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协议书 网络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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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安全协议书
甲方:
域名:
IP地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资质要求:
1、甲方应明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利用乙方网络接入资源开展网络信息服务的,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甲方应当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网络信息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还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2、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将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甲方应保证在协议期间其合法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资质、经营许可证资质及其他前置审批资质等)持续有效,若在协议期间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资格的,乙方有权依法终止甲方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在协议期间,甲方的(包含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域名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5、合同期内,甲方如需要在乙方机房托管的服务器上增加网站或内容,凡需要提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的,需要提前申报相关资质证明,
在向乙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通过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增加。
6、甲方应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若甲方因未按该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而遭受处罚的,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信息安全要求:
甲方应保证其合法经营,并在信息内容管理上保证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乙方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乙方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不得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新闻 (包括从互联网络上下载的信息内容);在互联网络上播发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得擅自下载境外网络的信息在国内站上发布。
三、内部管理要求:
甲方应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并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甲方应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省、市相关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乙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甲方应当记录网站用户在网络信息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IP地址等基本信息。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或协助乙方提供。
四、IP使用要求:
对于由乙方分配的IP地址,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发现转让或转租行为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租用并回收
接入资源,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甲方合同终止时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接受电信部门的检查。如果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
五、违约责任
1、若发现甲方托管网站存在第二条中约定的违规问题,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中断服务,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或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下属网站因出现信息安全问题被公安、通信管理等国家政府监管部门曝光或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中断服务。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或双方协商解决。
3、在协议期间,如发现甲方的资质证明为虚假信息时,乙方有权暂停其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限期3个工作日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若甲方逾期未提供的,通知3次未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中断服务,并有权利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5、本协议所称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网站、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电子公告牌(BBS)、论坛、聊天室、FTP、搜索引擎、网络游戏服务器等交互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文件上传下载、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等行为。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盖章:盖章: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