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
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
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法律的层次等级如何划分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
第36卷第6期2006年11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Zhejiang U niversity(H um 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Vol.36,No.6Nov.2006[收稿日期]20060609[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 :///soc[作者简介]顾建亚(1971),女,浙江慈溪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参见Adolf Merkl.Prolegomena einer T heorie des rechtlichen S t uf enbaues ,S.1340.quoted from :N icolas Forster :S ERechts philosop hie ,Die Wiener rechtst heoretische S chule ,Rechts p hilosop hische S eminararbeit von N icolasForster S ommersemester 2003,http ://www.hausar 2beiten.de/faecher/hausarbeit/jul/22676.ht ml 。
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顾建亚(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28)[摘 要]法律位阶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正确适用的重要前提。
目前学界对于法律位阶的划分根据是什么的问题在理论上颇有争议。
我国《立法法》本身也没有作出清晰的回答,从而造成对我国法律位阶划分标准认识上的分歧。
探源梅尔克2凯尔森法律位阶理论模式可知,法律位阶关系具有三个特性:条件性、具体化和控制性,而位阶划分的实质标准就在于能否实施层级监督和合法审查。
这一标准之重构,使我国复杂的法源位阶关系明朗化,并可对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作出回应和解答。
法律位阶
法律位阶一、法律位阶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1]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
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来指称法律位阶现象,认为法律的效力层次或等级就是法律位阶。
这力,而法律效力又是指法律规范的普遍约束力,那么在逻辑上它们的学术争议的原因在于对法律渊源等级划分标准的确定。
视法律位阶为法律的效力等级的观点主张以法律效力的强弱为划分标准。
由于法律效力的强弱在事实上很难区分。
比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它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无论是对公民的行为,还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法院的审判行为均有普遍约束力,二者的区别不在于约束力强弱,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有三个层次。
第一,创制主体的等级性,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创制主体存在等级性(即法律位阶的高;第二,调整事项的包容性,不同等级的创制主体所创制的各种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本调整事项之间存在包容性(即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1]第三,作为法律规范构成构成法律规范的概念就象是一个金字塔。
最抽象的法律概念位于金字塔的顶端,它的内涵被抽象到极致,因而外延至为广大,以至于它可以俯视其他一切法律概念;而抽象程度最弱的概念位于金字塔的底层,每一个概念内涵丰富,所指称的事物相当具体,得以构成金字塔较大的底面积。
根据法律概念在这个金字塔中所处的位置可知,“底面积愈小,位阶愈高,鸟瞰度愈佳;反之,底面积愈大,位阶愈低,鸟瞰度愈差。
底面积相当于一个抽象概念之内容,位阶之高度相当于其适用范围”。
[2]按照这三个标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最具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位阶最高,较低层次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为高范(依次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则位阶较低,而具有创制权的最低层次的国家机关(如国务院的部委)二、我国的法律位阶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1、根本法律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
法律位阶制度
法律位阶制度引言法律位阶制度是一种以等级和职位来划分法律专业人员的体系,旨在提供一个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机会。
这一制度既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职业发展方向,也为客户提供了选择合适专业人员的依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位阶制度的定义、特征、优势和挑战,并探讨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应用情况。
一、法律位阶制度的定义和特征法律位阶制度是一种将法律专业人员划分为不同等级和职位的职业发展体系。
它通常由各个法律机构或组织自行制定,旨在提供一个明确的晋升路径和选拔标准。
法律位阶制度的等级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职位和职责。
法律位阶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1. 职位等级的划分:法律位阶制度通过将法律从业人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使其能够根据能力、经验和贡献的不同获得相应的职位晋升。
2. 择优晋升:在法律位阶制度中,晋升通常是基于一系列的绩效评估和选拔程序。
只有在表现优秀和符合相应要求的从业人员才有机会获得晋升。
3. 专业化和分工:法律位阶制度鼓励专业化和分工,不同等级的从业人员有不同的专业领域和职责。
二、法律位阶制度的优势1. 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方向:法律位阶制度为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职业发展方向和晋升机会。
他们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能力和表现来晋升到更高级别的职位,同时也能够了解到在不同等级上的职责和期望。
2. 选拔优秀人才:法律位阶制度通过一系列的选拔标准和程序,能够选拔和留住最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员。
这有助于提高法律机构和组织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 增加职业满意度和动力:法律位阶制度能够激励法律从业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能力,提高职业满意度和工作动力。
三、法律位阶制度的挑战1. 晋升机会有限: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位阶制度可能限制了从业人员的晋升机会。
由于每个等级的职位有限,只有少数人能够晋升到更高级别的职位。
