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教育模考试题含答案

劳动教育模考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时的工时制度。
A、44B、40C、42D、38正确答案:A2、对于检查表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针对工厂、车间、工段或装置、设备以及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B、事先将要检查的内容以提问的方式编制成表,随后进行系统检查C、是一种基础、简单、应用广泛的识别方法D、是一种基础、复杂、应用范围单一的识别方法正确答案:D3、下列关于试用期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C、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D、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正确答案:B4、()年成为中国的“劳动立法年”。
A、2010B、2000C、2005D、2007正确答案:D5、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A、劳动力B、劳动行为和财物C、劳动行为D、财物正确答案:B6、一个人不停地变动工作而引起的失业,称为()A、自愿性失业B、周期性失业C、摩擦性失业D、结构性失业正确答案:C7、在极度紧张的脑力劳动时,尿中磷酸盐的含量()A、不确定B、有所降低C、有所增加D、不变正确答案:C8、在某种职业条件下,客观需求与个人适应能力之间的失衡所带来的生理和心理的压力,称为()A、职业暴露B、职业倦怠C、职业压力D、职业紧张正确答案:D9、下列哪项不属于劳动者权利()A、遵守劳动规章B、领取劳动报酬C、获得劳动保护D、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正确答案:A10、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为代价。
A、利益B、生命C、利益D、人权正确答案:B1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界定劳动者的标准主要是()。
A、“适当性”标准B、“合法性”标准C、“独立性”标准D、从属性”标准正确答案:D12、大学生暑期在学校实验室中进行实验实践,由于实验室缺失空调和风扇而中暑,其事故原因属于:()A、机器的不安全状态B、人的不安全行为C、环境的不安全条件D、管理缺陷正确答案:C13、以下哪项危险源属于动态危险源:()A、变电器B、输电线路C、液化气运输车D、冲压机床正确答案:C14、工匠作为现实的个人,必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之中,工匠的实践活动也就必然被一定的()条件决定,并被一定的政治要求所规定,而由此展现出的工匠精神也必然具有特定的社会政治性质。
“双重客体说”: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再论

法 治 研 究
“ 双重害体说”劳动法律关系害体再论 :
许 建 宇
摘
要 : 确 定 劳 动 法律 关 系客 体 的 具体 类 型 时 , 们 应 以 “ 在 我 涵盖 性 ” “ 作 用 性 ” “ 括 性 ” 为 判 断 、反 、概 作
客 体 形 态的 基 本 出发 点 。 此标 准衡 量 , 劳动 力客 体 说 ” “ 以 “ 、 劳动 行 为 ( 劳 动 活 动 ) 体说 ” “ 从 客 体 说 ” 或 客 、主
等 方 面 产Biblioteka 生 的制 约 作 用和 决定 性 影 响
关键词 : 劳动 法律 关 系客 体 劳动 力 劳 动 行 为 “ 重 客 体 说 ” 双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研 究 劳 动 法律 关 系 客 体
抑或 是 物 质 财 富 中 的动产 或者 不 动 产 时 )它 们 就会 对 法 . 律 关 系 当事 人 之 间 的 利 益关 系 ( 要 表 现 为 权 利 和 义 务 主 的配 置 ) 以及 相 关 的 制 度设 计 产 生 重 大 的影 响 。 如 . 例 保 护 物 权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法 律 手 段 是 有 所 不 同的 . 通 普 商 品 交 易 和 房 地 产 商 品 交 易 的 法 律 规 则 也 是 有 着 明 显 差 异 的 . 这 些不 同和 差 异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正 是 由客 体 ( 而 即 上述保 护对象 、 易对 象 ) 交 的特 殊 性 所 决 定 的 。 同样 , 在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中 。 体 作 为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承 载 体 , 际 客 实 体 现 双 方 当事 人 的 利 益 : 时 . 体 作 为 双 方 当 事 人 所 同 客
2013年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名词解释汇总06089

