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兼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代理制度的完善

张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性/无因性

内容提要: 从一个无效案例出发,引发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这一问题的思考。代理权授予行为相对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代理权授予行为是独立的事实行为,《专利审查指南》没有必要对于公民代理的情况限定代理权授予行为的内容,并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只需要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期对无效案件中代理权限的审查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促进。

一、引言

某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了受委托人的工作单位为某专利代理机构。口头审理时查证该受委托人是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请求人的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没有异议。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授权委托书表明了请求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并且对方当事人对其没有异议,因此该授权行为有效,该公民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因此,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 [1],也就是说自合同成立之初,绝对地当然地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请求人与该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该无效案件的上述争论主要涉及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的问题。

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6节规定,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享有非常广泛的代理权:代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代为和解,接收法律文件等。而作为代理人的公民、律师只能享有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的权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对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以期对无效案件中代理权限的审查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促进。

二、比较法研究

代理制度是一项非常悠久的民事制度。自罗马法伊始,世界各国民法均做出相应的规定予以规范。下面详细介绍。

罗马法、《法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罗马法中,对代理关系和基础关系不加区分。代理只是基础关系的外部效力,独立的授权行为是不存在的。《法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等继承了这一思想,不承认代理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有关内容在委托合同中加以规定。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效果是委托合同关系的附属性法律效果。《法国民法典》第1984条规定:“委任或代理,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任人的名义,为委任人处理事务的行为。”《荷兰民法典》第1829条规定:“委任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执行事务的合同。” 奥地利民法也采用了这一立法例,没有对委托合同和代理加以区别。 [2]

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德国民法学者拉邦德(Laband)在《代理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一文中,主张严格区分委任合同与代理权的授予,这一观点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之一” [3]。这一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被称为“抽象性理论”或“区分论”,对大陆法系立法影响很大。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荷兰、中国台湾地区都采用了该理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代理关系和基础关系被严格区分,也就是说,代理权的授予行为具有独立性。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总则中规定代理或代理权,另外在债编中规定委托合同 [4]。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权的授予应向代理人或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的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条规定将授权行为看作本人的单独行为,并将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分开。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7条的规定也体现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7条规定:“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予者,其授予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理由书中指出:“查民律第221条理由谓授予意定代理权之行为,是有相对人之单独行为,非委任,亦非他种契约也。” [5]可见,台湾地区民法也采用了代理权授予行为独立性的理论。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无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并未达成一致观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有的基于民法第108条第1项“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予之法律关系定之”的规定,认为代理权授予行为不具有无因性;有的基于民法第104条“代理人所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的规定,认为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允许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或其他基础关系无效或可撤销,而代理权的取得仍为有效,所以,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无因性。

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第111条规定:“因委任而产生代理权,因委任终止而消灭。”可见,日本认可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但是在代理权授予行为与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方面,采用绝对有因说。

英美法。英国法及美国法虽然也区别代理权授予行为及基础关系,但是尚未能贯彻拉邦德所提出的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的理论。

[6]

综上所述,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代理权授予行为和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加以区分,并且认可代理权授予行为相对于基础关系具有独立性。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并未达成一致观点。

三、国内法研究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条规定的反面解释,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受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不需要受托人同意)。也就是说,代理权授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