2. 过分注重资历:法律位阶制度有时可能过分注重从业人员的资历和经验,而忽视了其他能力和潜力。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法的种类及制定主体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另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规——(1 )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注意理解“较大的市”——此处来自《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表述,其内涵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将这几类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主要考虑到在其他章节尤其是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涉及到上述主体时,表述方便;而《宪法》第30 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里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的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7 条和第43 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目前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
海南经济特区包括整个海南岛,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市。
)另: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中国法律位阶
—行政规章(部委规章——省级政府规章——省会市政府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在这个序列中,法律位阶是依次递减的,但是部委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位阶孰高孰低,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2] 此问题将在下文中详细论述。
二、三种法律规范适用中的问题与解决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规范冲突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这三者之间的位阶关系。
以下就从两两之间的位阶关系进行分析。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而有权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3] 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位阶关系很明晰,《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因此,显而易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位阶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位阶。
而且,从我国‚人大高于政府‛的规则角度,也很容易理解这两种法律规范的位阶关系:省级地方政府由同级人大产生,政府必须向人大负责,因此,人大的权力比同级政府的要大,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自然就比其所属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要高。
在实践中,如果出现地方政府规章对某一问题或某一事项的规定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那么,理所当然应该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
(二)部门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部门立法是深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立法现象。
《宪法》第九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立法法》对这一规定加以发展,将‚发布‛变为‚制定‛,将‚部委‛变为‚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主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约束公民和组织行为的规范性规则。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和位阶关系。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的立法机关、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探讨法律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一、从法律的立法机关分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自治区机关等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和办法。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门或下属机构根据上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各部委、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办法。
二、从法律的形式分类1.法典法:法典法是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等。
三、从法律的性质分类1.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等公共关系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2.私法:私法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例如民法、商法等。
3.混合法:混合法是既调整公共关系又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四、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分类1.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
2.国内法:国内法是调整国内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3.地方法:地方法是调整一定地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和办法等。
在法律的位阶关系方面,宪法具有最高位阶,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律,但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此外,国际法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国际法的位阶要低于宪法和国内法。
胡建淼: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胡建淼: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作者:胡建淼转自:法治咖啡屋在我国,法律位阶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依据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所处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的高低决定了法律效力等级的高低。
所以,法律位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
法律位阶高的法律称为上位法,法律位阶低的法律称为下位法。
法律位阶排列的意义在于:在立法中,上位法可以作为下位法的立法依据;在法律适用中,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抵触的,必须适用上位法。
那么,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呢?第一位阶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而处于最高的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是由《宪法》和《立法法》本身直接确认的。
《宪法》(2018)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5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立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位阶是法律。
这里的法律当然是基于狭义,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在宪法之下,在行政法规之上。
法律的这一地位是由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
《宪法》(2018)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本身就是对法律效力等级的表达,表明“法律”的地位在宪法之下、行政法规之上。
