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论(笔记)讲解
《税法》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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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税法概论一、概述1. 税法的定义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 税法的特点a. 强制性:税法规定了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的职责,违反税法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b. 无偿性: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无偿的,国家不需要直接向纳税人提供等值的物质回报。
c. 固定性:税法的税率、税基、征税对象等要素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不会随着个别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d. 普遍性:税法适用于所有符合征税条件的纳税人,不分地域、身份、性别等。
3. 税法的作用a. 调节收入分配: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b. 调控宏观经济: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就业、物价稳定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c. 组织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金保障。
d. 规范税收行为: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税收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制度和税法1. 税收制度的定义税收制度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和。
2. 税法在税收制度中的地位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收制度通过税法来体现和实施,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3. 税收制度的类型a. 直接税制度:以个人和企业的所得、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制,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
b. 间接税制度:以商品和劳务的交易为征税对象的税制,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c. 混合税制度:同时包含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税制,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都是混合税制。
三、税法分类1. 按照征税对象分类a. 所得税法: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征税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2017税法一教材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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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知识点:税法原则★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1.空间效力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1.法定解释的特性(1)专属性: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3)针对性: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1)按解释权限分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一、概念和特点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但法律地位平等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税务职权:税务管理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变更情形: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商业变服务3.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分税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降低税率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破坏—受灾减税法律关系消灭情形: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税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通常3年追征期3.纳税义务的免除—批准免税4.某些税法的废止—“烧油特别税”5.纳税主体的消失—企业注销【提示】免税导致法律关系消灭,减税导致法律关系变更。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谁来交税?------纳税人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一)纳税义务人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比较: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二)课税对象总结:1.课税对象是质;计税依据是量。
税一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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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税收概念的几个共同点:(1)征税的主体是国家;(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政治权力;(3)征税的基本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5)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一定的税法立法权,此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经济角度上讲,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
如果说实现税收分配是目标,从法律上设定税收权利义务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
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最后,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立法层次上分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等。
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借助法律,通过规定税收权利义务的方式可以提供一种行为模式。
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
2020注会 税法笔记·全是干货 第一章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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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总结】
从历年真题角度来看, “第一章·税法总论”只会以客观题形式进行考查,且在考试中的分值占 比并不大。但是,本章节是学后续章节的基础,大家一定要夯实基础,切勿心急。
现列举本章重点内容,请同学们再次复习,防止知识的遗忘:税法基本原则;税法适用原则;税收 立法机关及解释权;税收收入划分;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本年新增)。
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经济体制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节约征管成本。
实质课税原则
与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类似,课税依据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不能仅考虑外 观和形式。
Part2 税法适用原则 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Part1 税法基本原则
内容要点Βιβλιοθήκη 税收法定原则(1)必须要知道: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2)税收法定原则就是在提示大家,别管你干啥事儿,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 不按法律规矩办事儿,就是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做题时,把握住这句话就能选对。
税收公平原则
(1)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税负不同。 (2)所谓公平,就是对 ta 不好不行、关爱有加也不行,必须一视同仁。
Part5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本年新增) 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 (2)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3)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 批注】 Part1、Part2、Part3、Part4 的知识,同学们务必要多次复习、加深记忆。 Part5 是本年新增的内容,税法每年考新考变,所以大家也要给予关注。
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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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会税法精讲笔记一、税法总论。
1. 税法概念。
- 税收与税法的定义。
-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的功能(财政收入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等)2. 税法原则。
- 税法基本原则。
-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 税法适用原则。
-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3. 税法要素。
- 总则(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 纳税义务人(自然人和法人等)- 征税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税目(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税率。
- 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基本税率)-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定额税率(如车船税)- 纳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纳税)- 纳税期限(按日、月、季、年等)-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销售地等)- 减税免税(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罚则(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附则(解释权、生效时间等)4.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 税收立法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税收法规,仅限部分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税收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税收实体法体系(按征税对象分类,如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等)5. 税收执法。
- 税务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目前国地税合并后的调整情况)- 税收收入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划分)6. 税务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税法概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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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原创)PA:税法(重点:三个流转税和三个所得税,占分比例70%)第一章:税法概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税法和税收密不可分,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税收:实质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取得收入的方式。
法律表现形式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利润分配关系。
经过法律明确权利和义务上升到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1、权利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和纳税人。
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行政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与民法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2、权利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是最实质的,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判断题),税收法律事实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形式和方法很多如: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偷税漏税的处罚,纳税人不服,行政复议。
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一)总则:立法依据、目的和适用原则。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纳税客体,征纳双方共同指向的对象。
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四)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项目。
(五)税率:对征收对象征收比率和征收额度。
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比例税率不论金额大小,相同的征收比例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按大小分成若干等级,税率依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定额税率固定的税额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超率累进税率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
