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1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技术指南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技术指南一、前言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拥有丰富的传统村落资源。
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浙江省制定了传统村落保护技术指南,旨在指导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和文化特色,促进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传统村落保护的意义浙江省的传统村落是中国传统村落的典型代表,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和独特的建筑风格。
保护传统村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保护传统村落的独特风貌和历史文化,使其成为历史和文化的见证;另一方面,传统村落的保护还可以促进乡村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增加村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三、传统村落保护的原则和目标传统村落保护的原则是尊重历史和文化、保护原貌和风貌、保留传统技艺和生活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传统村落保护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个目标:1.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包括建筑和文化景观等。
2.保护传统村落的环境和生态,保持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促进传统村落的传统技艺和生活方式的传承和发展,激发村民对传统文化的自豪感。
4.促进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收入水平。
四、传统村落保护的技术指南1.保护传统建筑保护传统建筑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要内容。
要尊重和保护传统建筑的原貌和风貌,同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维护工作。
在修复传统建筑时,要尽量使用传统材料和技术,保持建筑的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
2.恢复传统街巷传统村落的街巷设计和布局是其独特魅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恢复和保护传统村落的街巷,保持其原有的布局和风貌,修复古老的街巷建筑和景观,同时适当增加一些公共设施,提升街巷的功能和舒适度。
3.保护传统文化遗产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是其宝贵的一部分,要进行保护和传承。
要保留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鼓励村民继续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同时建立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机制,将传统文化融入到村落的旅游和文化产业中。
4.发展乡村旅游和文化产业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与乡村旅游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杭政办[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为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已公布的杭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二、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现状等,将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分为四类进行保护。
具体保护要求如下:(一)历史文化价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作为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保护标准如下:1.严格保护现存的历史信息与原物质载体。
有依据地恢复被改动的部分,增加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本着最低干预的原则,适度改善基础设施。
2.不得改变所有原立面、屋顶造型和做法。
可以清除后期添加的无历史文化价值的部分,有依据地恢复原立面。
3.不得改变平面的外围尺寸与布局。
不得改变承重墙、主要隔墙位置和层高,不得拆除或加设隔墙和隔层。
确需在次要空间增加或拆除隔墙的,必须遵循可逆性和可识别性原则。
不得随意改变原装修尺寸、位置和构件。
不得改变内部装饰风格,不得改变或损毁保存较好的原装饰物。
4.不得进行非加固性结构改动。
原则上不得改变原结构,如确需加固,应遵循可逆性原则和可识别性原则。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3、深入调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 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3 传统村落档案编制 ............................................................... 21
3.1 档案编制原则........................................................................................ 21 3.2 档案编制框架........................................................................................ 21 3.3 档案编制调查内容与要求..................................................................... 21 3.4 档案编制成果制作与管理..................................................................... 27
前言
为规范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工作,建立适应我省的传统村落规划编 制体系,科学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编制组在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4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 落档案编制、附则。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15年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15年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浙文法〔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2015年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文法〔2015〕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我厅对2014年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文明办、共青团浙江省委转发《文化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5〕29号,统一编号ZJSP22-2005-0001)2.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文市〔2005〕61号,统一编号ZJSP22-2005-0002)3.