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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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之十一:合并财务报表(一)

(2013-12-31 13:16:17)

合并财务报表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时间:2012-10-01

第一节合并范围的确定

一、背景情况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

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当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享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通常表明该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然而,实务中往往也存在控制权不太明确而需要综合考虑的情况。因此,在具体应用控制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当着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例如被投资单位的各个投资者的相对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各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和收益的大小、日常经营管理特点等因素,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

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对“控制”

的定义是: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与第八条进一步对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和未超过半数的情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在上述准则正文的原则规定基础之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四章第一节则给予了更多的指引: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2.控制的内容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4.控制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

目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于控制的判断原则与企业会计准

则是一致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则对控制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理方”给予了更多的指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第B58段规定,“当行使决策权的投资者(决策者)评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其应当判断自身为委托人还是代理。投资者也应当判断享有决策权的其他投资方是否为其代理。代理方是主要代表其他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委托人)活动的主体,因此,当代理方行使其决策权力时并不代表该代理方控制被投资单位。有时某委托人的权力可能由其代理方代为行使。某决策者并不仅仅因为其他方能够从其决策中收益而成为代理”。第B59段规定,某一投资方可能将其对某些特定事

项或者所有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力授权予某代理方。当该投资方评估其

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其应当将授予代理方的所有决策权视同为其自身持有的权力”。

三、问题分析与讨论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控制的内容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通过表决权来决定,也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决定。

(2)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可以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3)控制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关于控制的内容,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困惑,如:投资者需要对所有事项都有决定权还是仅仅对部分事项拥有决定权即可判断为存在控制,究竟哪些决策属于’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范畴。我们认为,在确定控制的内容时,对被投资单位的决策事项的表决需要区分为实质性参与条款与保护性条款。在判断控制的时候,应该只考虑实质性参与条款,不考虑保护性条款。一般来讲,保护性条款是指出于保护全部或部分投资者(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的目的,对于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关,或者因为其金额非常重大、性质非常特殊等原因,会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决策,适用更为谨慎的决策程序(例如,需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等)。下面这些决议内容很可能属于保护性权利: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等。另外,“财务和经营政策”强调的是“政策”的制定,并不一定需要包括政策的日常执行。有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制定了财务和经营政策,而将这些政策的执行委托给管理层或者其他代理方。例如,某些承包经营的安排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确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只负责所承包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再如,一些酒店的业主会

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合约,将酒店的日常经营活动交给酒店管理公司去经营,业主对酒店的经营方针、规划、年度预算等拥有决策权,业主支付给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与酒店的经营业绩挂钩。在这些情况下,酒店管理公司很可能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去执行委托人制定的政策。

实务中还需要注意区分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尤其是在某些企业类型中,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通常是不一致的。例如:有限合伙

企业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很低,但普通合伙人是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具有控制权;再如,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体现为他们在董事会的席位,有可能与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相等。

即使在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判断有控制权,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但是被投资单位的一部分重要财务或经营政策需要2/3或者全部表决一致才能通过。这种情形之下,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仍然没有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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