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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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机采字〔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字〔2016〕13号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品目表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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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单位,乙方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服务提供商,双方为共同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服务内容1.1 乙方负责为甲方搭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及运营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商城平台的稳定运行,满足甲方的业务需求。

1.3 乙方负责对商城平台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保障平台安全。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____年。

三、服务费用3.1 乙方提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四、支付方式4.1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具体分期支付计划如下:(1)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____%;(2)平台搭建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____%;(3)平台正常运行后,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____%。

4.2 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时,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的发票。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平台搭建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第二章采购人的操作第十二条采购人参与网上竞价,通过网站免费注册后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网上竞价项目;第十三条采购人须按系统要求,依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准确填写并上传竞价需求;第十四条竞价需求应本着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程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应对供应商资质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条件;第十五条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包括成交后厂商提供价格证明等;第十六条竞价需求中对于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不应提出地域限制性要求;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必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的,采购人可以提出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的供应商参与的要求;第十七条采购人选择竞价结果时,对于最低价供应商成交项目无需额外说明;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说明有关情况和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采购中心审核:一采购人选择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二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但采购人在资金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追加预算继续执行该项目的;第三章供应商的操作第十八条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网上竞价专栏,按照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在竞价截止时间前报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线参与网上竞价;第十九条网上竞价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三漏报或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四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五出现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第二十条为确保及时供货,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或在竞价时间截止前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签订供货协议;对于不具备存货条件的产品,应能够依照采购人的要求交货;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应当遵循维护诚实守信原则,不应为牟取成交恶意报价,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随意退出竞价;第二十二条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联系,严格按照投报价格及服务承诺与采购人签定并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成交供应商须按竞价需求及竞价响应文件的要求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除采购人有特别约定外,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将该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第四章采购中心的操作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注册管理、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建设管理、网上竞价网络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保密等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第二十五条采购中心对网上竞价项目的竞价需求和竞价结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网上竞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制;一级审核包括竞价需求、竞价结果等的审核;二级审核包括竞价结果非最低价成交、以及异常等特殊情况的审核;第二十六条审核单位应在采购人成功提交需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需求审核;应在竞价结果选择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果审核;第二十七条建立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准入及动态考评制度;有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五章评价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评价制度,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与动态考评挂钩;第三十条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付款等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在案;对于供应商反映采购人的违规情形,采购中心将向有关单位反映并提请处理;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供应商可对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工作及服务等进行评价,以便及时调整、改进竞价工作;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第三十三条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以及曝光处理等,直至取消网上竞价供应商资格:一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或将责任推诿至厂商或厂商的维修站点的;二供应商在竞价时间截止后,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退出竞价的;三供应商在竞价成交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投报价格及承诺履约的;四竞价产品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六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或借此规避相关法律责任的;七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项目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价供应商)

政府采购网上竞价系统操作手册(竞价供应商)

网上竞价竞价供应商操作手册2009年3月24日目录1操作说明 (2)1.1账号登陆 (2)1.2网上竞价 (2)1.2.1 查询、进入竞价项目 (2)1.2.2 查看项目基本信息 (3)1.2.3 竞价人领牌 (3)1.2.4 竞价、报价 (4)1.2.5 查询竞价结果 (6)1操作说明1.1账号登陆竞价供应商通过填写首页“网上竞价中心”登录框(如图1.1-1)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

帐号登陆后,页面显示如图1.1-2。

图1.1-1 用户登陆框图1.1-2 用户登陆后页面1.2网上竞价1.2.1 查询、进入竞价项目点击按钮,页面右侧分栏显示网上竞价项目列表(如图1.2-1页面),列表中列出所有已发布的竞价项目(包括正在竞价的项目和已经竞价结束的项目)。

竞价供应商可点击竞价项目列表上的展开按钮“”,展开查询功能,根据竞价项目编号或竞价项目名称查询到自己感兴趣的项目。

查找到感兴趣项目后,竞价供应商点击项目的“”按钮,进入该项目的相关操作页面。

图1.2-1 网上竞价项目列表1.2.2 查看项目基本信息经入项目后,系统弹出项目操作页面(如图 1.2-2),页面左侧栏为竞价供应商可操作的功能模块按钮,右侧分栏默认为本项目的项目基本信息。

图1.2-2 项目操作页面1.2.3 竞价人领牌竞价供应商在参加网上竞价前,需先针对项目中的合同包进行领牌(即报名)。

步骤1、点击“”,页面右侧分栏显示本项目的网上竞价物资列表(如图1.2-3),竞价供应商可通过点击“”按钮查看各合同包中的物资明细。

图1.2-3 网上竞价物资列表步骤2、钩选准备合同包前的方框,点击“”完成对该合同包的领牌(报名),此时领牌状态由“未参加”变成“等待审核”或“已领牌”。

注:“等待审核”状态说明,参加本项目竞价需要经过资格预审。

待采购经办人审核通过后,领牌状态便变成“已领牌”,竞价供应商即可针对本合同包进行竞价。

1.2.4 竞价、报价点击“”按钮,进入页面右侧分栏显示本项目的合同包列表(如图1.2-4),图1.2-4 合同包列表步骤1、点击合同包后的“”按钮进入各合同包的竞价室。

