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发生了中止事由。
(3)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经过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 算。‛
(1)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 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的原理:权利人非出于自身的原因,不 能积极行使权利。
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王向法院起诉那天起算,因而未过诉讼 时效。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一家可以通行。后经机 电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诉,高院则认为王主张权利已过诉讼 时效,故判决其不能通行一楼楼梯,应自行在原址修建室 外楼梯通行。此后,王先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未果。从1998 年起,这架室外木梯 就成了王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合法‛通道。期 间,王的连襟刘某、外甥女赵某,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 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王妻的姑夫来访时也不慎坠梯,当 场被摔断四根肋骨;而王的老母亲自从1998 年这架木梯 子立起来后,就再也没能离开过二楼的家门,直至2001 年老人去世,经县政府协调,老人的遗体才终于在火化这 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问这起案子如 何处理?
事 由
权利人请求
义务人同意
案例1004:已过两年!
物权的善意取得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关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所有,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依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则,在非所有人占有动产的情形,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受让该动产,纵令占有人(转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第三人(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宗旨在于以积极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具有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限制原所有人对动产的回复请求权。
所以,在动产转让场合,当原所有人以第三人(受让人)为相对人请求返还所有物时,即便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三人仍可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另外,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是否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我国《物权法》设计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仍是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故如果转让人不是登记权利人,受让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登记权利人仍可以其无权占有为由请求返还,并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转让人为登记人,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况,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让人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此时,虽然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并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由于另一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则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已经无法实现,其只能对转让人主张损害的权利。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要求他人履行或承认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应用十分广泛。
比如,当我们购买一件商品后,如果发现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卖家所承诺的不符,我们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卖家对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款。
再比如,当我们租赁一套房子时,如果房东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在房租、物业费等方面存在问题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物权请求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张权利,一种是排除权利。
主张权利是指物权人要求他人承认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比如,当A向B出售了一辆车后,B却将车子转手卖给了C。
此时,A可以行使主张权利,要求C归还该车辆。
排除权利是指物权人要求他人停止侵犯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比如,当A拥有某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时,B却在该土地上擅自建起了房屋。
此时,A可以行使排除权利,要求B将房屋拆除并归还土地。
此外,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具备物权。
只有拥有某一特定物品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其次,必须存在侵害行为。
只有他人侵害了自己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时,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最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在我国的民法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并且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请求权与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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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物 权 与 物 权 请 求 权
措 施 ,是 物 权 的 特 殊 保 护 方 法 。 物 权 同样 受 侵 权 法 的 保 护 ,
