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排华法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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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排华法案始末
美国宪法以人民主权原则统领美国的民主制,确立了分权制衡的制度和原则,使美国由以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及州的独立为基础而建立的邦联终于结成牢固的共和联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后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理论界关于此的研究多偏向于积极方面,可是如果站在华人的立场看,美国宪法并没有给华人带来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而成了种族主义为虎作伥的帮凶。美国加州的排华便是一切排华运动的肇始。
一.历史背景
1848年大洋彼岸的美国加利福利亚发现了金矿,消息传到中国,饱受战争和贫穷折磨的中国人开始了美国淘金梦。此时的中国正是晚清最为贫弱、饥荒流行的时期,因此,华人在国内越来越恶化的生存环境和美国工业化发展需求劳动力的双重作用下,开始大量向美国移民,很快在加州成了受剥削的廉价劳动力。华人移民主要是男性, 大多当了矿工,忍受着与美国经济发展极不相称的低工资。
从表面上看,华人在美国19世纪中叶的大发展时期是受欢迎的,但种族歧视是无法逃避的。因为淘金热时期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从东部地区迁移到西部,而那时的东部盛行着反对欧洲移民的风气,因此那些从东部来的美国人也带有浓厚的本土主义态度,反对外来移民。而那些白人移民,
如爱尔兰人、俄国人,在遭受了东部本土主义的歧视后发现在攻击华人移民的同时,可以使他们自己的地位得到提升。处于社会下层的美国矿工也把工作刻苦、工资低廉的华工视为自己工资下降的罪魁祸首。由此可以看出,华人移民在美国遭到了来自各个阶层的歧视和排挤。
二.排华法的实质和重心
美国排华有一个从民间到政府、从地方到全国的发展过程。排华源于加利福尼亚金矿区,随着华人迁入城市而扩展到其它行业,从加州发展到中西部地区,最终形成全国性问题。在50 年代和60年代,反华骚乱还是零星的个别现象,到70年代中期则发展为大规模的、集中且有组织的排华运动。排华主要有两股力量。一是来自民间,通常采取的方式是不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的暴力行动,驱逐、殴打,甚至杀害华人,抢劫、焚烧华人财物,造成一种恐怖气氛。这股排华力量以劳工为主,并与劳工运动相结合,形成政治压力,迫使政客和政党作出反应。
第二股力量来自政府,政党和政客出于选举的考虑,不惜牺牲华人,赞同排华。故而地方当局、州及联邦政府相继制订歧视、限制华人的法律,阻止华人进入美国。这两股力量互相影响配合,促使国会在1882年通过排华法案,并使排华成为美国的国策。80年代中期,在美国太平洋沿岸诸州和各准州又发生了一系列暴力排华惨案,最著名的如1871年的洛杉基惨案、旧金山骚乱和石泉大屠杀等。此后,排华主要是政府行为,由美国政府制订措施来限制中国移民。到1904年,美国国会的立法已经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实际上已经完全禁止华工赴美。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州和联邦分三步骤制定和贯彻排华法。首先,是剥夺华人的公平竞争权。然后是限制华人移民。最后的是排斥华人归籍。加州正式按照这样的模式一步步的实现其排华构想,而美国联邦政府则是继承了加州第一阶段的经验后直接跨越到第二阶段,以至最终将排斥华人入籍作为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主旋律。
三.加州排华的法律背景
1850年4月13日, 加州议会通过一项外国矿工税法法案, 规定对所有外国矿工(目的是为了阻止墨西哥矿工和南美矿工, 但包括华工) 征收每人每月20美元的矿工税。[1]后因课税太重,外国矿工停止进入矿场采矿, 有碍经济发展而于1851年3月14日被撤销。