三。
名词解释:1.劳动关系: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统称。
2.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3.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5。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
6。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7。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再就业方面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8。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意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9。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0。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11。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而言,是共同指向的劳动活动。
12。
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13。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点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在我国境内,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一般应满16周岁,包括能够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外国的公民应年满18周岁。
14。
下岗:指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
1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6。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一编 第五章劳动法律关系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p 19
p 11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上体,必
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 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 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 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 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 能力。它是公民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 本条件。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就小 能够实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 义务。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关键术语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劳
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劳动法律事实
p1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
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 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 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 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 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 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p6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
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 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者损害对方 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示法院强制其 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 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 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1劳动法概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关系及与劳动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最基本的关系
1. 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 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 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 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 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四)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三)(四 ,(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 位负举证责任。 位负举证责任。
三、劳动法的渊源
1. 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基本法及法律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2.基本法及法律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3. 行政法规 4. 部门规章 5. 地方性法规 6. 地方规章 7. 国际法律文件 8. 国际惯例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范围。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 一般来讲,根据立法权限的不同,地域适 用范围不同。 用范围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国务院及其各 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 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 适用于全国。各地域、 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 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 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 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名词解释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可以分为物质财富或精神产品两大类。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权利和义务是核心,社会保险和劳动报酬是基本内容,劳动条件和工作时间则是外部表现形式。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客观存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能够引起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主要包括: (1)企业根据国家计划确定本企业的生产任务、工作方针和经营管理方法的自主权;(2)企业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的自主权;(3)企业选择经营管理方法和分配形式的自主权;(4)企业决定招用职工的数量、质量、期限和形式的自主权。
5、资产受益权。
主要包括:(1)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行经营管理,编制和执行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增产节约和提高效益的权利;(2)企业享有资产折旧的权利;(3)企业有权拒绝摊派;(4)企业有权拒绝无偿调拨其资产;(5)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的负担。
6、人身受保护权。
主要包括:(1)企业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2)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的权利;(3)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的权利。
7、经营管理自主权。
主要包括:(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2)管理生产经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有关费用的权利;(3)对职工进行奖惩、辞退、开除的权利;(4)对生产、销售、供应、财务、质量、安全等问题有权决定的权利。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仅只是用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和任务的确定,更重要的还是体现在企业如何确定这些经营目标和任务。
大学—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考试题库与答案

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
收藏A. 4B. 2C. 5D. 3回答错误!正确答案:A关于就业歧视,表述不正确的为?收藏—A.与公平就业原则背离B.与平等待遇原则背离C.内容非常广泛D.不应有例外规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D劳动行政相对人不包括?收藏A.劳动者B.劳动行政主体C.用人单位D.劳动服务主体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关于惩戒权,表述错误的是?收藏A.要遵循一定的原则B.要受到程序限制C.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理》D.要受到实体限制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应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收藏A.15B.10C.18D.20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职工参与制度在许多国家盛行于?收藏A.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B.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C.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D.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收藏A.社会福利B.社会优抚C.社会救济D.社会保险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颁布时间为?收藏]A.1349 年B.1839 年C.1848 年D.1804 年正确答案:A普通立案程序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收藏A.30B. 60C50D.40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关于劳动者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不正确的为?收藏」A. 自由流动受法律保护B. 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C. 劳动者年满16周岁D. 可以以户籍为由进行限制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收藏]A. 4B. 2C. 1D. 3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责任,错误的为?收藏A. 法定责任B. 客观责任C. 单方责任D. 约定责任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我国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方式?收藏」A. 单方自主确定B. 立法确定C. 自主协商或单方自主确定D. 自主协商确定回答错误!正确答案:B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的区别,不正确的选性项为?收藏]A. 意义不同B. 内容不同C. 属性不同D. 根据不同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不超过?收藏]A. 6个月B. 1个月C. 2个月D. 3个月回答错误!正确答案:C即时辞职属于?收藏]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B. 协议解除C. 单方解除D. 劳动者单方解除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职工福利委员会()。
《劳动法》判断改错题

【改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 .... ”.... 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错。
(将“客体”改成“内容。
) 容务。
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90 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既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错。
(将“90”改成“60”,申请只可以是书面形式。
)【改正】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违反劳动法责任形式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刑事责任。
错。
(将“刑事”改成“行政。
) 【改正】违反劳动法责任形式中最主要的形式是行政责任。
4.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错。
(将“工资”改成“最低工资”。
)【改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作报酬。
错/不准确。
【改正】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 ”....... ””6.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错。
(将“工资”改成“最低工资。
) 【改正】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7.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通常被称为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错。
(将“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改成“劳动法律事实。
) 【改正】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情况通常被称为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第2章练习题 最新

