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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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本政告字[2000]第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本政告字[2000]第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
正文: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0]第9号)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推动我市房屋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全面清缴,特通告如下:
一、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缴工作。

二、凡在我市中心市区从事房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原综合开发费,下同)。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15日内,凡拖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交清拖欠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逾期未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日收取欠费额5‰的滞纳金。

四、对拒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其报竣的工程不予验收、接水、接电。

五、市公用事业、房产、电业、工商、审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清缴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结束——。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泰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4日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强制征收的,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国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心城区东至博阳路、西至京台高速公路、北至环山路、南至青兰高速公路区域内(不含旅游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中心城区其他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由各区、功能区负责(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吉市财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吉市财发〔2021〕19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部门征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执收单位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备案前,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部分。

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6日。

德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

德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

德州市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关于双馨苑项目向教职工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说明各位老师:现就双馨苑项目向教职工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说明如下:一、相关文件(一)新标准2021年12月31日,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21]22号),德州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德价发[2021]114号)中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执行新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具体见下表:项目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小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高层住宅)合计征收标准(元/�O) 33 27 72 132 109 241 文件中还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一次性缴清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配套费不得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二)老规定在2021年1月1日前,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是以开口费的名义由开发商代收,收取标准为:天燃气口开费3000/户(高层住宅),另收300元/户燃气报警设备费;暖气开口费30元/�O,供水、供电增容费由开发商缴纳,不另向消费者收取。

(以下称“老规定”)二、文件解读文件新标准费用不同(水电气暖) 241元/�O 缴纳方不同开发商费用计入方式不同本中不计算在建设成本中收取方式不同计入建设成不直接向消费者收取。

市政部门直接向消费者收取,由开发商代收。

老规定 30元/�O+3300元/户消费者三、双馨苑项目情况我院教职工于2021年12月16日购买房屋,按照当时的老规定确定房价时不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口增容费后期再行收取,因此本次应当收取。

双馨苑项目是2021年1月18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德政发[2021]22号文件和德价发[2021]114号文件的要求,双和公司在2021年9月4日将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上缴德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见附件1、2)。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

二、征收管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套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广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原黄埔区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广州开发区、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及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标准小区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5%;零散项目征收费率为基建投资额的10.5%。

小区项目指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零散项目指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准的面积为准。

四、计算方法配套费=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计算基数×建筑面积×费率。

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大金政发[2006]46号)

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大金政发[2006]46号)

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大金政发[2006]46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我区水、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决定改革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的管理,减轻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将现行部分涉及城市建设的单项收费予以取消,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具体项目包括:水源管理费、水资源增容费、燃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

对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的、设计城市建设的专项收费仍由执收单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城市商品房平均房价10%的规定,为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我区按城区商品房平均价格2300元/m2的8.26%,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即按建筑面积(下同)190元/m2征收。

其具体构成为:1、水资源建设、增容费60元/m2 ;2、燃气气源增容建设费20元/m2 ;3、热源建设费50元/m2 ;4、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10元/m2 ;5、路灯设施建设费5元/m2 ;6、消防设施建设费6元/m2 ;7、公共环境设施建设费5元/m2 ;8、中小学校舍建设费34元/m2 。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及征管程序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日益迫切。

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2024年,我市也着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公众生活中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建设和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支持,政府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口密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了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确保了收费的公平公正。

3.优化征收方式政府推出了线上缴费、自动扣费等便民服务方式,方便了公众的缴费操作。

同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配套费征收中的运用,提高了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建立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了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征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成效评估1.资金投入的增加2024年,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总额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些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市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

2.生活质量的提高公用基础设施的提升,使得我市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居民家中的供水供电情况得到了改善,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广,运营速度也更快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3.城市发展的推动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便捷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社会稳定的增强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29•【字号】宁政发〔1993〕123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1993年5月29日宁政发〔1993〕123号)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拟对宁政发〔1986〕309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收费标准和名称进行调整。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1〕195号、苏财综〔1991〕137号文精神,将“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改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所征收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如城市道路、桥梁等。

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利用原已获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均需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凡建设生产性设施征用土地超过50亩的(含50亩)按土地面积征收,10年之内不再在基范围内征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年以后如有新建、改扩建,仍按建筑面积标准征收。

(二)其余的一律按建筑面积征收。

(三)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另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收费标准:土地类别按《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的规定,将其一、二级地区列为一类;三、四级地区列为二类;五、六级地区列为三类;七级以下地区列为四类(见附件一)。

五、减免办法按《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办法:按土地面积交费的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费的在领取建筑执照前,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珠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珠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珠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正文:---------------------------------------------------------------------------------------------------------------------------------------------------- 关于征收珠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2015年4月16日之后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新出让用地新建(含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依据珠海市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基建投资额制定,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新征收标准核定实施前,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非工业类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工业类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征收,临时建筑按每建筑平方米10元征收。

三、征收程序(一)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征收建筑规模及建筑功能并出具“缴款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办理缴款手续。

