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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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节刑罚体系概述⼀、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个有机统⼀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由刑、⽣命刑、⾝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由的刑罚⽅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等;⽣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命权利的刑罚⽅法;⾝体刑,⼜称“⾁刑”,是指使⼈残废或者⾁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所有的⾦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法,如罚⾦、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使某⼀权⼒的资格的刑罚⽅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适⽤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是只能独⽴适⽤,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附加适⽤。

⼆是对犯了⼀种罪⾏的某⼀犯罪分⼦,只能适⽤⼀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有两个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也可以独⽴适⽤。

⼆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个,也可以同时适⽤⼏个。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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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 附加刑则两者皆可; (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 不能同时执行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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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不同,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 的需要; • (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 道主义; •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 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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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期徒刑 (1)概念 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特点 A、剥夺人身自由。 B、无期限的剥夺。但并不断绝犯罪分子的改 造前途,因为我国有减刑、假释、赦免的规 定,犯罪分子并非关押至死。 C、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D、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E、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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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 1、概念 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 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A、与罚金选择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 196条 B、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C、可以并处,由审判员选择适用。
• 具体的限制体现如下: • (1)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死 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子; •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的妇女不适用死 刑。 • (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在案件的管辖上,一般死刑案件的 一审应当由中级以上的法院管辖。 • (4)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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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刑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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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A
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
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
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的,但它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
VS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罪犯免除或者减轻 其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决 定特赦。特赦应当公开进行,并由最高人 民法院予以宣布。
赦免
种类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适用于特定 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 特赦适用于特定的罪犯,可以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者部分。
自由刑
有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 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主要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 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
财产刑
罚金
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我国刑 罚中的附加刑。
没收财产
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没有争议或已履行民事责任的财产的 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财产刑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没收 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有时还连带没收犯罪 人的其他财产。
罚方法。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 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 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 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刑罚裁量种类
累犯
自首 缓刑
立功
数罪并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 累犯 动投案,如实供 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 述自己的罪行; 在刑法执行完毕或 或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 者赦免以后,与法 被告人和正在服 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刑的罪犯,如实 之罪的犯罪分子。 供述司法机关还 分为:一般累犯 未掌握本人其他 特殊累犯 罪行的行为。
对于被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的犯罪人,最终有三种 处理结局: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 b.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 不适用死刑,同样意味着不适用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 (3)适用程序 a.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进行一审。
b.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死缓的适用 由于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死刑的一项执行方式, 故作为死刑中的一种过渡性处理 方法,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时, 其最终结果还有待确定。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特点: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 用。单独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制度

指人民法院根基行为人所犯罪行 及形势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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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期徒刑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 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 刑法方法。
1、剥夺人身自由。
2、无期限的剥夺。


3、强迫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羁押期与刑期不发生折抵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 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所谓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 造。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为 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1年。判决前
特 先行羁押期1日折抵刑期1日。 点 3、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或看守所执
行,实行劳动改造。
4、享受一定的待遇,每月可回家 1——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 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 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以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为标准,可分为 :
生命刑——死刑 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能否单独适用为标准,可分为:
主 刑——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独立或附加适用均可
量。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即投放危险物质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分则主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几种类 型的犯罪规定了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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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是故意犯罪,不包含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并没有严重 程度的限定,如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是轻伤, 都应当核准执行死刑;但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 亡,就不能核准执行死刑,而是应当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
2.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之内。在两 年期满后的故意犯罪不能作为核准执行死刑的理由,而是应 当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与新的犯罪实行并罚。
3.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单处、拘役、有期徒刑
1——5年
管制
与管制期相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 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 执行 :公安机关
(四)没收财产 刑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 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
文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
应当附加的两种情况: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 物质)、抢劫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重大的盗窃罪和重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第八章 刑罚体系

第八章  刑罚体系

三、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1.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 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 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时间。其二,投案意志。其三,投案对象。 其四,投案内容。

