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3.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 1 -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从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要求、执业注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对医疗机构进行了分类。
根据规模可分为三类,分别是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其具备高水平的医疗技术和设备,能够提供各种高级医疗服务。
二级医疗机构是指县级医院、中医院等规模适中的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
一级医疗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在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业务需求的医务人员,并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确保医疗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于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未经注册或违规执业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严肃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在服务质量方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价格、诊疗流程和医务人员信息,方便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
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示于患者,杜绝乱收费等行为。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2.1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便于患者就诊。
2.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规模、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感染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2.4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负责制,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8.4医疗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九、医学教育与科研
9.1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学教育,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培养医学人才。
9.2医疗机构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9.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保障科研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9.4医疗机构应加强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5.4医疗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23.3医疗机构应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患者多样化需求,提升患者满意度。
23.4医疗机构应加强患者教育工作,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医患共融。
二十四、医院文化与团队建设
24.1医疗机构应培育和践行医院文化,形成具有特色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4.2医疗机构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促进跨学科合作。
十二、应急预案与灾难应对
12.1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医疗事故等。
12.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12.4医疗机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确保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
十三、环境保护与能源管理
14.1医疗机构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立、变更、关闭以及各类许可证书的审批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未经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将予以取缔和处罚。
同时,明确了对于新设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公众需求。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保证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水平。
三、医疗机构的设备与设施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医疗设备、药品和器械,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检测和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设施,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都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要求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和权益。
五、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医疗质量管理等信息系统,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要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严格控制和管理医疗信息的使用和披露。
六、医疗机构的费用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合理定价,并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于虚报、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行为,将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七、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和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举报。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修订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患者的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时间:1994-2-26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是交下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范文,工作报告范文。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天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医疗机构:指专业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诊所、药店等。
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医疗、保健、康复和预防服务。
患者:指向医疗机构就医、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医务人员:指医生、护士、药师及其他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医疗机构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用地、建设标准、医疗设备、物资、人员等条件;(二)具备稳定的财政资金和合法资质;(三)设置医学、经济、行政等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四)制定内部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措施、质量管理体系等;(五)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改变现有医疗服务项目或扩大服务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报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闭手续,停止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置医务管理机构,担任医疗服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医务管理机构应设置主任、副主任,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并落实医疗机构整体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职质量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病案管理部门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师、护士、职业治疗师和康复师等医务人员,保证医疗人员的在岗比例符合要求。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质量控制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规范。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使用安全、合法,并将产品质量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评价指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安全、诚信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处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保护患者权益。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在章程、设备设施、人员构成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要求,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医疗活动。
第八条医疗机构设立、变更、扩大、终止医疗科目、增加、减少、停止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预约挂号、医疗收费、就医环境等管理制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真实、完整、规范、准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患者隐私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感染病防控管理制度,确保医疗环境卫生安全。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制度,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评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目前,医疗机构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我国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条例,还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法规的执行和规范医疗机构的运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和设置标准。
根据医疗服务的性质和规模,将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医院等多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医疗机构都有相应的设置标准。
二、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医疗机构的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职务职称评聘标准、继续教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医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控制和监督,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监管。
五、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的规定,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和环境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医疗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并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一、医疗机构分类和设置标准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各个级别医疗机构的分类标准和设置要求,包括床位数、医疗科室设置、医疗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管理要求的操作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对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路径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医疗机构人员要求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人员的资质要求、职务职称评聘标准、继续教育要求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医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三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导言本条例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管理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
二、基本要求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开展医疗活动。
2. 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卫生条件和设备设施,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执业规范,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医疗机构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医疗事故的相关信息,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
四、医疗质量监督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问题。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医疗质量信息。
五、医疗人员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编制,保障医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
六、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配备和使用。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保管工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追溯制度,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流向监管。
七、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1.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水平。
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患者信息的保护,确保患者隐私权的安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一、医疗机构分类与管理1.医疗机构的分类按照服务范围、床位规模和经营性质等进行划分,并纳入国家、省级和市级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体系。
2.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备案管理要严格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设立,且设立申请程序规范、备案管理及时有效。
3.对医疗机构的床位规模、技术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要求,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4.建立医疗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包括营业状况、服务水平、人员培训等方面。
二、医疗机构组织管理1.医疗机构要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确保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2.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医疗机构要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医疗服务规范、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等,规范医疗行为。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1.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析和处置机制。
2.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为医院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3.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路径、临床指引等的制定与实施,规范医疗行为和诊疗流程。
4.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事故的风险防控,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四、医疗机构信息管理1.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和完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信息共享和交流,推动信息化建设,在医患双方之间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协作。
3.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医疗信息,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和分析等工作,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五、医疗机构与发展1.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动医疗服务优质化、协同化、差异化发展,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医疗机构要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作,提供基层医疗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辐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与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与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与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她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与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与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总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范,保障公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医疗机构分类及管理(一)医疗机构分类1.综合医疗机构1.1 医院1.2 卫生院1.3 诊所1.4 中医医院1.5 医疗美容机构2.专科医疗机构2.1 肿瘤医院2.2 心血管专科医院2.3 儿童专科医院2.4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2.5 口腔专科医院(二)医疗机构注册与执业许可1.医疗机构注册1.1 注册条件1.2 注册程序1.3 注册材料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1 申请条件2.2 执业许可程序2.3 执业许可材料(三)医疗机构经营许可与监督检查1.医疗机构经营许可1.1 经营许可条件1.2 经营许可程序1.3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2.医疗机构监督检查2.1 监督检查的目的2.2 监督检查的程序2.3 监督检查的内容三.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一)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1.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1.1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1.2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1.3 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2.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2.1 医疗事故报告的义务2.2 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2.3 医疗事故的索赔和赔偿(二)医疗机构的服务规范1.医疗机构的服务态度1.1 候诊时间及候诊与服务质量的关系 1.2 医疗机构的服务宗旨和原则1.3 护理人员的服务职责和规范2.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2.1 诊疗流程规范2.2 检查和诊断结果报告的规范2.3 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四.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一)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1.药品采购管理1.1 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规范1.2 药品采购的评价和比较2.药品配送管理2.1 药品配送的程序和环节2.2 药品配送的追踪和监控(二)医疗机构药品库房管理1.药品库房建设与管理1.1 药品库房的设施要求1.2 药品库房的管理要求1.3 药品库房的清洁和消毒2.药品库存管理2.1 药品库存的登记和盘点2.2 药品库存的分类和管理五.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机构注册申请表附件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三:医疗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四: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表2. 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YYYY年XX月XX日制定的法律,用于规范和管理医疗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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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