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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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要点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

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6.15
•【文号】保监发[2000]96号
•【施行日期】2000.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保监发[2000]96号2000年6月15日)各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状况,经研究,决定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资产负债表。

月报表须于次月3日内上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年报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上述修订从各公司报送2000年6月份报表起执行;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报
表传真至我会(传真电话010—66018879),报表原件同期用特快专递寄出。

特此通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期货最新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doc 11页)

证券、期货最新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doc 11页)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集团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总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集团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包括证券交易、新股配售、基金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的原则:(一)集团总部的证券投资业务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的各项规定。

(二)集团总部的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

(三)集团总部证券投资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集团总部证券投资资金来源需合法合规。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集团董事会为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相关投资决策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和审批。

集团资本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总部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投资管理。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账务处理和资金的划拨。

第三章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及管理集团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集团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资本管理中心根据投资标的的价值分析,形成投资议案,由集团相关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核,确定投资要求。

集团资本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负责保管证券账户的资金密码,根据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期限向证券账户划拨投资资金,并对集团总部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业务,规避证券投资风险,为企业创造比其他投资更高的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业务人员须严守企业秘密,遵守企业有关制度,服从上级指示,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及信息从事个人业务。

股票投资的研究第四条研究政策面,密切关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动向,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研判股市走势,减少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

第五条研究基本面,要尽量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公告等,要尽可能详细研读,并抓住主要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减少来自上市公司的风险。

第六条研究技术面,综合运用多种技术分析手段,判断股票优劣、价格高低、走势及投资收益预期,减少来自版块和个股的风险。

股票投资跟踪制度第七条选好股票,长期跟踪。

首先选行业,新兴行业最好,以保证公司的成长性;其次选机制,最好是民营企业或股权较分散,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大的公司;三选企业家,好的经营者可以把濒危企业救活,秃的经营者可以把本来生机勃勃的好端端的企业搞垮;四选领导层持股多的公司,自家的事当然自家关心。

依此原则选定入围公司后就要长期跟踪,一般需跟踪半年以上。

以下性质的股票,可作为重点跟踪分析的对象:1、有重大利多的股票。

2、股本小、筹码少、易于控制的股票。

3、公司业绩好的股票。

4、可能资产重组的股票。

5、想象空间大的股票。

6、波动幅度大的股票7、有潜力的低价股8、新上市的公司股票应特别注意9、强势产业的股票10、经营业绩改善或有望改善11、有庞大土地资产可以升值12、国家产业政策扶持13、合资合作或股权转让14、资配股或送股分红15、控股或收购购买审批制度第八条证券投资业务人员在充分跟踪选定股票后,须通过政策面、基本面、技术面的分析,编写专题报告,报上级领导审批决策,减少来自自身决策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 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 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 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 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月修订)

《证券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5月修订)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明确的推荐原则和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自主推荐的询价对象包括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

”三、第七条修改为:“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1.“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2.“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3.“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4.“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5.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6.“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1)从业人员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亲属;(2)从业人员可以实际控制或可直接获取其账户利益的人员或机构。

7.“直系亲属”是指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但其父母、子女与从业人员不存在上述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第二章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第四条从业人员个人投资应遵循如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能部门为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中的帐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管理部门为资金计划部,财务核算与绩效评估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投资的范围仅限于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基金券、可流通的债券。

增加投资范围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第二章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第六条证券投资部指定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根据《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第七条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投资研究报告应明确证券投资的依据和理由,至少应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以及公司发展预测分析。

投资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组合、投资品种、单个品种的持股数量、股票与现金的比例、投资时间、买入价位、目标价位、止损点和预期收益等。

第八条投资小组执行单个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形成投资计划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决策,决策意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的最高投资决策权力机构。

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证券投资投资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部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作出决策。

第九条投资小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实施第十条投资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即正式立项并进入实施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0〕254号1990年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设立证券公司须经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证券公司目前只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第一、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设立。

三、证券公司可在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内设立营业点和代办点,可在所在地城市之外设立代办点。

证券公司原则上不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各地应严格控制;个别的确需设立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四、各地人民银行出资开办的证券公司可以保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办理重新登记和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手续。

五、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

对本地区内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要进行清理,除个别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外,其余的一律撤销。

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证券管理机关,证券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稽核、监督和协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04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施,现将实施《运作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当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运作办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格式与内容》(见附件)的规定报送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草案。

三、《运作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基金,原基金契约下列内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将原基金契约修改为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规定的基金合同。

(一)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的约定不符合《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五条、《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原基金契约的有关约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原基金契约中有关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约定不符合《运作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原基金契约有关约定,将开放式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明确为现金方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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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改)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能部门为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中的账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管理部门为资金计划部,财务核算与绩效评估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投资的范围仅限于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基金券.可流通的债券。

增加投资范围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二章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第六条证券投资部指定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根据《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第七条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投资研究报告应明确证券投资的依据和理由,至少应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以及公司发展预测分析。

投资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组合.投资品种.单个品种的持股数量.股票与现金的比例.投资时间.买入价位.目标价位.止损点和预期收益等。

第八条投资小组执行单个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形成投资计划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决策,决策意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的最高投资决策权力机构。

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证券投资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部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第九条投资小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实施第条投资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即正式立项并进入实施程序。

第一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人事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而导致原投资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投资小组随时可根据新的情况提出修正意见,形成投资修正意见报告。

修正意见报告的报批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投资计划完成后,投资小组应在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风险管理部也应在同时间内完成风险监控总结报告,两份报告报董事长.首席运营官和分管副总裁审阅,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存档。

