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考研招生人数66人左右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考研招生人数66人左右每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考研招生人数66人左右有人说要学好国际法必须得先学会以下几种法律。
民法民法,多么厚的一本书,多么花时间的一门学科,多么坑爹的一门!其实呢?真不然!这门多学科里面,民法绝对是非常容易得分的一门学科。
一来,民法的考察,不像宪法法理,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它很注重理解。
无论物权也好,债法也好,侵权合同也罢,每年几乎都会有案例的试题考察。
我觉得这对于参加过司法考试的同学来说,选择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民法这本书,说实在的编的绝对够得上精品教材,无论学者观点还是对于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引述都是很全面的。
其实,咱们学校的刘家安民法学教授---可能是命题人额,外号就是罗马小王子,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不要一上去看到这本书就害怕了。
怎么办啊?怎么这么厚的一本书,什么时候才能看完啊?!!没有必要,会看书的同学会有这样的体会,仔细看了两遍民法之后,就觉得其实这本书的重点部分很突出,也几乎都在教材中体现出来了。
举个例子,民事法律行为绝对重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意义,书上说的很详尽,再看看合同法部分,有没有发现。
合同的种类是不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很相似呢?甚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缘由也大体相似,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时候注意前后比较。
其实,民法的考察,纵观历年真题,无非就那么几种题型,简答很注重考察比较型的试题,什么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以及合同法分则部分各种合同之间的区别吧,我只是举个例子,凡是教材中列出来的有关各种民法术语概念的比较,绝对是重点,一定牢固记忆。
民法的案例,喜欢考察,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债法,希望大家对这几章注重理解。
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着司考试题进行演练。
最后,说一下,民法这本书的重点吧,其实整本书一定要结合法大民法的特点,法大无论是王卫国老师也好,刘家安老师也好,甚至已经归隐的江平老爷子,都很推崇德国法。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生推荐参考书目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生推荐参考书目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生推荐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怎么样?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2

第六节 自然人的特殊形式: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54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 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三)协议监护、指定监护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 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0条) •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 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 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 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31条)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 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 任。(第32条)
• 类型
– 未成年人监护 – 欠缺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监护
二、监护人的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亲权与监护的关系
– 亲权: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 如承认亲权,监护人是亲权人以外之人
– 民法通则的监护是广义监护,不区分亲权人与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 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总27条) –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 29条)
畅听——民法(刘家安)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2010年畅听班民 法刘家安第一单元 司考民法部分概览一、民法大纲的基本结构及分值分布(一)基本结构09年大纲共34章民法总则权利(分类、自力救济)主体——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法人(分类、独立责任、机关、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视为合伙”、共有、连带责任、退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效力样态、代理 (与合同法部分有交织)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法定性、起算、中止中断、届满法律效果)物权 总则(《物权法》1-3章,尤其是第二章,物权的变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用益物权(尤其是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分类、保护)债法总则 分类、履行、担保与保全、转移、消灭(除分类外,可纳入《合同法》)债法分则 合同 总则(分类、订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责任)分则(各种合同,最为重要的有:买卖、赠与、租赁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责任(见以下详细介绍)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与债务承担、离婚、收养继承法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身权 人格权、身份权(经常以人格权侵害的方式与侵权责任相结合)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近年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一道题同时考到著作、商标、专利)有所增强(二)分值大致分布情况近几年民法部分总分值基本稳定在90-100,举09年为例。
分值,共92分依题型:单选24题,24分;多选20题,40分;不定项,1题3问,6分;卷四22分依知识点(大致):总则9:单5(1、2、3、4、5);多4(51、52)物权19:单4(6、7、8、13);多6(53、54、55);不定项6(91、92、93);卷四3(7)债总与合同37:单4(9、10、11、12);多14(56、57、58、59、60、61、62)卷四19知识产权12:单6(14、15、16、17、18、21);多6(63、64、65)婚姻、继承8:单2(19、20);多6(66、67、68)侵权、人身权7:单3(22、23、24);多4(69、70)二、历年考试特点总结(一)法条考核为主,但一些基本民法理论也相当重要1.《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尤为重要2.法条的理解往往比识记更重要3.题目设计往往涉及民法的一些基本思维方法,掌握这些思维方法极其重要如: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例1:(07)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总论99—07年试卷(无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1999——2000年度第二学期民法学期末试卷一、选择题(含单项和多项)(共30分)1.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凡胜变动的权利,谓:()A.形成权B.请求权C.支配权D.抗辩权2.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A.民事权利能力B.民事权利C.年龄D.精神状况3.某航空公司一架客机于1993年6月30日失事,乘客甲生死不明,若甲的厉害关系人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应于()才可向法院申请A.95年6月30日B.95年7月1日C.97年6月30日D.97年7月1日4.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法律效果。
A.婚姻关系当然恢复B.与子女的亲属关系C.返还被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D.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不当然恢复5.某甲对某乙说:“张某要我告诉你,他有了一部使用了一年的25英寸松下电视机,拟以3000元转卖给你,你要不要?”某甲的语言构成:()A.代理B.传达C.事实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6.代理权授予是:()A.双方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代理行为D.单方法律行为7.代理权滥用,属于:()A.无权代理B.表见代理C.越权代理D.有权代理的代理8. 曾完梓先生向中国政法大学捐赠资金若干,作为对优秀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基金,称作曾完梓基金,曾完梓的行为属于:()A.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B.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C.为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D.事实行为9. 因违反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A.1年B.2年C.4年D.半年10. 根据《民事通则》有关规定,以下情形,行为人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A.行为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法律行为不成立C.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D.违法的法律行为11.我国法人的终止,以()终止时间。
A.终止事由发生B.清算完成C.办理注销登记完毕D.办理注销公告12. 一下人员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的监护人:()A.父母B.祖父母,外祖父母C.兄、姐D.曾祖父母13. 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A.土地与建筑物B.锁和门C.鸡和鸡蛋D.抽屉和桌子E.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14.()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A.质权B.所有权C.地役权D.典权E.相邻权15.甲在公园游玩丢失手表,乙拾得奖该表交有关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精)