网上竞价合同范本(精选13篇)

网上竞价合同范本(精选13篇)

网上竞价合同范本第1篇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拍卖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就下述物品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1.拍卖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5.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6.存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拍卖物的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拍卖物的估价和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拍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拍卖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拍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国税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一、什么是网上竞价采购?网上竞价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总称。

二、网上竞价的成交规则是什么?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最低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

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最低报价时,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什么情况下网上竞价无效?①网上竞价采购项目报价均高于采购项目的预算;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供应商资格的;③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标的;④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⑤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导致网上竞价无效的情形。

四、网上竞价操作流程为增强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公正、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06]8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央国家机关的电子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发完成了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现将采购流程简介如下:・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注册,将注册信息表打E卩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转真至S3O83543c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注册用户・登录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录入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经采SB中心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洌上公示审核原则:需求朋确、要求合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120万)-等待注册洪应商报价心弋。

工作日,由采购人选择,建议4个工作日)■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根据符會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席则确宦中标/成交供应商,将选择结果和理由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一处.■采购中心审核后(一个工作日内)公示采购结果-釆购人验收并签署货物验收单・采购项目结束•向采购中心反馈意见或提出工作建议五、采购人操作帮助第一步: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 .c n )主页第二步:点击中央政府采购网右边的快速通道中的“网上竞价”栏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1]3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1]3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11〕33号)省直各单位、各有关供应商: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便政府采购各有关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将省本级网上竞价采购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网上竞价采购的定义本通知所称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竞价系统开展的网上采购活动。

网上竞价核心内容包括:采购人网上发布竞价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网上竞价系统进行报价,竞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信息。

二、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1、网上竞价采购的范围2011年省本级网上竞价采购限以下品目:笔记本、台式机、服务器、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显示器、UPS电源、网络路由器、碎纸机、交换机、投影机及显示屏、数码摄像机、数码照像机、网络防火墙、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录音笔、U盘等)、通用软件、耗材、纸张、空气调节设备、小轿车、商务车(含MPV)、越野车(含SUV)、客车、中小型面包车、钢琴。

2012年起,网上竞价采购逐步向“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的政府采购项目放开。

2、网上竞价采购的限额标准网上竞价采购品目范围内,单次采购计划金额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单次采购计划金额5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申请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也可以实行网上协议采购,在内网申报协议采购计划后直接与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注册供应商议价,网上签订电子合同,三、网上竞价采购程序1、采购计划申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4.27•【文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为进一步充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决定网上征集合格供应商,进入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入库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入库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有能力提供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供应商享有的权利(一)用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下载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采购文件;(二)成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被随机抽取的对象和单一来源采购的候选供应商;(三)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入库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采购中心有关供应商的规定;(二)参与网上竞价、询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得有恶意竞争,弄虚作假,同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相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干扰和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三)妥善保管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如丢失、泄露及时向采购中心挂失、备案;(四)及时维护、更新网上填写的申请资料,如有变更须及时修改,并报采购中心备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申请入库供应商须提交的材料(一)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右侧“欢迎免费注册”专栏-“供应商注册”一栏填写《供应商资格登记申请表》后打印,并加盖公章;(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最近三个月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六)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复印件;(七)公司简介(应当包括经营范围、公司规模、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主要业绩等相关情况);(八)其它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内容要具体明确,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年度追加和调整部门预算的,要及时补编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 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3.05.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网上采购系统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信息安全水平,保障网上采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中心将在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等系统中逐步增加CA加密、解密和签名功能。

加密功能是指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报价系统提交报价信息后,系统首先使用服务器公钥对报价信息明文进行非对称算法加密,生成报价信息密文,然后只将报价信息密文传输至服务器端进行保存,从而保证了报价信息传输过程的数据安全。

解密功能是指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价执行解密操作后,服务器端将对报价信息密文进行非对称算法解密,生成报价信息明文,从而保证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任何人都无法查看供应商的报价信息,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签名功能是指供应商通过CA证书登录报价系统提交报价信息后,系统对报价信息明文进行加密的同时,还采用CA 签名算法通过供应商证书私钥,对报价信息和从服务器端获取的时间戳进行数字签名,生成签名值。

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密文进行解密,系统可以通过CA 验签算法对供应商的报价信息进行验签,从而保证报价信息任何人无法篡改,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安全。

欢迎各单位对上述功能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83084969、83084971、83083706。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3年5月6日。

政采云竞价规则

政采云竞价规则

政采云竞价规则政采云是中国政府采购的首选平台,为政府采购提供了一种高效、透明、公正的竞价方式。

竞价是指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提交报价,并通过动态调整价格的方式,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政采云竞价规则旨在确保竞价过程的公平公正,保证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政采云竞价规则要求供应商在竞价开始前进行资格审核。