物 权 受 到 侵 害 将 发 生 侵 权 责 任 请 求 权 。例 如 《 权 法 草 案 》 物 第 3 、3 、4 条 都 规定 有 “ 以请 求 损 害 赔偿 ” 8 9 2 可 ,也 有 学 者
Ab ta t Ca i h so li i e a p y t i t t n o c i n src : n rg t fca m n r m p l O l mi i fa t ?Th r r n i p t s i h a o o e e a e ma y d s u e n t e t e re il . Th s p p r i ss s t a l o g i h so l i i e a e d fe e tfo t r l i , h o is f d e i a e it h tat u h rg t f am r m r i r n r m o t ams n h c n f c b tt e r l i s e tal . S h y s o l i t d b mi t n o c i n On t e c n r t y — u h y a ec ams e s n i l y o t e h ud l mi y l t i fa t . e i ao o h o c e e s s t r ,alt e rg t fc am n r m h u d a p y t i t t n o c i n b sd s eg n u h r u — e n l h i h s o l i i e s o l p l O l mi i f a t e i e i e t ms e a s ao o g b a s r c fp o e t ih h v a e it r d a e n p u h o r p r y wh c a e h d r g s e e .Th e a i n o i h so li i e a d U U e r l t frg t fca m n r m n S — o c po u s a tal h u s i n a o t a i n i s b t n i l t eq e t b u e h r sa l h c mp e e t es se o s c po .Fi a— s y o wh t e t b i o lt h y t m fu u a i n e s nl l y,t i a e u o wa d l wma i g s g e t n o u i t t n s s e h s p p rp tf r r a k n u g s i fo r l o mia i y tm. o Ke r s Ri h so li i e ; Li t t n s s e y wo d : g t fca m n r m mia i y t m; Li t t n o c i n u u a in o mia i fa t s c p o o o
简析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21 0 0年 5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o h egU i r t S c c) or l f i n nv sy(o. i n C f ei S
V0.31NO5 1 . M 2 0 0J
简 析 物权 请 求权 对 诉 讼 时效 的适 用
第二 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 ,认 为应 将不 同类 型 的物权请 求权区别对待 。返还财产请求权 与恢 复原状请求 权这 两种物权请求权可 以适 用消灭 时效 ,其他 的物权请求
权 皆不 适 用 。
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若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 , 则等于纵 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 , 滥用权利 , 也等于承认权利
人可以不依诚信原则行使其 权利义务[ 3 1 。
2否 定 说 。此 说 以瑞 士 民法 为 代 表 , 为 物 权请 求 权 是 . 认
第三种观点 以陈华彬博 士为代表 ,认 为已经登记 的不 动产物权所生 的物权请 求权不宜 因消灭时效而 消灭 ,但未 登记 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 由动产物权所生 的
利 即不 再 受 诉 讼 保护 的法 律制 度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 即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存 在 的 理 由 , 通
产物权请求权适 用消灭时效 , 会发生 以下弊端 :1 不动 产 () 负担税捐依法应 向所有人征收 ,所有人 因消灭 时效不 能享
有不动产 利益却要负担税捐 ,而 占有人 因消灭时效享有 实 际利益 , 无须负担税捐 , 却 这样对所 有人 来说显失公平 , 有
称为物上请求权 ”1 口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 国家 民法所特
有 的物 权 法 律制 度 , 物 权 法 不 可 缺少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德 是 国 、 本等 大 陆 法 系 国家 都 在 民 法 中规 定 了物 权请 求 权 。我 1 3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探究
根据 民法理论 , 民事权利 以作 用为划分 标 权是请求权。 所谓诉讼时效 ( 大多数国家称为消灭时 但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又有两种 准可分为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请求权。 不同 的观 点: 一种 是德 国学者 的通 说 , 为共 效) 认 ,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期 1 支配权 : 指权利人 直接支 配标的物 , 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他共有人为合意废止 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 、 是 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 支配权之所 以不能适用 共同关系及分割共有物之债权请求权; 另一种 度。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 诉讼时效, 最主要 的原 因在于支配权 是物权等 是日本学者的观点, 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 同。 《 如,法国民法 典》 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 制,
不再取 决于单个人的意志 , 而是要反映各共有 害, 在我国大陆地区也 故也难以促成时效期间的启动。 再则, 法律 规定分割请求权 为形成权 。 人 的利益 与需求。各 自利益与需求不 同, 共有 已经预先用除斥期间来规制形成权, 形成权就 有较多的学者同意此种观点。 人 间容易产 生纠纷 , 而一 旦有纠纷 , 也就谈不 没有必要再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形成权适用诉 笔者 同意物权请求权说 。理 由如下 : 形成 上对物发挥最大效益 的利用 了。 ……各国民事 讼 时效 , 就与除斥期 间的限制相悖 。 权 的特 征在于只 要形 成权人 单方 的意思表示 立 法普遍通 过赋予 共有人 以共有分割 请求权 而共有人请求分 3抗辩权, 、 又称异议权: 是指暂时或永久 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中图分类号:9 文献标识码: D A
