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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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

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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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发计委第26号令,2002年11月22日发布并施行,因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 听证办法》 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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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发改委令第3号,2003.6.18发布,2003.11.1施行) (7)《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发改委令第44号,2006.3.17发布,2006.5. 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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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 (一)监测、预测居民消费价格,重要商品的零售价格,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价格的变动趋势。 (二)分析价格形势,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研究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法律、行 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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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研究提出政府管理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 (五)组织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六)拟订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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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机构: 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监测分析处,成本处,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石油和工业品价格处,电力价格处,运 输通信价格处,医药价格处,收费管理处,服务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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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职责: (一)指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方针、政策、任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 (二)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全国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 依据和政策界限,协调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
着一定的生产关系。广义的价格,不仅包括商品的价格,还包括服务价格和生产 要素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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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价格表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 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 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 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 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 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 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 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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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价格法概述

价格法概述

价格法概述价格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价格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一,通过价格的形成和调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价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的形成机制、价格的调控和价格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

价格的形成机制是指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即市场上商品的供给量和需求量的大小决定了商品的价格。

价格的调控是指通过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手段来影响市场价格的形成和变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价格的监督与管理是指通过相关部门对价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价格法的核心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即通过价格的形成和调控,实现市场上各参与主体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价格,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价格法不仅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价格法中,价格歧视、垄断定价、价格欺诈和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处罚。

同时,价格法规定了价格举报、价格争议解决和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

价格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并且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同时,价格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价格虚高、价格失真和价格操纵等现象的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价格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通过价格的形成、调控和监督管理,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价格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价格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信息传递工具和经济资源配置手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价格总水平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价格总水平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的市场价格总水平政策目标和调控手段的规定。

一、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市场价格总水平。

市场价格总水平也叫一般价格水平。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时期内,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平均或综合。

它是一个总括的概念,不具体指某一种或某几种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水平;它是一个大范围的地域的概念,不具体指某一集市或某一摊位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而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价格的变动状态;它是一个时间段的价格变动状态,而不是一个静止的某一时某一分的价格,它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指出此时与彼时价格变动的情况。

价格总水平是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域范围内商品服务价格水平进行观测、计算和比较的结果,体现其宏观经济发展基本状态的一个侧面。

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有三种方式:波动不大、上升和下降。

通常,价格总水平上升就是指单位货币购买力下降,也就是通货膨胀。

价格总水平的下降,就是通货紧缩。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也就是使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不大。

二、我们要弄清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在我国现阶段的重要意义。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要努力做到物价上涨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九五期间经济增长率为8%,所以这期间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不能超过8%。

这就是我国现阶段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政策目标。

过分高于这个目标或低于这个目标,国家就根据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所谓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价格总水平不是绝对值不变,而是指变动不大,变动的幅度是各方面能够承受,对居民和社会生活影响不大,另外一个方面是,并不排除某个商品或某几类商品有较大幅度的变动,只是这种变动仍然符合价值规律,并没有推动价格总水平的剧烈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改进⽣产经营管理,降低⽣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通过改进⽣产经营管理、降低⽣产经营成本来获取合法利润的规定。

经营者除制定价格应当依据⽣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外,还应当努⼒改进⽣产经营管理、降低⽣产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这是因为随着世界性的快速科技进步,技术与管理成为最主要的⽣产要素。

国家和企业的竞争优势,已经从过去以⼈⼒和资源为主转向以技术和管理为主。

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成本对价格形成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那些率先实⾏科学管理、进⾏技术改造来降低单位产品价值的经营者就会以最⼩的成本获得的利润,这种情形会激励经营者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产经营管理制度,促进机制转换,同时通过竞相采⽤先进的技术和⽣产⼯艺,来实现利润的增长。

为此,经营者要切实改进内部的⽣产经营管理,特别要抓好质量管理、营销管理、资⾦管理和成本管理,提⾼整体素质;经营者要⾯向市场,优化产品结构,做到优质低耗、产品适销对路,增强竞争⼒;经营者要严格财会纪律,加速资⾦周转,提⾼经营效率;经营者要增加⽤于研究开发的投⼊,不断提⾼产品的技术含量;经营者要在建⽴好机制、创造好产品、建设好班⼦上苦炼内功;经营者还要把握机会成本的概念,所谓机会成本是指将⼀定的资源⽤于⽣产某种产品时,由于放弃最有效地使⽤该项资源⽽造成的损失,因为⼀项活动的机会成本不仅仅包括会计列⽀的成本,还包括不从事该项活动⽽从事其他某种活动所放弃的收益,所以经营者在做出任何决策前,都要综合权衡它的利弊得失,要全⾯分析各种替代⽅案,从⽽作出科学的决策,提⾼经营管理的⽔平。

