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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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公司内使用的起重设备。

二、检查频率根据起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检查频率,包括定期检查和日常巡视。

三、定期检查1.定期检查由专业的维护人员进行,计划性地进行维护和检修。

2.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设备外观检查、润滑部件检查、电气设备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检查等。

3.定期检查需编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处理问题。

四、日常巡视1.每台起重设备每天交班时由操作员进行日常巡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日常巡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设备是否处于稳定状态、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等。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1.起重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2.操作前必须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3.严禁超载操作,操作员必须了解设备的额定工作范围,并按照标识进行操作。

4.操作员必须按照标准手势和指令进行操作,严禁使用不安全的操作方式。

六、维修与保养1.起重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必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行维修工作。

2.维修和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和安全。

3.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保证设备的稳定和安全。

七、紧急情况应急预案1.公司应制定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并保证自身的安全。

2.应急预案应包括应对各类紧急情况的措施和步骤,以及相关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3.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员工的熟悉程度和应对能力。

八、培训和教育1.公司应定期进行员工起重设备安全操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正文:----------------------------------------------------------------------------------------------------------------------------------------------------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年3月21日劳安字〔199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四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

安全认可每3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须经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

第九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检查标准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检查标准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检查标准起重吊装作业是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一项施工作业,但在进行该项作业时,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为了保障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进行,需要严格按照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操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检查标准。

一、场地准备1. 工作场地应符合起重机械操作所需的平整、稳定和承重要求,无杂物、坑洞或其他障碍物。

2. 工作场地边界应有明确的标识,防止人员或非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 起重机械的操作空间应保证通畅,避免与其他设备或构筑物相互干扰。

4. 规定作业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险品。

5. 工作场地应配备适当数量和规格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二、设备和工具1. 起重机械、吊具、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起重机械操作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证件,并具备相关的技术技能和安全意识。

3. 吊装工具和吊带等应定期检查,发现磨损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4. 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设置防护围栏或安全网,防止物体坠落造成伤害。

5. 对于高空作业人员,应配备安全带和安全绳,严禁悬挂在吊装物体上。

三、作业程序1. 在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和遵守。

2. 确定好起重机械的稳定支撑点,避免其倾覆或滑移。

3. 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号指挥规范,确保正确无误的传递指令。

4.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吊装物体,应提前进行试吊,并确保重心平衡、固定牢靠。

5. 制定合理的通行安排,防止起重机械和吊装物体与其他设备或人员发生碰撞。

四、防护措施1. 高空吊装作业时,应设置标志和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2. 确保工作现场的环境清洁整齐,防止人员绊倒或滑倒。

3. 作业现场应配置充足的照明设备,以保证操作人员的视野。

4. 对于需要拆除的临时结构物,应制定拆除方案,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拆除措施。

5.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起重机械和吊具的正常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一、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类起重机械。

三、起重机械购置单位必须检查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认可证、操作规程(或说明书)、图纸资料、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并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所有起衙机械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

五、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六、起重机械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设备事故后,或停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条件良好。

七、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及改造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起重机械专业安装、大修及改造队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及改造竣工后,必须对该起重机械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自检合格后,应申请法定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进行检验。

使用单位要将安装、大修、改造和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和文件等一并归入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自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2、机械及主要零部件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3、液压系统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4、电气及控制系统是否达到安全技术要求;5、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配齐。

八、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的频繁程度、使用环境恶劣程度及使用维修情况,在法定检验周期内,对起重机械开展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

1、月度检查主要内容:(1)安全防护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2)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3)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4)配线、集电装置配电、开关和控制器等有无异常;(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1)上述月度检查的各项内容;(2)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连接情况;(3)机械部分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情况;(4)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5)动力系统和控制系统等;(6)载荷试验,可空载和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是在建筑工地、港口码头、物流仓储等行业中广泛使用的设备,它能够方便、高效地进行货物的起卸。