以启动和最终实现共有物的分割,可以说, 在 地 阻却请求权生效的权利 。 抗辩权 与请求权居 割共有物虽然是单方 的意思 , 意思 并不使 但该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1、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碍危险时,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为时效制度中的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分类: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不同我国《物权法》将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有争议);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无争议);以德国和台湾为代表,均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和日本为代表,则规定物权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3、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物权说(王利明),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完满支配状态,是物权效力的体现,因此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第二,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都为一种相对权,且具有同因性,即都是因为侵害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而产生的;第三,独立说,即物权请求权既不附属于物权也不可与债权混同,而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我赞成第三种,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既不附属于物权,也不混同于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这种独立的性质还体现在:从妨害预防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到返还财产请求权,三种请求权的物权受侵害程度逐渐加重,由危险潜在,变为现实危险,然后是物的直接占有,再严重的话,比如物发生了损灭,那就转化为债权了,因此,物权请求权即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个过渡权利,中间权利。
理由:(1)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或者说不是物权的附属权利或者次要权能。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救济措施,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否则物权的完整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
这种学说犯了两个错误:一,物权基础并非物权请求权的独特属性: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我们认为人与物的结合表现为物权,而物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于流通,于是在交换领域中,财产的交换体现为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发生的基础同样也在于物权,如果连产权归属都不清楚又何来侵害呢?这就是所谓“无物权即无债权”,所以无论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其实都与物权不可分离,因此这并不是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质,不能仅仅于这一点为由就证明物权请求权理所当然附属于物权;二,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对世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那么,把物权请求权归属于物权在逻辑上就完全说不通了,也破坏了物权的法律效力完整性,显得不伦不类。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1)稳定财产关系。
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
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
A at I i a cn vra q e i ht r pti i t0 r e y cu 1 t b rc: t s ot e i us0 w e e etn r h n p pr ol 印p o m sl tn h io g 0 t d y etgi i mti i r t 0n i .Df r t_ m eyr h, e tnr h 0 m et a xnu h g ii tni d r e ute ie n f m p pr gt pt o gt np pr t i s n l a0 n f n c r s f e e m t i i i i y d ett e peet a el r c a sut i n s gs r n i a 0 at l i a咖.A dia od s r ei , 堍h c i .s r a s s n d u t i n l i 0 c dt s £ 1m 0 n t s 虢r f m r 0 a j
理论界 对物上请 求权是否“ 应然与 实然” 的不
同样 态, 且在功能和效果等 方面有 别于债 权请 求权 。据 此 可知 , 物上请 求权 中, 在 除动产返 还请 求权 外, 害排 除 妨
请 求权 、 消除危险请求权不 受诉讼 时效的限制。 由于回避 诉讼 时效 与取 得 时效的 冲 突, 部分 学者认 为物上请 求权 适 用诉讼 时效将破 坏民法的体 系结构 , 这涉及 民法体 系尤其是 整个 时效制度 的协调 , 需要在 立法 实践和 法学理论
rg ta e n tr sr td b xi g i i g l tt n T v i h o it b t e n lws i l tt n a d ih r o e t c e y e t u s n i ai . o a od t e c 1 e w e a u t i ai n i n h mi o c mi o a q ii o f e t g i i g l tt n, o c oa s ca m h t p t in r h n p o e t p li g t c u s i n 0 x i u s n i ai s me s h l r li t a ei 0 i t 0 r p r a p y n 0 t n h mi o t g y lws i l t t n w u d d s l h i i L w s se a u t i a i o l e Ⅱ y t e C vl a y tm. k l k n r ci e a d l w t e r td h u d mi o o w ma i g p a t n a h o y su y s o l c b e p n d w e t i a o t c o n t n o h i i I w s s m , s e i l h oe l t t n e d e e e h n i s b u o 嗣i a i f t e C vl J y t e p c al t e wh l i a i o a e y mi o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性
的诉 讼 时效 问题 , 但是判 决 结果 却截 然相 反 , 么这 两个 案例 到 那
画《 毛泽 东去安 源》 以下简 称 《 ) ( 去》 由刘春 华执 笔绘 制 。“ 展” 底有 什 么不 同 点导 致 了不 同的判 决 结果 ?我 国法 律 并没 有 明确 安
结束后 , 展览 的绘 画全部 拨交 革博 , 所 由革博代 表 国家收藏 。9 0 规 定物 权请 求权 是否适 用诉讼 时效 , 不用说 是否适 用两 年的 诉 18 更 年 刘春 华要将 《 索 回, 过 不断 联系 , 博 的负责 人在 未征 得 讼 时 效 , 么这两 个案 例 中法 院 的判决 是否合 法合 理 ?为 了解 答 去》 经 革 那 上级主 管部 门的 批准 下将 《 画 交刘春 华取 走 。19 年 刘春 华 上述 的疑 问 , 去》 95 有必 要讨 论一 下物 权请 求权 的诉 讼 时效 问题 。 将 画拍 卖给 建 设银 行 。98年革 博起 诉刘 春华 追索 《 画 。0 2 19 去》 2 0 年 法 院判决革 博超 过诉 讼 时效 驳 回起诉 。