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网吧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文督〔2006〕21号,统一编号ZJSP22-2006-0001)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统一编号ZJSP22-2007-0001)5.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卫生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文明办、浙江省综治办、共青团浙江省委转发《文化部等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7〕9号,统一编号ZJSP22-2007-0002)6.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8〕44号,统一编号ZJSP22-2008-0001)7.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距离测量基点问题的复函(浙文市〔2009〕30号,统一编号ZJSP22-2009-0001)8.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9〕75号,统一编号ZJSP22-2009-0002)9.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浙文法〔2010〕43号,统一编号ZJSP22-2010-0001)10.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加强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文社〔2011〕18号,统一编号ZJSP22-2011-0001)11.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平台应用的通知(浙文公共〔2013〕69号,统一编号ZJSP22-2013-0001)12.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浙文市〔2014〕11号,统一编号ZJSP22-2014-0001)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6〕24号)2.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06〕34号)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网吧连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文市〔2010〕69号)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网吧总量布局第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9〕39号)2.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全省网吧总量布局第一阶段规划的实施意见(浙文市〔2009〕61号)3.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下达《浙江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文市〔2010〕7号)本通知自2015年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适度开发,努力实现传统村落活态保护、活态传承、活态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保护,活态传承。
坚持村落空间、历史和价值完整性的有机统一,做到村落结构肌理保护与山水格局保护并重,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重,生产生活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方式保护并重,力求见人、见物、见生活。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坚持保护第一,做到能保即保、应保尽保,整体保护、全面保护。
同时,注重合理发挥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努力实现以保护促发展,以发展强保护。
——居敬行简,最少干预。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传统,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不搞大拆大建,防止嫁接杜撰,为自然“种绿”,为村落“留白”,努力做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着眼于传统村落的地域条件、文化特征、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和发展模式,切忌保护发展模式简单化、单一化,避免千篇一律、千村一面。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整治及再利用导则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整治及再利用导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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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传统风貌建筑的定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09•【字号】建村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5〕17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根据省政府深化完善村庄规划设计,打造千村“浙派民居”目标任务要求。
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深化完善村庄规划设计,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是推进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中心村风貌提升、千村“浙派民居”改造及“无违建村”创建的重要保障。
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代拟稿)》(见附件2),认真做好村庄规划设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一)抓好村庄规划设计根据各地村庄规划设计情况摸底评估调查,全省有2428个村未编制村庄规划,有3314个村经评估需修编村庄规划,有779个中心村需编制村庄设计。
今年的目标任务要求如下:1.全面完成未编制村庄规划的2428个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2.全面启动经评估需修编村庄规划的3314个村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各县市上报的数量,分三年修编完成,其中2015年完成1002个村的规划修编工作。
3.全面启动需编制村庄设计的779个中心村的编制工作,按照各县市上报的数量,分三年编制完成,其中2015年完成252个中心村的编制工作。
各地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抓好村居设计对去年全省开展村居设计竞赛活动获奖的68套优秀设计方案,各地要按照“定型、上网、对接、落地、推广”的要求,推进获奖村居设计方案的落地。
同时,各地要围绕“千村浙派民居”的打造要求,结合当地地域文化特色,完善农民建房通用图集,增加符合浙派民居要求的图集,鼓励农民建房选用。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图则》征询公众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图则》征询公众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5.08.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