相信通过这⼀系列的⽣产经营管理改进,经营者就有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经营者还应努⼒降低⽣产经营成本。

前⾯我们已经对成本的概念作了简介,这⾥还有必要对成本作进⼀步的分析。

《笫六章价格法》课件

《笫六章价格法》课件

02
价格行为规范
价格行为的定义
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的具体体现,也是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进行资 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
价格行为: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 供求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商品的 特点等自行决定和调整其销售或服务的价格,并依法 接受国家监督管理的行为。
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经济 联系和交往的纽带,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 要杠杆之一。
价格行为的分类
自主定价行为
生产经营者依据自己的生产经 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 决定销售或服务的价格的行为

价格垄断行为
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协同行 动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操 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 重点检查等。
输标02入题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活动 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 为。
01
03
重点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特定时期或特定情 况下市场价格活动进行的重点监督和检查,旨在保障
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歧视行为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价格行为的管理
国家对价格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有效调控的原则。
国家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 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公益 性服务等领域和商品的成本调查与监 审,并适时发布成本信息。
价格监督检查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 权威性,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 格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价格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价格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和定价主体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价格管理上实行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即政府是定价主体;在价格形成的途径上是行政决定;在价格形成机理上,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在价格控制方式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直接管理。

比如,改革开放以前,绝大多数价格都是由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统一制定。

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有113种,轻纺产品销售价格有138种,重工产品价格有1086种,政府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农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分别为97%、94.4%和99.7%;由中央政府直接定价的比重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就占70%,价格形成主要是单一的行政定价机制。

由于价格的形成基本上不受市场供求变化的影响,管理过多过死,致使多数价格长期不做调整,形成僵化的价格机制,这种价格机制在提供市场信息、调节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协调经济活动主体利益方面有其明显的弊端,成为束缚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矛盾之一。

因此,建立健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就成为我国价格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

正是由于价格所具有的联结经济活动、传递经济信息、调节经济利益的职能,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起着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这种经济运行机制就要求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就是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就意味着经营者能够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灵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其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占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法立法目的、立法指导原则作出规定。

制定价格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价格活动的基本规则和所要发挥的作用,以及在确立这些法律规范时所要遵循的指导原则,在价格法的第一条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叙述,主要有以下五点:一、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行为什么是价格,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生于生产力发展之后,因为只有生产力的发展才有富余的产品拿出来进行交换,在交换中产品变成了商品,但是,商品不能自己来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在与其他商品进行交换时,它的价值才能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这当然很不方便,因为商品种类繁多,各种人交换的目的也不一样,商品相互比较起来很不容易。

后来,人们找到了一般等价物,这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可以用来同一切其他商品相交换,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就是货币,古希腊人称货币为“钱”,我们现在也将货币俗称为钱。

货币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所以,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首先与货币交换,用货币来表现商品的价值,即商品价值同货币价值的相对比值,这就是价格。

可以说,所有进入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有价格的,每一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与价格相联系的,价格反映着各种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表示着参与市场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趋向。

价格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重重,因此,对价格行为必须是有规则、有秩序的进行,而不能是无秩序的、混乱的,所以,确立有关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规范价格行为,便成为价格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用法律形式规范价格行为,这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的特点,具有价格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受法律的约束,违法的要受到惩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范价格行为,从而使微观价格、宏观价格都能处于有规则、有秩序的状态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价格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权。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又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二层含义。

首先,规定了对价格活动的行政监督,监督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明确规定了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因此,作为价格工作的主管部门,本条规定由其代表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实施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就具体机构而言,以前国家设有国家物价局和地方物价局,在机构改革中,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省一级还保留物价局,省以下的物价局,有的并入计委,有的并入经委,有的并入技术监督局或者工商局,情况不尽相同。

因此,从目前情况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是指国家计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则因地区不同而机构有所不同。

其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监督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检查价格违法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

比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的规定行使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价格的形成方面,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价格法培训讲义

价格法培训讲义

价格法培训讲义价格法讲义一、导言价格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行为,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讲义将介绍价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与实施机制,以及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二、价格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 价格概念价格是市场交易中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交换的衡量标准。

2. 价格法的基本原则(1) 自主定价原则:市场主体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2) 公开透明原则:市场主体应当公开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让消费者了解到相关价格信息。

(3)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主体之间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借助价格垄断或垄断协议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4)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有权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控,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价格法的实施机制1. 价格的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予以公示,确保消费者了解到相关价格信息。