一
、
问题 的提 出
的, 但是此 案 与案例 1 最终 的判决 结果 不同 的是法 院认 为刘学 东
案例 l 16 年 秋到 16 年 底 , :9 7 99 中国革 命博 物馆 ( 以下简 称 未超 过诉 讼 时效 , 刘学 东胜 诉 了 。 个案 例 都涉及 到 物权 请求 权 两
革博 ) 办了一 次展 览会 ( 主 以下 简称 “ 展” , 览会 上 的一幅 油 安 )展
确 规定 物权 请求 权是否 适用 诉讼 时效 , 出台的《 权法》 新 物 对此 问
点 。 目前学 界对此 问题 已经 形成 了三 种观 点 : 是肯 定 说 , 为 一 认
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第107条关系的解释
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第107条关系的解释张翔【摘要】《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7)004【总页数】9页(P49-57)【关键词】民法总则;物权法;遗失物;善意取得;诉讼时效【作者】张翔【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所列举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中,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第二款第三项)。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强行法性质出发,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循“反对解释”的逻辑方法,即法律未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在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领域,依《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定,排除了“不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之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逻辑上即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规定现实社会中,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侵害他⼈利益的事情是属于违法的,现实社会中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作为受害⼈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关于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是怎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三百⼀⼗⼆条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权利⼈向受让⼈⽀付所付费⽤后,有权向⽆处分权⼈追偿。
⼆、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指加害⼈应当赔偿因其加害⾏为给物权⼈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A、如物权⼈因损害发⽣⽽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B、侵权⼈仅就⼆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的混合过错成⽴⽽减轻加害⼈责任的原则;A、过错⽐较:指通过⽐较加害⼈和受害⼈双⽅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双⽅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较:指通过⽐较引起损害发⽣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确定双⽅应承担责任的⼤⼩。
①当事⼈双⽅过错⽆法确定时:应以原因⼒⼤⼩确定责任⽐例;②当事⼈双⽅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对于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是有权追回遗失物的,如果⾃⾝遗失的物品被他⼈占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段追回,诉讼时效⼀般是两年时间。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常州司法局
《物权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鹏副教授一、公示公信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条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
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稿中,第4条规定,“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23条规定,“基于不动产登记簿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有瑕疵的除外。
”在物权法五次审议稿中,第4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但是,后来有人说,这样权利推定是保护坏人。
因此删改成这样,但原理还是相同的。
儿子取得法院判决书没有登记,父亲进行登记后出让的,根据公信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再如,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方卖掉了,也过户了,过了几年,妻子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宣布买卖无效。
不行。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相信占有人是合法占有人。
一般而言,根据其占有所表现出来的权利特征来推定他是以什么的身份占有,如以所有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所有权;如以质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质权人;如以留置权人身份占有的,推定为留置权人。
如果不能确定占有人是以什么身份占有动产的,那么,推定其为所有人。
二、物权变动模式1.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动产、不动产物权通用)注意:我国(1)承认物权变动区分原则,(2)承认一物二卖,但(3)不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4)不承认无因性;(5)所有权转移和是否支付价款没有联系《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119条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权益的
权利。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根据该条款,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权利,如物
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
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延长或者终止,通常由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判断。
