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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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选择题: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1、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2、渊源:(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

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次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1、传统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2、现代国际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4、强制方式: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

2、(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

(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1、基本主体:国家(1)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2、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3、为什么说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第二章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2、经济主权原则的含义含义:(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3、有约必守原则的含义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国善意履行。

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否则其要就其国际侵权或不法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01条款:是美国在经济方面的霸权立法。

以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和几经修订和扩充的十条条款,统称“301条款”,主要内容是美国可单方确认外国的某立法或政策违反了其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被美国单方认为不公平不合理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其有权不顾国内法或国际法准则之规定,可采取单边性强制性报复措施,迫使其改正或赔偿,旨在保证美能充分占领其他国家国内市场。

(攻他国市场)201条款: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及修订扩充的四条条款。

主要内容是美国确认外国进口的某项物品数量增加到足以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同类产业,美总统有权采一切可行适当措施如限制进口数量加收额外关税帮助国内产业展开竞争。

(固本国壁垒)赫尔原则:非互惠的普惠制待遇: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

第三章1.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名词解释: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货物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2.CFR:成本+运费,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运上船时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4.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和部分损失,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5.水渍险:承保所有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6.一切险:该险别除了包括水渍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7.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证明托承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8.海运单: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

(收货凭证、合同证明)【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9.托收:是指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10.信用证: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国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2.见索即付保函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

13.备用信用证是应借款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即开证行出具给贷款人的、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国际经济法 期末重点概要

国际经济法 期末重点概要

1、国际经济法:·(名词)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它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问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简答)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选择or简答)自然人、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为什么?答:能。

原因如下:①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个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客观实际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2、(选择)国际经济法的这一体系与美国学者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体系是很不相同的。

3、(名词)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4、·(多选)国家的经济主权: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论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的表现,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最新电大期末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考试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电大期末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考试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或填空1.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约束)2.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清偿贷款;回收投资)3.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的单据。

(海上运输;交付货物)4.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的总和。

(法律规范)5.CATT保障措施:是CATT允许的进口国。

在外国产品政党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措施。

(进口限制)6.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或--------。

(出口方:中间商)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8.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

(1944;1945;国际组织)8.国际重迭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征税对象)9.国际重复征税:指---------或----------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10.国际税法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

(两个;两个;国际重复征税)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它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

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

国际经济法复习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的永久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体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2.国际间接投资: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3.国际直接投资:指一国私人在国外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生产资本的输出。

其重要特点是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标准是是否有效控制作为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

4.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

5.国民待遇:指一国根据条约或法律,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产品或服务不低于本国人、产品或服务的待遇。

6.普遍优惠待遇(GSP):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同时这种待遇不必给予其他发达国家。

7.最惠国待遇(MFN):指成员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进行歧视。

根据协定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可分为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8.国家豁免: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一国应避免对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9.简述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特征:(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实体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一般以一国为基地,受一国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而在国外经营采用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多种形式。

母公司和总公司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手段对这些实体行使决定性的控制;(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①跨国公司在制定战略时,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等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的和长远的高额利润②跨国公司由母公司制定全球战略,母公司的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团各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super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super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1.国际经济法(广义):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独立边缘性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是指国际公法的分支。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地位特征:独立的法律部门(2)主体特征:普遍性(3)调整对象特征:广泛性(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国内法中涉外经济关系,公法间、私法间、公私法间的关系)(4)法律规范上的特征:多样性(实体法、程序法、民法、商法、保险法、票据法等)(5)体系特征:复杂性(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经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争端解决法)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内法渊源:涉外经济法(2)国际法渊源:国际经济条约(重要渊源),国际商业惯例(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一个不成文规则),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国际经济问题的规范性决议。

(3)其他辅助性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最高学者的学说。

4.国际经济主权原则(1)地位:构成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2)主要内容:总的:本国内部、涉外的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具体:a.对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b.对境内外资的监督与管理c.对境内外资的国有化、征收、征用5.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典型范例,发达国际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也即非对等特惠制)六.国际贸易术语1.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费用、责任及风险等以英文缩写表示出来的专门用语。

其是国际惯例的一种,使用最广泛的是国际商会1936年编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修改具体请看笔记或书上,老师笔记不太好整理3.重点术语:相关内容请扩展(1)FOB是Free on board(name of shipment)的英文缩写,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

(2)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写,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法律上称要约邀请,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二、发盘,又称报价,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作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

三、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

还盘把当事人的关系颠倒过来,即在受盘人对发盘还盘后立即成为该项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四、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实盘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实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五、签订外贸合同,其内容应当与双方商妥的事项完全一致,特别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期限、支付方式、保险、商检、仲裁及法律适用等,都必须如实且准确无误地规定在合同中。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总结第一章 绪论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简答题或论述题1、《宣言》和《宪章》中的法理内涵(1)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 国际再分配,以遏制和消除富国愈富、穷国愈穷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

(3)确认一切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 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纵向的经济统制关系: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 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的关系,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2)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指双方当事人横向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 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1)联系:都涉及调整涉外私人间的经济关系(2)区别:(1)古代中国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是国内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2)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其主要动因既然植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自身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3)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6、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2)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7、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1)依法办事。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这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向,自需深入了解,才能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谓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2)完善立法。

既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又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有关规范以及国际商务管理基本上保持一致或互相“接轨”,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快立法步伐,为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范围(1)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3、特征(1)调整主体的多元化;(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3)法律渊源的综合性;国际经济法渊源(一)国际条约1、双边条约2、多边条约(二)国际惯例1、强制性规范2、任意性规范(三)联大规范性决议(四)国内立法(五)其他辅助性渊源1、判例:国内、国外2、学说国际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普惠制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发展中国家无需给予相同的优惠。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它要求国家有权自由开发、利用或处理其自然资源,任何国家不得妨碍一国行使这一主权权利;所有遭受外国占领、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其资源受到剥削、损耗时均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的赔偿。

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各国有权将外国资产的所有权收归有、征收或转移。

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国家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四、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但是国家商业行为除外。

2、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大全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内容大全

国际经济法一.课程性质~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主干基础课。

二.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法律制度。

3.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去解释、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种问题。

三.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经济法等第一章绪论❖教学重点、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区别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1.生产的全球化。

2.市场的全球化。

3.金融全球化。

4.科技的全球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1.狭义说(英国施瓦曾伯格、日本金泽良雄等)。

2.广义说(美国杰克逊、日本樱井雅夫等)3.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运输、保险等;2.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业务;3.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4.国际税收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

❖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选择题:一、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1、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2、渊源:(1)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所有条约都是渊源,只是适用范围不同。

是最重要的渊源,但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2)次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1、传统国际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良知)、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格老秀斯派(先人类理性良知,后国家意志)2、现代国际法学派:社会连带学派(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派(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国家的权利或对外政策)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3、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的协议或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4、强制方式:自觉遵守或共同制裁;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四、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中世纪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人权和主权概念。

2、(1)《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

(2)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多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六、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多选)1、基本主体:国家(1)单一国:统一的中央集权,一个合法的中央政权,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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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法规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

)(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

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容或者解除合同。

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立法,判例,学说。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

2.国家对其境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质上的平等。

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

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围。

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

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

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

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

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 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

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

(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

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

(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

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

(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

(2)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与要约的容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作出。

(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

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

(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

(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

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规格。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

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

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

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容:1。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

有17项免责事由。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6.托运人的义务。

7.诉讼时效为一年。

《维斯比规则》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

3.提高赔偿限额。

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

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

7.扩大公约适用围。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接至交”期间。

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

7.货物的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

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

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

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围。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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