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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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

一、

商标异议申请的条件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已刊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并仍处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商标。对于正处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的商标,或者已经通过上述审查但尚未刊登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或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

还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是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无法立案。如果将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码填写错了,就会造成真正有异议的商标没有被提出异议而获得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没有异议的商标却被提出了异议而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商标局要求除了法律规定要明确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和初审号外,同时应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复印件一并附上。便于异议人在递交申请前和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核对。

2、有明确的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提出异议的为异议人,对于异议人法律并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机关、社团、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总之是任何人。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如果被异议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已经发生转让变化的,则被异议人就是该商标的新的申请权利人。

3、有明确的请求、具体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递交异议申请书应该说是表示要提出异议。但仅有异议申请书表格式

的首页,还不能称之为有明确的请求。明确的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并列举禁用、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如何驰名、在先拥有著作、肖像、专利等权利及异议理由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4、在异议期内提出。

商标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14日,则该商标的异议期为2003年1月14日——2003年4月13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的,异议申请日为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一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申请材料,因每个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每一个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一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另外请代理组织注意,千万不要将异议申请书与其他书件如变更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等装在一个信封邮寄,很容易耽误异议期限。

5、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内容及填写要求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内容:

第一部分:被异议商标和被异议人的内容。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该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要填写总期号);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如被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被异议商标申请事宜,还应当载名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二部分:异议人的有关信息。包括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和传真);如果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第三部分: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申请书中这部分内容可能比较多,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加上这部分,主要是提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时应该填写的内容。

第四部分:异议人签字,异议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异议人的章戳;异议人如果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还应加盖该代理组织章戳。

第五部分:商标异议费(异议书中不显示)。

2、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尤其是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类别和《商标公告》期号应与《商标公告》中的内容一致。总之这一部分应按照初步审定公告上被异议商标的内容填写,否则容易导致商标异议申请的延误。

(2)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部分的填写,异议人可以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中简述其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按申请书下方备注1的要求: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应在异议期限内提交。该内容不受本文件式样的限制,可另纸附后。

(3)商标异议申请书必须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复印件,异议人必重新签字或重新盖其章戳;如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4)异议人如果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其必须提供具体、有效的通讯地址,便于商标局将有关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异议人。

(5)异议申请人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异议人的名称完全相同。

(6)异议人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最好采用商标局于2006年7月1日在互联网中的中国商标网中发布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格式样本;如果异议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而无法采用上述文件格式,其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以及异议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7)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只能针对一个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8)一件商标异议申请中所有的文件要一式两份。可以注明正本和副本。

(9)缴纳商标异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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