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处置方案
任职回避处置方案概述任职回避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些特定个人因与该情况有利害关系,不得在该情况内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规定。
在职场中,任职回避被视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可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制定任职回避处置方案显得十分必要。
适用范围任职回避处置方案适用于所有从事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内部组织管理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干部、职工、工会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审计委员、检察委员等。
规定内容本处置方案规定任职回避的程序和标准,并制定适用人员、任职回避期限、回避事项、监督检查和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人员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处置方案。
任职回避期限任职回避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应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回避事项对于以下情况,必须回避:1.本人及其亲属具有特定人身利益关系的;2.本人及其亲属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服务或其他经济活动的;3.本人及其亲属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其他利益关系;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建立任职回避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任职回避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并及时核查工作人员的报告、申请和报批程序的合法性。
处理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回避的,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等处理。
结论任职回避处置方案是维护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制度,各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本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和纪律意识,保障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履职回避制度
履职回避制度一、引言履职回避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为保障员工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对员工履职产生影响,确保员工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职回避制度的定义、适用对象、回避程序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履职回避制度的定义履职回避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员工履职过程中,为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关系等因素对员工履职产生影响,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要求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时,需要采取回避措施,确保员工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三、适用对象履职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任职回避: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担任特定职务时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夫妻双方不得担任直接上下级职务,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不得担任上下级职务等。
2.职务回避:对于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人员,在担任特定职务时需要进行回避。
例如,同一部门内的亲属不得担任同一级别职务,同一业务领域的员工不得担任关键岗位等。
3.档案回避:对于有可能接触到公司机密的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采取回避措施。
例如,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项目组成员,需要进行档案回避等。
四、回避程序履职回避制度的回避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回避申请:当员工意识到自己需要履行回避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回避的对象、理由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2.审核申请: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3.实施回避:经过审核确认后,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员工履行回避义务。
如调整工作岗位、避免接触敏感信息等。
4.记录与报告:对于履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关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同时,对于违反制度的情况,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示。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全文另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内容
任职回避是一种制度,要求公务员在担任某些特定职务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
具体来说,任职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亲属关系回避:公务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不得与其亲属存在直接关联。
例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 地域回避:公务员在担任某些职务时,不得在原籍或原单位任职。
例如,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公务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所处理的问题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廉洁性,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同时,这些规定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确保公务员能够履行其职责,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一家企业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保护企业利益而设立的一套规定,要求员工在特定情况下不得受雇于其他企业或从事与现职相竞争的工作。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通常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键职责的员工。
这是因为这些员工拥有较高的权限和决策权,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企业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这些员工同时受雇于其他企业或从事直接竞争企业的工作,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泄漏企业机密。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通常规定以下内容:
1. 员工不得在任职期间内兼职或受雇于其他企业。
2. 员工不得从事与现职相竞争的工作。
3. 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现雇主进行竞争。
4. 员工要在离职前提前通知企业并签署保密协议,保护企业机密信息。
违反企业任职回避制度的员工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惩罚,包括警告、资格暂停或解雇。
这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维护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企业任职回避制度对企业有以下好处:
1. 避免利益冲突:员工同时在竞争企业任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制度可以帮助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 保护企业机密:员工在离职前签署保密协议,避免企业机密信息的泄露。
3. 提高企业声誉:企业任职回避制度展示了企业对合规和道德的重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声誉。
综上所述,企业任职回避制度是企业为了保护企业利益和员工职业道德而设立的一套规定。
它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和保护企业机密,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需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参与特定案件审理的制度。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和廉洁性。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将重点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首先,一般来说,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关的亲属、好友或者其他特定关系;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倚的情况;曾经参与过案件的调查、审理或者上诉过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的情况等。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法官应当主动向有关审批机构申请回避。
其次,法官的回避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比如,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偏见,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示意信函。
这些证据和理由应当能够证明法官的回避是必要的,有助于确保公正审判和司法中立。
第三,对于法官回避的审批机构,一般为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
在审批法官回避申请时,这些机构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法官的回避请求、案件的特殊情况、公众对司法的期望等。
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回避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最后,当法官的回避申请被批准后,他们将不再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受到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另外,法官回避也有助于防
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法官任职回避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中立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确保在相关情况下,法官不参与具有利益冲突或偏见的案件审理,从而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在法官任职回避规定上进行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主动预防。
聚焦关键岗位、重点业务,从严规范回避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
(二)坚持关口前移、从严管控。
强化源头管理,注重日常监督,推动从严回避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着力控制回避情形。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肃追责。
积极稳妥做好回避问题治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从严把好回避规定落实关。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五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二)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部门内任职;(三)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四)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五)中层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采购、计划投资等工作;(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在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任职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
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公司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中层领导人员其他亲属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其所任职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投融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本人应申请回避;(三)中层领导人员所任职单位在组织涉及其亲属的选人用人、员工招聘、工作调动、职称评聘、专家选聘、评先选优、纪检、巡察、审计、信访等公务活动时,本人应申请回避,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四)中层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及时申请回避,不得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内容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防止利益冲突,而对法官执行公务时应当选择的行为、事项和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职业或职务等予以限制的制度。
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亲属回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
如果法官是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需要回避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回避。
2. 地域回避。
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辖区内办案,以避免因个人情感等因素影响公正司法。
3. 管辖回避。
对于不属于自己所在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官不得受理或者审理该案件,以避免因对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4. 公务回避。
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自己的案件不属于自己主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回避;如果发现其他人员涉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领导干部 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一、亲属回避
