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教学: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
刑法总论案例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案例1:某甲因其夫某丙外出打工,与同村的某乙勾搭成奸,即预谋除掉其夫某丙,以便与某乙结婚。
一日,在外地打工的某丙回到家中,某甲便想毒死某丙。
某甲乘给某丙温酒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放在酒中给某丙喝。
某丙在喝酒时,讲起自己为了让某甲过得好一点,在外打工不辞辛苦,尝遍了人世的诸般苦楚。
某甲听后很受感动,动了恻隐之心,遂将某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某丙因食毒量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2:赵某、李某在福建省福州打工,在2003年春节前,因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
某晚11时许,二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匕首、绳索等作案工具搭乘孙某驾驶的出租车,谎称有紧急业务需要到长乐市。
在车上,赵某用方言对李某说:“等一会连车带人一起搞了,开会老家去。
”李某说“好主意”。
司机孙某虽然没听明白二人的谈话,但觉得二人的形迹不像是跑业务的,遂产生怀疑。
车行至福州市郊某检查站,孙某即将车辆迅速靠近检查站求援,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交代了犯罪事实。
问:赵某、李某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案例3:甲与已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汽车钥匙后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
乙将配制的钥匙还给甲,并同时告诉甲:“我用你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
”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
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
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案例4:某甲深夜抢劫,见有一人路过,甲跟在路人背后,上前用刀抵住对方腰部,要对方将钱财交出,对方将财物给了甲,甲转身逃跑,跑出100米远时,忽听路上喊甲的名字,甲发现是邻居乙,不好意思,遂又转身回去,将财物还给乙,并称在开玩笑。
问: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请辨析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
犯罪主观方面案例案例1:陈某与同村某妇女有非法两性关系。
为达到与该妇女同居的目的,陈某多次起意杀害妻子李某,但又一直不忍心下手,一天傍晚,陈某为晚上上山打猎而坐在院子里擦枪。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docx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材1 0分,共2 0分)1、被告人朱某,男,28岁,原系某市大新乡刘家庄村民。
1997年9月25日,同村农民韩某挖菜窖,占了朱某家的地,朱某便找韩某讲理。
韩某不但不认错,反而依仗自己身强体壮,打了朱某。
朱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 便伺机报复。
同年10月25日,朱某见韩某的10岁男孩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韩某男孩的念头,但又怕白己打伤小男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父报仇,叫儿子去打韩某的男孩。
小儿子受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韩某男孩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
邻近的群众见状,急忙将男孩送乡医院抢救,终因留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1)朱某和他的小儿子不构成共同犯罪。
(2分)原因是他的小儿子13岁,不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2)对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对朱某只能定为间接正犯,朱某教唆自己的小儿子去犯罪,因被教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相当于教唆人的犯罪工具。
2、被告人郑某,男,53岁,某建筑材料厂更夫。
被告人郑某,多年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忠于职守,一次因抓窃贼时,手被窃贼砍伤。
此后,郑某在打更时便带 -把刀用以防身。
1998年4月10日深夜,郑某听到仓库内有响声,并见仓库内有个黑影,即大声发问:“谁?" 对方不应。
这时,郑某便拔出尖刀向仓库内的黑影走去。
盗窃分子突然跃出,向迎面走來的郑某脸部猛击一拳, 郑某情急之下,不及招架,便举刀向对方刺了两刀。
然后便奔岀仓库,边喊“來人,抓贼!"边跑向宿舍去找人。
人们闻讯赶来发现盗窃分子被刺后已倒地身亡。
郑某见盗窃人已死便持刀去公安机关自首。
问: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构成防卫过当呢,还是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分)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分)理由是:盗窃分子突然从仓库内跃出,并向郑某猛击一拳,实施暴力侵袭,作为防卫人很难判断对方的强度。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有手提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
”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
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
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
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
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
