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1.1法律效力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而产生的有关公司事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某股东也可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出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营业期限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2.股份和股票2.2购买股份的财务资助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1)除<本款(3)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在购买前或购买时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2)除<本款(3)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因购买公司的股份而承担义务者(由购买者本人承担或由其他人承担),公司或其子公司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任何财务资助以减少或解除该项义务。
(3)不禁止以下的交易:(a)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b)公司合法的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c)以股份的形式分配的股利;(d)依照公司章程减少股本、赎回或购回股份、重组股本或其他改组;(e)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正常业务活动中所做的贷款,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f)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而提供的款项,只要公司的净资产未因此而减少,或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可分配的利润中支出的。
(4)本款中有关概念的含义:(a)“财务资助”包括:(I)以馈赠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II)以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疏忽或过失所提供的补偿)、解除或放弃权利的方式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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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本文档提供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所必备的各种条款,详细描述了每个章节的内容和细节。
一:公司名称章程条款1.1 公司名称的确定(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名称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公司名称的英文翻译)二:公司注册地章程条款2.1 公司注册地的确定(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注册地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公司注册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公司经营范围章程条款3.1 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范围的限制与扩展)四:公司股本章程条款4.1 公司股本的组成(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股本结构,包括股票种类、数量、股权比例等)五:公司组织结构章程条款5.1 公司董事会的设立与职责(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决策程序等)5.2 公司监事会的设立与职责(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决策程序等)5.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立与职责(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设置、职责分工等)六:公司治理章程条款6.1 公司治理结构(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机制的建立)6.2 公司信息披露与透明度(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对外公开信息的披露要求和透明度的原则)七:公司财务管理章程条款7.1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等)7.2 公司审计制度(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审计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程序)八:公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章程条款8.1 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等)8.2 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注:在这个章节中可以说明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反腐败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附件:1. 公司注册证明文件2. 公司章程签署文件3. 公司法律顾问意见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股本:指公司所有的股份的市场价值总和,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第八章股东大会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的提案;(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以拓展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竞争力。
然而,到境外上市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则和要求,其中公司章程的制定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大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对于到境外上市的公司来说,制定符合境外上市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是确保公司合规运营、保护股东权益、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的基础。
一、公司治理结构(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
在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力和运作方式。
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应符合上市地的要求,通常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公司的运营管理、审批重大决策等。
为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科学性和独立性,章程应规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明确各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二)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在一些境外上市地,公司可能需要设立监事会来监督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情况。
而在另一些上市地,审计委员会可以替代监事会的部分职能。
公司章程应根据上市地的要求,明确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力。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财务和审计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起着关键作用。
章程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职责和权力,以及他们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机制,以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股东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基本权利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应保障股东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股东有权获取公司的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信息等,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按照持股比例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并在公司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剩余财产。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正文:1:公司名称和注册办公地址1.1 公司名称(在此输入公司名称)1.2 注册办公地址(在此输入注册办公地址)2:公司的性质和目标2.1 公司的性质(在此描述公司的性质,例如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2.2 公司的目标(在此描述公司的目标和使命,例如通过境外上市实现资本扩张)3:股东及股权3.1 股东3.1.1 定义(在此定义股东的概念)3.1.2 股东的权益与义务(在此描述股东的权益和义务)3.1.3 股东会议(在此描述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决策权)3.2 股权3.2.1 定义(在此定义股权的概念)3.2.2 股权的转让(在此描述股权的转让和受让程序)3.2.3 股权收益分配(在此描述股权收益的分配方式)4:公司组织架构和权力分配4.1 公司组织架构(在此描述公司的组织架构,例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4.2 董事会4.2.1 定义(在此定义董事会的概念)4.2.2 董事的职责和权力(在此描述董事的职责和权力)4.2.3 董事的选举和任免(在此描述董事的选举和任免程序)4.2.4 董事会决策(在此描述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决策方式)4.3 监事会4.3.1 定义(在此定义监事会的概念)4.3.2 监事的职责和权力(在此描述监事的职责和权力)4.3.3 监事的选举和任免(在此描述监事的选举和任免程序)4.4 高级管理层(在此描述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5:公司财务和审计5.1 会计政策和准则(在此描述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准则)5.2 财务报告(在此描述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布程序)5.3 审计(在此描述公司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的使用)6:公司的上市和股票交易6.1 上市程序和要求(在此描述公司境外上市的程序和要求)6.2 股票交易(在此描述公司股票交易的程序和规定)附件:(在此本文所涉及的附件和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此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相应的注释)。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以拓展融资渠道、提升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然而,到境外上市需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中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文件,其必备条款的制定对于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治理结构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中,明确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首要任务。