则、图则》征询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引导全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向及技术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委托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制定了《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图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8月11日至8月17日
联系地址:杭州市教场路浙江省文物局文物处
邮政编码:310006
联系电话:*************、88869347(传真)
电子邮箱:****************
浙江省文物局
2015年8月11日附件: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图则(征询意见)。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浙文社[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文社[2007]48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更有实效地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除省确定的试点地区之外,各市可开展分层、分级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附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组织难度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探索性的特点,浙江省文化厅决定在若干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通过试点地区的努力实践,探索保护工作的规律和保护工作机制,为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为全省面上的工作提供借鉴和示范。
一、综合试点工作目标从实际出发,从宏观管理角度,从组织保障、工作突破口、保护新途径等方面入手,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难题,在解决问题中推动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和保护体系,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2.4 以人为本原则
在保护历史建筑价值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现代生活、功 能的需求,弘扬传统文化。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应兼顾居民生活使用的需求,切 实改善人居环境。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强调社会效益优先,服务于大众。
2.5 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
应以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和耐久作为保护利用措施实施的根本,在此基础 上,采用适度的保护利用方式以及适用、绿色、可识别的保护利用措施,避免对 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
2. 基本原则
2.1 价值导向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2 真实性、完整性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3 保护与利用兼顾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4 以人为本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5 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2 编制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3 主要任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4 适用对象及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已撤销),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23•【文号】建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旅游委(局):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传统村落名录和开展传统民居调查、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等要求,做好2015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2015年重点将前两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以前年度尚未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村落纳入支持范围。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旅游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要求,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申请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文件连同村落档案、规划和项目需求表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7部门)。
有关项目应在相关资金补助范围内,并经资金管理部门同意。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同时按要求另行上报。
二、继续开展传统村落补充调查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传统村落补充调查和推荐上报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20号)要求,继续抓紧开展传统村落补充调查,着重调查前三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尚未覆盖的地域和民族,并在传统村落调查信息系统()登记信息,重点是完善村落全貌、主要街巷、重要传统建筑的照片和文字说明。
浙江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号】浙文物发〔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浙江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火设计
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文物发〔2015〕10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浙江省博物馆: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函〔2015〕371号),这是推进文物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规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现转发给你们。
请在各地推进文物平安工
程、实施“文物消防百项工程”和落实文物安全消防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执行。
为提高相关设计方案的规范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可直接提供给消防规划设计机构,并把相关的要求落实在设计方案中。
浙江省文物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关于印发<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
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
