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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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件的分类与管理方法

行政文件的分类与管理方法

行政文件的分类与管理方法行政文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职权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文字规范,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行政文件的分类和管理是保证行政机关高效运转和便于管理的基础。

一、行政文件的分类行政文件根据内容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政策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制定和规范行政机关重大事项的文件,包括国家政策、行政机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政策等。

政策性文件对于指导和推动行政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程序性文件:程序性文件是规范行政机关活动程序和流程的文件,包括办事流程、审批流程、决策程序等。

它们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工作规范、透明、高效。

3. 组织性文件:组织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组织行为的文件,包括内部通知、文件传阅、会议记录等。

组织性文件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协调和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

4. 任免性文件:任免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于人员任免、晋升、调动等决策的文件,包括任命通知、调动令等。

任免性文件对于人事管理和组织架构调整至关重要。

二、行政文件的管理方法为了保证行政文件的有效管理和使用,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方法:1. 制定文件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应制定完善的行政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文件的制定、审批、发布、归档等流程和责任。

制度应当细化文件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规范、高效的管理。

2. 文件编号与标识:每个行政文件都应有唯一的编号,方便管理和查阅。

同时,可以通过标识符号或者分类码对文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标识,便于分类整理和检索。

3. 归档管理:行政文件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归档,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

不同性质和类别的文件应分别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方便查阅和借阅。

4. 电子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文件管理逐渐向电子化方向发展。

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存储、检索和共享。

这样可以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5. 定期审查与更新:行政文件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废止过时或失效的文件,确保文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和解释工作,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性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依法合规,确保合法、合理、科学、规范。

(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做到民主、透明。

(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发布的范围、对象、期限等关键信息。

(四)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交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在行政机关的官方网站上。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解释(一)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尽快进行备案,并形成备案凭证。

(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遇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应当依法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解释申请,并及时披露解释结果。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监督(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执行。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申诉,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诉结果。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法过程应当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四)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其执行情况合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评估(一)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已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不再适用的文件。

(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三)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台账,记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下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二)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科学民主、精简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

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

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惠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审查)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延期实施第七章附则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以“青岛市××局(委、办)关于……”的字样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市政府部门和区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包括:(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市直单位。

市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起草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五)政府性基金;(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主体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合法性审核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审查第七章制定后评估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司〔2019〕6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廉毅敏2012年4月23日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只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规定;(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者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五)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六)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八)部门对其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模版

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版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版引言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决策、指导和监督的文件,具有约束力和规范作用。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其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履行职责使命、推动事业单位发展,由事业单位制定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政文件,包括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通知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高效和透明。

第二章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制定程序和权限。

第五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立项和起草人员;(二)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专业性评估;(三)履行信息发布和征求意见程序;(四)经过审批程序和签署文件;(五)履行公告和公示程序;(六)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第六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制定的文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备案和登记。

备案是指将已经制定的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备案部门备案并留存备查;登记是指将备案的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给予编号进行管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由事业单位负责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二)备案部门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三)备案部门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备案或拒绝备案;(四)备案部门将备案文件登记并进行编号。

第九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第十条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26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日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通知、通报、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参照县级人民政府程序执行。

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文件管理办法XXXXXX办公文件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BY(G)HR003-2017文件名称:办公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发出部门行政人事部接收部门部门负责人部门人员会签建议XXXXXX办公文件管理办法(试行)行政人事制度二〇一七年四月办公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编号:BY(G)HR003-2017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制度、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使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XXX所有制度和文件的处理。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制度梳理、文件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文件发放的审核、较稿、正式下发、归档及销毁处理。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公司制度、重要文件的审批。

管理办法第五条文件的分类1、公司文件总体上分为外来文件和内部文件两大类。

2、外来文件包括国家机关、行业部门等下发的文件,其编号执行外来文件原编号。

3、内部文件包括以公司对各部门和对外发放的各类文件。

具体可分为公司各类公文以及规章制度。

第六条公文的分类公文主要包括:决定、指示、报告、通知、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奖励有关部门及员工,变更或撤消部门的决定事项。