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甲躲闪,在此过程中,汽车失控,导致骑自行车的行人丁被轧死。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在刑法总论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决定去商店偷窃一些食物。
他在不经意间被店主发现,并被报警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财物。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张三和李四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张三用刀将李四刺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五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治身亡。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王五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案例辑录第六章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婴儿的母亲A请求在商店买东西的B:“我去一下厕所,请帮忙看一下孩子。
”B自欺欺人答应了A的要求。
人们大致可以认为A和B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是这种事务管理义务不具有防止发生犯罪性结果的具体性,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没有联系,不能由此直接推导出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假如B抱了小孩几个小时,但是A一直没有回来,于是B将婴儿抱回自己家里,与婴儿产生了紧密关系,就能够产生刑法上的保护义务。
【案例2】甲发现一直在附近挨家挨户乞讨的乙站在自己门口要饭,就好心请他到自己家里吃饭,结果乙进入房间后,甲才发现乙是身体极其虚弱的需要照料之人,但未对其进行照料,4小时后才将乙抱出房间,放到过道内。
乙2小时后被他人发现,送到医院很快死亡。
按照密切的共同体观念,甲因为把需要照料的人请进了自己家里,就和其形成了密切的共同体关系,就应当承担作为义务。
但这样的做法,可能扩大了作为义务的范围。
实践中,将男方中断恋爱关系,导致女方自杀的情况,也认定为具有作为义务,实际上就是考虑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与婚姻类似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得出了不妥当的处理结论。
【案例3】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在某偏僻场所对乙实施暴力侵害,乙奋力反击,当场将甲打成重伤。
乙发现甲躺在地上,流血不止,非常痛苦地呻吟,但没有对甲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径直离开现场。
4小时后,甲死亡。
乙是否因先前行为而对甲负有作为义务?【案例4】犯罪人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盗掘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为逃避追究,其逃离现场,致房主残废的,就应当根据刑法第328条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并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案例5】甲轻伤乙,丙开车运送乙去医院途中遇到车祸,致乙重伤。
到医院后,医生处置重大失误,乙死亡。
按照条件说,就会得出甲应当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的结论。
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同时,条件说试图以故意、过失限制因果关系范围。
蔡永杰事件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工商管理董义宁 201011035039案例:2011年9月19日早晨,广州市民蔡某到广从路华德加油站准备加油时,见一穿加油站工作服的人员正在追赶一挎着包的男子。
蔡某以为发生抢劫,便开车追赶“劫匪”,不料将“劫匪”撞死。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被撞的人并非“劫匪”,而是加油站的经理,追赶的人实为精神病发作。
问:对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蔡某将人误当作劫匪撞,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假想防卫。
是由于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蔡某将被患有精神病员工追赶的经理当作是劫匪,误以为发生了一起劫案,而主动拦截和正当防卫,符合假想防卫的条件。
通过查找新闻,我收集了更多相关此案的资料。
本案例中的主人公蔡某名为蔡永杰,案例额发生当天早晨,他开到加油站时,听到外面很吵,又听到有人大声呼叫。
蔡永杰回忆说:“我看到,从加油站的收费处门口飞快冲出一名男子,他身穿便服,手里拿着一个黑色挎包,一路狂奔。
后面跟着一个穿油站制服的人,在后面追他,边追边喊。
这时听到旁边人喊:‘这么早就有人抢劫。
’”恰巧,拿包的男子刚好跑到蔡永杰车前,蔡永杰于是开车去拦截他,好让油站工作人员抓住他。
“没有想到,他跑得很快,我追得也快,瞬间发生了碰撞,就压到他了。
”蔡永杰说,他下车后拨打了110。
蔡永杰说,他撞倒人后,油站其他员工将后面追赶的人抓住,并用绳子绑起来。
他后来听说,在后面追赶的人是精神病患者发病,而被撞的人是油站经理,并非“劫匪”。
油站经理被送医治疗途中,因伤重去世。
可以确定,蔡永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但要讨论蔡永杰的假想防卫的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则要具体分析。
假想防卫如果存在主观过失,则要以过失致人死亡论处,如果防卫行为过了一定限度,则要以故意伤害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防卫行为也没有过一定限度,则只能以意外事件处理,不构成犯罪。
从蔡永杰描述当时的情形,并有旁人喊“这么早就有人抢劫”来看,蔡永杰无法预见这个人不是劫匪,所以,他的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他的追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
刑法总论作业(主观题)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2.狭义刑法4.广义刑法5.单行刑法6.附属刑法7.刑法的体系8.立法解释9.司法解释10.学理解释11.文理解释12.论理解释二、简答题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性质有何特点?三、案例题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