浙江省古道保护修复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古道保护修复工作,根据《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区域内符合《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规定的古道。
第三条古道保护是指为保存古道本体、附属设施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护其历史信息及价值。
古道本体是指古道路径实物遗存。
古道附属设施是指沿途的关隘、驿站、古亭、古桥、古碑等相关历史文化遗存。
古道修复是指对古道本体和附属设施及环境的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古道本体、附属设施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以及为古道保护而增设的配套设施和其他设施等。
重点修复包括恢复古道本体、附属设施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第四条古道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修复涉及依法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时,应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保护修复原则第五条原真性原则。
文化遗产保存原状、保存现状与历史信息的真实状况。
古道本体的保护修复应当按照原材料、原形制、原结构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其历史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
审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
保护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
第六条完整性原则。
古道是呈线状、链状分布的遗产族群,是沿线所有物质、非物质文化遗存的集合,古道线路整体的价值要大于其各部分的价值之和,具有通过整体而获得文化重要性的特点。
古道的保护修复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古道价值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包括古道本体、附属设施、赋存环境、相关的物质文化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存。
第七条科学性原则。
保护修复应当注重科学性和专业性,保护修复工程方案设计和工程验收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林业、建筑、规划、文物等专业人士组成。
浙江省旅游居住建筑“平急两用”技术导则(试行)2024.docx
浙江省旅游居住建筑“平急两用”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王渊张睿马红莉蒋单强黄育斌吴昕郑贝特审核人员:蒋骥封素芬杨键金波刘莹林鑫卢菊仪骆敏杨栋梁王相华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 选址与总平面......................................... 5-4.1选址 ............................................. 5-4.2总平面 ........................................... 5-5 土建............................................... 6-5.1建筑.............................................. 6-5.2结构 ............................................. 7-6 设备................................................. 8-6.1给水排水 ......................................... 8-6.2通风与空调 ....................................... 9-6.3电气 ............................................ 10-6.4智能化 .......................................... 11-7 JC ....................................................................................... 13-8平急转换.............................................. 14-引用标准名录 ........................................... 15-1.0.1为提升浙江省大城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指导大城市的旅游居住建筑“平急两用”的建设,制定本导则。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110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文物发〔2015〕110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良渚遗址管委会,西泠印社社委会,省直各文博单位,有关高校及科研院所: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区域创新联盟(浙江省)共建协议书》,我局决定面向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2015年度“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以我省文物保护科技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研究内容,涉及考古调查和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等领域的科技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以及创新联盟相关平台建设,重点研究方向详见《2015年度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项目指南》(附件1)。
2.浙江省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优先资助能在浙江省内见效的体现多学科交叉集成、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文物保护科技研究,鼓励区域创新联盟各成员单位开展协同攻关,对于增强浙江省文博单位科研实力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项目负责人已承担省文物保护资助课题且尚未上报结项者,原则上不得作为申请人申报新项目;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课题一般不能超过2项。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文物函〔2015〕7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文物函〔2015〕7号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文物局(文物处),杭州市园文物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莫干山管理局:为加快我省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进程,完成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任务,现就开展第六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5年6月底之前完成全省第六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任务。
2015年12月底之前完成全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任务。
二、进程安排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在2015年3月底之前,完成余下全部的第六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工作任务。
