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论(笔记)讲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法笔记(原创)
PA:税法(重点:三个流转税和三个所得税,占分比例70%)
第一章:税法概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和税收密不可分,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法税收:实质国家为了行使职能取得收入的方式。
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利润分配关系。经过法律明确权利和义务上升到特定的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税收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1、权利主体: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权利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和纳税人。属地兼属人的原则。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行政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与民法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2、权利客体: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最实质的,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判断题),税收法律事实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税收法律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形式和方法很多如: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偷税漏税的处罚,纳税人不服,行政复议。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重点)
(一)总则:立法依据、目的和适用原则。
(二)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纳税客体,征纳双方共同指向的对象。区分不同税种的标志。
(四)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1个项目。
(五)税率:对征收对象征收比率和征收额度。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六)纳税环节:应当纳税的环节。流转税是流转环节,所得税是分配环节。
(七)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纳税期限。
(八)纳税地点:有利于税款控制。
(九)减税免税:特殊规定。
(十)罚则:
(十一)附则。
四、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二)按职能作用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按征收对象不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和自然资源税。
(四)行驶税收管辖权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不同: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和八十多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决定。(新增)
第二节:税收的法律地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税收的法律地位。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二、公平原则;三、民主决策;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五、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
第四节:我国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海南、民族自治州在遵循基础下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提议、审议、通过和公布。
二、税法的实施。税收执法和守法。多层次:层次高法优于层次低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从旧,程序法从新。
第五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04年新增但没考过,作为考点复习)
一、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税法体系即税收制度(税制)分为简单型和复合型。内容分为三个层次:不同要素构成不同税种,不同税种构成税收制度,规范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税制实体法分为七大类(共24种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税制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了我国税法体系。
一、我国税制改革制度:三个历史时期,五次重大改革。94年开征土地增值税,新设遗产
税和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第六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概念:国家机关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
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如何划分?1、按税收类型的不同划分;2、按税种基本要素划分,3、按税收执法的级次划分。我国:1、中央税,共享税用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由中央立法;2、各地适当立法。
一、税收执法权的划分:1、税种,中央和地方;2、地区性税种,省级政府;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划分:中央设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或下设国税局和地
税局。
第二章:增值税法:(新增内容:废旧物资、新办商贸企业)
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重点)
(一)销售或进口听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营业税主体发生增值税行为):
2、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视同销售(8点):结合不得抵扣行为(7点)
①将货物代销
②销售代销
③机构间货物物转移
④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投资
⑥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分配
⑦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福利消费
⑧自产委托加工购买无偿赠送。
不得抵扣行为(7点)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扣税凭证,或其他不符条件的,不得抵扣。
3、其他征免税的规定:
(1)融资租赁:货物(动产)所有权转让,征增值税,所有权不转让,不征增值税;(2)即征即退:舍弃物油页岩、废旧再生混凝土、生活垃圾发电、生产原料中含30%以上废渣。(已考过)
(3)减半征收:煤矸煤泥油页岩风力发电、新型墙体材料。
(4)一般纳税人生的产实心砖瓦全额征收。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增值税。
(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进口黄金,免征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交割的,由税局按实际成交价代开专用发票,即征即退。
(7)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此政策。
二、纳税义务人:单位、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承租人和承包人、扣缴义务人。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几乎不考,新增内容为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