2020cpa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笔记PDF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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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一、税法概论、原则、要素1、税法概论12020cpa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2、原则适用税收争讼时的原则:实体优于程序。
3、要素22020cpa 考试-《税法》第一章 总论3二、立法和执法1、立法和体系◼ 注意:今后开征新税,应当通过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并力争在2020年前对现行的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的改革任务。
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2020cpa2、执法Array 42020cpa考试-《税法》第一章总论三、权利和义务四、国际税收关系1、国际重复征税、税收协定2、国际避税、反避税和税收合作52020cpa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学习实体法之前,先了解实体法的框架:具体解释:➢对纳税人而言,先有经营行为,才有所得。
➢经营行为分为:♦销售/进口(一般针对商品和服务的流转征税,大税),♦非销售/进口的其他经营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征税,小税)。
➢针对所得征税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针对所得征税,就意味着有收入项,也2020cpa考试-《税法》第二章增值税实体法学习轴线:72020cpa 考试-《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8第二章 增值税增值税的特点:不是对货物的价格全额征税,而是对增值额征税。
现实中计算增值额有难度,因此实行购置资产(凭票)抵扣进项税的间接方法。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1、征税范围 五大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1)原增值税范围:◼ 20年规定:货物无偿提供给目标脱贫地区,是可以免税的。
◼ 辨析混合销售和兼营:♦ 兼营:销售货物或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分别征收,不能划分的,从高适用税率。
♦ 混合销售:货物和服务之间,有因果和内在联系,按照主营项目的税率征收。
2020cpa 考试-《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92)营改增范围:服务(七类)+无形资产+不动产2020cpa 考试-《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10◼ 注意: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并非全面覆盖:✧ 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权)转让,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原因: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极难界定增值部分。
税法一教材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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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知识点:税法的概念1.征税主体是国家2.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利税3.征税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收4.分配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5.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1.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
2.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税收分配关系。
3.狭义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税特点:法1.从立法过程看属于制定法(制定而不是认可)2.法律性质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3. 内容上具有综合性知识点:税法原则★税法基本原则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税收公平主义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3.税收合作信赖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主义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1.课税要素法定要素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2.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异、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3.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如:个税种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税收合作信赖主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义如:预约定价安排。
【提示】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正式表示;纳税人值得保护;据此作出纳税行为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如: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 理方法进行调整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 地方范围有效 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第一章 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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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概论一、学习要点: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1、税法的定义及特征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主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构成概念特征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其中一方是代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构成内容总则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一起学习注会税法第一章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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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一章总论各知识点第一章税法总论知识点一、税法的概念一、税收概述和税法的概念(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和税收的关系: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2.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二)有别与社会在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1.分配主体: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2.分配依据: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三)税收的“三性”:强制性(保证)、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税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特点:1: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没规定权利,而是权利是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知识点二、税法的作用(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知识点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2.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①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②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③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规定,但违反税法规定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对该交易做出调整,4.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二者对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
违反税法不一定是犯罪。
5.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②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④对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017《税法》笔记 第1章 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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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罚则: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
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47
19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47
20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我 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税权的划分。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3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
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 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 4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 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 征税的广度。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 规章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相抵触。例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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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税收立法程序
等
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
征的税
税等
特定目的税税法
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调节作 用
确定税种立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辅导注册会计师税法讲座详细笔记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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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座详细笔记(一)第一章税法概论一般2-2.5分,虽然在考试分数中较少。
但较重要,使考生对章节有完整认识。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总括: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特征:一是强制性。
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
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具体定义:税法应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由权利主体、客体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 1.权利主体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为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另外注意: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可以概括为征、管、查、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这里列举的并不是现实生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所有内容,只是抽取了一部分,不完整,大家看一下)(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掌握一句关键话: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是由税法法律事实来决定的。