另外,《立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位阶
法律的位阶法律的位阶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威程度。
法律的位阶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四个层次。
首先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最高准绳和法律依据。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程序,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经过立法机关的讨论和表决程序后正式发布,它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行政法规一般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等方面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最后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为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了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事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服从上级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上级法律相抵触。
总之,法律的位阶从最高到最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这四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约束,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各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严格遵循上级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民和组织也要遵守各级法律的规定,诚信守法,履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法律位阶探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例
上 具体贯 彻 实施更 是 一个 复杂 甚至 敏感 的现 实 问 题, 这对 于在 我 国处 境 尴 尬 的非 基本 法 律 而 言更 是 如此 。虽 然 2 O 1 O年 1 0月 2 8日通 过 的《 涉 外 民 事 关系法 律适 用 法 》 没有“ 依 据 宪法 , 制 定 本法 ” , 但 鉴于 我 国立法 实 践 对 学 术研 究 的实 际影 响 , 更 由于 国际私 法在 我 国法学体 系 中特 有 的理论 和实 践 问题 , 以《 涉外 民事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 为 例研 究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立法 的法 律位 阶“ 错位” 及相 应 宪 法 问题 意义 重大 , 值得 认 真对待 。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会 科 学基 金 资助 项 目 ( 1 0 B F X 0 9 5 ) 。 作者简介:王 伟( 1 9 7 2 一 ) , 男, 四 川 三 台人 , 湖 南 师范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贵州财经大学教授 , 主要从事国际法学 、 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
大
N
( 1 .湖 南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 1 0 0 8 1 ;2 .贵 州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 ,贵 州 贵 阳
5 5 0 0 2 5 )
学 学
∞ 朗
摘
要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立 法 的 法 律 位 阶 问 题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一 个 立 法 合 宪 性 问 题 。《 涉 外
本 原则 的< 物权 法 > 草案 》 的公 开信 , 指 责《 物 权法 》 ( 草案 ) 违 宪 。“ 一 石 激 起 千层 浪 ” , 该 公 开 信 不 仅 引发 了宪 法 与 部 门 法 关 系 的学 术 对 话 与 争 鸣 热
法律效力排序标准(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特定区域所产生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力排序标准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法律之间的效力优先级。
在我国,法律效力排序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效力排序标准。
二、法律效力排序原则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层级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指法律层级较低的法律。
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优先适用性。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意味着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
2.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指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旧法是指已失效或不再适用的法律。
当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时效性和发展性。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特定区域制定的法律,一般法是指适用于普遍主体、普遍事项或普遍区域的法律。
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4. 地方性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5. 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效力排序标准的具体应用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法的不同位阶
法的不同位阶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它通过不同的位阶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本文将以法的不同位阶为标题,探讨各个位阶的特点和作用,以加深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二、宪法位阶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特点是法律的最高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它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三、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宪法下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
法律的位阶不同,其约束力和适用范围也不同。
法律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它规范了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规位阶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的特点是灵活性和时效性,它可以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五、地方性法规位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社会事务。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针对性和灵活性,它能够根据地方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定,保障地方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六、自治条例位阶自治条例是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自治机关的组织管理和自治事务。