我局将于2015年4月召开专家审查会议。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在2015年8月底之前,完成余下全部的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工作任务。
我局将于2015年9月召开专家审查会议。
三、档案编制主体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编制工作由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编制。
如遇特殊情况,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提请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四、联系人1.省文物局赵勇,联系电话:*************;2.省考古所冯宝英,联系电话:*************。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的通知-浙文公共〔2015〕1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的通知
浙文公共〔2015〕1
根据《浙江省“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实施方案》要求,2014年,省古籍保护中心开展了首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和古籍修复站的评选工作。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同意,确定杭州图书馆、绍兴图书馆为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浙江大学图书馆等11家单位为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站,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入选单位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继续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切实做好古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附件:1.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名单
2.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站名单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1月5日
附件1
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中心名单
1.杭州图书馆
2.绍兴图书馆
附件2
第一批省级古籍修复站名单
1.浙江大学图书馆
2.嘉兴市图书馆
3.云和县图书馆
4.杭州市余杭区图书馆
5.宁波市图书馆
6.余姚市文物保护管理所
7.温岭市图书馆
8.绍兴市上虞区图书馆
9.台州市黄岩区图书馆
10.缙云县图书馆
11.临海市图书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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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试行)浙江省文物局2015年11月一、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要求,引导该类建筑的保护利用方式,指导相关技术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技术措施指空间布局调整、室内环境改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防保障设置等相关技术措施。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传统木结构体系的民居类文物保护单位。
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同类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传统建筑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适应性、安全性、社会效益优先的保护利用原则。
以尊重文物为前提,适应经济社会现状,满足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惠及百姓民生,实现文物建筑的活态保护。
二、基本原则第五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尊重文物建筑,不得破坏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应影响文物建筑的传统风貌,不应改变、损坏、遮挡文物建筑的主要价值载体和特征要素。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状,重点是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结构体系、特色构件和主要空间格局。
第七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可结合现状不合理的改动部位设置,如结合现状铝合金门窗部位改善采光通风。
对现状已拆除并对文物建筑价值影响较小的部分如板壁等,可根据使用需要暂时不做修复。
第八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保证必要性、有效性、可逆性,做到最小干预,以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为前提,降低利用强度,并在必要时可进行移除。
第九条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采用的材料、设备设施的体量、形式、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并符合防火防潮等要求。
安装方式应保证文物建筑的安全。
三、居住功能第十条 鼓励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延续居住功能,通过保护利用更好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改善民生,体现作为建筑基本属性的使用价值。
相关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厨卫设置、设备提升、安防保障等。
第十一条延续居住功能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尽量体现建筑的传统风貌特征,保护展示梁、柱等受力构件以及石雕、木雕、隔扇等体现主要价值的特色构件。
第十二条 空间延续居住功能的房间布置不应破坏原有的空间主次关系,保护并尽量利用走廊、楼梯等原交通组织空间。
(一) 房间布置应与建筑原空间特性如柱网、层高、开间等相匹配,天井、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应延续其公共属性。
(二) 原则上不得增设楼梯。
现状已增设的应逐步拆除,因使用需要暂时保留的应与建筑风貌协调。
(三) 现状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通常空间局促,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楼梯下方、窗台下方等空间。
(四) 延续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筑尤其应保证天井、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的环境整洁、卫生,不能擅自搭建、加建建(构)筑物,不能任意堆放物品、倾倒污废水,同时注意衣物晾晒整齐、人畜分离。
绿化景观不能破坏原状铺地以及花坛、植物等原状景观环境要素 。
第十三条 构架不得改变文物建筑原结构体系,与结构构架相关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必须保证结构安全。
(一) 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尽可能避免与原结构体系交接,若确需与结构体系交接,应采用可逆方式。
(二) 新增家具、隔墙等荷载宜轻质、分散布置。
确需新增的砖隔墙、厨房设施等较重荷载只可设置在一层区域,其基础设置不可影响原状地面、建筑基础。
第十四条 地面(一)公共区域应保护利用原状地面,原状地面已缺失的应予以修复。
(二)套内区域应保护并尽量利用原状地面。