第三条投资项目和风险监控总结报告均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投资规模;(三)投资时间;(四)预期收益;(五)项目损益情况;(六)投资过程简述;(七)经验和教训总结;(八)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四条交易指令是根据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的投资项目决策执行指令,由交易负责人每日直接下达给交易员。

交易工作的流程如下:走势分析,给出交易指令证券投资部负责人交易员交易部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报表绩效评估每月第五条交易指令以书面形式下达,每日交易工作完成以后,各交易员填写当天交易情况报表,由专人汇总当日报交易负责人与证券投资部负责人。

第六条每月五号之前交易负责人提交月度交易工作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第六条交易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管理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避免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禁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交易员应诚实.客观地进行交易和记录交易情况。

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相互配合,服从集体决定和公司安排。

第八条交易员除在特殊情况下由证券投资部易负责人临时指定可使用的账户外,在任何时间不得为授权账户外的任何账户做交易。

第九条开市前,交易员负责查询上日交易情况.资金情况,然后按照交易负责人下达的交易指令做好交易准备。

收市后,交易员核查当日交易情况,有任何需要处理和调整的情况即时向部门负责人反映。

第二条交易员须详细记录和查询当日交易,并将交易情况汇总。

如需资金转入.转出,需填写资金变动要求交财务部,如需转托管需请示特批。

第二一条交易员一般情况下需在规定的交易室进行操作交易,未经事业部总经理及交易负责人的同意,不得向任何人员泄漏交易情况。

非交易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交易室。

第二二条交易员按照交易指令和有关权限进行交易,当行情突变使交易指令无法实施或超出权限时,应及时向交易负责人汇报,切忌自作主张,改变的交易指令在运作当日由交易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二三条交易员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携带交易资料离开公司。

所有电脑内的交易记录要加密,文字的内容严格保密保存,过期的交易资料在失效后即时销毁。

第二四条交易员严格执行每日的交易指令,防止因手误输单出错而造成经济损失。

月差错率超过1%的从交易岗位调离。

第二五条交易员泄漏账户密码引起他人擅自操作账户造成损失的扣责任人当月全额工资。

第二六条未经任何负责人签批同意,交易员擅自将股票转托管到其他地方,全部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担,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七条如有挪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炒股者,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八条若出现以上尚未提及的差错,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差错,具体处罚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九条账户风险管理证券投资业务的股东账户(股东代码卡).资金账户属公司人所有,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均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股东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保管,证券投资部登记账户的开户.销户情况,编制在用账户清单,记录资金帐号.股东代码.股东名称.开户地点.账户用途等,并在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条资金风险管理资金在转入.转出的流转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

第三一条交易权限风险管理1.交易员的交易操作与公司指令必须一致,包括买卖方向.股票名称.数量.价格.时间等。

2.禁止操作超越权限规定。

第三二条持股风险管理1.证券投资业务中,持有某只股票的比例应符合《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A . 持有任何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B . 持有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持仓量不应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特殊业务需要的,须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C . 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2.确认股票的分红派息及时到帐,核查红股数量.派息金额与公告的分红派息方案相符合。

第三四条投资风险管理1.证券投资部应制定明确.具体的投资方案,按本办法报公司批准。

2.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做出《证券投资日报表》.《证券投资周报表》和《证券投资月报表》,报送董事长。

风险管理部按周.月做出《证券投资周评议》和《证券投资月评议》报呈董事长。

3.对超过一定范围的浮动亏损的账户,风险管理部提出监控警告或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五条道德风险管理:(一)证券投资部从业人员以《证券投资部员工守则》为行为规范,自觉约束个人行为。

(二)道德风险防范措施:证券投资部实行交易室交易时间移动通讯设备统一集中管理;证券投资部门配备录音工作电话,风险管理部负责不定期抽查;定期为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六章风险监控第三六条风险管理部是证券投资的风险监控部门。

按照本办法对证券投资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风险监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相关风险监控办法,针对本办法第六章的各类风险实行日抽查.周评议.月评议。

第三七条如果发现交易异常.违规或预测将出现风险,风险管理部将及时进行情况核查,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投资部。

第三八条证券投资部负责编制《证券投资日报表》.《证券投资周报表》和《证券投资月报表》,及时报呈董事长。

《证券投资日报表》应在收市后的次日提交,《证券投资周报表》应在每周一前提交,《证券投资月报表》应在每月三日前提交。

风险管理部负责编制《证券投资周评议》和《证券投资月评议》,及时报呈董事长。

《证券投资周评议》应在每周二前提交,《证券投资月评议》应在每月四日前提交。

第三九条当某投资项目的浮动亏损达到预警范围时(0%-20%),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下达预警提示。

当某投资项目的浮动亏损达到20%或以上时,风险管理部应立即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直接下达止损指令。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部的内控环境.制度执行.交易过程以及经营成果实行监督检查。

检查方式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风险管理部同时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一条风险管理部对证券投资部的任何通知或提示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

证券投资部应及时给予书面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在整改完毕后,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向风险管理给予整改情况说明。

第七章保密制度第四二条下述内容属于公司商业机密:投资计划.账户情况.交易情况.证券持仓情况.业务管理制度.研究成果.代客理财的客户资料等。

第四三条掌握商业机密的员工要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事项,不向任何公司和个人泄露自己掌握的公司机密,不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机密谋取私利,不将工作中获取的公司商业机密据为己有。

第四四条属于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应在封面上标明“公司机密,不得外传”的字样,并规定保密范围和级别。

第四五条员工对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报表.电脑软件.会议纪要等不得擅自复印或复制。

上述资料在传递.归档和销毁等环节中要严格控制商业机密的接触范围,无关人员不得接触。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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