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
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
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
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问: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简答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2.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有哪些?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在哪里?三、案例题1.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男性嫖客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2.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了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乘客发现,后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
(完整word版)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
周光权《刑法总论》案例辑录第四部分——犯罪特殊形态【案例1】甲想用农药杀死丙,乙受托为甲买来农药交给甲。
数日后,甲后悔,将农药丢弃。
甲是预备阶段中止犯罪,乙是为他人预备的行为,属犯罪预备。
处罚"为他人预备"的理由依然是预备行为对与法益的危险性。
如果为了他人实犯罪而预备,他人事后实行了犯罪行为的,则按共同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2】在A计划用枪杀B的场合,掏枪、瞄准、扣动扳机等环节中哪一个是杀人罪的"着手"?又如,甲发现乙的汽车前副驾驶的位置上有个价值很高的皮包,于是用铁丝捅车门,是否未着手?丙认为被害人丁家中有钱,于是撬防盗门,是否属于着手?对此,有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对立。
【解析】作者主张实质客观说。
按照该学说:(1)使用枪支杀人的场合,掏枪预备,瞄准是着手。
(2)为入室盗窃而撬门的(抽象危险),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入室后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为盗窃汽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财物近在咫尺,撬动车门的行为对财物足以产生紧迫的、高度的危险(具体危睑),因此,是盗窃的着手。
【案例3】甲翻越院墙进入乙家盗窃,发现乙有一个带密码的大皮箱,但无法打开。
于是,甲将皮箱搬离乙的卧室,藏在乙家院墙内角落处,用树枝将其掩盖起来,想等明天晚上带上利刃再来割开皮箱。
次曰上午,乙回家后发现皮箱被盗,四处寻找,在院墙的角落处将其找到。
按照结果说,甲将乙的财物放置于特殊地点加以隐蔽,已经导致了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出现,成立犯罪既遂。
【案例4】甲意图用砒霜杀害乙,但在下手时误将白糖当做砒霜,因此没有导致乙死亡。
按照抽象危险说,由于一般人能够从行为人甲的意思中感受到危睑,所以,甲成立未遂犯。
但是,按照具体危险说就会认为,如果在行为人甲实施投放行为的当时,一般人都认为其让人喝下的粉末状物体不是础霜,具体危险就不存在,甲只能成立不能犯。
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该粉末状物体从外形上就是砒霜,则甲成立未遂犯。
【案例5】B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的好友A—块金表。
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参考资料1.被告人吴某(男,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生报复念头。
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30余封电子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
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并非“毁弃他人信件”。
问: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否成立?辩护律师的意见不能成立。
按照论理解释的方法,电子邮件是公民之间交流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属于信件,删除电子邮件的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也是毁坏信件,故应认定为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2.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李某从中牟取暴利12.47万元。
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问: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为隐蔽而已。
无论是同性之间的卖淫,还是异性之间的卖淫,均破坏了社会的优良风尚。
3.我国公民王某乘坐开往菲律宾的中国轮船,在轮船驶入公海时,王某发现与自己有宿怨的马某(我国公民)也在船上,便一刀将其捅死。
问:王某的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刑事法律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研究和探讨。
刑法总论是刑事法律的基础,包含了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
以下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某小偷为了满足赌博欲望,于某个夜晚趁人不备,翻墙进入一家居民住宅,并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
事后,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迅速报警并提起了刑事诉讼。
经过警方的调查工作,小偷很快被抓获。