• 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设定的控 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条件:构成、类型、效力 期限:构成、类型
6.6 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
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7.1 代理的概念
7.2 代理权 7.3 无权代理
7.1 代理的概念
的宣告
4.4 监护
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制度的性质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 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 文件。
4.5 自然人的户籍与住所
自然人的户籍
住所
• “民法”一词并非我国所固有。 依通说,“民法”一词移译自日 本,系日本学者自荷兰语或法语 翻译而来。此一术语来自罗马法 上的ius civile,更为准确的翻译 应为“市民法”。
1.1 民法的概念与属性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意义: •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民法的私法属性
•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 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
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重要教材参考书有哪些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重要教材参考书有哪些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解析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
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3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法 人 • 社会团体法 人 • 捐助法人 (包括宗教 活动场所, 92条第2款)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
• 有限责任公 司 • 股份有限公 司 • 其他企业法 人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 合作经济组 织法人 • 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法 人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民总第76条) • 依法登记设立、营业执照、章程(民总77、78、79条) • 法人机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民总80、 81、82条) •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 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 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 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事业单位法人 • 具有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支持、从事国家管理职能 之外的服务于公众的非经营性活动的组织
(四)社会团体法人 • 非营利性法人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 第3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确立 的法人类型体系
•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102条 ) •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03条) •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 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4) •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 活动。(105) •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 节的有关规定。(108条)
中国政法大学 刘家安 2017民法总论1

– 民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 – 每一具体规则背后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判断(以善意取得为例)
• 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讲逻辑,不讲价值判断, 行不通。二者缺一不可。
–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并非“科学”) – 价值法学对概念法学的超越 – 仅有价值判断(公平衡量)也不行:法律确定性(安定)的价值
• 示例: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 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 《民法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关系,应 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序良俗。
二、制定法
《立法法》、《裁判规范规定》 (一)宪法 • 宪法中的权利保护条款
– 第13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 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4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学习方法
•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 学难度 • 解决之道:
– 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急,授 从日常生活事例(要求精准)出发思考, 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 ——老子 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 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 融会贯通。
(一)系统方法
• 2017年《民法总则》
(三)行政法规 • 《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界定 • 行政法规中也存在一些私法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交付的法律性质_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_刘家安

交付的法律性质)))兼论原因理论的发展刘家安*内容提要:在罗马法上,交付本身并未被赋予所有权移转的意思。
罗马法通过对原因的要求来控制交付的效力。
按照罗马法法律渊源本身对交付原因的定位,交付的性质原则上应该是要因的。
由于对罗马法上的清偿原因缺乏充分的了解,中世纪的法学提出了误信原因的原因理论,从而使在要因交付的框架下孕育出抽象的无因理论成为了可能。
关键词:交付 原因理论 无因主义 要因主义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罗马法及民法研究中,对交付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但在我国当前的民法研究中,虽然对此问题已经有所涉及,112其许多方面仍然有待澄清。
一、罗马法上/交付0的基本内涵所谓交付,在罗马法上称traditio 。
122交付指向的究竟是一个脱离当事人意志的客观/事实0行为,还是包含当事人主观上移转所有权意思的/法律0行为?无论后世法学在此问题上采何种观点,132至少在罗马法上traditio 一词是多义的:有时,它仅指移转标的物占有,甚至仅仅是/持有0的事*112122132例如,在萨维尼的物权契约论中,交付当然地具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这一要素。
有些学者,如彭梵得,虽未直接将罗马法上的交付界定为物权契约,但也强调了做出交付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
彭氏在其所著5罗马法教科书6中,将交付定义为:/以放弃对物的所有权并使他人接受这一所有权为目的,根据法律认为足以构成所有权转移之依据的关系而实行的交付或给予0,彼德罗#彭梵得:5罗马法教科书6,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页。
亦有学者将tradi ti o 翻译为/让渡0者,如盖尤斯5法学阶梯6,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但/让渡0一词在中文语义中似仅指权利的移转,而如下文所述,罗马法上的traditio 有时亦指对物事实上管领的移转,因此笔者以为,还是/交付0的译法更为贴切。
我国民法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多包含在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或范围更广的物权变动问题)))的研究之中。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详细参考书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详细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701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版《行政法学》(第二版)张树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801 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必读)第二版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民法学》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修订版《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三版《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刑法学》(第四版)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学》(第五版)曲新久、陈兴良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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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就业容易吗