告诉—适用于转发或传达上级单位要求下属部门需要知悉或者执行的事项。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各部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题目提出见解和处理举措。

函—适用于不具隶属关系的同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情况。

第七条公文格式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限期、紧急水平、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题目、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辞、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局部组成。

1、触及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限期。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8•【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86 号《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樊成华2023年6月18日邯郸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2017年11月2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修正,2023年6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公布,省政府令〔2020〕第2号修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工作方案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层级监督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单位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四川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川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如何做好行政文件管理

如何做好行政文件管理

如何做好行政文件管理行政文件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业日常运营的各个方面,包括人事、财务、销售、采购等。

做好行政文件管理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还可以保证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如何做好行政文件管理,包括文件分类、归档、备份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一、文件分类首先,要对行政文件进行分类。

根据文件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文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人事档案、财务记录、销售合同、采购订单等。

分类可以使文件更加有序,方便查找和管理。

在分类时,可以根据文件的类型、时间、重要性等因素进行分类,以确保文件的有序性和完整性。

二、归档其次,要对文件进行归档。

归档是将文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格式进行整理和存放的过程。

在归档时,要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要考虑到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归档方式:1.纸质文件归档:将纸质文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格式存放于档案柜或档案室中,并做好防火、防潮、防尘等措施。

2.电子文件归档:将电子文件存储在特定的文件夹或数据库中,并做好备份和加密措施。

3.综合归档: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综合整理和存放,方便查找和管理。

无论采用哪种归档方式,都要确保归档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考虑到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备份备份是防止文件丢失或损坏的重要措施。

备份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刻录光盘、备份到移动硬盘或云存储等。

在备份时,要确保备份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定期检查备份文件的可用性和完整性。

如果发现备份文件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修复和恢复。

此外,要定期对备份文件进行删除或清理,以节省存储空间和提高备份效率。

四、安全管理行政文件的安全管理是做好文件管理的关键。

在安全管理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密措施: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2.访问权限控制:根据员工的职级和职责,给予相应的访问权限,以确保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定期备份检查:定期对备份文件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备份文件的可用性和完整性。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1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凯2024年6月3日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5年5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2024年6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坚持人民至上;(四)坚持依法行政;(五)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主管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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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制度、文件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使文件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内容重复、遗漏,便于文件的检索、存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重庆佳秀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制度和文件的处理。

第三条行政办公室是公司制度梳理、文件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制度、文件发放的审核、较稿、正式下发、归档及销毁处理。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公司制度、重要文件的审批。

□管理办法
第五条文件的分类
1、公司文件总体上分为外来文件和内部文件两大类。

2、外来文件包括国家机关、行业部门等下发的文件,其编号执行外来文
件原编号。

3、内部文件包括以公司对各部门和对外发放的各类文件。

具体可分为公
司各类公文以及规章制度。

第六条公文的分类
公文主要包括:决定、指示、报告、通知、通报、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奖励有关部门及员工,变更或撤消部门的决定事项。

通知—适用于转发或传达上级单位要求下属部门需要知悉或者执行的事项。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各部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适用于不具隶属关系的同级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或议定情况。

第七条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涉及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2、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4、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简称。

如:如向全公司发文一般简称为:公司各部门。

5、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6、公文除用专门的会议纪要格式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7、公文的排版格式如字体,字号,间距等见附件。

8、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公文行为规则
1、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性,注重实效。

2、盖发公司印章的公文,适用于公司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重要决
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发布;盖有相关职能部门印章的公文,适用于专业性事项和一般性,临时性工作事项的部门发布。

3、下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如需要向公司请示或报告事项,须以下属各单位名义按发文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4、请示应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属单位,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联合行文单位不应过多。