例如,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
理由未能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但对方可以以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向对方发出了催告或者进行了
其他形式的权利主张,即使超过时效期限,法院仍然可以支持其诉讼
请求。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即在某些特定
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
效期间将暂停计算,直至中止原因消除。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来维
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为法院在处理诉讼时效问题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之探讨
任何一项 民法 制度都 有一定 的价值 追求 ,不 同 的 民法制 度 ,价值追求可能相同 ,也 可能不 同 ,同一 民法制度 ,所追 求的 价值可能又是多元 的。因此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必 须 以价值 分 析为前提。在设 计一项 或者几项 相关 的 民法 制度 时 ,立 法者 应对该民法制度所追求 的不同价值进行价值 考量。在对 物权 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 时效的 问题进行 探讨 时 ,也必 须首先 对 诉讼时效和物权请求权制度 的价值功能进行 分析。时效 制度 价值追求的本 质在 于对 民事权 利的限制。时效 可以分为诉 讼 时效和取得时效 ,所谓诉讼 时效 ,是 指权 利人持续 不行使 民事 权利而于期 间届 满时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其 民事权利 的法 律制度。对于诉讼时效 的价值功 能分析 ,可以从权 利人 、义务 人和第三人的角度等不同侧面进行 :
其三 ,从第三人 的角度分析 ,诉 讼时效制度 有利 于保 护其
合理的期待利益 ,促进社 会生 活秩序 的稳 定。 民法的 基本 任 务是通过权利义务 的方式 ,对社会 生 活 申的各 种财产 关系进 行确认和保护 ,形 成一种 稳定社 会生 活秩 序。如果 权 利 人长 时间不 向义务人主 张其 民事权 利 ,第 三人将 会对 义务人 的现 有财产关系产生合理 的信赖 和期待 ,在 此种 信赖 和期 待的基 础上 ,与义务人发 生各种 交易活 动 ,形 成一 定 的法 律关 系,这 些法律关系构成一种稳定 的社会 生活秩 序 .经过很 长时间 以 后 ,如果 权 利 人 突 然 向 义 务 人 主 张 其 民 事 权 利 ,将 导 致 义 务 人 稳定 的财产关系发 生变化 ,破坏了第三人 的合理 期待 ,从而有 损于第三人合 理期待 利益 的实现 。在 民法 理论 中 ,不特定 的 第三人利益也即表现 为整个社 会生 活秩 序 ,其期 待利益 的实 现 ,也 即表现为整个社会生活秩序 的稳 定。物权 请求权 ,是指 当物权的 圆满状态受 到侵害或 有被 侵害 之危 险时 ,物极人 得 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 为或不 为一定 行为 ,以恢 复物权 圆满状 态 的权利 。物权受 到侵 害是物权请 求权 产 生 的前提 条件 ,物 权没有受到侵 害 ,物 权请求 权无行 使 的必要 与物 权请 求权 相对应的概念是债权请求权 ,与物权请求 权不 同 ,债权 请求权 与债权同时产 生 ,并 没有要求 债权 受 到侵 害 ,一 般 而言 ,债权 请求权的行使 是债权 实现 的前提 。由此 可见 ,债权 请求 权 的 功能与物权请求 权 的功 能是不 同 的,前 者在 于确 保债权 的实 现 ,而后者 的功能在 于保 护物权 不受侵 害 。物 权请 求权 是 否 应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实 际上 即是 当物权 受 到侵 害时应 否耍 求物权人及时行使 物权请求权 ,以确保 物权人 、物权侵 害人 和 第三人的利益。物权请求权仅仅是作 为保 护物权不 受侵害 的 一 种 手 段 而 矣 。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口诀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口诀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口诀可以帮助记忆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口诀:
“债权请求权,一年有效;物权人身权,不受限制。
国家财产权,不受时效限。
诉讼时效过,强制排除变。
”
这个口诀的含义如下:
•“债权请求权,一年有效”:债权请求权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这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物权人身权,不受限制”: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国家财产权,不受时效限”: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过,强制排除变”: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帮助记忆的口诀,并不能完全替代对法律规定的学习和理解。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不动产是属于重要的财产类型之⼀,不动产物权的设⽴是以登记为准的。
如果因不动产物权产⽣纠纷的,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因不动产物权产⽣纠纷,请求返还财物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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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诸多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仍为空白。
所以,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对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而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又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与形成权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依附请求权而生,具有被动性,无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剩下的只有请求权了,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无一例外的适用诉讼时效呢?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未作明确规定。
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0条中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条司法解释的范围仅限于特别问题。
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情况并无作用。
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重大缺陷。
