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渠道营销员招聘、培训及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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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渠道营销人员招聘、培训、聘用
及解聘工作指引
第一章招聘工作
第一条渠道营销人员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各营业网点须建立渠道营销人员“招聘工作小组”,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组员包括但不限于营销总监、市场营销部经理、综合保障部文秘人员。
第三条招聘小组必须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录用经管制度》开展招聘、转正、录用等工作,对招聘、考核、解聘、晋升等流程把关,并按照人力资源部及时报备相关资料。
第四条渠道营销人员的招聘渠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校园招聘会。营业网点所在地附近高校的校园招聘会;
(二)人才招聘会,东莞地区人才交流市场的招聘会;
(三)团队成员推荐;
第五条在进行招聘面试时,应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下列要点:(一)求职者的仪表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二)求职者的自我表现能力如何(包括肢体语言、口述表达能力等);
(三)求职者的工作态度及抱负是否与岗位的工作目标一致;
(四)求职者的性格类型是否适合本岗位的工作要求;
(五)求职者的工作经历如何;
(六)求职者的综合分析、随机应变能力如何;
(七)求职者的工作热情和事业心如何;
(八)招聘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要点。
第六条渠道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特别优秀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优先;
(三)热爱证券经纪事业,具备从事证券营销工作所必需的证券基础知识、客户服务和营销拓展技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遵纪守法,正直诚信,勤勉尽责。无违法犯罪及因违法违规而受处罚记录。
(六)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提供的应聘材料包括:
(一)个人简历表。填写《东莞证券应聘登记表》(附件1),粘贴一张近期(指最近三个月内)1寸彩色证件照。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出的学历鉴定原件及复印件或由就读高校提供的就业推荐书。如属国外留学的,必须提交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各类资格证书:
1、证券执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2、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
3、个人简历中提及的各类职称或资格证书。例如各类
技术等级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荣誉证书、
奖状等。
(四)个人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2、婚育证明:未婚者提交未婚证、计划生育证;已婚
者提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等。
(五)公司或营业网点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1、前任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工作鉴定意见(包括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
3、工资支付及社保、公积金办理情况。
第八条招聘面试时,招聘人员应该记录招聘面试的情况与对求职者的基本印象,为日后聘用工作提供评估资料。
第九条拟招聘为试用人员的,招聘小组应填写《营业网点应聘人员试用审批表》(附件2),经过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出具意见,由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正式试用。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聘人员试用审批表》由营业网点综合保障部统一集中保管存档。
第二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营业网点员工培训技术方案》(下称《技术方案》)的要求,渠道营销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全面性、实效性、长期性、计划与考核”的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渠道营销人员的培训工作可分为“岗前培训”以及“后续培训”两部分。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培训岗人员根据《办法》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学时,组织试用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培训方式应该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讲座、实操训练、互动活动等。
第十四条试用人员在完成所有课程与学时后,需通过相关培训的考核,考核通过的方可正式聘用为渠道营销人员。
第十五条培训岗人员对每位参加培训的试用人员填写《营业网点试用人员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3)记录培训情况,并交营销总
监审核出具意见后,交综合保障部统一保管存档。
第三章聘用工作
第十六条渠道营销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先培训、再考核,达标者转正上岗”的原则。
第十七条根据《渠道营销人员经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试用人员拟正式聘用为理财经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从营业网点渠道营销经管人员的经管;
(二)见习期间能完成岗位工作;
(三)符合公司及营业网点对渠道营销人员的基础知识与业务技能要求;
(四)已考取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具备申请从业资格的条件;
(五)完成营业网点举行的入职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六)试用期间业绩达到考核要求。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经审核决定正式聘用为理财经理的,须填写《营业网点理财经理正式聘用审批表》(附件4),由培训岗人员、直管区域理财经理、营销总监以及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转正为对应级别的理财经理。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理财经理正式聘用审批表》由营业网点综合保障部统一保管存档,并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书统一采用当地劳动部门文本。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劳动合同的签署工作。
第四章离职、解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渠道营销人员的解聘工作,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经管部相关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因渠道营销人员合同到期、个人原因离职、或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等被营业网点解聘的,营业网点招聘工作小组应填写《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离职解聘审批表》(附件5),经直管区域理财经理、营销总监及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确认,并完成日常工作以及办公器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与渠道营销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由营业网点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渠道营销人员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根据公司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