1853 年, 外国矿工执照税提高到每人每月4美元,其中写道:“除了美国公民和加州的印第安人,任何人(如何没有拍照的话)都不被允许从加州的金矿里拿走金子”[2],规定凡外国人如不领取执照,不准取金。取金之人,如不肯缴纳执照费,准收执照之人以特权,没收其人物业,
当众拍卖,扣除执照费及其他费用,有剩余交回原人。打算逃脱者, 准收执照之人追获,照上数讨取,以免逃骗。[3]1855 年加州政府将外国矿工执照税提高到每人每月6美元, 并规定此后每年递增2美元, 结果大批中国矿工又被迫离开矿区。1856年,加州政府又把外国矿工执照税重新减到每月4美元。美国西部一些州也仿效加州征收执照税。所有这项税收于1870年被宣告违宪而
取消。[4]1855年4月28日、加州立法议会通过一个法案.题为《反对那些没合入籍资格的人向这个州的移民》。法案规定,如果进入加州港口的船只被发现载有那些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和加州宪法没有资洛成为美国公民的人,船主将会被要求交纳每人50美元的惩岗性的人头税。[5]
不过,这个法案很快就被加州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在第二年,加州立法议会也将这个法案废除。
但是在1858年,加州立法议会又通过一个题为《防止华人和蒙古人种向这个州的继续移民》的法案。该法案宣布在1858年10月1日以后,不准华人进人加州。华人入境本身就构成一个犯法事实、并将会依法惩办。那些协助华人入境的人将合受到罚款和监禁的惩罚。[6]。接着,1862年,加州立法议会通过另一法案.题为《关于保护白人自由劳工,使他们免于华人苦力劳工的竞争,并阻止华人向加州的移民》。这个法案向华人强迫征收被称为“华人警察税”的特别税,税额为每个人头每月交20.5美元。[7] 加州最高法院在当年判决这个法案违宪并且无效。法院的理由是,宪法把与其他国家贸易的管理权,归属于联邦政府。法院指出,“华人可以同其他居民一样交税,但是不能被分隔开来,并被作为一个特别的阶层来缴税,不能以他门是外国人的理由来强迫交税,以补贴政府的财政”。[8]
四.加州各级法院的代表判例
(一)1854,加州最高法院the people respondent vs. george hall appellant 判例[9]: 确认华人在加州既没有资格入籍也没有权利在法庭上作出对白人不利的证词。这个判决对加州的华人产生两个不利影响:第一,在入籍方面、加州最高法院认定,亚洲的种族都没有入籍的资格。“国会通过的法律在规定谁可以成为公民的时候,加了‘自由的白人’这一条款。由于这个决定是法院第—个关于华人不能入籍的判决,加州政府就立即利用它来限制华人的权利。华人就成为一个特别的社会阶层,被归类为“没有资格入籍的人”。这就为歧视性的立法提供了工具;第二,加州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也剥夺了华人遇到牵涉白人的法律纠纷时,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加州最高法院引用加州1850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这个法律中有一个条文规定:“没有黑人、或黑白混血人.或者印地安人,被允许在法庭上作对白人有利还是不利的证词”。[10]在这种制度下,往往白入在对华人犯了罪行后,却没有办法将他绳之以法。
(二)1878年,北加州联邦巡回法院In re ah yup判例[11]:北加州联邦巡回法院的索伊法官的阿亚判决具有历史意义: 他拒绝了阿亚的归化申请,理由是阿亚既不是白人也不是黑人,不符
合归化法的定义. 索伊法官的主要理由是,阿亚既不是白人,又不是黑人,因此不具备归化法所要求的资格。判决书花了大量篇幅对蒙古人种的生物学特征作分析.得出结论,华人既不是高加索人种也不是非洲人种。他引用联邦1870年归化法案和1875年对法律汇编本的修正稿,“唯—目的就是要排斥华人入籍的权利”。这也是全美第一起拒绝华人入籍的判例。
总之,加州的排华只限定在本州范围内,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在美国局部范围内产生影响。随着独立战争结束,美国国内的保守主义和民族主义再一次抬头将注意力放到西部边陲的华人问题上时,排华运动便迅速蔓延为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瘟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