
行政裁决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特定情形。
2.行政裁决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行政裁决权限的行政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3.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裁决决定书。
4.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裁决的理由、裁决结果、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
三、行政裁决的管理1.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限和程序要求,勤勉办理行政裁决事务,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决案件的档案记录,确保资料齐全、准确,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信息和商业机密。
3.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裁决工作进行评估,不定期开展行政裁决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行政裁决的监督1.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裁决的上诉和复议程序,并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2.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裁决决定书的监督,确保决定书的合法有效,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3.行政裁决决定书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政裁决的保密行政裁决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守行政裁决案件的保密信息,保护申请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六、行政裁决的法律责任1.对于违法裁决、滥用权力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故意泄露保密信息、私自变更行政裁决决定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相关部门审批。
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
林业领域主要信访投诉请求法定处理途径清单一、处理申诉求决类问题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主要投诉请求:(1)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反映因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发生的纠纷。
(4)反映因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反映因侵害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处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行政裁决1.主要投诉请求:(1)反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 2)反映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森林、土地等权属争议的问题。
2.法定处理途径:行政裁决。
3.主要法律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及自土地改革起各个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三)行政许可1.主要投诉请求:(1)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问题。
(2)申请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或者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问题。
(3)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4)申请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问题。
(5)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6)申请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问题。
(7)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问题。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21•【字号】津司行规〔2019〕4 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司法局:现将《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19 年12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管,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司法局就管辖产生争议时,应报请市司法局指定管辖。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各区司法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电话、投诉信箱、通信地址、传真、电子信箱及投诉事项受理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六条投诉人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投诉:(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六)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执业,以及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在代理活动中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侵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名称:XX XX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西中大街81 号被投诉人1:名称:滦南县水利局地址:滦南县崇法大街6 号行政办公中心被投诉人2:名称:XX 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 高新区龙泽路554 号相关供应商:名称:XX XX 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XX 省XX 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 号靖阳·宏桥水岸1 幢1 单元6 层3 号【遵义社区】本机关2019 年4 月18 日正式受理XX XX 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滦南县全域治水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双龙河河段)项目,采购编号为(XZZB-2019-020)”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1、因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未体现投标有效期日期,评标委员会给予废标处理。
2、中标单位投标总价金额未精确到“元”,应取消中标资格作废标处理。
二、调查情况滦南县全域治水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双龙河河段)项目2019 年 4 月10 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XX XX 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 年4 月11 日,采购人滦南县水利局、招标代理XX 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内容进行了论证,专家均对质疑内容不予支持,2019 年4 月15 日,滦南县水利局、招标代理XX 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原评标委员会论证意见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对于质疑问题1:投标文件未对投标有效期做出实质性响应。
故未通过响应性评审。
对于质疑问题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精确到“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保留整数或小数的投标文件均有效。
2019 年4 月18 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已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
经核查: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和排它性条款,开标程序合法有效;2、关于投标有效期问题,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3.3.1 款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 天,但在提供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中并未明确投标有效期书写格式。
关于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回复的格式
尊敬的举报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表示高度的重视。
我们已经收到您关于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并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
现就相关情况向您做出如下详细回复。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目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其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制裁性和惩罚性,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1. 接收与登记:我们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渠道,接收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一旦收到您的投诉举报,我们会立即进行登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初步审查:登记后,我们会进行初步审查,判断举报内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以及是否具备立案调查的条件。
3. 立案调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我们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
4.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我们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
5. 结果反馈:我们会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次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针对您所反映的行政处罚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过核实,我们发现[具体处理情况,如“您所反映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我们已经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或“您所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我们未发现任何违法行为”等]。
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起投诉举报都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参与到行政处罚的监督中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治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对本次回复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服务。
祝您生活愉快![具体单位名称][具体日期]四、附注本回复仅针对您所反映的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进行回复,不涉及其他事项。
行政裁决汇总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
克山县教育局
32
调处民间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克山县克山镇人民政府
3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4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克山县曙光乡人民政府
42
调处民间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37号),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司法部令第8号)
克山县双河乡人民政府
65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克山县向华乡人民政府
66
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2、《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通过2015年4月17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克山县西联乡人民政府
61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克山县西联乡人民政府
行政法
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2006年6月20日,原告取得西华师范大学电子注册
毕业证书。2006年12月28日,被告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发温人劳社人[2006]186号文件,《关于从200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
和财产权范畴。当事人因就业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寻求司法救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 原告潘胜燕为2002年9月考入西华师范大学本科生。2006年3月18日原告在《地理信息系统》考试中夹带作弊,被西
华师范大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西华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69条规定:“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
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 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
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
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政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56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
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市财政局经过进一步调查后,作出沪财库[2007]2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华丰公司仍不服,再次向财政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和争议解决机制的修法意见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IBUTION《中华人民代和im k府采购法(修丨10:案征求意见稿)》坚t吵m出>'>1.针对‘欠践中的突出丨'"1题,提出多H li 创新性的制度设汁。
本文作x认为.x-f:政府采购合h'm:质及h:争议解决的相x m定H m,m性,a r•以适,调整。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和争议解决机制的 修法意见文/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 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全面落实了《深化政府采 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 方案》〉的相关要求,推动了政府采 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征求意 见稿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诸多具有创新性的制 度设计。
特别是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 政府采购范围的扩张,为我国公共采 购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但是,征求意见稿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其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与扩张之后的政府采购范围不完全适 应,不能完全满足《改革方案》的要求,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事业未来发展 的需要,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一、政府采购合同芫全适用《民法典》可能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政府采购 法》对于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九H■■—条明确规定“政府采 购合同适用民法典”。
如果说在采购内 容相对单一的情况下,这种规定还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将政府采购大范 围扩张的背景下,延续适用私法的规定必将陷入更大的理论与实践困境。
(一)扩大后的政府采购定义超出了私法合同的范畴将所有政府采购合同都作为私法合同来对待,过于简单和单一,容易导致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的政策性目标难以实现。
特别是部分政府采购是公共机构通过私法手段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将此种采购合同完全纳入私法轨道,既可能导致公共主体以私法人身份规避公共责任,出现“遁入私法”的现象,更可能导致公共服务的质量难以适应日趋变化和复杂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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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流程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内部运行流程环节详细信息
表单信息项1.供应商提出投诉
2.初审
3.修改
4.审核
5.转送
6.不予受理
7.受理
8.视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9.发送作出说明通知书
10.书面审查
11.调查取证
12.内部评议
13.草拟《投诉处理决定书》
14.审核
15.审签
16.送达
17.公告
廉政风险防控信息一、权力事项风险防控梳理信息如下。
二、内部运行流程风险梳理信息如下。
监察点信息
文书模板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投诉人):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你(单位)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我部门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将该投诉转送(接受转送的财政部门)处理。
请你及早与(接受转送的财政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
(接受转送的财政部门):
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部门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应由你部门管辖。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将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转送你部门,请依法处理。
附:1、投诉书份
2、相关证明材料份
年月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投诉人):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关于你(单位)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我(部门)已于年月日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部门)认为:
(一)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未提起投诉;
(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六)不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出说明通知书
____________:
我(部门)已于年月日对(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作出的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____(采购项目编号,第几包)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予以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投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们,请你们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投诉书副本1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