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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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徐职称[200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程序〉的通知》(苏职改字[1991]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在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符合国家或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主要是: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

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

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它方面的材料;

7、免冠二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资格证书用);

8、《送评材料目录》。

申报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对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核实人签字,并由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八条个人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有关证明、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在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业绩成果、考核结果三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负责接受送审材料并进行认真复核,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评审委员会。

对申报条件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对超过规定申报时间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机构(单位),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同意后,应当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市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省有关部门评审;部、省属驻徐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市代评的,可以向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其职责是,接受相应的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评定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专业(学科)组建。

徐州市所属地区或单位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权,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第十四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规定的专业(学科)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中遴选。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及任期内须调整其成员,并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库应由3一5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评审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每个专业(学科)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要按照该专业(学科)人员分布情况而定,一般应在10人以上。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库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独立思考,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己获得本系列(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组成。选择评审专家库成员时,要注意专业(学科)、部门和地区分布,不能过于集中。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45岁以下的专家应占评审专家库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评审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评审组织中任职。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活动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5月——8月进行。

第十八条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在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从评审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成员,

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同时,在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5名以上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评审活动要预先申报。评审对象花名册等有关材料须在评审委员会开会之前15天报在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预审,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5天将《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报上述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学科)评议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根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凡是破格晋升的申报者、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分辨核实者以及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辨才能判定水平的,应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对象送评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的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评审申报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评审申报表上签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对评审未获通过的对象,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议程、委员或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告、花名册、评审申报表、软盘等材料),应由被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后应在20天内上报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审批。

评审结果批复后,颁发由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评审未获通过或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职称工作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专业(学科)评议组与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守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执行委员、评议组成员的姓名、地址,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未公布的评审结果,不得泄露;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六条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以及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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