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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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到期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按时履行责任的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分性对于保障保险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和评估也越来越严格。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1. 加强资本金管理: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自有资本金水平,确保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监管部门通常通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来评估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

2. 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估。

定量评估主要包括偿付能力比率、净资产价值等指标,定性评估则主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

3.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

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团队和机制,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4. 多元化投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5.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信任度。

1. 定量评估:定量评估是通过财务指标和数学模型等手段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量化评估。

常用的定量评估指标包括偿付能力比率、保户表外风险比率、资本充足率等。

2. 定性评估:定性评估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团队、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便全面把握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和监管合规情况。

3.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进行测试,以评估其在极端情况下的偿付能力充足性。

4. 外部评估机构评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外部评估机构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独立评级,以提高市场和公众对其信任度。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前,保险行业正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市场环境。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

2023年度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如下:一、风险评估与监测: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各种风险的情况。

此外,也需要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资本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制定和实施偿付能力评估制度,对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率、准备金充足率等指标,并进行压力测试和场景分析,以确保公司在各种不同风险情景下都能够偿付保险赔付。

三、风险管理措施:保险公司应根据风险评估和偿付能力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增加资本金规模、提高准备金水平、加强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内控等。

四、信息披露与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外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与偿付能力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市场可信度。

五、合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违规行为和内部失误。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检查,确保公司的业务运作符合监管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机构将会根据上述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以及产品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监管机构也将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公司提出合理的改进要求,推动保险行业的稳步发展。

总之,2023年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非常重要。

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这一要求,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偿付能力,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客户利益的保障。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赢得监管机构和市场的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5)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10)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3)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7)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21)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3)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5)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6)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7)第十一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7)第十二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四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控制风险及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资本。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保险行业年终报告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与偿付能力评估

保险行业年终报告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与偿付能力评估

保险行业年终报告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与偿付能力评估随着时代的发展,保险行业成为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其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对于行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报告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对其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一、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评估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国际惯例,资本充足率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障保险公司能够承担各项风险。

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得出资本充足率的水平。

2. 资产质量评估资产质量是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关键。

通过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可以了解其资产质量的情况。

包括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信息,进而评估其资产负债的健康程度。

3. 收益能力评估收益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

通过对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行分析,可以了解其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收益的贡献。

同时,还需考虑到不同险种的风险特征及投资收益的波动性,综合评估保险公司的收益能力。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1. 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反映了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时的充足程度。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公司可用资产与需偿付的保障责任进行比较,得出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水平。

2.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量化评估的方法。

通过模拟不同场景下的风险情况,例如经济衰退、巨灾等,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检验。

通过压力测试的结果,可以评估保险公司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抗压能力。

3.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保险监管机构使用的一种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工具。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以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

结论综合以上评估指标,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

保险公司应保持充足的资本、良好的资产质量,并具备稳定的收益能力,以确保其财务状况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情景测试 (4)第三章压力情景测试 (5)第四章监督管理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压力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的预测和评价,旨在识别和预警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主要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管措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情况的发生。

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合理估计的未来发生的情景。

压力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第四条压力测试对象应涵盖保险公司全部业务,其中,保险业务应包括截至报告年度末的有效业务和测试期间内的新业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每年开展一次压力测试,测试期间以年度为单位。

第二章基本情景测试第六条保险公司应确定基本情景下的假设,预测测试期间内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第七条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应预测报告年度后未来两个会计年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的规定计算测试期间的实际资本。

第九条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应反映保监会已批准(认可)的增资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等资本补充事项,不应考虑测试期间内的未得到保监会批准(认可)的其他资本补充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的规定计算测试期间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

财产保险公司的具体预测方法见附件1,人身保险公司的具体预测方法见附件2。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采用保险公司最近一期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到的控制风险因子进行计算。

附加资本应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并与公司经营规划一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引言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偿付能力评估(一)保险公司应根据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偿付能力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投资收益率等。

评估结果应通过保险公司自身披露和董事会审核后公布。

(二)偿付能力评估应以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为基础,注重对核心业务的评估,同时考虑其他业务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三)偿付能力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应简明、科学,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解和参考。

三、资本充足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应包括监测、评估和调整三个阶段。

监测阶段应每月开展,评估阶段应每季度开展,调整阶段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资本补充或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四、风险测量指标(一)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量指标体系,以评估其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风险测量指标应科学、合理,并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

(三)保险公司应定期对风险测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五、投资收益率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资收益率目标,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收益率与资本充足率的匹配,避免过度追求高收益而导致风险暴露。

(三)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收益率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纠正投资策略和调整投资组合。

六、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一)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其偿付能力评估结果、资本充足率、风险测量指标和投资收益率等相关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外公布偿付能力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七、监管和评估(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应纳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机构有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评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保监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8〕3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引言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为保障保险市场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规则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1.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措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2. 资本充足要求:保险公司需要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偿付能力需求。

监管机构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要求标准。

3. 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保险监管机构会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比率等指标的监控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4. 提前干预措施: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提前干预措施,包括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偿付能力缺口,或者暂停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等。

5. 信息披露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披露其偿付能力情况,包括资本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指标等信息。

这些规则和措施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需要密切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6.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监管机构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常见的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覆盖比率、准备金覆盖率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监管指标的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并确保指标的符合要求。

7. 偿付能力测试:保险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偿付能力测试,以评估其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

测试通常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确定保险公司在面临各类风险情况时的偿付能力状况。

8. 审计和核查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审计和核查,确保其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报告、文件和数据,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管理情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5)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10)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3)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7)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21)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3)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5)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6)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7)第十一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7)第十二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四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控制风险及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资本。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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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结束——。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17]274号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保监厅函[2017]274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起草背景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革,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

保监会在2015年正式发布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1号令主要基于偿一代的监管理念和要求所制定,不能统领偿二代制度和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

二是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号令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

因此,为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保监会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后,保监会就启动了1号令修订工作。

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全面总结偿二代实施情况以及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经深入研究论证,在2016年底起草完成了初稿。

今年以来,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要求,保监会对初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一)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征求意见稿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三大任务,有针对性地在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防控、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改革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监管合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充分吸收偿二代最新的实践和理论成果。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偿二代采用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等监管机制,从而统领整个偿二代制度体系。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防范保险资产错配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以独立法人为单位,根据经济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偿付能力状况、资本配置情况、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约束因素,以保险产品为基础,制定、实施、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政策的机制和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必须稳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遵循偿付能力约束、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分账户管理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自主决策、自主配置并自担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配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能力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涉及资产配置决策、执行、监督等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组织制度、决策和授权制度、资产配置管理程序、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资产配置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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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偿付能力压力测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对“偿二代”工作实施的要求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范本公司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以下简称“压力测试”)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年度压力测试工作。

第三条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压力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的预测和评价,旨在识别和预警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主要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管措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情况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每年开展一次压力测试工作,测试期间以年度为单位,并在报告评估日计量压力结果。

第二章压力测试管理组织架构和计量原则第五条压力测试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对压力测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层研究并制定压力测试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各相关职责部门紧密配合,按要求具体开展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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