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6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0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0月2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24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
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5.09
•【字号】川价电发[2003]23号
•【施行日期】2003.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
格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3]23号)
各市物价局,中同公司四川销售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家[2003]27号),决定调整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3]4号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290元和260元(详见四川省汽油、柴油零售价格表)。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集团对汽、柴油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我省二价区、三价区汽、柴油批零差率按不低于5%安排,汽、柴油零售价出台时,中油公司四川销售公司要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物价公报》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物价局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
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以上价格自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略)
2、四川省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四川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五月九日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1月2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21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施行日期】201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74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29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590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2月5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279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6月13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13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6号)【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5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6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7年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2月1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64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641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64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21【实施日期】2014.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64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95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7月21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95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4]993号)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4〕993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36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3月2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7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549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1月7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7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09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09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80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16【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09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72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9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272 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3月2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7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2012年7月10日)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3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3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川价电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9年6月29日川价电发﹝2009﹞3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表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表二。
非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98号)(略)二、四川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三、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合同约定配送部分)附件二:注:我省成品油价区划分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09〕2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65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6年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9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川发改价格〔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国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23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费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川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21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118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5月9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1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85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年5月9日川发改价格[2012]385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70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7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8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83号)【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38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83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327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6月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32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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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
价格[2017]660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66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660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12月2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