根据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以及相应的刑罚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根据刑法总论的规定,小偷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小偷的通过非法翻墙进入他人住宅,并盗窃财物的行为,已经满足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客体要素、主体要素以及主观要素。
客体要素指的是盗窃罪的客体是财物,而小偷正是盗窃了他人的财物,因此满足了这一要素。
其次,小偷是盗窃罪的主体。
刑法总论规定,谁主观地实施盗窃行为,即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盗窃罪的主体。
小偷的行为正是在主观意图下实施的,因此也满足了主体要素的要求。
再次,小偷的行为也满足了盗窃罪的主观要素。
主观要素指的是实施盗窃行为时的故意或者如有伪造销售凭证、网络盗窃、伪造账目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盗窃罪的主观要素采取了特别规定。
小偷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有意识地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根据以上分析,小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那么,对于小偷来说,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呢?刑法总论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盗窃罪,法院可以依法判处拘役、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等。
考虑到小偷没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温和处理。
根据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鉴于小偷盗窃财物的价值较低,可以判处小偷3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作为刑事法律的基础,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同时,在具体案例分析中,我们也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判罚的性质和程度,以达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
刑法总论疑难案例研究一、案例一:“迷糊的防卫者”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张三晚上在一个小巷子里走,突然感觉背后有动静。
他一回头,借着微弱的月光,模模糊糊看到一个人拿着个类似棍子的东西朝他冲过来。
张三心里一慌,想都没想就从兜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朝着来人刺了过去。
结果呢,冲过来的人是李四,李四其实是个盲人,他手里拿的是导盲棍,他只是因为听到有动静,想过来问问是不是有人需要帮忙。
这一下,李四被刺成重伤。
这里面就涉及到刑法总论里的正当防卫问题。
从张三的角度看,他以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毕竟大晚上的,突然有人拿着东西冲过来,他有这种反应好像也能理解。
但实际上呢,根本就不存在不法侵害。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假想防卫的情况。
在刑法里,对于假想防卫,不能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
张三虽然不是故意去伤害一个无辜的人,但他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的严重后果,他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不过在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他当时的主观认识情况等因素,毕竟他也不是无缘无故就动刀子的。
二、案例二:“失控的司机”王五是个货车司机,这天他开着车在公路上行驶。
突然,他的刹车失灵了,车子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往前冲。
前面正好有一个集市,人来人往的。
王五当时就慌了神,他一边拼命地按喇叭,一边试图控制方向盘躲避人群。
可是,还是不可避免地撞上了几个人,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惨剧。
这个案例在刑法总论里就涉及到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分。
从表面上看,王五的车失控了,他好像没办法控制这个局面。
但是呢,我们要仔细分析。
如果王五在出车前没有按照规定检查车辆的刹车系统,那他就存在过失。
因为他有义务确保自己驾驶的车辆是安全的。
但如果他按照规定检查了,而且刹车失灵是因为一些突发的、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比如某个关键零件突然毫无征兆地断裂,那这种情况就更倾向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如果是过失导致刹车失灵从而发生事故,那王五就要为他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交通肇事罪等指控。
法律案例及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
2020年7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某路段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立即停车,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在事后报警,经调查,张某某最终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发生重大事故:指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事故:指事故的发生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报警,而是逃离现场。
其次,事故造成了李某重伤,符合重大事故的要求。
最后,事故的发生与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张某某逃逸行为的认定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特别恶劣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陈兴良刑法总论笔记
第十六讲单复数罪(上下)(一)案例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
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