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就业容易吗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201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就业容易吗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
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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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
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
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
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
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
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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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私法=民法 或 私法=民法+商法?
统一的法 或 区分的法?
• 民商分立
– 在《民法典》外,另行订立《商法典》
– 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特别规范
– 法国、德国等实行民商分立
• 民商合一
– 一切私人,无论其是否为商人,均统一适用《民法典》,无《商
法典》
民法是一切普通人的法律,没有身份的烙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
• 80年代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
• 平等主体(私法上的主体) 试图对“民法”下定义,
案例2:甲以5万元出卖古画于乙,乙付款后甲再次将该画以8万元 出卖于丙并立即交付,问:乙能否向丙索回该画?
• 法官如何裁判案件? • 民法的根本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找法”
– “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 谁可以向谁提出什么主张?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四)关于民法的理论与实践
民法学原学年第2学期课程 刘家安
参考书目
•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
•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 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
•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这是一种十分愚蠢的想法。
–私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交往关系
–何者更为重要的问题
三、民法的私法属性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 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 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 民法学属于所谓“实践法学”,法律适用任务(裁判功能) 是其基本使命
• 法学教育的困惑——培养目标:“学术型、研究型人才”? 抑或是“实用型人才”?
– 虚假问题! – 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之间决不存在鸿沟 – 民法上没有所谓纯理论问题,任何理论问题都需要具有法律适用
层面的价值(规范的理解也是如此)
• 以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问题为例
• 既见树木,也见森林!寻求每一个概念、规则在 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 系统方法以逻辑判断为基础。逻辑思维是法律思 维的基础。——以所谓“提取公因式”为例。
• 学习目标——你要成为怎样的“法律人”?
(二)价值判断方法
• 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 价值判断的层面:
– 民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如私法自治、诚实信用等 – 每一具体规则背后所体现的立法价值判断(以善意取得为例)
– 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直接运用) – 法律规范的“意义”如何?——法律解释的问题 – 所谓“应然”与“实然”——透过(运用合理的法学理论)解释
规范,使其获得最合理的“意义”,并予以适用。法律的进步与 合理化并不总是需要修改立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认知
一、“民法”的语源 • 非中国本土自产(中国传统文化缺乏产生“民法”的社会基础),系
• 价值判断是法律生命之所在。只讲逻辑,不讲价值判断, 行不通。二者缺一不可。
– 法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法律并非“科学”) – 价值法学对概念法学的超越 – 仅有价值判断(公平衡量)也不行:法律确定性(安定)的价值
• 价值判断(尤其是上述第2个层面)并非什么高深的东西, 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要诉诸我们的直觉(对公正的认知) 基本可以得出合理结论。
版社
民法学习方法
•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 学难度
• 解决之道:
– 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从日常生活事例(要求精准)授人人以出以渔发鱼则只可思救解考一一时生,之之急需,。授
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
——老子
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
融会贯通。
(一)系统方法
• 在法学诸学科中,民法是体系化程度最强的分支, 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移译至西方。 • 源自古代罗马法的ius civile;
– 罗马法将全部法律区分为“万民法”与“市民法”,后者指适用于罗马 市民(国民)的全部法律,后也用来指称法律中私法的部分。
•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 《市民法大全》与《教会法大全》
•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与市民法
– 法国大革命后的民法:适用于全体国民的、无身份差异的法。 – 市民法=私法
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
四、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一)形式民法 • 以《民法》或《民法典》为名称的立法文件 • 在民法体系中往往居于核心的地位 • 为大陆法系特有的现象,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
典(判例法、特别立法、法律重述等) • 我国目前正在编纂民法典 • 民法典的“一般私法”地位 (二)实质民法 • 调整私法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 逻辑判断的结果决不应该违背“常理”,除非后者恰恰是立法所 刻意要改变的
(三)民法思维的养成
案例1:某甲在一小区道路(竖有收费牌)旁停车,收费员要求按 每小时2元缴纳停车费;甲认为,此道路归小区业主共有,停车 管理部门无权收取费用,故拒绝交费。在停放10小时后,甲将 车开走,拒付停车费。后查明,该道路为市政道路,该收费单 位是北京市政府指定收取停车费的北京市公联顺达停车管理有 限公司。问:停车公司能否向甲收取20元停车费,该案应适用 什么法律?
• 帕比尼安: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
– 当代的区分标准
• 利益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隶属说(隶属关系与平等关系)
• 主体说(公权力主体与私主体)
• 确认民法之私法属性的意义
古代罗马法学家将法律区分
– 公法是决策受约束的法,私法是决策自由的法—为—公私法法与自私治法!,它们的洞察
力真是不可思议!。
– 瑞士、意大利等国实行民商合一
– 民国时期订立《民法典》时对该问题的论证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