这包括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力,监事会的设置及其监督职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职责等。
董事会通常应包括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董事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客观的建议和监督。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审批重大决策、监督管理层的运作等。
同时,应明确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方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和合规情况。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章程应规定监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和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机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应基于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其职责包括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等。
同时,应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促使其为公司创造价值。
二、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
首先,章程应明确股东的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表决权应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确保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决策。
分红权则应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合理制定分红政策,保障股东的投资回报。
其次,要规定股东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出资、遵守公司章程等。
同时,应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程应加以特别规范,防止其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五十九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九章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一百六十三条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与境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达成谅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也可以双方协议确定的方式解决。
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应当将下列内容载入公司章程:(一)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第十章董事会第八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人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董事〔人数〕人。
第八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数〕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八十九条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九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引言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吸引了众多国际公司在香港上市并融资。
在成为香港上市公司之前,公司需要制定章程,作为法定文件来指导其经营和运作。
本文将介绍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以确保公司在香港上市后的合规与高效运营。
1. 公司名称和注册地址章程中应明确公司的正式名称,并注明注册地址。
公司名称的选择应符合香港公司注册的法律要求,并确保不会与现有公司或商标产生冲突。
注册地址应为公司的办公地址,可用于法律文件的送达和联系。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2. 公司目的和业务范围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目的和业务范围,以确保符合香港公司法的规定。
这部分应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领域和其他相关业务,同时也可以简要描述公司的愿景和未来发展方向。
公司目的:[公司目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3. 股本结构和股东权益公司章程应详细描述股本结构和股东权益,包括股份类别、发行总额、每类股份的权益和投票权等内容。
这部分还可以阐述关于股份转让、股东保护和权益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股本结构:普通股:[发行总额、权益、投票权等]优先股:[发行总额、权益、投票权等]股东权益:股份转让:[转让规定]股东保护:[保护措施]权益限制:[限制规定]4. 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董事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力。
这部分还可以包括关于董事的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的组成和运作等内容。
管理层的设置和职责也可以在这一部分进行说明,包括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等关键管理职位。
公司董事:数量:[董事人数]资格要求:[资格要求]职责和权力:[董事职责和权力]管理层:首席执行官:[职责]首席财务官:[职责]5. 公司治理和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的职权、决策程序和会议召开要求等。
这部分还可以涉及关于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的规定。
此外,章程也应包括对于关键决策、重要合同和委托代理的规定,确保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以获取更广阔的资金来源和市场机会。
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章程的制定至关重要。
一份完善、合规的公司章程不仅能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还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那么,到境外上市公司的章程必备哪些条款呢?一、公司的基本信息和组织架构首先,章程中应明确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是公司身份的标识,也是公司开展业务和与外界交流的基础。
关于组织架构,应详细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管理层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或独立监事则负责监督。
在描述这些机构的职责时,要清晰界定各自的权限范围,避免权力交叉和职责不清。
例如,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审批重大投资项目、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监事会或独立监事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章程中必须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通常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等。
知情权方面,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议记录等文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表决权则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方式,章程应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如一股一票原则、累积投票制等。
分红权是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权利,章程要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
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一定比例认购新股,以保持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同时,股东也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管理层,章程应对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和义务等作出规定。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八)非自然人;(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一十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四)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到境外上市以拓展融资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
然而,到境外上市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中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为了确保公司在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合规性和稳定性,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一系列必备条款。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必备条款,帮助您了解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关键要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一)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组成和职责在章程中应有明确规定。
董事会成员的人数、资格、选举方式和任期等都需要详细说明。
此外,还应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制定公司战略、监督管理层、审批重大交易等。
