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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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以下是河南省湖北商会 - 商会章程,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

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循 *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 * 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万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2000 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 。会员 *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 * 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 * 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 * 的执行机构,在会员 *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 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 *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 * ;

(四)向会员 * 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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