确需新增的地面不得影响原状地面,并应遵循可逆原则。
第十五条 屋面保护屋面的传统做法、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宜设置保温层、防水层。
传统屋面应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翻修,缺损瓦件应及时采用原材料补齐。
第十六条立面(一) 保护立面风貌,不得在立面擅自封堵或新开门窗洞口。
原则上现状已改动门窗应按原状修复,若其对风貌影响轻微,可根据采光通风等实际使用需求维持现状,但应注意风貌协调。
(二) 相关设备应尽量设置在公共隐蔽处,不应直接装设在主要外立面以及沿天井立面的重要位置。
相关管线应避免敷设在外立面。
第十七条隔断保护原状隔断,原状隔断已缺失,并对文物建筑空间格局影响较小的,可根据使用需要,暂不修复。
移除现状已改动的隔断前,应保证相关梁架结构安全。
第十八条吊顶原则上不应增设上人吊顶。
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不宜增设吊顶,套内空间可局部设置。
吊顶设置应避免遮挡艺术价值较高的天花、藻井等部位,吊顶安装不得破坏文物建筑构件。
第十九条油饰断白(一) 油饰:木构架、木构件等应维持现状,避免涂刷。
补配的木构件应尽量选择同色调,与原构件风貌协调。
(二) 断白:保护墙体原粉刷,原粉刷小面积脱落的宜维持现状,大面积脱落的宜采用原材料、原工艺修复。
保护彩绘墨线,彩绘墨线区域不应凿洞开口或被遮挡。
第二十条厨卫厨房卫生间宜多户集中设置一处,条件允许时,可每户设置一厨一卫。
厨卫应优先选择设在文物建筑外部,若确需置入建筑内部,宜设置在一层靠外墙的次要、隐蔽位置。
厨卫装修、设施安装不得破坏原状隔断。
换气扇应避免直接嵌入板壁或墙体。
相关管线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一) 厨房:保护利用传统灶台、烟囱。
若厨房位于建筑内,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与木构件设置防火阻隔,新增排气管道需采用阻燃材料,并与木构件保持安全距离。
(二) 卫生间:若卫生间位于建筑内,应做好相关隔断、地面、楼面的防水、防潮处理以及卫浴管道设施的防渗漏处理。
宜将卫生间设置在一层,若设在二层,应进行结构承重安全检测。
优先采用整体卫浴系统。
第二十一条 管线(一) 管线走线应选择相对隐蔽及安全的位置,尽量沿木构件阴角敷设,并与装设部位色彩统一。
(二)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穿过墙体、楼板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三) 除原状为灰土地面外,给排水管线布置应避开原状地面,管沟开挖不得破坏保存完好的原状地面,并确保文物建筑结构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备的选择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避免体积过大或重量过重。
避免震动较大的设备与木构架直接连接。
(一) 电表箱及弱电总箱:宜以院落为单位集中设置,设置位置应避开外立面及对风貌影响较大的沿天井立面。
(二) 晾衣设施:应采用可移动式,避免直接安装于建筑立面,避免利用建筑构件承重。
(三) 照明: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选择重量轻、发热量小、高效节能的灯具。
灯具与木构件本体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较重灯具直接悬挂于建筑构件。
(四) 空调:室外机应选择靠阴角或屋檐下等光线较暗的位置设置。
避免与木构架直接连接,引起构架震动。
空调相关管线管道设置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防(一) 用火安全:建筑及其周边禁止堆放易燃物品、搭设灶台、设置烛台、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厨房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第二十条的相关要求。
电气线路应有防潮、防火保护。
线路中需设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宜采用耐火阻燃铜导线,并设金属套管保护。
电器设备与木构件之间应保证安全距离或设置防火阻隔。
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二) 消防报警:厨房应设置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及可燃气体探测系统,除卫生间以外的其他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有条件时,应设置联网式消防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各类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内。
(三) 消火栓:按要求合理设置消火栓,配置软管卷盘、消防水枪、消防水带。
消火栓的设置方式和位置应符合方便使用、有利灭火、便于管理的原则。
(四) 灭火器:公共空间及厨房内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单套住宅应单独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器宜放入灭火器箱后置于地面。
(五) 人员疏散: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公共区域、走廊、楼梯间、出入口等应设置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疏散通道应保证宽度,不堵塞,不堆积杂物。
(六) 防盗:优先采用监控系统防盗,线路设置应符合本条(一)中的相关要求。
尽量不设或少设防盗门窗,若确需设置,应将防盗设施设在门窗内侧,避免对立面影响过大。
监控设备宜采用低压供电。
四、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 其他用途是指在保护文物建筑的基础上,对建筑功能进行调整,作为除居住以外的其他用途,包括文创办公、中小商业、特色餐饮、住宿等。
第二十五条 其他用途保护利用方向的确定必须以文物价值为核心,综合考虑建筑可利用因素以及所处区域环境影响因素,包括空间尺度、结构安全及承载力、室内环境现状、基础设施现状、防灾性能、建筑所处的区域位置、交通可达性、市政设施和在区域中的功能作用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不得改变建筑原结构体系,并应适应原结构性能,保证结构安全。
(一)与结构安全相关的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进行评估,实施后根据需要进行定期监测。
(二)保护利用技术措施应尽量减小新增荷载,确需的较重荷载宜设于一层或设置独立承重系统,以符合建筑安全要求。
(三)新增设备设施应注意与主体结构的交接关系,避免损伤建筑本体。
第二十七条 空间布局调整应符合空间适应性、结构安全性要求,充分尊重原状空间柱网、层高、开间等特征,保留原状空间关系、交通组织。
(一)保护体现特殊传统工艺(如砖砌、夹竹板泥墙)、决定主要空间格局以及有其他保护价值的原状隔断。
(二)因利用新增的分隔优先采用轻质隔断,其色彩、材质应与建筑协调。
(三)空间布局调整应避免破坏原状空间的主次关系,以及天井、巷弄、廊道、堂屋等公共空间的传统风貌。
(四)保护并尽量利用原状楼梯。
应综合考虑保护利用功能、消防疏散要求等因素,慎重决定是否增设楼梯。
若确需增设楼梯,应采用可逆方式,并与建筑风貌协调。
第二十八条 室内环境改善应统筹考虑文物价值、功能设定、经济条件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技术措施、实施方式。
(一)保护传统的室内环境改善措施,新技术的介入不应破坏传统做法。
新增室内环境改善措施应优先采用传统方式。
(二)鼓励在保护文物建筑的基础上,设置适当措施提高节能效果,降低传统木结构建筑能耗。
(三)应综合文物建筑价值、建筑室内物理环境确定现代保温隔热措施引入的必要性。
尽量结合建筑平面布局充分利用空间隔音满足使用功能的声环境要求。
(四)保温隔热、隔音措施不应对建筑本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引起建筑本体的闷腐、变形,不可遮挡、覆盖整体梁架、主要价值构件。
此外,宜选择兼具保温、隔音作用的材料,其安装措施不得破坏文物构件。
(五)保护利用传统排水系统及防水防潮构造。
新设给排水系统应统筹考虑区域给排水管网,充分结合传统排水体系。
第二十九条 设施提升应兼顾文物本体现实条件及保护利用功能需要,合理选择、设置适宜的技术措施。
(一)作为其他用途的文物建筑不得将用火房间置入建筑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