对于独立董事的设置,章程应规定其独立性标准、职责和提名程序,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二)监事会监事会在公司监督体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章程应明确监事会的成员构成、产生方式、任期和职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合规运营和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
(三)管理层管理层的职责和权力在章程中也应清晰界定。
包括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职责和绩效考核机制等。
同时,应规定管理层对董事会和股东的报告义务,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对称。
二、股东权益保护(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章程应明确股东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
同时,也要规定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按时缴纳出资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如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其权利和义务可能有所差异,章程应分别进行阐述。
(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章程应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效力等。
对于股东大会的法定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表决程序,以保障股东的决策权。
(三)信息披露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章程应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交易、关联方交易等。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章程是指一家公司规定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内部运作等方面的文件。
对于境外上市公司来说,章程是非常重要的,它必须包含一些必备条款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的一些条款。
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法定名称,它应该清晰、准确地反映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性质。
在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中,公司名称的确定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公司章程还需明确公司的注册地及注册地址,确保公司在当地具备法律地位。
二、公司业务范围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的另一个重要条款是公司的业务范围。
该条款要详细描述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以确保公司在境外市场上有明确的业务定位。
在制定该条款时,公司应参考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上市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协商。
三、股本结构股本结构是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它涉及到公司股东、股份类别、股份比例等内容。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中的股本结构条款应包括股东的基本信息(如股东姓名、国籍、居住地等),股份的种类(如普通股、优先股等)以及股份的比例等。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境外上市公司章程还需包含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相关规定。
董事是公司的决策机构,高级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他们的任命和解职、权力和责任等都应在章程中详细规定。
此外,境外上市公司章程还应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人数和资格要求。
五、股东权利和义务境外上市公司章程中必须包含股东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
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股东决策权、收益分配权、信息获得权等。
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投资义务、保密义务、遵纪守法义务等。
通过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保障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健康发展。
六、董事会运作规则境外上市公司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的运作规则,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任命程序、会议程序、决策程序等。
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七、财务报告和审计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的一项重要条款是关于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规定。
【精品文档】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1.1法律效力章程须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而产生的有关公司事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可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章程起诉股东,某股东也可依据章程起诉另一股东。
本款所指起诉包括在法院提出诉讼或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营业期限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2.股份和股票2.1 赎回和购回股份章程须对公司赎回和购回其股份作出规定,包括具有下列内容的条款:(1)公司在任何时候必须设有普通股。
(2)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以设立可赎回的股份,赎回时须按[本款(8)、(9)、(10)]项的规定及发行时载明的条件办理。
(3)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可购回股份,但购回时须按[本款第(4)、(5)、(6)、(7)、(8)、(9)、(10)项]的规定办理。
(4)公司只可以下列方法之一购回股份:(a)全面购回;(b)在中国境内一家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购回;(c)以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订立的合同购回。
(5)公司提出全面购回其股份或在[本款(4)项(B)目]指的证券交易所购回股票,须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6)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外订立合同的方式购回股份时,须事先经股东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但股东会以同一方式事前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上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的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合同。
(7)公司购回自身股份合同的权利不可转让。
(8)除非公司已开始清算,公司赎回或购回股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a)公司以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其款项可从可分配的利润或从为赎回该等股份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b)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赎回股份时,其面值部分从可分配的利润和从为赎回该等股份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
高出面值的部分,按下述办法办理:(Ⅰ)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中支出;(Ⅱ)如果赎回的股份是以溢价发行的,须从可分配利润和从为赎回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支出;但从新股所得中支出的金额,不得超过赎回的股份发行时获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赎回时公司溢价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其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全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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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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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三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四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数额〕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包括不少于〔股份数额〕股,不超过〔股份数额〕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以及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额〕股的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发起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股份数额〕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股。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资本数额〕元。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的规定批准。
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二十七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二十八条到香港上市公司,应当将下列内容载入公司章程: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溢价帐户〔或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第二十九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
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馈赠;(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第三十二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票由董事长签署。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
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