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什么
Some things, slowly forgetting, may not be relie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什么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先接受公民及法人组织的报案,接受了立案材料以后会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正式立案,立案之后就是对重婚行为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婚行为的,没人报案也会主动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重婚罪规定的立案流程是什么?(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重婚罪公诉案件的流程
重婚罪公诉案件的流程随着人们对于道德和婚姻的重视程度提高,重婚罪越来越成为各国治理婚姻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
据统计,目前全球有24个国家或地区实行重婚罪,其中包括中国大陆。
重婚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婚姻关系同时存在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婚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严厉的打击。
下面将详细介绍重婚罪公诉案件的流程。
首先,重婚罪的案件流程一般是由案件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判决、上诉等程序构成的。
其次,案件核查是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或其他线索后,进行第一步的初步核查。
简单来说,就是看是否真的存在嫌疑人的重婚行为。
如果核查属实,警方会立刻移交给公安部门办理立案程序。
接下来,立案程序就是对嫌疑人进行正式的立案,此时已经开始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和侦查。
侦查阶段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调查,主要是为了确定嫌疑人的行为、情况以及涉嫌的犯罪类型,判断罪名、查明事实,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羁押、搜查等行为。
同时,有关机关也会向其他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资料。
第四部,审查起诉,也称起诉前审查。
经过侦查工作,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满足立案条件,已经取得了足够的证据并进行了认真的侦查,便会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起诉报告,随后由检察机关审核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确认可以起诉,就会采取必要法律手续向法院提起起诉。
庭审阶段是重婚案件的核心环节,是判决案件最终结果的关键步骤。
庭审是指在法庭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实质性的庭审活动。
庭审上,检方会根据调查取证的材料和事实,以指控犯罪人的罪名,犯罪人辩解后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长或审判庭在庭审期间将当事人双方的证据予以审查,以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和真实性,确认有利于认定被告人行为的证据。
同时,被告人也可以申请对这些证据进行辩解。
在庭审的所有环节中,庭审应守于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证人、控辩人员和听审公众均要诚信友好,积极营造正常的法庭秩序并确保庭审公正有效。
根据重婚罪的极端性质,被定罪之后,法院会根据嫌疑人行为的严重程度,结合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男方构成重婚小三会坐牢吗?
If you have made a choice and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then don't ask how long it will tak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男方构成重婚小三会坐牢吗?在重婚犯罪中,不仅发生婚外情的男方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小三也触犯刑法,会被法院判刑坐牢,相对于重婚者来说,对小三处罚相对较轻。
重婚罪是不告不理犯罪,受害人需要自己去法院起诉,如果自己收集证据困难,也能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
一、男方构成重婚小三会坐牢吗?在实践中,许多小三破坏了别人的家庭。
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他们是可以在法庭上以重婚罪起诉小三的。
如果第三者与另一方结婚,而明知另一方已有配偶,或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方同住,则构成重婚,而第三者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将被判刑。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二、如何起诉重婚罪?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有关单位、个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举报,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重婚罪的管辖地怎么确定?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规范,它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和职责,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以下是对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的一些解读。
首先,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基于公安机关的职能和权力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执行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等职责。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按照地域划分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辖区划分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划进行的,大致可以分为省、市、县、乡四个层级。
每个层级的公安机关都有自己的区域范围和职责。
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一般与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有法定依据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辖区范围和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辖规定,明确了工作范围和权限,从而有效地履行了职责。
最后,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范。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地域划分,明确了工作范围和权限,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规定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将继续依法行使职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20•【文号】法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法发(1996)3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月1日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
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在具体审理方式上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一些变通,但对于其中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不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庭审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中,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执行中,对与有关部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
本解释在试行中,一律不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案件管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婚姻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婚姻案件管辖概述1. 婚姻案件的概念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等。
2. 婚姻案件管辖的概念婚姻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婚姻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三、婚姻案件级别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婚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离婚案件;(2)婚姻无效案件;(3)重婚案件;(4)家庭暴力案件;(5)赡养费案件;(6)抚养费案件;(7)其他因婚姻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6)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抚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婚姻案件:(1)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2)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无效案件;(3)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重婚案件;(4)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家庭暴力案件;(5)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赡养费案件;(7)其他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婚姻案件。
第四章 管 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表-30)(刑诉法第24-25条)
原则
注意事项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并案
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①一人犯数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
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级别管辖
(一)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表-28)(刑诉法第19-22条)
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交叉管辖(表-26)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规定》第1条)
移送管辖
★★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
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15条第1款)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管辖、强制措施口诀
轻松记管辖,编个口诀,以免枯燥乏味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以下是级别管辖: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巧记复议管辖: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车船飞机停*地,列车再加目的站,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关于拘留:被发现,有证明,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毁证伪证加串供,多次流窜与合伙,不讲真话身不明;公安机关来执行,县级以上开证明,通知/讯问各一日,没有问题就放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管辖
二、地区管辖: 同级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第一,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二,为什么以犯罪地为主? (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便于人民法院 就地调查,及时处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 民法院就近传唤、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 参与诉讼活动 (3)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 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 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类自诉案件从性质上讲是公诉,公安机关应当 直接立案侦查,无权要求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自诉 是被害人的自愿选择,公安机关的责任在于告知被 害人有选择自诉程序的权利,但不能强迫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 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受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 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 5、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需要由检 察机关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后方可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 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
自诉转 公诉
“上述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 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 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 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 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 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 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 刑地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 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
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所负责管辖的罪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本文将围绕公安机关42个罪名管辖变更进行详细探讨,以期给读者带来更全面的了解。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源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是一项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的违法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管辖权一度属于治安处罚,但随着法律的变革,公安机关逐渐将其归属为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新修订的罪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罪名管辖范畴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
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拥有完整的管辖权,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此罪名承担了重要的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的平稳运转。
五、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以非法手段让他人财物流失,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负有监督与追诉的权利,并可以依据相关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和惩处。
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承担了重要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严密的监测,确保社会安全的稳定。
七、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人在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情况下,故意进行伤害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致命下负有完整的管辖权,并可组织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罪犯的判决和惩处。
八、强奸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强奸罪是指明知他人不同意,采用强制的手段完成性行为的行为。
公安机关在此罪名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定罪和惩戒。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厅办函[1998]11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
正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
(厅办函[1998]112号1998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一段时间以来,我部不断收到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重婚问题的请示。
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有关部门发现当事人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结婚登记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情况属实的,该结婚登记无效。
二、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