1.亲属回避的定义
亲属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亲属关系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亲属回避的范围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3.亲属回避的方式
(1)主动回避:领导干部在知道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回避,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
(2)被动回避:上级组织或领导根据情况认为需要调整领导干部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以便避免亲属关系的不利影响。
4.亲属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领导干部认为存在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决定:所在单位或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
(3)调整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根据决定结果,需要进行职
务、岗位或工作环境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地域回避
1.地域回避的定义
地域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为避免因地域因素而产生不公正、不公平的情况,主动或者被动地调整自己的职务、岗位或工作环境的一种制度。
2.地域回避的范围
(1)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2)同一乡镇内存在近姻亲关系的情况。
公司任职回避调查制度范本
公司任职回避调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任职回避。
第三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任职回避调查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任职回避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任职回避,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回避情形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人员应当回避:(一)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以上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以上的;(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公司披露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任职回避程序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人员在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公司申请回避。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董事的回避申请进行审议,并在审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监事的回避申请进行审议,并在审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人员的回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任职回避的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任职回避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职位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可以解除其职务。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
任职回避规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离职或被解职的人员在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对于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就相关事务进行利用或参与。
任职回避规定在现代政府和企业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和维护道德规范,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任职回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回避范围:涉及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前任职务或过去所知悉的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利用在现任职务期间所知悉的机密信息谋取私利。
例如,前政府官员不能在离职一段时间内参与与其过去所负责领域相关的项目或业务。
2.回避期限:一般来说,回避期限为离职或被解职后的一定时间段,以确保被调整或离职人员能够彻底脱离与原单位的利益关系。
回避期限的长度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根据行业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3.回避责任:被调整或离职人员是主体责任人,负有自觉遵守回避规定的责任。
同时,原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回避规定的有效执行。
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是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人员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政府和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
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人员流动性、人才需求以及公众合理权益的平衡,以避免过度限制人员的职业发展和自由。
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制办法.doc
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理办法公务员政策: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2月12日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职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全市**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回避包括:(一)任职回避,即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在特定单位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岗位;(二)地域回避,即特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特定地域任职;(三)公务回避,即**人员不得参与处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公务,也不得对该公务施加影响。
第四条**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人员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一方担任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在其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中任职。
第六条**人员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其他第三方认为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向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提出,或者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认为可能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直接启动回避处理程序.(二)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进行调查审核,并听取**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三)需要回避的,人事教育部门向局党组提出予以调整建议。
领导干部 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一、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 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三、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法律法规: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干部回避制度
干部回避制度任职回避任职回避亦称“职务回避”。
公务员不得担任与其法定亲情关系有直接关联的职务的制度。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包括:(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姨舅、堂(表)兄弟姐妹、侄(外甥)子女等。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党员领导干部回避制度1、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3、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4、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解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问题,解答如下: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
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有回避亲属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有何要求?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3、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回避?答: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其任职回避主要按以下原则掌握:(1)与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2)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以上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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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今天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同时,北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又传出消息: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又何止仅仅是法院的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影响法官独立审判的因素不仅仅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更多来自上一级法院、政府、政法委等等的直接或间接干扰;即使在法院内部,亦有其不同领导、不同部门、不同内部人员的“指示”与“招呼”。
不少基层法官对此亦苦不堪言,但又无可奈何。
当过十几年法官的知名律师张燕生说的好:法院应加强法官独立审判力度,建立法官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的审判机制,不应片面地把律师当作法院审判不公的替罪羊。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造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隔离墙”——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综述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
这一制度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过程《规定》出台,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或突发奇想,自2009年以来,就有一些地方法院针对个别司法不公的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相继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
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创立的这一机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王胜俊院长曾多次作出批示,明确指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和建立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是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队伍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
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日益关切,总结地方有益经验,建立全国法院统一施行的任职回避制度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研究小组,对各地法院建立“一方退出机制”的做法开展了专题调研,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的意见并反复论证修改后,最终公布施行。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意义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回避是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制定任职回避制度的依据任职回避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中共中央于2010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同时,中央纪委还曾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印发了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三项制度规范,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违反规定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其组织处理”,并明确规定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任职回避制度正是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的。
任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十二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2:北京法院将推最严回避规定配偶做律师法官须离岗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法院领导干部或一线法官必须离岗。
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本市法院队伍建设暨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将是近年来法官任职回避方面最严厉的规定。
本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司法回避制度,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防止人情关系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