5、“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九条公文发文流程:拟稿人拟稿—》填写发文阅办处理笺》--部门审核》—会签部门》—行政办公室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专员校稿,排版,编号,加盖印章,分发和存档。

第十条公文拟制条款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本部有关规定。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条理清楚,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度简短。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1”,第三层为“(1)”。

第十一条公文校稿
1、校稿的内容有:行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府及相关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反映出领导的意图和意见,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该类公文写作要求,文字是否准确,语法是否规范;文件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发送单位是否准确。

2、以公司名义发放的一般性公文(涉及政策,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人拟稿,公司总经理签发;以部门名义发放的公文,由拟稿
部门负责人拟稿,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公文编号
1、红头文件编号
佳秀艾斯特【××××】×××号
顺序号
年份代号
公司代号
2、一般文书及规章编号JXAST(X)-XXX-XXXX如:JXAST(G)101-2010表示行政办公室2010年发出的第一份规章.
JXAST (X) X XX XXXX
年份代号
顺序号
部门代号
文件类别号
公司代号
3、一般表格编号(B-XXX-XXXX)如:B-101-2010表示行政办公室2010年发出的第一份表格.
(B) X XX –XXXX
年份代号
顺序号
部门代号
表格类别号
4、一般文书类别简称表
5、部门简称
第十三条公文处理时限及相关要求
1、各类文件: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急件: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3、特急件:随到随办。

4、超过处理时限的文件:由文件传阅部门催办,督查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文件及资料的立卷、归档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将文件整理归档,归档时应当根据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

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确保电子文档及纸质稳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1、电子版归档:文件管理员于每月对各级文件进行整理,年底以光盘形式刻录归档。

2、纸质版归档:按“文件资料管理目录”,进行登记,并于年底分类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文件,资料的销毁
1、外来文件和自制文件(纸质版)确需销毁的,由总经办统一销毁。

2、作废资料由各部门资料员填写“文件留用/销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

3、文件保密期限:一般公文一年、红头公文2年、机密文件三年。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佳重庆秀商贸有限公司和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司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和表格作废。

本办法作业记录:
1、“文件阅办处理笺”
2、“外来文件处理单”
3、“文件借阅申请单”
4、“文件留用/销毁申请单”
5、“文件资料保存登记表”
6、“文件发放/回收记录表” 附件一:红头文件编写规范 附件二:报告/请示编写规范 附件三:会议纪要编写规范 附件四:一般性通知编写规范 附件五:通报编写规范
附件一:红头文件编写规范
佳秀艾斯特【X X X X 】X X X 号 签发人:
发文标题
特此通知
XXXX 年 XX 月 XX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行政部 年 月 日共印 份 附件二:公司制度编写规范
文书内容
□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1( □附则
第X 条 本办法由XX 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X 条 本制度从XXXX 年X 月X 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三:报告/请示编写规范 领导批示:
报告主题
妥否,请批示。

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
特建材有限
公司

部门)
XXXX年 XX 月 XX日
附件四:会议纪要编写规范
会议纪要
JXAST (J)XXX-2010
签发:XXXX 整理:X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地点: X X X X 主持人:XXX
与会人员: XXX XXX XXX XXX 主题:XX XX XX XX XX XX 文书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年月日共印份
附件五:一般性通知编写规范
重庆佳秀商
贸有限责任
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部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年 月 日共印 份 附件六:通报编写规范

JXAST(T )XXX-2010
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部门)
XXXX年 XX 月 XX日
主题词:XX XX XX
报:XX XX XX
送:XX XX XX
发:XX XX XX 总经办年月日共印份
重庆佳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艾斯特建材有限公司
文件阅办处理笺
编号:B101-2010
外来文件处理单编号:B102-2010
文件借阅申请单
编号:B103-2010
文件留用/销毁申请单

号:B104-2010
文件资料保存登记表
编号:B105-2010
文件发放、回收记录表
编号:B10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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