对于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以重婚案中的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境内一方又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另一方与之结婚时,前一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证据,以及另一方所在地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外交送达、领事送达、公告送达等)的文字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重婚情况属实的,应撤销该结婚登记,并按照境外一方文书的送达方式,将结婚登记撤销通知书送境外一方。
——结束——。
重婚罪报案材料开头怎么写
重婚罪报案材料开头怎么写重婚罪是属于刑事犯罪的⼀种,⽽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发现有刑事犯罪的,是有权利与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有⼝头和书⾯两种⽅式,那么重婚罪报案材料开头如何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重婚罪报案材料开头怎么写⼀、开头,即有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如:xx公安局刑警⼤队:⼆、基本内容:1、⾃我介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年⽉⽇,⾝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这是报案材料的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物、原因、经过和结果。
这六部分内容也就是我们书写记述⽂的六要素,要写好报案材料,这六要素要写清楚。
3、基本内容的最后⼀段要写上如下内容:以上本⼈(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写明报案⼈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重婚⾏为的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登记结婚⽽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与他⼈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作⼈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活⽽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此即两⼈上事实婚的重婚。
(4)与配偶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共同⽣活,后⼜与他⼈登记结婚⽽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有配偶⽽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公民对重婚刑事案件进⾏报案的,报案材料的开头是要报案的公安机关名称,⽽正⽂部分应该载明报案⼈信息、报案的基本内容。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指挥、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及直接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7种)(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9.叛逃案(第109条)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12.资敌案(第112条)(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第283条)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1款)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局管辖)(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74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10.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12.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第168条)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第174条第2款)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2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2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2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25.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2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28.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2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案(第181条第2款)30.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第182条)31.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32.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3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3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3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36.逃汇案(第190条)37.洗钱案(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38.集资诈骗案(第192条)39.贷款诈骗案(第193条)40.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41.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42.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43.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44.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45.保险诈骗案(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6.偷税案(第201条)47.抗税案(第202条)48.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49.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5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5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5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5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56.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57.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58.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5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60.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61.假冒专利案(第216条)62.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64.虚假广告案(第222条)65.串通投标案(第223条)66.合同诈骗案(第224条)67.非法经营案(第225条)6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69.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70.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71.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2.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73.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14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毒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毒案(第115条第2款)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7条第2款)(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项)(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39.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4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1.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3.绑架案(第239条)44.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9.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4.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6.重婚案(第258条)57.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58.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9.遗弃案(第261条)60.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1.抢劫案(第263条)62.盗窃案(第264条)63.诈骗案(第266条)64.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5.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6.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7.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8.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9.招摇撞骗案(第279条)7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7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8.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9.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80.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1.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2.伪证案(第305条)8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4.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5.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6.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7.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8.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9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3.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9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8.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3.倒卖文物案(第326条)10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10.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四、禁毒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95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28.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29.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4.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5.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39.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1.赌博案(第303条)4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3.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45.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6.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4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4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49.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0.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3.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4.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5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5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5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5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6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64.非法占用耕地案(第342条)65.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6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6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68.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69.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2款)70.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71.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2.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2款)73.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7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75.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76.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77.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7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8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8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8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8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3.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9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95.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4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七、消防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八、交通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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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重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仅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看,重婚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重婚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结合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立案侦查重婚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重婚案件并依法立案侦查。
三、法理分析
虽然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包括重婚案件在内的自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但是《婚姻法》的颁行时间(2001年4月28日)后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分别为1996年3月17日和1998年6月29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婚姻法》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更因为《婚姻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由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为时,《婚姻法》规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辖权,这种特别法中的特别规定,从效力上优先于普通法律(指《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重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
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告》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