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
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
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
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
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
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
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凡是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二次符合二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二罪,余此类推。
(三)继续犯1.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2.继续犯的特征(1)一行为(2)一行为具有持续性(3)行为持续而非不法状态持续3.继续犯的处理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
(四)转化犯1.转化犯的概念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转化犯的特征(1)两个行为(2)由较轻之罪向较重之罪转化(3)转化根据的法定性3.转化犯的处理转化犯应以转化后的犯罪论处。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doc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一、案例分析(20分)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
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
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
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
”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
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
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
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
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
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
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
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
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
刑法总论案例
刑法总论案例1、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案情:被告人蔡某对邱某久有成见。
一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前妻殷某的胡言乱语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林某表示了对邱某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
林某再三劝阻无效,蔡某即持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到树上发泄。
下午下班,林某发现邱某朝宿舍走去,而蔡某仍在那里,便将邱某拦阻在办公楼内。
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途中恰遇杨某等人,被其劝走。
次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单位操场边,适逢邱某乘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即挟包站起,但没其他举动,邱某安然离去。
中午,蔡某又坐在操场上大喊大叫,被林某等人劝回。
几日后,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单位保卫科人员。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蔡某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还是犯罪预备?参考结论: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案情:被告人蒲某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遂产生抢点钱的想法,便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附近转悠,伺机作案。
此时,一住户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
方某出门没多久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回家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
方某走到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
方某被吓得惊叫一声,方某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找水喝。
”王某质问:“找水喝怎么找到我们家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上前打了蒲某,并在邻居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
争议问题: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参考结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2)案情:被告人邵某、刘某在福建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
一日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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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案例1、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案情:被告人蔡某对邱某久有成见。