2. 价格垄断的禁止市场主体不得以价格垄断的方式限制竞争,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3. 价格欺诈的打击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价格法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价格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 保障消费者权益价格法的实施有利于提供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和价格欺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定价和公平竞争能够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生产效率,为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3. 维护市场秩序价格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减少市场混乱和不正当竞争现象,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五、总结价格法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规,其基本概念与原则、实施机制以及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需要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和遵守。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价格才能够起到合理分配资源、引导消费的作用,进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讲义的学习,能够加深对价格法的理解,提高市场经营者的价格意识和合规意识。

价格法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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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半小时] 上海天价楼盘: 每平米成本3万售价11万;
汤臣一品: 每平方售价8万至15万元
上海证券报 2007年02月06日
• 汤臣一品称其A栋楼,第三次达成597.57平方米的超大户型交易,以142119
元/平方米的单价予以出让,总计价格近8500万元,创下目前国内公寓房销售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的规则》(试行)(2002年2月1日 生效)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11月22日发布)
•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制定, 2003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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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微观作用
• 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创造公 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维护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正当权益。
单20价.04的.20最20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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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老太太购房寓言并非愚人之 言
• 不让百姓当“房奴”, • 政府应该做什么?
市场的失灵→国家调节管理经济; 国家调节的失灵→规范国家调节; 20.04.2020 →制定、运用国家经济. 调节管理的政策和法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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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公共汽车、地铁、邮政、电信等公用事业价格。
•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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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 下列各项价格中,应由政府定价或适
用政府指导价的是 • A.理发店的理发服务价格 • B.铁路客票价格 • C.矿泉水零售价格 • D.电冰箱出厂价格

法律规定口罩价格(3篇)

法律规定口罩价格(3篇)

第1篇一、引言自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防护用品。

然而,随着疫情的发展,口罩需求激增,部分地区的口罩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口罩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口罩价格的相关内容及其解读。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管理的根本法律,旨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规范口罩价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一规定对口罩价格监管起到了重要作用。

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应对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价格等方面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其中,第三条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法律规定解读1.规范口罩生产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口罩生产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2.规范口罩销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口罩销售者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第七章--价格法课件

第七章--价格法课件
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 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 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 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 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 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8月中旬,吉林市干豆腐制品的批发价一 度统一从每公斤4元涨到4.6元。原来是吉林 市豆制品协会于8月8日召集了10余家豆制品 企业开会,串通提高全市干豆腐价格。
不光是食品企业,网吧也来凑热闹。河北 省衡水市网吧协会早在5月29日便制定了全 市网吧统一上网价格(会员每小时1.5元,非 会员2元,统一之前各网吧的价格一般为11.5元)。
这些告示的寿命不过3天。重庆市物价局8月16
日认定,李家沱火锅店统一时间、统一价格加收锅
底费的行为已涉嫌“价PP格T学习联交流盟”,是违法行为。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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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
2003年3月某金店开展“开业酬宾”的降价销售活 动。该店宣称:在酬宾销售期间,将纯金饰品的以 每克118元进行销售。消费者知悉后,纷纷踊跃购 买,金店的销售额直线上升。
中每克黄金的增值税为17.15元,扣除掉增值税,
则实际销售价为100.85元。与纯金制品的实际成本
相比,该金店纯金饰品的实际销售价每克比其实际
成本低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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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
2008年5月18日对位于一环路南三段16号 附25号的成都市武侯区健力体育文化用品店 进行检查,查实该店销售无任何产品说明及 质量保证的4-5人用的帐篷,地震前该帐篷 在我市销价为480元/顶,现标示销价为800 元/顶,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对此,责 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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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 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
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 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 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 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 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 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 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 手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 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 等。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 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释义:
所谓价格歧视 ,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 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 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 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 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 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 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 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释义:
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 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 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变相涨价一般在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发 生较多,其手法主要有:偷工减料,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以次充好, 掺杂使假,缺斤短两;提级提价;改头换面,以“新产品”的名义重 新定价等等。变相降价一般发生在市场商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其主 要手法有:在收购商品时,压级压秤;在出售商品时降低等级等。变 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因此,价格法 明令禁止。
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释义:
欺骗性价格表示,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 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 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 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 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等。(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 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 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 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解读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文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所谓价格垄断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限 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 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 场的垄断状态,这种垄断状态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 利用或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则构成 垄断行为,属于法律禁止之列。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包括:(1)联合固定价格行 为。指处于垄断状态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 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它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一种是达成价格协议,直 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是彼此控制进入市场的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很显 然,固定价格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 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蔽的方式对公众掠夺的行为。(2) 限制转售价格行为。指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 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行为剥夺了批发商或零售商本应享有的自由定价权,使 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使同一商 品的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减弱。应当指出的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价格垄断行为只 有在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价格法》的规定。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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