第二节 累犯




一、概念 二、累犯的分类和条件 (一)一般累犯 成立条件 1、罪质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 3、时间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① 执行完毕 a 指主刑 b 释考验期满 c “缓刑”不能构成累犯(未执行无所 谓完毕) ② 赦免:特赦 (√) 大赦 (×) ③ 受外因刑事处罚,依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则可能构成累犯.
相关司法解释
1998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对“准自首”作了更加严格的界 定,规定“准自首”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其他罪行”。其第2条规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 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 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特殊累犯成立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从重 对累犯不能适用缓
刑和假释
第三节 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 自首可以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 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或余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行为。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方式。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
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
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
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 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 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 方法。
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 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 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 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 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 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 数额、销售金额等等,还要考虑犯罪人的 经济情况。
(五)罚金的缴纳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2、可以附加适用 3、独立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死缓的概念
2、死缓的条件
3、死缓后的处理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 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 加于主刑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 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典第34 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 附加刑。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

最新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教学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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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 状态时,此时混乱代替了法律,处死某些公民变得有必要。
第二节 主刑
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的限制:罪行极其严重者 2.适用对象的限制: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审批的时候怀孕;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 手段特别残忍除外 死缓?羁押流产?羁押怀孕? 3.适用程序限制: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
•应当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
•剥夺犯
罪分子的 1
自由
无期徒刑的特点
•羁押时间 4 不能折抵刑

•终身自由
2
•强迫参加劳 3 动,接受教育
和改造
第二节 主刑
五、死刑
(一)死刑,亦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 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的存废争议:当前废止死刑的主要理论 (1)死刑违背社会契约;(2)死刑是野蛮之刑;(3)死刑对于特殊预防是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 种类
【本章重点问题】
1.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种类
3.主刑的概念和内容
4.附加刑的概念和内容
5.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和种类
【本章关键术语】
刑罚体系 刑罚种类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主刑
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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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概念: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 的总和。
剥夺自由 具有一定期限 强制参加劳动
执行期限
3个月-2 年—3年
执行 机关
公安机关
1个月-6个 月—1年
公安机关
6个月-15 年—20 年—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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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 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类。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 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 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
主刑
主刑的特点 一、管制
1、刑法规定: A、对象:罪行轻微,不需予以关押的犯罪人 B、内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死刑。
是否核准执行死刑取决于在考验期内是否有故意犯罪。注意 二点:
1.只能是故意犯罪,不包含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并没有严重 程度的限定,如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还是轻伤, 都应当核准执行死刑;但如果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 亡,就不能核准执行死刑,而是应当在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无期徒刑。
八.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 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 序列。
我国刑罚的体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由轻到重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般附加刑
驱逐出境
—— 特殊附加刑
学理分类 :在学理上,可以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
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减刑;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 条件的可以缓刑
(四)无期徒刑
1、刑法规定: A、对象: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的罪犯 B、内容:强制教育、劳动改造 C、执行机关、场所:监狱 D、执行结果:终身服刑 符合条件的减为有期徒刑 E、其他: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 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无限额罚金与有限额罚金相结合
3.罚金执行: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减免缴纳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并 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应当”或“可以”,一律应当视 为应当。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 要是指:1.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 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 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 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 刑。
(五)死刑
★我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具体适用
1、刑法规定:
A、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但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除外)
B、方式:死刑立即执行(枪决或注射的方式)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刑期: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D、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E、其他: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 刑期相同 同时执行
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管制刑存废之争
(三)有期徒刑
1、刑法规定: A、对象:适用广泛 B、内容:强迫教育、劳动改造 C、刑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先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D、执行机关、场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 E、其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的,从刑罚执行 完毕开始执行,效力及于有期徒刑执行期间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 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 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 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一罪只能用一种
附加适用的附加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适用必须刑 法分则明文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依刑法总则56、57条规定或 应当适用,或可以适用
一罪可附加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二)罚金 1.刑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罚金数额。
(三)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1. 剥夺权利的内容 :
A.选举权、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 权利
剥夺的方式:同时完全剥夺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单独适用的,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
规定的较轻的罪 附加适用的,适用于刑法总则明文规定的较重的罪
执行死刑
结果 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C、程序:死刑核准程序 D、其他: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存废之争
死缓犯的三种处理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 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数个罚金刑的并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 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 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 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2.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限之内。在两 年期满后的故意犯罪不能作为核准执行死刑的理由,而是应 当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与新的犯罪实行并罚。
附加刑
(一)附加刑的一般问题
1、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一般
驱逐出境
---- 特殊
2、附加刑适用的特点: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对同 一罪可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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