税 法第1章 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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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节经济 即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杠杆,具有通过对利益的 分配影响各类纳税人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的功能。 税收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必然会引起各地区、各部 门以及各阶层、各类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变化,进而 也必然会对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产生某些影响。国家 正是通过这种影响来实施一定的政策、达到一定的 政治经济目的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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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税收概述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 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 定的具体内容。因此,在开始学习税法知识之前, 了解税收的一般概念与特 征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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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 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性 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这一高度抽 象的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涵: 第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第二,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 第三,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第四,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其公共职能的需要; 第五,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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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什么税、对什么征税 、向谁征、征多少、什么时间征等内容,都应预先 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只要单位和个人取得了应 税 收入或发生了应税行为,就必须依照税法的统一规 定及时足额纳税。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是相互联系 、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也是税收区别 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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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 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 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例如 ,国家对新兴产业要扶植和支持,可以采用优惠税 率、降低税率、免税等支持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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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原创)PA:税法(重点:三个流转税和三个所得税,占分比例70%)第一章:税法概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税法和税收密不可分,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税收:实质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取得收入的方式。
法律表现形式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利润分配关系。
经过法律明确权利和义务上升到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1、权利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权利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和纳税人。
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行政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与民法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2、权利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是最实质的,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判断题),税收法律事实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形式和方法很多如: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偷税漏税的处罚,纳税人不服,行政复议。
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一)总则:立法依据、目的和适用原则。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纳税客体,征纳双方共同指向的对象。
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四)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项目。
(五)税率:对征收对象征收比率和征收额度。
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六)纳税环节:应当纳税的环节。
流转税是流转环节,所得税是分配环节。
(七)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纳税期限。
(八)纳税地点:有利于税款控制。
(九)减税免税:特殊规定。
(十)罚则:(十一)附则。
四、税法的分类:(一)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职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征收对象不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和自然资源税。
(四)行驶税收管辖权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不同: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和八十多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决定。
(新增)第二节:税收的法律地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税收的法律地位。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一、从实际出发;二、公平原则;三、民主决策;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五、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
第四节:我国税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税法的制定,海南、民族自治州在遵循基础下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程序: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
二、税法的实施。
税收执法和守法。
多层次:层次高法优于层次低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04年新增但没考过,作为考点复习)一、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税法体系即税收制度(税制)分为简单型和复合型。
内容分为三个层次:不同要素构成不同税种,不同税种构成税收制度,规范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
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税制实体法分为七大类(共24种税)《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税制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了我国税法体系。
一、我国税制改革制度:三个历史时期,五次重大改革。
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新设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第六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概念:国家机关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如何划分?1、按税收类型的不同划分;2、按税种基本要素划分,3、按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
我国:1、中央税,共享税用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由中央立法;2、各地适当立法。
一、税收执法权的划分:1、税种,中央和地方;2、地区性税种,省级政府;二、税务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划分:中央设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或下设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二章:增值税法:(新增内容:废旧物资、新办商贸企业)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重点)(一)销售或进口听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营业税主体发生增值税行为):2、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视同销售(8点):结合不得抵扣行为(7点)①将货物代销②销售代销③机构间货物物转移④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投资⑥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分配⑦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福利消费⑧自产委托加工购买无偿赠送。
不得抵扣行为(7点)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扣税凭证,或其他不符条件的,不得抵扣。
3、其他征免税的规定:(1)融资租赁:货物(动产)所有权转让,征增值税,所有权不转让,不征增值税;(2)即征即退:舍弃物油页岩、废旧再生混凝土、生活垃圾发电、生产原料中含30%以上废渣。
(已考过)(3)减半征收:煤矸煤泥油页岩风力发电、新型墙体材料。
(4)一般纳税人生的产实心砖瓦全额征收。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进口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交割的,由税局按实际成交价代开专用发票,即征即退。
(7)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此政策。
二、纳税义务人:单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租人和承包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几乎不考,新增内容为考点)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不得认定:销售规模;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业务企业。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重点):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的企业暂认定,开业后未超过的,重新办理,符合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可继续认定,反之,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新增内容考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新办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内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其审核评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大中型新办商贸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在税务登记时提出认定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转入正式一般纳税人。
对经营规模大、管理核算完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进行辅导期,直接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认定的审批管理: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两人以上),生产厂房、设备、固定经营场所、货物;核实注册资本、银行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及企业人数。
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
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商贸零售和中大型企业:限量限额,最高开票限额由税局审批,限量每次不超过25份。
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申请再次领购,增购前须预缴前次领购并开票销售额的4%的增值税,方可领购专用发票。
对每月首次领购月末尚未使用的,次月领购时相应核减上月未使用数量。
每月最后一次领购在月末尚未使用,次月领购时应减去核定与未使用差额部分。
辅导期内取得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征税凭证、废旧物资和运输费普通发票,经税局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抵扣。
正常申报纳税,预缴大于应缴的,经税局核实,下月抵减。
商贸企业辅导期结束转正后,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一万元,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并足额缴纳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十万元以下发票;对限额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局机关同意,适量开具。
大中型商贸企业转正后,其最高限额由税局审核批准。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基本税率再加一档低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销售或进口下列13%:粮食、食用植物油、暖气、冷气、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热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
注: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税率为6%;征收率:商业4%;其他6%;第四节: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重点)一、销项税:销售额×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销项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销项;代收代缴消费税;转交的非本单位的运输发票费用。
价外费用作为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1+税率)(二)特殊销售:1、折扣: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按余额计算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不得扣减销售额。
销售折扣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后的货款可以作为销售额。
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和折扣,如果用实物折扣,则视同销售“赠送他人”。
2、以旧换新: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计税,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其销售额即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接规定核算刚购货额计算进项税。
如没有合法的专用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5、包装费押金:单独记账,一年内不计销项税,一年以上,无论是否退回均计算销项税,÷(1+税率)。
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
销售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计入当期销项税,啤酒、黄酒按一般押金计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