一日下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婚的前妻殷某的胡言乱语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林某表示了对邱某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
林某再三劝阻无效,蔡某即持刀站在邱某的宿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到树上发泄。
下午下班,林某发现邱某朝宿舍走去,而蔡某仍在那里,便将邱某拦阻在办公楼内。
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途中恰遇杨某等人,被其劝走。
次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铁锤的皮包坐在单位操场边,适逢邱某乘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即挟包站起,但没其他举动,邱某安然离去。
中午,蔡某又坐在操场上大喊大叫,被林某等人劝回。
几日后,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单位保卫科人员。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蔡某提起公诉。
争议问题:蔡某的行为属于犯意表示还是犯罪预备?参考结论:法院认定蔡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1)案情:被告人蒲某想到快过年了,没钱花,遂产生抢点钱的想法,便从家中出来,在某居民区附近转悠,伺机作案。
此时,一住户妇女方某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下楼准备去朋友家散散心。
方某出门没多久发现蒲某跟在身后,觉得可疑,便转身回家上楼,蒲某也尾随上楼。
方某走到自家门口,掏出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误以为方某家无其他人,强行挤入房内,并随手锁上房门。
方某被吓得惊叫一声,方某丈夫王某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找水喝。
”王某质问:“找水喝怎么找到我们家来了?”王某见蒲某答不上来,上前打了蒲某,并在邻居协助下,将蒲某扭送到派出所。
争议问题: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构成,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参考结论:蒲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2)案情:被告人邵某、刘某在福建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钱而共谋抢劫钱财。
一日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
当晚7时许,邵某携带一把弹簧刀,与刘某一起在某车站雇乘吕某的摩托车,声称要去某村水泥厂。
当吕某载两被告人从公路拐向该村小路时,因见前面荒凉偏僻,便不肯继续往前走,并停下来向被告人索要车费。
二被告不给,并要吕某继续开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此时,围观群众见二被告形迹可疑,又发现邵某身上带刀,即将二被告扭送当地派出所。
争议问题: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参考结论: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3)案情: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刘某之念。
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
黄某跑到厂里碰到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黄扬言要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
说完,黄某跑向车间寻找刘某,未见到刘某便在车间门口等刘某,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
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黄某进行劝说疏导后,黄某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
争议问题:黄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参考结论:黄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
5、犯罪未得逞的认定案情:被告人王某为了在女友面前摆阔气,与同厂工人周某预谋盗窃本厂财务科保险柜里的现款。
王某先从本厂偷了一把手枪式电钻,以及钻头和电线,后又准备了改锥、剪刀、胶鞋、手套等作案工具,并偷配了财务科的门钥匙。
一日晚7时许,乘厂内无人,王某用偷配的钥匙打开财务科的门,又用改锥撬开了财务科办公桌的两个抽屉。
因没找到保险柜的钥匙,便用电钻在保险柜的把手附近打了四个孔,企图打开柜子,但未能如愿。
于是,他将保险柜(内有人民币39000余元)搬离现场,藏在楼内地下室旁的小储藏室里,然后去约周某帮忙,意欲砸开保险柜,盗取现款。
周因盗窃受过处分,没敢同去。
次日,工作人员发现财务科被盗,当即报案。
警察在小储藏室发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现款原封未动。
直至一年半后,同案人周某供出真情,始得破案。
争议问题:王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参考结论:王某的行为是盗窃未遂。
6、犯罪的未完成案情:①王某于夜间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某的手表,刘某随后趁机夺走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了手表。
②王某、张某夜里赌博输钱后回家路上起意抢劫。
从后面追上一妇女扭住其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语言威胁,迅速抢走手表和提包。
二人离去时,回头看了一下,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二人大惊,遂装说“开玩笑”将手表和提包还回被害人。
争议问题:以上案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的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参考结论:以上案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犯罪既遂。
7、共同犯罪与连累犯(1)案情:被告人高某、付某、王某、李某、刘某等人,在某火车站工业站车间,以上车掀货等手段,单独或合伙交叉作案,盗窃铁路运输物资。