由于工作条件的复杂性以及安全性的重要性,起重机械需要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下面将介绍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规则。

一、检验频次根据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定》,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分为两级:一级检验和二级检验。

一级检验的频次为每年一次,二级检验的频次为每两年一次。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械,如高温、低温、腐蚀性气体等环境下使用的起重机械,其检验频次可以适当缩短。

二、检验内容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包括检查起重机械的各个部位是否有破损、变形、裂纹等缺陷,以及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功能和控制系统的检验:检验起重机械的运行功能是否正常,包括起升、行走、转动等动作是否灵活,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电气系统的检验:检查电气系统是否正常,包括电气线路是否短路、漏电等故障,电气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

4.内部润滑检查:检查起重机械内部润滑部件的润滑情况,确保润滑脂充足。

5.钢丝绳和制动器的检验: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断丝、腐蚀等现象,制动器是否可靠。

6.运行试验:对起重机械进行运行试验,模拟实际工作条件,检验其性能和安全性。

三、检验单位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

这些单位一般是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机构,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设备,能够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科学的检验。

四、检验记录和整改经过定期检验后,检验单位将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意见。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并保留检验记录。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处理,并报告检验单位。

五、使用后检验除了定期检验,起重机械在特殊情况下(如事故、重大改造等)需要进行使用后的检验。

使用后检验的目的是评估起重机械的使用前后状态,并了解其损伤情况,以便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一、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察。

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监察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

2. 日常安全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的外观检查、工作性能检查、润滑情况检查、安全附件检查等。

3. 在日常安全监察中,发现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单位进行处理。

二、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察。

1. 定期安全监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周期不得超过一年一次。

2. 定期安全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性能、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装置等方面的全面检查和测试。

3. 定期安全监察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和记录报告,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三、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安全监察。

1. 对于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如高空作业平台、爬升式起重机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进行专项检查和监察。

2. 特种作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应当由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3. 特种作业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使用条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在特种作业中的安全性。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熟练操作和紧急处理能力,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水平。

五、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对于每一次安全监察的结果和处理情况都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六、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是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持续稳定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是在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为了保障安全,提出的一系列监察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 起重机械必须配备安全装置,包括限位器、重载保护器、行走限位器等,确保机械的使用安全。

2. 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机械的各项功能正常,并记录检查结果。

3.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操作证书,且严禁无证操作。

4. 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了解机械的使用规程和操作方法。

5. 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晰的指挥和沟通,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机械的各个部件,保证机械的工作状态良好。

7. 起重机械的使用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隔离隐患。

8. 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所处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做好自我保护。

9. 起重机械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10. 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应由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他们负责监督和检查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更细致的安全监察措施。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起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修、检验和报废等环节。

1.3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2.1 成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起重设备安全管理的组织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起重设备操作人员。

2.3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起重设备采购与安装3.1 采购起重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制造商。

3.2 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3 安装起重设备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设备安装正确、稳定、安全。

四、起重设备使用与管理4.1 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操作技能。

4.2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或进行无关操作。

4.3 起重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4 使用起重设备时,应遵守载重、起升高度、作业范围等规定,不得超载作业。

4.5 起重设备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五、起重设备检验与维修5.1 起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5.2 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真实、准确。

5.3 起重设备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材料和配件应符合国家标准。

5.4 维修后的起重设备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起重设备报废与处置6.1 起重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故障严重时,应予以报废。

6.2 报废的起重设备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产生安全事故。

6.3 报废的起重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七、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7.1 发生起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三篇)

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三篇)

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包括起重机的外观、结构、动力机构、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设施等方面。

下面是一份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的详细内容,以供参考。

1. 起重机外观检查:- 检查起重机的整体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明显变形或破损。

- 检查起重机的颜色标识是否明显,是否有警示标志。

2. 结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各部位的连接螺栓是否松动或缺失。

- 检查起重机的固定件是否牢固,如轨道、立柱、臂架等。

- 检查起重机的各个部位是否有异常振动或噪音。

3. 动力机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的电机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或异味。