自治条例的特点是适用性和灵活性,它能够根据自治机关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定,保障自治机关的正常运行和自治权的行使。
七、普通法位阶普通法是由法官根据案例和惯例形成的法律规则,它具有判例性和灵活性。
普通法的特点是依据案例和惯例,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裁决,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是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总结法律的不同位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制度框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位阶的法律文件,规范了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和管理;普通法则通过案例和惯例形成的法律规则,为法律体系提供了灵活性和适用性。
法律位阶民法典的法律位阶
法律位阶民法典的法律位阶1、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
2、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
3、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
4、法律分析宪法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
5、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基本法律,司法解释是否与基本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未被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效力都低于法律。
6、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
7、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所谓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
8、法的效力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
上位法下位法以及法律位阶之确定
上位法下位法以及法律位阶之确定“上位法”、“”是《立法法》确立的区分法律效力等级以及法律位阶的两个基本范畴。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内,确定不同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等级与适用顺序的制度。
”法律位阶范畴揭示了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是确立法律效力等级制度的根本依据,处于高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上位法,反之为。
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构成了等级体系,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低。
为什么要确立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位阶?这需要考察现代立法制度的产生。
现代国家的立法是建立在分权的理论基础上,立法权只能为议会(或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所行使,其他机关不得行使。
“分权理论一经产生便超越了时代和空间的限制,成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上共同的体制表达方式,分权成了文明政府的基础和立宪主义的精神所在。
”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却从未像分权理论的始创者所设计的那样截然分开过。
就现代各国的立法权来讲,它的行使不再仅仅是议会或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机关也获取了一定程度的立法权。
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早期,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多称之为“委任立法权”.随着行政权的急速扩张,行政机关的立法逐渐成为推行政务的重要手段,传统的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已难以维持,人们开始认识行政立法的作用和职能,并采取了现实的态度,承认当代复杂社会的行政“需要拥有立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自宪法确立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以来,行政机关开始享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至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的通过及实施,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立法体制以及所形成的法律体系结构。
法律位阶制度首先是立法层面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表现为对有权机关立法行为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
即下位阶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与上位阶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的法律;其次,它表现为一旦下位阶的法律制定机关制定了与上位阶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上位阶法律制定机关可以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行使对下位阶法律的改变或撤销权。
法律效力等级排列顺序(2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不同层级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它们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等级体系。
以下是对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的排列顺序及其相关解释。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任务、基本政策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地域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章。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特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章。
六、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位阶(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位阶的适用问题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中法律位阶的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律位阶概述1. 法律位阶的概念法律位阶,是指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层级和效力。
在我国,法律位阶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特别法三个层次。
上位法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下位法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领域或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
2. 法律位阶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法律位阶体系中,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当新法与旧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
(4)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
