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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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

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任何组织要生存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执行与管理。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与公共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基本的调整对象,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的产生——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法的产生历史不过200年左右,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

◆行政国家是指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的大大增加。

◆行政权的扩张与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社会必须创设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对其进行控制和制约,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创立行政法。

三、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工会、妇联、律协、医协、注会协、村委会、居委会等。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三、自身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绵阳市公安局的小张、绵阳市人民法院、长虹、绵阳市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想一想?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一、关键信息1、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与废止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7、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111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112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21 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122 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123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3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回避等方面。

131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第二章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了解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内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教学内容包括: 1、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那么。 3、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时机。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时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最新精装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最新精装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精品文档一、填空题1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3.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5.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_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8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9•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一一乡镇人民政府一一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_、行政执法行为_和行政司法行为_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_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_与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3.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一类是授予职权。

14. 行政职责隹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行政法律事件_和行政法律行为二17.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个人身份_和公务身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辨析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实行强制与执行性强制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

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必背复习笔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的形式渊源(1)宪法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c.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d.关于国有经济组织、基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2)法律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3)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或称部门规章c.地方性规章或称地方政府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其他法源:(1)国际条约和协定(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1)判例法(2)法的一般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可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内容:(一)法律优位原则(1)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2)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法律保留原则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人类理性,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内涵:(一)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国家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对待。

(二)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均衡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适用:(一)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在一般的意义上指行政权力的承担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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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修学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 含义是执行与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及公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及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展组织及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及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二、行政的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根底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

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

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与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及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与自由裁量性的特征。

及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

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与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标准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

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

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视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

行政法是指调整及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与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与行政活动进展监视及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标准,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根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视及救济三大局部的行政法律标准。

〔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标准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四大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1、行政法的特点?答:错误!内容特点。

A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B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C 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

错误!形式特点.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

2、行政法的地位以及作用?答:错误!地位。

A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B从与宪法上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C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影响的部门法.错误!作用。

A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职权:a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b明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c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d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e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B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 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b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c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d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答:错误!选择复议原则;错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错误!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错误!不适用调解原则;错误!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4、行政诉讼法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答:错误!提起主体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是当事人。

错误!提起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二审程序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裁定、判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

错误!期限不同,监督程序应在生效2年内提起;二审只能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判决15日,裁定10日)提起.错误!审理主体不同,监督程序为原审人民法院或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只能由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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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7.公务标志: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

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

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

8.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10.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2.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15.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16.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17.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0.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21.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22.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24.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25.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

2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29.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3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32.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33.行政诉讼/司法机关救济: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3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6.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7.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8.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40.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1.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2.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论述题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2.什么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3.什么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答::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4.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特征是: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6.行政职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7.行政机关组织法包含的基本内容?答:A、法律依据。

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

B、隶属关系。

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关系。

C、职责权限。

指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

D、任职期限。

指对行政首脑任职期间有明确的规定。

E、机构设置。

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

F、人员编制。

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

G、其他事项。

如生效条件等。

8.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具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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