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第32 33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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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 1.对仲裁程序问题: 区别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适用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外,也可以 通过约定适用法律的冲突法规则的方式来选择适用法律。 (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 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2)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应当 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适用仲裁地法,没有 约定仲裁地的,适用法院地法。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一、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 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二)当事人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 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三)国家及国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 度有很大的差别。
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一)仲裁裁决异议的概念与特征: 是由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提出否定看法, 要求管辖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二)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地点: 一般应向裁决作出地国的法院提出,具体向哪一 级法院提出,各国法律均有规定。
(三)各国法律对提出异议的时限规定不同,但都 相对比较短,以免当事人有意拖延时间,影响裁决 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 一、 仲裁裁决的种类 1.最后裁决: 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之间一项或多项争议问题的仲裁裁决。 2.临时裁决: 是用于处理某些具有预先性或先决性的程序问题的裁决。 3.部分裁决: 是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关于货币款项争议实体问题的 裁决。 4.缺席裁决: 是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与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 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5.合意裁决: 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
三、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 (一)统一实体法的适用 (二)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仲裁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2.事先选择与事后选择以及变更选择的问题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三)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实体法的确定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的冲突法; (2)适用非仲裁地的仲裁规则; (3)重叠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冲突规则; (4)适用一般的冲突规则 。 2.不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当冲突各方的实体法没有大的区别时,直接适用其共同规则; 当冲突各方的法律规范有实质冲突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实 体法; 解决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国际组织时适用非国内实体法,包 括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并存法、商法
思 考 题 1.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各国均允许当事 人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2.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是裁决作 出地法。 3.在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对当事人行为能力问题一般适用仲 裁协议的准据法。 4.对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一般认为应排除适 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 5.仲裁程序法就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规则。 6.仲裁程序与仲裁实体问题一般应适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 7.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大于对仲裁实体问题的影响。 8.对于仲裁案件的实体法问题,各国一般以仲裁地法中的冲突规则 确定准据法。 9.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一般法律原则和现代商人法得到适用的 机会要大于法院的诉讼。 10.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以并存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合理解决 仲裁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五)申请撤销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理由 (只限与程 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260条的规定,撤消涉外仲 裁裁决理由: 1.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的 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 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庭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思考题 1、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最后裁决和临时裁决两大种类。 2、仲裁庭一旦对仲裁案件作出了最后裁决,对该案中的争议问题 不再享有管辖权。 3、中间裁决一般是针对实体问题的,而部分裁决一般用于解决程 序问题。 4、我国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两次合法通知不到庭参加仲裁的,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5、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称为合意裁决。 6、我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7、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年内向仲裁机构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8、当事人以仲裁裁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有错误为由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在大多数国家是不能成立的。 9、我国仲裁法规定,如果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上遗漏了裁 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 10、国仲裁法规定,对仲裁管辖的异议是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的, 而不是由仲裁庭决定的。
(四)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的规定不同,归纳 起来主要有: 1.裁决本身的问题 2.管辖权问题 (1)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2)超越管辖权作出的裁决; (3)裁决未能处理提交解决的所有争议事项。 主要是没有适当组成仲裁庭,或仲裁程序没有依照当事人在 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或没有给当事人适当的开庭和听审通知, 或没有平等对待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和适当的机会 提出申辩等。 (4)公共政策问题 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地关于可仲裁性要求或公共政策要 求,仲裁地法院将撤销裁决。
二、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与独立性 广义的仲裁程序法包括仲裁法以及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即狭义的仲裁规则。 对于仲裁法当事人不可选择,但有国家容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规 则。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 (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 选择; (2)适用仲裁地法。 3.仲裁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对当事人和仲裁庭均有影响。
四、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 1.对仲裁程序问题: 区别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适用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外,也可以 通过约定适用法律的冲突法规则的方式来选择适用法律。 (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 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仲裁协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2)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应当 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时候,适用仲裁地法,没有 约定仲裁地的,适用法院地法。
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一、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 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二)当事人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 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 (三)国家及国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 度有很大的差别。
二、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一)仲裁裁决异议的概念与特征: 是由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提出否定看法, 要求管辖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二)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地点: 一般应向裁决作出地国的法院提出,具体向哪一 级法院提出,各国法律均有规定。
(三)各国法律对提出异议的时限规定不同,但都 相对比较短,以免当事人有意拖延时间,影响裁决 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 一、 仲裁裁决的种类 1.最后裁决: 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之间一项或多项争议问题的仲裁裁决。 2.临时裁决: 是用于处理某些具有预先性或先决性的程序问题的裁决。 3.部分裁决: 是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关于货币款项争议实体问题的 裁决。 4.缺席裁决: 是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没有参与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 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5.合意裁决: 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
三、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 (一)统一实体法的适用 (二)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仲裁实体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2.事先选择与事后选择以及变更选择的问题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三)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实体法的确定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的冲突法; (2)适用非仲裁地的仲裁规则; (3)重叠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冲突规则; (4)适用一般的冲突规则 。 2.不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当冲突各方的实体法没有大的区别时,直接适用其共同规则; 当冲突各方的法律规范有实质冲突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实 体法; 解决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国际组织时适用非国内实体法,包 括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并存法、商法
思 考 题 1.对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各国均允许当事 人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2.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是裁决作 出地法。 3.在判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时,对当事人行为能力问题一般适用仲 裁协议的准据法。 4.对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一般认为应排除适 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 5.仲裁程序法就是仲裁庭审理案件的仲裁规则。 6.仲裁程序与仲裁实体问题一般应适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 7.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大于对仲裁实体问题的影响。 8.对于仲裁案件的实体法问题,各国一般以仲裁地法中的冲突规则 确定准据法。 9.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一般法律原则和现代商人法得到适用的 机会要大于法院的诉讼。 10.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以并存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合理解决 仲裁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五)申请撤销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理由 (只限与程 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260条的规定,撤消涉外仲 裁裁决理由: 1.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的 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 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庭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思考题 1、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最后裁决和临时裁决两大种类。 2、仲裁庭一旦对仲裁案件作出了最后裁决,对该案中的争议问题 不再享有管辖权。 3、中间裁决一般是针对实体问题的,而部分裁决一般用于解决程 序问题。 4、我国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两次合法通知不到庭参加仲裁的,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5、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称为合意裁决。 6、我国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7、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年内向仲裁机构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8、当事人以仲裁裁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有错误为由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在大多数国家是不能成立的。 9、我国仲裁法规定,如果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上遗漏了裁 决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 10、国仲裁法规定,对仲裁管辖的异议是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的, 而不是由仲裁庭决定的。
(四)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的规定不同,归纳 起来主要有: 1.裁决本身的问题 2.管辖权问题 (1)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2)超越管辖权作出的裁决; (3)裁决未能处理提交解决的所有争议事项。 主要是没有适当组成仲裁庭,或仲裁程序没有依照当事人在 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或没有给当事人适当的开庭和听审通知, 或没有平等对待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和适当的机会 提出申辩等。 (4)公共政策问题 如果仲裁裁决违反了仲裁地关于可仲裁性要求或公共政策要 求,仲裁地法院将撤销裁决。
二、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与独立性 广义的仲裁程序法包括仲裁法以及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即狭义的仲裁规则。 对于仲裁法当事人不可选择,但有国家容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规 则。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 (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 选择; (2)适用仲裁地法。 3.仲裁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对当事人和仲裁庭均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