只有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才能参与竞价,确保了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审核包括对供应商的注册信息、经营资质、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政采云竞价规则规定了竞价的时间和方式。

竞价通常分为预热期和正式竞价两个阶段。

预热期是供应商熟悉竞价规则、准备报价的时间,正式竞价是供应商提交报价和动态调整价格的阶段。

政采云通过专业的竞价软件,实时展示供应商的报价和排名情况,确保竞价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然后,政采云竞价规则强调了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供应商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成本情况,自主调整报价。

政采云提供了价格调整的选项和方式,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调整方式。

竞价软件会根据供应商的调整情况,自动更新供应商的报价和排名。

政采云竞价规则还规定了竞价的结束条件和中标规则。

竞价通常在设定的时间内结束,或者当供应商的报价达到采购需求的最低价时提前结束。

中标规则一般由采购方事先设定,可以是最低价中标、综合评分最高中标等。

政采云通过竞价软件自动计算和公示中标结果,确保了中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政采云竞价规则强调了竞价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政采云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制,对竞价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竞价的合规性和效果。

供应商和采购方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对竞价过程进行评价和反馈,为竞价规则的完善和优化提供参考意见。

政采云竞价规则是政府采购中一种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价方式。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流程,政采云竞价规则确保了供应商的合规性和信誉度,保证了竞价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政采云竞价规则的实施,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为政府采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6篇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6篇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书6篇篇1甲方(采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保证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采购协议供货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共同遵循的条款本合同协议所提及的条款,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双方应严格遵守。

乙方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供应产品和服务,保证质量,及时交货。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甲方在乙方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按照附件中的报价表执行。

报价表中的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等信息应详细列明,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如需要变更采购产品的信息,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采购需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

具体交货时间和地点以甲方的采购订单为准。

乙方应确保按时交货,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

四、包装及运输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确保产品安全运输。

如因包装不当导致产品损坏或丢失,由乙方承担损失。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按照附件中的约定执行。

五、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安装、调试、维修等。

如甲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遇到问题,乙方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产品的验收标准及方法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在收到产品后及时组织验收,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停止使用相关产品。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七、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及技秘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

一、申请注册(一)采购单位1、采购单位指定本单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业务,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系统操作员,负责本单位网上竞价的执行管理,并代表采购单位在网上竞价系统中进行注册,完整填写注册信息表。

2、系统操作员将注册信息表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传真:83084957),采购中心收到传真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采购单位注册的用户名、密码当即生效。

(二)供应商1、能够提供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欲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先向采购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详见“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申请进入供应商信息库。

采购中心自接到供应商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供应商信息库,获得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资格。

2、采购中心对入库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将供应商按经营业绩、履约记录、行业声誉等指标划分为五个等级,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优先中标(成交)。

二、竞价(一)通过审核的采购单位有采购需求时,在网上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信息,采购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采购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发布。

(二)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看到采购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前多次报价,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报价截止前,系统自动屏蔽所有的报价,除供应商可以查阅自己的报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看到供应商报价情况。

(三)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1、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2、报价相等,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3、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时,先报价的排序在先。

(四)供应商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1、报价高于采购单位预算的;2、报价内容与采购需求有重大偏离,未实质响应需求的;3、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4、提交的报价等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为非完整文件的;5、出现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9.04.01•【文号】国机采字[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9]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办公家具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现就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购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一)定点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供应商。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35家,其中b包2家为小规模企业;钢制综合类20家。

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

(三)推荐产品目录。

采购中心将发布《推荐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具体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该目录包括部级、司级、处级、处以下和会议室(档案室)各3个档次的相关木制、钢制产品,并公布每件办公家具产品的规格、材质、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及异形加价率(与所公布产品规格不同产生的价格增加幅度),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为指导价,各单位可将本目录作为风格设计、材质设定及预算编制的参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国机采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有效期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

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

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机采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各采购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

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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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本合同价格已经包含一切费用,供方于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收货。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供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等。

1、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
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2、必须注明计量货币币种,未注明者即视为人民币。

若约定使用外汇必须事先已经获得有
权部门的批准,并且在本合同中应当注明批准文件文号,该外汇价格须按照批准文件内容并
注明是按照固定汇率或是按照本合同需方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于年月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
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需方指定货物
交接地点:的使用场所内,需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此外: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

为此供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
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需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

否则供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需方且由需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需
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二、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
(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
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
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
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
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
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供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需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
任;若需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供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
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对大型或复杂货物或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1至3个月的(本项目选择个
月)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

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应当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及
本合同约定为止。

4、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
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电子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电子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
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供方未在接到需方异
议之日起10日内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5、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
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
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
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供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6、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如发
现缺失,供方应在需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需方指定地点,按本
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
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需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
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青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青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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