第章练习题一、单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开始的时间是在劳动者年满().周岁.周岁.周岁.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用未满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文艺单位.边远地区企业.体育单位.特种工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劳动行为与事件.劳动行为.劳动行为与物.事件.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的劳动者。
.周岁未满周岁.周岁未满周岁.周岁未满周岁.周岁未满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种行业外,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周岁.周岁.周岁.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周岁.周岁.周岁.周岁.某公司员工因打架滋事,经理决定将其调离原来的部门,该事项对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影响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中断.下列关于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表述,错误的是().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可以分割的,如退休人员.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 ).周岁.周岁.周岁.周岁.下列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自劳动合同鉴证之日起.自录用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日起.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并在下列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就业权.获得报酬权.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事实.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劳动法律规范本身不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事实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周岁.周岁.周岁.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的工作有().文艺工作.个体经营活动.建筑工作.餐饮服务工作.下列选项中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描述不正确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以由他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周岁二、多选.可以招用未满周岁的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包括().文艺单位.体育单位.特种工艺单位.兵工厂.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以下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事实.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包括().平等就业权.报酬请求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支配权.集体协商权.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说法,不正确的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变更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者死亡会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女工因为怀孕,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调到其他岗位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有固定的住所.具有所在国国籍.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下列权利中属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结社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集体协商权.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有().律师事务所文员.现役军人.农业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自主择业权.接受职盘培训的权利.结社权.参与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包括().自主择业权.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结社权.民主管理权.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会议上,各国代表团成员中必须有().专家代表.政府代表.工人代表.雇主代表.下列选项中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包括().劳动者死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是宣告死亡.战争、动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所做的裁定与判决三、名解.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事实。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又是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体。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
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
是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行为: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这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
休息权: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
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
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雇主与雇员。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依据人的年龄、健康、智力和行为自由等事实要素,法律通常将自然人分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和无劳动行为能力人。
a.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是指身体健康,有完全行为自由,18周岁以上的男性劳动者。
b.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同样依据前述四个要素划分,之所以限制劳动行为能力是为保护特定群体的特殊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视,更不是违反劳动平等的原则。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种、岗位的工作等);女性劳动者(在女职工禁忌劳动的工种或岗位被视为无劳动行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时期,不得安排从事某些特定的生产作业);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职业);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特定的职业或岗位、工种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为自由的人(因违反某些特定规则,被依法限制执业资格的人等)。
c.无劳动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过有权的机关批准,文娱、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用工权利能力和用工行为能力。
劳动法

劳动法P54)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内容:劳动权利和义务。
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劳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一)劳动权 (二)劳动报酬权 (三)劳动保护权(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五)生活保障权(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七)合法权益保护权用人单位用人权(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二)合理组织调配权(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四)劳动奖惩权(五)辞退职工权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P22)三方机制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进行协调处理的制度。
三方机制的特征1、主体独立主体独立是指参与协商的三方代表——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地位是独立的,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
各方都有独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不受其他方的制约。
这种独立性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3、民主协商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只有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甚至每位代表的意见,才能形成比较科学和可行的方案和意见。
自考《劳动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即劳动关系主体,主要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责任的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一种行政制裁。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劳动争议的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踩断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包括了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分析、判断、调解和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方式,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
劳动监察员:国外也称劳工检查员或劳动检查官,是指具体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它是监督检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

浅谈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解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一种社会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是基于劳动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从其概念来看,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中是平等的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兼顾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据劳动法律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能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两者统一、不可分割,要求必须本人依法行使,不能代理,而且某些工种对妇女、未成年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所限制的,当遇到两个以上劳动法律关系时应该有主次之分。
2、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依法设立到终止,两者统一、不可分割,可由其职能机构的相关人员或代理人行使。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依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测验劳动法(一)试题(含答案)

劳动法(一)一、单项选择题1.社会保险特征不包括( )。
A 自由性B 社会性C 互济性D 补偿性答案:A[解析] 社会保险作为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主要方式,具有以下特征:①社会性,社会性包括保险范围的社会性;②互济性,互济性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险基金平衡调剂;③补偿性,劳动者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均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给付集中地反映了其补偿性特征。
2.( )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A 劳动法律行为B 劳动法律渊源C 劳动法律体系D 劳动法律事件答案:A3.正常情况下,每个月依照法定程序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 )。
A 34小时B 36小时C 38小时D 40小时答案:B[解析] 劳动标准制度对工作时间有如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低于每日8小时的标准工作日,但是不能约定超过8小时的工作日,依照法定程序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在此列;即使依照法定程序延长工作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月也不能超过36小时。
4.下列不属于现行《劳动法》主要制度的是( )。
A 就业促进制度B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C 集体谈判制度D 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答案:B[解析] 现行《劳动法》主要由就业促进制度、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制度、职业技能开发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组成。
5.( )不是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方面的内容。
A 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现象B 检查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C 检查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D 调查和解决企业工资差距问题答案:D[解析]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为有效地贯彻实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纠偏、处罚活动的主体、监督检查的目的、监督检查的客体、监督检查的方式,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规定的总称。
江南大学劳动法学 例题分析试题与答案