被告人陈某经常收购上述被告人盗窃来的物资,且已经意识到这些物资是道歉所得的赃物。
一日,付某、李某盗窃铜板,仍出货场墙外,第二天取时发现丢失。
当天付某、李某找到陈某,要其当晚在货场墙外等着拉盗窃的铜板,陈某同意。
当晚三人实施盗窃犯罪,并由陈某拉走赃物转卖。
争议问题: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参考结论: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8、共同犯罪与连累犯(2)案情:被告人韩某、李某与金某在游玩返回时,见山坡有一群羊(27只,属某兵团所有,价值5120元)无人看管,韩某提出将羊赶走,李某、金某表示同意,三人即把羊赶到某地隐藏起来,并由李某回家取路费后再将羊赶往外地销赃。
李某取了路费返回途中,顺便叫上被告人熊某,告知其刚才从山坡上赶出了一群羊。
李某、熊某与韩某、金某会合,次日一起将羊运往外地销赃。
争议问题: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参考结论:法院认定熊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9、共同犯罪与连累犯(3)案情:被告人程某、周某相约一起去北京打工。
在列车上,周某觉得很闷,又不想睡觉,在列车上到处走动。
凌晨2时左右,周某提着一个手提箱慌慌张张跑回来,对程某说:“快,快把车窗打开,把箱子扔出去,后面有人。
”程某见状,即迅速起身把车窗打开,把箱子仍出窗外,之后把自己的棉大衣罩在周某头上,让其趴在茶几上装睡。
当失主张某等人追到,问程某是否见到一个拿手提箱的人时,程某向前指了指,引张某等人向别的方向继续追去。
这时列车刚好到站,两被告人迅速下车逃走,并找到仍出窗外的手提箱。
争议问题:周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参考问题: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10、主犯与从犯(1)案情:唐某、秦乙路过杨某家,见室内有兰草,入室踩点后,回到住地。
唐某对吴某、秦甲、秦乙说杨家的兰草值钱,便共谋去偷。
一日,唐某将正在睡觉的吴某、秦甲、秦乙叫醒共同实施作案。
由吴某翻墙进入杨家,秦甲在外接应,得手后秦乙将赃物隐藏于附近的饲料厂内。
争议问题:唐某在本案中是主犯还是从犯?参考结论:唐某在本案中是主犯。
11、主犯与从犯(2)案情:廉某向其女友赵某提出,绑架当地某材料厂厂长刘某之子刘甲做人质,勒索钱财,赵某同意。
次日,廉某、赵某一起找到王某,预谋绑架一事,王某表示同意。
行动时,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去找廉某。
于是廉某又找到李甲共谋绑架刘甲,李某同意。
由李甲去学校骗出刘甲后,廉某与李甲一起绑住刘甲,并驾驶摩托车把刘甲挟持到某村,由李甲看守。
廉某把事先写好的恐吓信交给刘乙、张某,由赵某引路,将恐吓信贴在刘某家的门上。
争议问题:赵某在本案中是主犯还是从犯?参考结论:赵某在本案中是从犯。
12、共同犯罪中的身份问题案情:严甲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某营业所出纳员兼金库保管员后,了解到本所金库守卫员晚上10点钟上岗,中间有近5个小时无人守卫,认为有机可趁。
严甲邀约其胞兄严乙密谋盗窃本所金库,严乙表示同意。
几天后,严乙又邀约金某共同盗窃金库。
到约定日,严甲按约定打开寝室内的电灯,暗示可以行动后,到本所三楼参加打麻将,并有意让当晚值班守库的彭某“挑土”。
由严乙放风接应,由金某潜入所内盗窃。
争议问题:严乙和金某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参考结论:严乙和金某构成贪污罪。
1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1)案情:陈某与杨某有矛盾,准备伺机报复。
陈某找到袁某,让其帮助弄残杨某,至少弄瞎一只眼睛,许以报酬1000元,还提供杨某的住址、家庭成员以及杨某的生活规律等。
袁某答应后并未亲自动手实施,又委托同村的曾某、黎某承担此事。
曾某提出要价800元时,袁某认为自己从中获利太少,则向陈某提出加价到1500元,并声称找到专门做这种生意的人,弄死人都很容易。
陈某害怕事情闹大,表示暂缓进行。
当晚曾某蒙面窜到陈某家,声称“青龙帮”帮徒,要陈某把钱准备好,办事后即来取钱。
陈某心中恐惧,答应以1000元了结此事,交个朋友,并不做弄残杨某的事。
曾某利用陈某胆小的弱点,又两次来到陈某家索要900元,并准备再索要部分钱后即向杨某下手。
陈某害怕事情闹大,也担心经济上受损失,遂报警。
争议问题:陈某、袁某教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参考结论:陈某、袁某教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中止,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
14、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2)案情:夏某受陈某所托准备搞些汽车轮胎,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
并邀同厂李某一起干,李某同意。
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
配好钥匙交个夏某后,两人约好时间作案。
约定当天,李某下班后左思右想,临时打消了犯罪意念,未按约定时间去行窃。
当晚,夏某见李某迟迟不来,遂一人用李某所配制的万能钥匙打开房门后,盗出4只轮胎。
争议问题:李某在与夏某共同盗窃行为中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
参考结论:李某在与夏某共同盗窃行为中是犯罪既遂。
15、正当防卫(1)案情:牛某在某市市场卖布头,与李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为避免事态扩大,收拾部分布头急忙离开市场。
几小时后,牛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头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
李某追上去击打牛某面部,将牛某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牛某的眼皮,但牛某未还手。
接着李某用右手臂夹住牛某的颈部继续殴打牛某。
牛某身体瘦小,挣脱不开,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乱捅。
将李某右手臂捅伤,但李某仍未停止对牛的殴打,牛某又将李某的左腹部捅伤,李某才将牛某放开,牛某也没再捅李某。
随后牛某将刀交给赶来的市场管理人员,次日自首。
后李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争议问题:牛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参考结论:牛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16、正当防卫(2)案情:张甲、陈甲与某建设兵团保卫科副科长张某等人产生矛盾,遂开始对其进行行凶报复,在报复过程中,二人还不断伤害无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