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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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第九条工程完毕后被委托人应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内容、时限和责任须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被委托人提供工程质量保险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

第十二条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开办家庭居室装饰交易市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家庭居室装修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广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持营业执照到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至少有专职专业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各一名;

三、有木工、电工、油漆工、砌砖工等主要技术工人,且每个工种至少有一人持相关的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者到广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索取申请表格。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准备资料。

3.市装饰协会将初审意见汇总后送市建委。

4.市建委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者。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应持有建筑师及其它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本办法所指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应持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本办法所指专业监理人员应当持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

第十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装饰协会,受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申

请登记和年度考核。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家居装修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三)铺贴2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

(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煤气管道等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五)随意改动电线、电路;

(六)其它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季度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企业从业资格审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程完工后,业主应组织验收,验收过程中业主可以通过广州市建筑业装饰装修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依法提供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表格和质量保修书可使用广州市建筑业装饰装修协会统一印制的标准样本。

第二十四条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J08-62-97),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性规范、标准中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材料、消防和验收标准执行。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夜间7时至次日早上7时之间、中午12时至14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锯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营业执照、无资质(资格)证书承接工程任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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