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敲诈勒索罪的成功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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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清楚的了解。本律师对XXX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现就事实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起诉书中事实的意见
(一)所谓“共谋”,被告人等共谋的并非指获取非法利益,而是指工程承包、侵害赔偿、物资销售等所获得的正当收益,只是后来超出了一定限度。因此,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XXX未参与20XX年XX月XX日XXX事件的处理,也未分到钱。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可知,XXX与XXX的证词前后矛盾且相互矛盾,而其他证言仅为猜测,且值得注意的是XXX与XXX 曾因XXX要求他们把XXX钱拿出来分而耿耿于怀,其猜测更不可采信。因此,既无法证明XXX参与该事件,也无法证明其分到了钱。
(三)XXX未指使XXX做XXX。根据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XXX指使其做XXX的(卷二PXXX)。另据XXX证实:“XXX、XXX对XXX 说,这个事情必须解决好,XXX这个人头脑有点儿问题,处理不好
他会去XXX的,然后XXX听到XXX、XXX说的话后就XXX……”(卷三PXXX)。与其他被告人仅为推测的供述相比,前述二人的证言更为可信,这是显而易见的。
(四)XXX在XXX与XXX之间充当协调角色的过程中的确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无奈在《起诉书》指控的后两件事情中事与愿违,以致于有失偏颇,然而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
二、本案系事出有因,且系合法之因+不特定权利
行为人面对特定权力受到侵害时行使自救互救的行为是能被普遍理解的,是一种互助与和谐的表现,尤其在乡里乡亲中较为常见。当然,如果行为人索要的金钱数额大大超过了正当的权利数额,才能对“溢出”的部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认定为涉案金额。
(一) 201X年XX月XX日,XXX事件中,漏油及燃烧对土地造成损害是事实,这也正是XXX管理人员不希望因环保部门介入而扩大损失,转而愿意通过支付相对较少的钱平息此事的根本原因。这从XXX工作人员无意中说到的不希望报环保部门的话中可知。当然,对土地的损害究竟有多大,这需要鉴定。
(二)201X年XX月XX日,XXX事件原本是一个普通民事事件,至多是一个治安案件,乡里乡亲相互帮衬是可以理解的,XXX管理人员保护员工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在理解与情理间便产生了冲突,以致于用钱来处理。XXX要为此冲突买单,这也是较难衡量的。
(三)201X年XX月XX日,XXX的玉米地被污染是众人皆知的事实,损失有多大没有鉴定只有推测。在维权的过程中提出了相对
较高的金额是情理之中的讨价还价。
依法理性维权是目前所应积极倡导的,但个别“极端”维权事件的出现,导致对此类行为的认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应慎重。
三、XXX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及一系列酌定情节
(一)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XXX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赶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案犯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XXX具有自首情节。值得注意的是,X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庭审时的陈述基本一致,并且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已认定其自首情节。
(二)认罪、悔罪。XXX归案后,向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直到庭审现场都始终如一陈述事实,没有反复无常,并且通过庭审,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有态度真诚悔罪。
(三)获赃较少。从检察院起诉书中可知,三起事件涉案金额为XXXX元,XXX未参加第一起事件,XXX获赃仅为XXX元。
(四)积极退赃。XXX已通过其亲属积极进行了退赃。这有卷
三PXXX页的收条为证。
(五)社会危害性较轻。XXX实施敲诈行为手段一般,时间持续较短,虽基于被害人的过错在先,但给被害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也不大,并且已积极退赃,其犯罪后果不是很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六)XXX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XXX未曾受到过刑罚处罚,在XXX与XXX之间充当协调角色的过程中的确也曾发挥过很大作用,在本案中的初衷是希望得到双方的认可,并未采取过激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七)庭审及司法权威的展示对XXX及旁听者的教育作用很大,已充分发挥了预防教育功能。从庭审过程可知,边审边教育,效果很好,既满足了普及法律引导和教育大众的需要,也借此提高了司法权威性。法官将法理事理政策方针融入庭审中,对XXX的触动很大,其在始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识到了犯罪的性质,从而真诚的认罪悔罪,渴望早日回归社会,发挥正能量,重新面对生活。
四、量刑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日)》,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合议庭对XXX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综上所述,上述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同时考虑到XXX是初犯
偶犯以及本案事出合法之因等因素,辩护人建议法院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适用刑罚。辩护人认为对XXX从宽处罚,符合当前我国当前实施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对XXX 的教育挽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请法庭在合议时采纳以上辩护意见。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201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