江南大学劳动法学例题分析一一、填空题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和()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5、()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6、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意志关系,属于()范畴。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另一方是()。
8、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由()、()、()组成。
9、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
10、劳动法律事实分为()和()两大类。
11、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1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或者()。
13、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关系从事有()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14、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和()为期限。
二、简答题1、简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2、简述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3、简述劳动力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具有的特征:4、简述劳动就业原则。
5、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三、论述题1、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2、如何理解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题刘某系理想印刷厂的财务人员,1999年3月进入该厂工作,跟印刷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2001年3月,印刷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
刘某被作为冗员被理想印刷厂辞退,刘某提出其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印刷厂应当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刘某的要求被理想印刷厂拒绝。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原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当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详细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要素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且劳动者必需是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力量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及个体经营组织。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
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到达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平安等。
内容依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特点①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公平性和隶属性;②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③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全部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
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全部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汲取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全部权与使用权相分别为核心。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全部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hire an expert doctor with brilliant skills, it is better to hire an on-call and cheap quackdocto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在社会中,劳动者的行为都可以归纳成劳动行为,为了保障劳动者应有的权利,首先,就要学习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关系,并且还要学习了解该采用什么措施才能正确的保障权利,那么在我们国家规定中,我们要知道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也要了解劳动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什么,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下相关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内容1.劳动行为。
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
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
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
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
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
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
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还需要更长时间。
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