三、行政诉讼适用法律位阶的具体规定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是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效力。
当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法律。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当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论法律位阶的概念及其划分标准——兼议《立法法》第87—91条的修正
作者: 张强[1];梅扬[2]
作者机构: [1]东华大学纺织学院,上海201620;[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1
出版物刊名: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73-178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4期
主题词: 法律位阶;法律体系;法律效力等级;法律冲突;划分标准
摘要:法律位阶的合理性关涉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法治实践的稳定。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法》第87—91条已对法律位阶进行了大致划分,但其简单地将“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等级”相等同,并存在着划分对象不全、划分标准不一等诸多弊病,这显然不利于法治国家之建设。
为此,应当重新界定法律位阶,并将其功能定位于法律冲突的解决,继而形成确立法律位阶的两大标准,亦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最终,在此基础上再对《立法法》第87—91条进行适当修正。
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
作者: 胡玉鸿[1]
作者机构: [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22-32页
主题词: 法律位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划分标准;立法主体;权力结构;权力机关;国家权力;
行政权
摘要:法律位阶的成立,是以明晰而准确的标准为前提的。
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1)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
(2)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
(3)权力的同质性,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
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
以上述三个标准为准据,本文认为,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
法律位阶判断标准的反思与运用
王锴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文摘》
【年(卷),期】2022()6
【摘要】我国《立法法》第87—89条以及第91条虽然规定了部分立法的位阶关系,但是一方面,判断我国立法之间位阶关系的标准是什么,并不明确。
另一方面,《立法法》的规定并未彻底地解决我国的法律位阶问题,一些《立法法》没有明确的情形,如全国人大的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之间、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地级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地级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关系,都处于未知状态。
法律位阶内涵的澄清(一)法律位阶中的“法律”法律位阶比较的是法律形式或者法源之间的位阶,而非特定的法律文件之间的位阶。
【总页数】3页(P99-101)
【作者】王锴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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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卷第6期2006年11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Zhejiang U niversity(H um 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Vol.36,No.6Nov.2006[收稿日期]20060609[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 :///soc[作者简介]顾建亚(1971),女,浙江慈溪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参见Adolf Merkl.Prolegomena einer T heorie des rechtlichen S t uf enbaues ,S.1340.quoted from :N icolas Forster :S ERechts philosop hie ,Die Wiener rechtst heoretische S chule ,Rechts p hilosop hische S eminararbeit von N icolasForster S ommersemester 2003,http ://www.hausar 2beiten.de/faecher/hausarbeit/jul/22676.ht ml 。
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顾建亚(浙江大学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28)[摘 要]法律位阶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正确适用的重要前提。
目前学界对于法律位阶的划分根据是什么的问题在理论上颇有争议。
我国《立法法》本身也没有作出清晰的回答,从而造成对我国法律位阶划分标准认识上的分歧。
探源梅尔克2凯尔森法律位阶理论模式可知,法律位阶关系具有三个特性:条件性、具体化和控制性,而位阶划分的实质标准就在于能否实施层级监督和合法审查。
这一标准之重构,使我国复杂的法源位阶关系明朗化,并可对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作出回应和解答。
[关键词]法律位阶;含义界定;标准重构;争议性问题[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942X (2006)06004209法律位阶不仅是法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所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然而在法理上和适法实践中,法律位阶的概念及其等级划分标准仍然是不明确的,《立法法》本身也没有作出清晰的回答,从而造成对我国法律位阶划分认识上的分歧。
这势必影响法的效力的发挥,不利于法律的适用,有碍法制的统一。
一、法律位阶理论之再认识法律位阶理论(St ufent horie des Recht s )又称“法律规范层级构造理论”(die Lehre vom St ufenbau der Recht sordnung ),是由奥地利法学家梅尔克(Adolf Merkl )首先提出的。
他认为,法律是一个有等级秩序的规范体系,即一个由一些条件性规范(bedingenden norm )和附条件规范(bedingten norm )组成的体系。
除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之外,每一个规范的效力至少取决于一个其他的规范。
他把依赖于其他规范才能生效的每一个规范称为附条件规范,而能够创建其他规范或法文件的那些具有优先创制效力的规范称为条件性规范,这些规范之间存在的关系习惯于被称作法定条件。
这种从高级秩序到低级秩序复归的形式表明,位阶制度的创建总是一个具体化和个别化的进程,可描述为法律秩序的“楼梯井结构”[1]149。
梅尔克在他的“法律规范层级构造理论的序言”中解释道:“排列有序的条件性和附条件规范呈现出———用形象的话表述为———一叠按高低层次堆放的错落有致的公文案卷,因而可称为位阶。
”①换言之,法产生于一个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最高地位、最抽象的规范通向越来越具体的规范,在这里,各个较高位阶的制定法规范优先于各个较低位阶的规范,由此,一个依据法定条件的位阶结构就形成了,低位阶的规范通常由高位阶的规范来决定。
这种位阶学说由奥地利另一位法学家凯尔森(H.Kelsen )加以发展并继而成为通说。
凯尔森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有层次的体系,下级规范之权威来自上级规范,层层上溯,最后止于最高级的“基础规范”———宪法。
法律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按照由另一个法律规范决定的方式被创造的,因此,后一个规范便成了前一个规范的效力产生的理由。
