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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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1. 引言1.1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和解决的具体案例。

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着引领和规范的作用,对于权衡医患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注重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指导案例,可以为基层法官提供依据和借鉴,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对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法院应该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字数:228】2. 正文2.1 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是医疗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法律规定在实际中的应用和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医疗纠纷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例如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严重伤残的案例、医疗技术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恶化的案例、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等等。

在这些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会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例如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在医疗领域的适用和限制,有助于医务人员和患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不仅了解案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还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规律和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旨在为医疗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医患双方的合作与理解,最终实现医疗服务的更加平等和有序发展。

2.2 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在医疗纠纷案例中,法律法规扮演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王国志、河南宏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志、河南宏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志、河南宏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国志;河南宏力医院【当事人】王国志河南宏力医院【当事人-个人】王国志【当事人-公司】河南宏力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国志【被告】河南宏力医院【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王国志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准许并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其鉴定。

但是王国志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导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终止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国志称其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费,但是没有向法院提供缴费凭证。

谢某某、娄底市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娄底市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某、娄底市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8【案件字号】(2021)湘13民终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正宇王小娥易伟军【审理法官】魏正宇王小娥易伟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建林;娄底市骨伤医院【当事人】谢建林娄底市骨伤医院【当事人-个人】谢建林【当事人-公司】娄底市骨伤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朝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张昭军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朝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张昭军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朝红张昭军【代理律所】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谢建林;娄底市骨伤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先予执行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审判监督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1、谢建林各项损失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2、娄底市骨伤医院和谢建林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如何承担责任?原审对双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1、关于谢建林各项损失费用计算及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黄某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2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农良邦黄奇智白凤艳【审理法官】农良邦黄奇智白凤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黄某1【当事人】黄某2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黄某1【当事人-个人】黄某2黄某1【当事人-公司】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黄贵昆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何胜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贵昆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何胜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贵昆何胜林【代理律所】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本案涉及专业医学问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经黄某2申请,一审依法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事项为: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黄某2及其新生儿(小毛黄某1)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

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分析论理充分,且在一审庭审中指派司法鉴定人员到庭就鉴定意见接受质问,并作出解释、说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专业医学问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经黄某2申请,一审依法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委托事项为: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黄某2及其新生儿(小毛黄某1)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项目名称法律依据计算公式备注1医疗费第17条第19条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第20条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住院伙食补助费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大连市标准为50元/天4护理费第21条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X护理天数大连市标准为50~80元/天5住宿费第23条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6残疾辅助器具费第26条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7交通费第22条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费用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以及转院的交通费用8残疾赔偿金第25条残疾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非农户口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连11年为24276元)农村户口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连11年为14213元)9丧葬费第27条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大连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9730元10死亡赔偿金第29条死亡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X 20年非农户口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连11年为24276元)农村户口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连11年为14213元)11被抚养人生活费第28条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年消费性支出X抚养年限非农户口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大连11年为18846元)农村户口依据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大连11年为7599元)12营养费第24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精神损害抚慰金第18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徐某、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娟霍健周瑞【审理法官】王娟霍健周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某;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当事人】徐某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当事人-个人】徐某【当事人-公司】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孟凡明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李义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姜延雷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凡明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李义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姜延雷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凡明李义姜延雷【代理律所】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鞍山市中心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鞍山市中心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瑜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新生儿窒息、胎粪吸入综合症、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至同等原因。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医疗解释》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医疗解释》的有关内容,现就《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院长多次指示要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

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

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证明责任、鉴定程序规范、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运用与案例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运用与案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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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编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司法解释整体释

第二编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司法解释条文释

第三编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法律适用经典案 例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为构建和谐医 患关系推进健 康中国建设提 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 院研究室负责 人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 理医疗损害责 任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答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范围和当事人认定经典案例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经典案例 三、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经典案例 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 五、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经典案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内容摘要
本书分为三篇。第一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规则。第二编: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释义。 就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第三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对案例按照专题 进行分类,每个专题下面有4~6个案例,案例的标题为对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的概括,副标题为案由。案例与司 法解释涉及的内容相关,侧重解析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运用
与案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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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赵丽娜、赵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赵丽娜、赵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与赵丽娜、赵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1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君赵亮刘昕【审理法官】张国君赵亮刘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赵丽娜;赵某;镇赉县人民医院【当事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赵丽娜赵某镇赉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赵丽娜赵某【当事人-公司】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镇赉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福铭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福铭【代理律所】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被告】赵丽娜;镇赉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事实和理由,其主张是在就医的过程中,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其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损害结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

