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通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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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化肥市场及原材料价格暴涨等因素影响,国内化肥价格大幅上涨。为此,国家和省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以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但是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加之化肥流通秩序不规范,市场主体规模小,流通环节多,目前我省化肥市场价格仍居高不下。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免征尿素、磷酸二铵生产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切实纠正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气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
二、切实做好化肥生产供应的保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煤、电、天然气和其他原料的供应,确保化肥企业正常生产。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组织调度,保证化肥及生产原料的运输需要。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农资流通网络体系,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技术、配送、售后等全方位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肥料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着力加强对化肥价格和市场监管。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控制流通企业经营差率。尿素不得突破上限出厂价格销售,未实现限价管理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认真执行成本利润率控制或提价申报政策。化肥销售价格从出厂价到零售价除运杂费以外累计加价不得超过7%。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限价销售、不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行为和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的行为。要安排专人随时受理、限时查处举报投诉的农资价格案件,对情节
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组织化肥经营企业争创“价格诚信”单位。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努力维护农民利益。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停止其经营活动。完善规范“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切实清除不合格的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化肥产品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化肥质量。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努力提高化肥市场调控能力。严格控制化肥出口,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口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征收特别关税。铁路部门暂不安排出口化肥运输。积极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今年省级化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建立市级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化肥储备的支持力度,积极为化肥承储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在用肥旺季,可以动用省、市储备化肥以平抑市场。运用省级储备化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化肥市场及原材料价格暴涨等因素影响,国内化肥价格大幅上涨。为此,国家和省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以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但是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加之化肥流通秩序不规范,市场主体规模小,流通环节多,目前我省化肥市场价格仍居高不下。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免征尿素、磷酸二铵生产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切实纠正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气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
二、切实做好化肥生产供应的保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煤、电、天然气和其他原料的供应,确保化肥企业正常生产。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组织调度,保证化肥及生产原料的运输需要。各级商
务部门要积极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农资流通网络体系,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技术、配送、售后等全方位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肥料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着力加强对化肥价格和市场监管。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控制流通企业经营差率。尿素不得突破上限出厂价格销售,未实现限价管理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认真执行成本利润率控制或提价申报政策。化肥销售价格从出厂价到零售价除运杂费以外累计加价不得超过7%。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限价销售、不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行为和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的行为。要安排专人随时受理、限时查处举报投诉的农资价格案件,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组织化肥经营企业争创“价格诚信”单位。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努力维护农民利益。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停止其经营活动。完善规范“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切实清除不合格的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化肥产品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化肥质量。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努力提高化肥市场调控能力。严格控制化肥出口,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口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征收特别关税。铁路部门暂不安排出口化肥运输。积极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今年省级化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建立市级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化肥储备的支持力度,积极为化肥承储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在用肥旺季,可以动用省、市储备化肥以平抑市场。运用省级储备化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化肥市场及原材料价格暴涨等因素影响,国内化肥价格大幅上涨。为
此,国家和省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以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但是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加之化肥流通秩序不规范,市场主体规模小,流通环节多,目前我省化肥市场价格仍居高不下。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免征尿素、磷酸二铵生产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切实纠正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气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
二、切实做好化肥生产供应的保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煤、电、天然气和其他原料的供应,确保化肥企业正常生产。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组织调度,保证化肥及生产原料的运输需要。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农资流通网络体系,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技术、配送、售后等全方位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肥料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着力加强对化肥价格和市场监管。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控制流通企业经营差率。尿素不得突破上限出厂价格销售,未实现限价管理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认真执行成本利润率控制或提价申报政策。化肥销售价格从出厂价到零售价除运杂费以外累计加价不得超过7%。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限价销售、不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行为和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的行为。要安排专人随时受理、限时查处举报投诉的农资价格案件,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组织化肥经营企业争创“价格诚信”单位。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努力维
护农民利益。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停止其经营活动。完善规范“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切实清除不合格的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化肥产品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化肥质量。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努力提高化肥市场调控能力。严格控制化肥出口,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口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征收特别关税。铁路部门暂不安排出口化肥运输。积极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今年省级化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建立市级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化肥储备的支持力度,积极为化肥承储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在用肥旺季,可以动用省、市储备化肥以平抑市场。运用省级储备化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化肥市场及原材料价格暴涨等因素影响,国内化肥价格大幅上涨。为此,国家和省上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措施,以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但是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加之化肥流通秩序不规范,市场主体规模小,流通环节多,目前我省化肥市场价格仍居高不下。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免征尿素、磷酸二铵生产增值税;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供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运输价格的行为,切实纠正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电价、气价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
二、切实做好化肥生产供应的保障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化肥生产企业所需煤、电、天然气和其他原料的供应,确保化肥企业正常生产。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组织调度,保证化肥及生产原料的运输需要。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构建农资连锁经营网络,鼓励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化肥流通市场的
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农资流通网络体系,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结合起来,为农民提供技术、配送、售后等全方位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肥料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提高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着力加强对化肥价格和市场监管。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控制流通企业经营差率。尿素不得突破上限出厂价格销售,未实现限价管理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要认真执行成本利润率控制或提价申报政策。化肥销售价格从出厂价到零售价除运杂费以外累计加价不得超过7%。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超限价销售、不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行为和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的行为。要安排专人随时受理、限时查处举报投诉的农资价格案件,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结合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活动,组织化肥经营企业争创“价格诚信”单位。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努力维护农民利益。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以农资打假为重点的“红盾护农”行动,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的停止其经营活动。完善规范“两账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切实清除不合格的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积极探索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化肥产品监督抽查力度,从源头上保证化肥质量。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四、努力提高化肥市场调控能力。严格控制化肥出口,对尿素、磷酸二铵出口按照国家规定税率征收特别关税。铁路部门暂不安排出口化肥运输。积极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今年省级化肥储备规模为10万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建立市级储备。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化肥储备的支持力度,积极为化肥承储企业提供贷款扶持。在用肥旺季,可以动用省、市储备化肥以平抑市场。运用省级储备化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