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1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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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试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15年11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要求,引导该类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式,指导相关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措施指空间布局调整、室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防保障设置等相关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传统木结构体系的民居类文物保护单位。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同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效益优先的保护利用原则。以尊重文物为前提,适应经济社会现状,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惠及百姓民生,实现文物建筑的活态保护。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尊重文物建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应改变、损坏、遮挡文物建筑的主要价值载体和特征要素。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状,重点是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结构体系、特色构件和主要空间格局。

第七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可结合现状不合理的改动部位设置,如结合现状铝合金门窗部位改善采光通风。对现状已拆除并对文物建筑价值影响较小的部分如板壁等,可根据使用需要暂时不做修复。

第八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保证必要性、有效性、可逆性,做到最小干预,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为前提,降低利用强度,并在必要时可进行移除。

第九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采用的材料、设备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并符合防火防潮等要求。安装方式应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

三、居住功能

第十条 鼓励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延续居住功能,通过保护利用更好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改善民生,体现作为建筑基本属性的使用价值。相关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厨卫设置、设备提升、安防保障等。

第十一条延续居住功能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尽量体现建筑的传统风貌特征,保护展示梁、柱等受力构件以及石雕、木雕、隔扇等体现主要价值的特色构件。

第十二条 空间

延续居住功能的房间布置不应破坏原有的空间主次关系,保护并尽量利用走廊、楼梯等原交通组织空间。

(一) 房间布置应与建筑原空间特性如柱网、层高、开间等相匹配,天井、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应延续其公共属性。

(二) 原则上不得增设楼梯。现状已增设的应逐步拆除,因使用需要暂时保留的应与建筑风貌协调。

(三) 现状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通常空间局促,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楼梯下方、窗台下方等空间。

(四) 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尤其应保证天井、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的环境整洁、卫生,不能擅自搭建、加建建(构)筑物,不能任意堆放物品、倾倒污废水,同时注意衣物晾晒整齐、人畜分离。绿化景观不能破坏原状铺地以及花坛、植物等原状景观环境要素 。

第十三条 构架

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结构体系,与结构构架相关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必须保证结构安全。

(一)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尽可能避免与原结构体系交接,若确需与结构体系交接,应采用可逆方式。

(二) 新增家具、隔墙等荷载宜轻质、分散布置。确需新增的砖隔墙、厨房设施等较重荷载只可设置在一层区域,其基础设置不可影响原状地面、建筑基础。

第十四条 地面

(一)公共区域应保护利用原状地面,原状地面已缺失的应予以修复。

(二)套内区域应保护并尽量利用原状地面。确需新增的地面不得影响原状地面,并应遵循可逆原则。

第十五条 屋面

保护屋面的传统做法、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宜设置保温层、防水层。传统屋面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翻修,缺损瓦件应及时采用原材料补齐。

第十六条立面

(一) 保护立面风貌,不得在立面擅自封堵或新开门窗洞口。原则上现状已改动门窗应按原状修复,若其对风貌影响轻微,可根据采光通风等实际使用需求维持现状,但应注意风貌协调。

(二) 相关设备应尽量设置在公共隐蔽处,不应直接装设在主要外立面以及沿天井立面的重要位置。相关管线应避免敷设在外立面。

第十七条隔断

保护原状隔断,原状隔断已缺失,并对文物建筑空间格局影响较小的,可根据使用需要,暂不修复。移除现状已改动的隔断前,应保证相关梁架结构安全。

第十八条吊顶

原则上不应增设上人吊顶。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不宜增设吊顶,套内空间可局部设置。吊顶设置应避免遮挡艺术价值较高的天花、藻井等部位,吊顶安装不得破坏文物建筑构件。

第十九条油饰断白

(一) 油饰:木构架、木构件等应维持现状,避免涂刷。补配的木构件应尽量选择同色调,与原构件风貌协调。

(二) 断白:保护墙体原粉刷,原粉刷小面积脱落的宜维持现状,大面积脱落的宜采用原材料、原工艺修复。保护彩绘墨线,彩绘墨线区域不应凿洞开口或被遮挡。

第二十条厨卫

厨房卫生间宜多户集中设置一处,条件允许时,可每户设置一厨一卫。厨卫应优先选择设在文物建筑外部,若确需置入建筑内部,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次要、隐蔽位置。

厨卫装修、设施安装不得破坏原状隔断。换气扇应避免直接嵌入板壁或墙体。相关管线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一) 厨房:保护利用传统灶台、烟囱。若厨房位于建筑内,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与木构件设置防火阻隔,新增排气管道需采用阻燃材料,并与木构件保持安全距离。

(二) 卫生间:若卫生间位于建筑内,应做好相关隔断、地面、楼面的防水、防潮处理以及卫浴管道设施的防渗漏处理。宜将卫生间设置在一层,若设在二层,应进行结构承重安全检测。优先采用整体卫浴系统。

第二十一条 管线

(一) 管线走线应选择相对隐蔽及安全的位置,尽量沿木构件阴角敷设,并与装设部位色彩统一。

(二)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穿过墙体、楼板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三) 除原状为灰土地面外,给排水管线布置应避开原状地面,管沟开挖不得破坏保存完好的原状地面,并确保文物建筑结构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备

设备的选择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避免体积过大或重量过重。避免震动较大的设备与木构架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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