由此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均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逾期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种认识导致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使那些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权而无法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误,也有违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行为的权利,依表现权利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基本适用诉讼时效,而身份关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很大。
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在实务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撰写的文章,发现其主流观点与梁慧星先生的基本一致,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符合其立法目的与法理法律有其阶级性,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世界各国基本都规定了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其立法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1、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推动财产流转,充分发挥财产效率,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限制民事权利的随意性,行使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笔者理解也为二点:1、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滥用。
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让权利人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笔者认为在决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时,应以实现立法目的,符合法理为标准,但应将实现立法目的,维护人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首要,法理解释上有可暂时搁置,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调整完善。
我们不能舍本逐末,因为存在分歧而不予规定,从而导致立法的空白及执法上的无所适从。
四、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现阶段应区别对待根据以上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时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区别对待,按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分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请求权,笔者认为:1、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其直接涉及到物权支配效力及物权行使的完整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产生的权利,因为物权是物权人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的侵害时,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物权人才使此项请求权,其目的是保护物权。
如果该三种物权请求权一但适用诉讼时效,其请求权消灭,受侵害的物权则无法得到保护,将始终处于不圆满的状态,影响到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行使,这与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相悖,不仅有害于经济,也违反立法本意。
吉林省有一典型案例,简单地讲就是甲乙联建三层办公楼,甲享有一楼房屋所有权,乙享有二、三楼房屋所有权,乙有权使用一楼门厅及楼梯通行。
后乙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与甲就楼梯使用问题发生纠纷,甲将楼道封死,丙无奈,在楼后破墙建简易木梯上下,6年后丙诉至法院,主张一楼通行权,吉林省高院以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最终判令丙败诉,让其从室外楼梯通行。
该案即适用了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导致丙无法主张权利,致使该房屋成为室中楼阁,影响了楼房的使用。
如此判决,无法解决丙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无通行权的问题,不仅不公平、不合理,也不能体现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社会效果。
2、恢复原状请求权由于涉及赔偿及社会稳定,应适用诉讼时效,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债权类似。
3、返还财产请求权因为涉及物权的转移占有,从权利应受限制的原则出发,在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这也符合诉讼时效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
因为权利人多年不行使权利,使占有人已公开、持续、和平的占有该物。
因为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占有人无法取得物权。
但占有人很可能将所占有的财产以出卖方式转让给第三人,若时隔多年之后,仍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将推翻多年来已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如此规定无异于鼓励当事人放纵权利的不行使并滥用权利,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例如,我国自5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许多不动产事实上不是产权人在居住,许多人往往是通过政府安排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居住权,如果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产权人可随时起诉要回房屋,将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适用诉讼时效应将不动产及登记动产与未登记的动产区别开,对不动产及登记动产的予以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对物之占有,因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物权仍为原物权人享有,而不登记的动产因占有而变动物权。
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无实际意义,也不符合法理。
因为我国并未规定取得时效,无论当事人占有财产多长时间均无法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登记还不是登记,当事人均可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物权请求权来作为其继续占有财产的抗辩理由,从而维护法律状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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