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用空间比喻来说,可以表现为高级和低级的关系———决定另一个规范的创造的那个规范是高级规范,根据这种调整而被创造的规范是低级规范,即法律秩序是一个不同级的诸规范的等级体系[2]124。
从梅尔克-凯尔森法律位阶理论模式可知:(1)位阶构建了整个法律渊源体系的有序性和整体性,使一个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得到解释,即这些规范是按照等级秩序排列的,犹如金字塔,上下井然有序,从而确保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及安定性。
(2)它提供了法律适用上的依据。
在法体系的金字塔中,位阶高低不同的法规范之间的联系,正如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所言,“可以像金字塔那样按低级到高级排列,当规则发生冲突时,高级规则控制低级规则”[3]46,即在一个统一的法秩序内,高位阶法的效力高于低位阶法。
这也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
(3)位阶学说的本意并没有把位阶与效力等级直接等同起来,而是表现为高位阶法对低位阶法在法秩序的控制上,高位阶的法控制低位阶的法意味着它可以改变或撤销低位阶的法。
二、法律位阶标准之重构(一)法律位阶含义界定尽管已有一些法学著述对法律位阶的界定及等级的划分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但目前学界对法规范在法体系中等级地位的表述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效力说。
即法的位阶就是指法的效力等级。
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是下位法[4]284。
德国学者中也有认为,法律渊源或者法律规范的位阶是指同一个法律制度内部组成部分的效力等级[5]278。
(2)区别说。
即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等级应当区分开来。
法律位阶是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说明法律规范等级地位的,它表现为法律体系内部一个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
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并不属于同一范畴的种属关系,在逻辑上不能用法律效力解释法律位阶[6]58。
(3)功能说。
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种法律渊源内部效力等级秩序的制度预设,即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内,确定不同类别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与适用顺序的制度[7]23。
这说明法律位阶的功能主要是确定效力等级和适用顺序。
以上几种说法对正确理解和发展法律位阶的概念无疑是有帮助的。
但笔者认为,对法律位阶概念的界定应立足于位阶学说的本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第一,法律位阶关系具有三特性。
根据位阶理论的本源意义,上位法对下位法的控制可体现为三个特性:(1)条件性与依据性。
下位法的效力来自于上位法,即下位法生效是有条件的,是由另一个法规范导致的。
(2)具体化和个别化。
如前南斯拉夫学者N.Viskovic 所言,在梅尔克-凯尔森的位阶学说之前,根据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法律规范在理论上或明或暗地无一例外被认定为是普遍规范或规则。
而这种法律位阶的构造,一方面显示了法律结构的等级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法律的变化性[1]。
这种变化就是从一般到具体,从普遍到个别。
(3)权威性和审查性。
高位阶34第6期顾建亚:法律位阶划分标准探新的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①,它有权对低位阶的法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低位阶的规范总是由高位阶的规范来决定),与之相抵触的则无效。
第二,法律位阶与效力等级的关系。
法律位阶偏重于各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或位置,法律效力偏重于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实效。
一般情况下,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等级是同一的,即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同样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
从法律适用规则上看,效力优先的法规范并不一定具有较高位阶,较低位阶的法也有优先适用的情形;同一位阶的法之间也会有适用上的先后。
可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中的上(下)位法是指位阶高(低)的法,而非等同于效力等级高(低)的法。
当然不能否认,从其现实功用上看,位阶关系主要是解决了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因为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多样性可能引起冲突。
特别是当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于同一个案件事实,且会导致不同结果时,尤其如此。
(二)法律位阶划分标准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位阶划分的根据是什么在理论上颇有争议。
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②:1.二元论。
认为确定一部法律位阶的标准有两条:一是立法主体的地位高低;二是立法程序的限制多少[8]169。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认为,法律位阶划分标准主要是:(1)因发布机关不同所产生之效力差别,即上级机关之命令为上位规范;(2)因发布命令之权源不同所产生之效力差别[9]46。
2.三元论。
以三个准则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位、下位的确定:一是权力的等级性,即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二是事项的包容性,即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三是权力的同质性,是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
并据此认为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
上述学界的观点为确定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发。
但当前的划分标准仍不能周延且毫不含糊地对法源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
结合梅尔克-凯尔森位阶学说和立法实践的发展,笔者认为,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可尝试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1)制定机关是划分位阶的形式标准。
法律位阶划分标准与立法制定机关是密切相关的。
“通常,效力更大并不是说规则在效力方面更完美。
只是表明其制定者在政府金字塔中处于更高地位。
”[3]46“位阶通常与法律渊源制定机关的级别相对应。
”[5]279因为制定机关往往具有层次性和等级性,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也有不同的级别,而且由于制定机关不同,其立法权限、调整对象及效力范围等往往也随之不同。
制定机关的层级主要体现为:中央优于地方、全国优于区域、上级优于下级、独立优于隶属、同级立法机关优于同级行政机关等。
但仅依据制定机关这一形式标准还不足于完全说明位阶等级关系,在实践中还要结合实质性标准来作出判定。
(2)能否行使合法性审查权是实质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上级机关有权对下级机关制定的法进行监督与审查,则该上级机关制定的法与下级机关制定的法之间可形成上下位阶关系。
这一标准更能充分体现梅尔克-凯尔森位阶学说之精义,因为法律位阶上下关系的三个特性,即条件性与依据性、具体化和个别化、权威性和审查性,其本质是体现层级性监4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6卷①②这里是指法的形式意义而不是法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