The crisis not only brings trouble, but also contains unlimited business opportuniti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可能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也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越是在一些一线城市,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是比较强烈。
相对来说,在一些二三线城市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这些一线城市处理的好,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地方劳动者本人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甚至对于劳动关系的了解都知之甚少,就比如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是指的什么?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
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
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
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
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
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
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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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报告将我国曾长期流行的“劳务市场”的称谓更名为“劳动力市场”。
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简单改变。
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学术界有关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的观点。
一对于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我国劳动法学界最初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必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
关怀主编的原统编教材《劳动法学》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这一节中仅介绍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未涉及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6页。
)追根寻源,这引进于前苏联的教科书。
(注:参见[苏联]亚历山洛夫:《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李光谟、康宝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
)原“统编教材”所持的观点,受到以后许多学者的批评。
这种批评在1997年召开的全国劳动法学会年会上仍在延续。
侯文学在所提交的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新探》中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在劳动法学研究上,曾一度有一种令人不解的现象:即在劳动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只讲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而对客体问题只字不谈。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关系客体问题在整个法学界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也未必能讲清楚。
但绝大多数同志认为,既然大家公认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那就应研究它,讲解它。
否则,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不完整。
这一批评显然有一个理论前提: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是各个部门法学的通用件。
某一个部门法的法律关系没有“客体”,该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理论就不完整。
依笔者看法,以“三要素”理论来说明一切法律关系的观点本身是值得探讨的。
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最初是在西方民法中产生的,后来在前苏联法学中得到发展,并引申成了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理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以下是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各种法律关系都无不例外地存在“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我国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这种观点。
张文显认为,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它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权利义务的中介。
任何一种关系都需要中介,关系通过中介而发生,又通过中介而构成。
按照这种观点,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大致可以概括为七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7)信息。
这七类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定的利益。
(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5~179页。
)在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上,我国民法学者以“三要素”理论为基础,形成了“身体说”、(注:参见郑新剑:《“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吗?》,《法学评论》1986年第6期。
)“精神利益说”、(注:参见郑立:《关于人身权概念的思考》,《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2期。
)“无形利益说”(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三种观点。
从这些观点可以看出,为了给人身法律关系找客体,民法学者们已经突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非物质财富的观点,将“身体”、“利益”引入客体的范畴。
第二种观点认为,并不是每种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周沂林、孙皓晖等人对“三要素”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所谓法律关系三要素构成说是一种杜撰。
法律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根本不是什么缺一不可的三要素构成的。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从对财产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引申出的非一般概念。
全部混乱来自于这种无根据的引申。
”他们认为,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如所有权关系,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占有、使用、处分该财产以及相应的他人的抑制行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于这样的关系,之所以能够提出而且也有必要提出客体问题是因为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财产物本身的性质具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对某项消费品拥有的所有权与对某项不动产拥有的所有权在自由处置上要受到完全不同的限制。
前者限制很少,后者限制很多。
可见物本身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要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
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
在财产法律关系中,人与人是就某一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物则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是这样一种结构并不具备一般意义。
(注:参见周沂林等:《经济法导论》,未来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245页。
)笔者认为,把“三要素”理论不加限制地引申到一切法律关系中,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是不恰当的。
其结果是法律关系客体外延全面且又广泛,而内涵却丧失了任何规定性。
这种法学理论对于我国的立法并无指导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从静态向动态转化,从宏观向微观转化的重要环节。
它是特定主体之间依据法律而产生的一种非常具体的联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应是法律关系主体所能直接控制的东西,而不应该将其说得过于玄乎。
对于有些法律关系,如某些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只要明确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以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可,并无必要再确定一个所谓的客体。
将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无形利益”、“精神利益”,按这一思路,财产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说成是“物质利益”、“有形利益”,所有的客体都可以归结为利益。
法律关系归根到底总是一种利益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各类利益的人格化,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利益的规范化,权利乃是法律保障的利益。
可以说,利益是基础性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相对说来是一种表象性的内容。
将基础性的内容直接引入表象的层次,不能不说是一种理论上的混乱。
但据此而主张“只有与物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存在着客体问题”的看法未免矫枉过正。
它忽视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客体的标准应当是两类: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客观上存在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是这种对象化的情况是否会反作用于主体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从而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有必要将客体独立出来加以关注。
反之,则并无必要给其硬安上一个客体。
就劳动法律关系而言,劳动力正是劳动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力的不同类型,显然也直接影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实质内容。
例如,有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脑力劳动能力、体力劳动能力等受到的限制完全不同,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也是客体不同。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在法律关系的研究中,“三要素”论未必具有普遍意义,但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应由“三要素”构成。
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很有意义的。
二我国从事劳动法学研究的绝大部分同志,在“三要素”理论的基础上,为劳动法律关系寻找“客体”,并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征,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多样说”。
在较早的著作中,有的学者将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1)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行为,如实施劳动的行为;(2)与劳动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如民主管理行为;(3)物,在劳动保险待遇和集体福利事业方面,客体是货币、疗养院、托儿所等设施;(4)人,如在职工调动方面,调入方与调出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是职工。
这种观点将一些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进来,错误比较明显。
如职工调动中调入方与调出方是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不是劳动法律关系。
随意扩大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就会使劳动法律关系因丧失特性而难以深入研究。
“多样说”的观点在以后的论述中,逐渐演变为一种空泛议论。
一些著作只是重复民法教材中的表达,笼统地指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注:参见史探径:《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8页。
)这种观点忽视了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类概念的统称。
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笼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只有具体的购销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关系、损害侵权关系等等。
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完全是独立的。
如果我们不是断言一切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含客体要素的话,未必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存在着客体;就是在存在客体的情况下,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相同。
民法学的重点应在于研究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
如果当我们说到每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只是简单重复“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就毫无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项内容的整体,是带有综合性的法律关系,如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劳动报酬权、民主管理权;用人单位的招工权、用人权、奖惩权、辞退权、分配权。
这是每一劳动法律关系都包含的内容。
当我们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时,由于外延的无限扩大,而使内涵丧失了任何规定性,成为一种无意义的理论演绎。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单一性的特征,这种观点可称之为“单一说”。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之所以缔结,是因为劳动者一方需通过劳动法律关系提供自己的劳动,并通过提供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己一定的物质利益;用人单位一方则通过劳动法律关系获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通过使用众多劳动者提供的总体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实现国家的利益。
这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过程中其他具体的权利义务都由劳动所派生,都不可能离开劳动而独立存在。
所以,“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活动,或劳动行为”。
(注:吴超民:《劳动法通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这种观点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概括更为明确,故为大部分劳动法研究者所赞同。
(注:参见龚建礼、吴思、李琪:《劳动法教程》,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我国学者对劳动行为的理解只限于“劳动者的行为”。
而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注意到劳动法律关系还应包括集团劳动法律关系的学者,多少对这种观点有了修正。
劳动行为“既指雇员的履行劳动行为,也指雇主的管理劳动行为,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指雇员组织的集体劳动行为”。
(注:杨体仁主编:《劳动法学》,红旗出版社1993年版,第44~45页。
)从这一修正可以看出,持“单一说”的学者已经多少意识到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涵盖性不够。
但将劳动行为扩大为管理劳动行为和集体劳动行为,已经有些牵强,尽管如此,仍不够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