赵宇新身体损害事实发生在2019年5月6日,定残日为2020年4月14日。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赵宇新身体损害事实发生在2019年5月6日,定残日为2020年4月14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目录民法典配套解释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1)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1)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1)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361 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95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440解释(.1)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4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6 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5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6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730 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4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医疗纠纷⽆论是医护⼈员还是患者都不愿意遇到的,但往往有时候⼜是⽆可避免的。

⼀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员和患者都应该怎样去处理解决。

我国对医疗纠纷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有⽐较明确规定。

那么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制定⽬的和依据)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般规定第⼀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是指在诊疗活动中⼈⾝、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条(案由确定及患者⼀⽅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纠纷”。

患者⼀⽅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仍未明确选择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

必要时,⼈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推荐: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医院是很容易发生民事纠纷的地方,毕竟面对一些疑难杂症,医生误诊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如果对患者造成伤害,通常家属是不依不饶的。

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就很难保证处理纠纷的效果。

那么▲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请看小编总结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医患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调整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

还有相关法律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二、调解在处理医患纠纷方面有哪些优点?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

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

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18)赣11民终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斌万利剑徐志锋【审理法官】程晓斌万利剑徐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当事人】余海秋鄱阳东湖医院【当事人-个人】余海秋【当事人-公司】鄱阳东湖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邦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邦【代理律所】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余海秋【被告】鄱阳东湖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本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于2017年3月16日,同年4月26日、同年9月21日、同年9月29日四次将案件移送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委托鉴定的事项是东湖医院的医疗行为与余正山的冠心病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东湖医院的过错程度是多少,但均因余正山对送检材料不认可,或不参加鉴定机构的选定,或事后反悔而导致对外委托鉴定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存根,终结对外委托决定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首先,就东湖医院是否隐匿病历而言,余海秋虽提供了相关的医嘱单及收费凭证证明余正山曾于2014年12月5日在东湖医院做过心电图检查,但从一审法院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回避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按照余海秋的上诉请求及事由,东湖医院的答辩意见,结合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法院认定余正山不配合司法鉴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2、东湖医院是否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3、余正山所患的冠心病与东湖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正确?5、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现评判如下:1、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余正山不配合司法鉴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余海秋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余正山不配合司法鉴定缺乏前提基础,一审法院没有把余正山申请对《治疗方案与内固定材料选择书》上所捺的指印的真伪进行鉴定的事项列入对外委托的内容,余正山生前在该份证据上标注“此份材料系伪造"的文字,并捺有指印,一审法院未将该证据排除违反相关证据规定。

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9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金宏杨海东牛珍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陈某【当事人-公司】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翟燕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翟宏慧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燕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翟宏慧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邹艳霞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肖兴国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燕翟宏慧邹艳霞肖兴国【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瑞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本院观点】对于陈某提交的证据一,村委会无证明村民有无劳动能力的职权,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陈某提交的证据二,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上述四项严重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

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

在本案责任比例认定上,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对陈某存在诊疗过错为前提,参照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以过错认定为主,以原因力调节为辅,一审法院酌定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合法合。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0-30 02:00:20陈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终90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简要解读这个解释。

一、本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本解释共分七个部分,其中包含了:1.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2.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3.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4.医学证据的认定;5.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6.医疗服务合同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7.医疗事故鉴定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

二、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要素包括: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疗行为关系、医疗行为以及患者身体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患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可以对患者进行责任分担。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被认为是医疗行为违法非侵权责任,即医生因违反诊疗规范、治疗技术不当等过错而导致的患者实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医生应当根据其职责与诊疗标准履行专业义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治疗效果的真实性。

四、医学证据的认定医学证据是否准确、可信是判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为案件的判决提供重要的依据。

因此,医学证据的认定要求审理法官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背景,并且应当从医学逻辑、诊治经过、医学实验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本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原则及其赔偿标准,使其在法律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对于自身身体极度痛苦或者自身及家庭关系受到极度破坏的案例,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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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
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第十条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

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

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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