- 检查起重机的制动器是否可靠,能否迅速停止起重机运转。

- 检查起重机的传动部件是否正常,如齿轮、皮带、链条等。

4. 控制系统检查:- 检查起重机的控制柜和控制按钮是否完好,有无异常情况。

- 检查起重机的操作控制方式是否正常,是否能实现运动的控制。

- 检查起重机的限位器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能否及时起作用。

5. 安全保护设施检查:- 检查起重机的安全限位器和重载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 检查起重机的防碰撞装置是否有效,能否保证起重机与其他设备的安全距离。

- 检查起重机的避雷装置是否完好,能否保证在雷电天气中的安全运行。

6. 维护保养记录检查:- 检查起重机的维护保养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定期保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等。

- 检查起重机的维护保养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是否存在未及时处理的问题。

以上是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的基本内容,检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起重机的类型、用途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二)起重机作为一种用于搬运和吊装重物的机械设备,其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并避免意外事故发生,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

下面将介绍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的内容。

一、起重机结构部分的检查1. 检查起重机主体结构的整体情况,包括各个部分的连接是否紧固,焊接是否牢固等。

起重机械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起重机械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场所和设备。

第三条安全巡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完成。

二、巡查内容第四条起重机械安全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起重机械的设备状况:检查设备外观、结构、标识、警示标志等是否完好。

2. 起重机械的运行参数:检查起重机械的载荷、速度、制动等参数是否符合规定。

3. 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如限位器、制动器、安全钩等)是否完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检查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 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保养。

6. 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检查起重机械作业现场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巡查要求第五条安全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 熟悉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

3. 具备一定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

第六条安全巡查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巡查:1. 每日对起重机械进行巡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每周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跟踪整改。

3.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并上报上级部门。

4. 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

四、巡查记录第七条安全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1. 起重机械名称、型号、编号。

2.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

3. 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4. 整改完成情况。

五、巡查结果处理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操作,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巡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两个方面。

定期检查是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是指每天使用前进行的简要检查。

下面将具体介绍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方法。

一、定期检查1. 检查机械结构:检查起重机械各个部位的连接处是否松动、磨损或腐蚀,是否有裂纹或变形等。

特别要检查起升机构、行走机构、回转机构以及支架结构的安全性。

2. 检查电气系统:检查起重机械的电气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包括检查电源线路、控制系统、电缆和接线盒等。

特别要注意电缆是否有破损或暴露的线芯。

3. 检查工况:检查工作环境,包括地面的平整度、坚固度,周围是否有危险物体或障碍物等。

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检查工况是否适合使用起重机械。

4. 检查安全装置: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并能正常工作。

包括重载、超速、限位、安全钩等安全装置。

5. 检查液压系统:如果起重机械采用液压设备,需要检查液压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包括检查液压缸、液压泵、油管和油箱等。

6. 检查维护记录:查阅起重机械的维护记录,了解是否有重大的维修或事故记录。

根据维护记录来判断起重机械是否需要特别关注或进行维修。

二、日常检查1. 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启动起重机械,检查其是否能够正常启动和停止,行走、回转和起升是否平稳。

特别要注意是否有异常声音或震动。

2. 检查起重机械的润滑情况:检查各个润滑点的润滑情况,确保每个润滑点都有足够的润滑油。

特别要注意润滑油是否有变质或污染。

3. 检查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观察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包括起升速度、行走速度、回转速度是否正常。

特别要注意有无过载现象。

4. 检查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观察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工作,特别要注意重载、超速和限位等安全装置是否能够及时发生作用。

5. 检查起重机械的周围环境:观察起重机械周围的环境是否有危险物体或障碍物,是否有人员或车辆进入禁止区域。

6. 检查维护记录:查阅起重机械的维护记录,了解是否有近期的维修或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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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保存期:长期 ZDWLZH0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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