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董决字[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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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班子的管理,促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有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任职基本条件:(一)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能力、知识、经验和相应的资格。具体能力素质要求另行明确;

(三)顾全大局,善于沟通、合作精神强;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求真务实,有职业操守;

(五)在公司内有较高的威信,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受相应岗位工作的强度与压力。

第四条晋升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担任上一级职务,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下一级职务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

第六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经理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当从公司后备人员中产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前述条件资格,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面向本系统或者面向社会进行招聘。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第八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讨论决定。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依照《公司章程》。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前需征求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的,由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商洽。

第十一条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组织考察。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采取查阅资料、民主测评(民意测验)、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升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德、能、勤、绩方面的主要表现;

(二)自身素质、主要特长,及其潜在能力与拟任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吻合程度;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三条考察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采取个别谈话的,谈话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的专业能力,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考察工作责任制。工作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对违规违纪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六条需要报有关部门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并自批准之日起,按公司的规定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再享受原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要注重现实表现,要将年度考核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要致力于高管团队结构的优化。要注意年龄、专业、知识、经历的搭配,形成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合力增强的领导团队。要适当推进交叉任职,实行职数控制,提高运行效率。

第三章考核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察等。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定期考核,于次年年初和任期届满前进行。专项考察和日常考察为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及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以其履行岗位职务职责及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和定量评定,强化绩效因素,鼓励高级管理人员大胆、负责、积极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考察和日常考察则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专项考察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任前考察、调整后的跟踪考察、对连续发生亏损或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察等。专项考察掌握的情况,要汇集并综合到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要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中体现。

第二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如实地汇报个人的工作和思想,客观地反映业绩及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负责、客观地向考核组提供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四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被考核单位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挠和妨碍考核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基本称职者不考虑职务晋升;当年评定不称职者,原则应辞去现职。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要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给被考核人,以利其不断改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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