(三)建设单位凭缴款收据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结束——。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德政办发〔2023〕11 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3〕11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9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德州天衢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中涉及减免政策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管理部门协助认定。

各级征收部门应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规定,不得随意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2篇)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引言公用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福祉。

为了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____年,我们实施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并进行了相关的管治工作。

下面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

一、配套费征收情况1.1 征收政策和标准____年,我们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和标准。

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买单”,主要征收对象为通过基础设施造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2 征收范围和项目我们根据具体的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领域的基础设施项目。

1.3 征收过程征收过程分为征收准备、公告和征收三个阶段。

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和解释政策,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同时,建立了征收数据管理系统,确保征收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征收效果评估2.1 财政收入增加通过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财政收入得到了显著增加。

这些收入可以用于支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

2.2 资源配置优化征收配套费也可以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

通过推动市场化的机制,可以使资源从高效率的领域流向低效率的领域,提高整体社会效益。

2.3 公平性改善征收配套费可以实现公平的资源分配,让受益者和造福者都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有助于减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公平现象,提高人民的福祉。

三、管治机制完善3.1 政策制定和调整在征收配套费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机制,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正。

3.2 征收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征收数据管理系统,我们可以监督和管理征收过程,确保征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听取和解决各方面的相关问题。

3.3 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我们建立了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征收配套费的情况,并对征收效果进行评估,让公众了解征收的相关信息,并监督征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发[2021]86────────────────────────────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3元收取。

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4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7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含室内部分),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

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西政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为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征收标准、配套范围、征收原则(一)征收范围及用途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居民管道燃气、供水、道路、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非工业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

居民管道燃气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

新建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建筑面积在5万到10万平方米(含10万)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3元;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1元。

新建住宅小区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供水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供热、供气、供水以外的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6元。

2.城市规划区外非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9元,不含供热、供气)。

3.本市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含供水每平方米5元,不含供热、供气)。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92元)。

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区、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或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建设,老式串联供热系统改并联系统的公共立管改造,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根据下一年度配套费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情况,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配套费投资计划草案,提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年度配套费实施方案。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

新疆城市配套设施费的情况说明1. 简介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域,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土地。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疆各城市的配套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

城市配套设施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而征收的费用。

2.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用途城市配套设施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用于新疆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2.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还用于新疆各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学校、医院、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设施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教育、医疗、文化娱乐等需求。

2.3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还用于新疆各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可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3.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方式城市配套设施费的征收方式根据新疆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3.1 一次性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房地产开发商征收一次性城市配套设施费。

这种方式适用于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费用一般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用途而定。

3.2 按面积比例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新建房屋的面积征收城市配套设施费。

征收标准一般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3.3 按房屋交易价格收费一些新疆城市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城市配套设施费。

征收标准一般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比例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4. 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和使用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和使用由各级政府负责。

一般情况下,新疆省政府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各地市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和使用工作。

4.1 管理机构新疆省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城市配套设施费的管理,该机构负责制定征收标准、管理征收工作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韶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在韶关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依法以个人为主体建设的自用住房除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韶关市区是指浈江区、武江区和曲江区的行政管辖区域。

第四条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为韶关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韶关市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

工程基建投资额依据市政府公布实施的“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核定,其中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独立建设的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音乐厅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加油站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基建投资额依据发改部门立项时的建安工程费用核定。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市住管、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并公布后实施。

“韶关市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造价”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性足额征收。

分期建设项目,按以下规定分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㈠以建筑面积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相应分期足额征收。

㈡以立项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分期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首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附上分期建设表,分期建设表上应明确总规模和各期建设规模及其对应基建投资额,总规模和总基建投资额应与建设项目立项一致。

第七条特殊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规定:㈠按规定无需立项且以基建投资额计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投资预算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工程投资预算书为依据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地拆迁收费情况汇报范文

征地拆迁收费情况汇报范文

征地拆迁收费情况汇报范文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也随之展开。

征地拆迁是指国家为了建设公共设施、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或进行城市更新,对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实行征收,对土地上的房屋和附着物实行拆除,并对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费情况一直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来谈谈征地拆迁的收费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拆迁所需费用包括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其中,征地费是指国家为了建设国家利益工程需要实施征地而支付给农民的费用,而拆迁补偿费是指政府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等进行拆迁时,对被征收人进行的经济补偿。

安置补偿费是指政府对于征收范围内的居民进行安置时给予的经济补偿。

其次,征地拆迁收费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收费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征地拆迁收费存在不合理、不透明的情况。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收费中存在强制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给被征收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因此,需要加强对征地拆迁收费的监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针对征地拆迁收费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解决。

首先,加强对征地拆迁收费的监管,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收费的审批程序,确保收费合理、透明。

其次,加强对征地拆迁收费的公开和宣传,让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最后,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收费的申诉机制,让被征收人有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征地拆迁收费情况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只有加强对征地拆迁收费的监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征地拆迁收费问题,让城市化进程更加顺利、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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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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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依据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号’’。

二、征收办法
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定。

三、征收程序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证(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附:《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工程计划处
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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