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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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

崔同帅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

一被害性概述

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

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本人同意此种观点。原因有几点:

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而上述(3)观点对于“被害性”的界定不好界定,只说明了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决定,但哪些因素为内因哪些因素为外因所指不明。

二被害性的主要表现

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发现被害人身上会表现出一些跟“被害”相关的特征,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被害性的发生。如,被害人自身的性格缺陷、暴力犯罪等等。下面归结几点被害性的主要表现:(一)诱发性

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具有和表现的,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促进

作用、推动作用的因素,多指被害人在被害之前针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挑衅性或者诱发性的行为。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往往会受到来自被害人的的言语方面,行为方面的影响,如谩骂他人、做出侮辱别人鄙视别人的动作等。这些因素都会助长犯罪人的犯罪,被害人这个时候应经成为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积极参加者。被害人的这些言行成了犯罪人犯罪的诱发性因素自然也就成为自己被害的诱发性因素。

(二)易感性

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存在着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者容易成为被选作侵害对象的因素,通常表现为被害人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对于这方面处于无意识状态。最常见的就是财物在公共场合显露,女性穿着暴露行走于偏僻地方,轻信他人花言巧语等。这些例子都有个共同特点就是被害人容易成为被害的对象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诱导等特性。例如,诈骗犯想要骗取受害人的钱财时往往和被害人都有一定的交流,当诈骗犯觉得被害人极有可能被诱导上当时才会继续接下来的犯罪。

(三)受容性

被害人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对遭受侵害的一种顺应状态。概而言之有两种情况,认同、容忍被害和对既定的被害不加以防范。

(1)对于“认同、容忍被害”而言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事先认同型这是指某些被害人对自身被害角色在被害前就预先认同的情形, 也即某些被害人在被害前就持有一种将被害人角

色自我内化的倾向, 进而在被害后对既成被害事实持认同或容忍的态度。例如,对于治安状况不好的地区,有所谓收“保护费”的说法,对于那些没交保护费而受到不公待遇的人通常都会自认倒霉,这就是事先认同的一种特例。

2 长期容忍型, 这是指某些长期重复被害的习惯性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加以长期容忍的情形, 其特点是对自己的长期重复被害产生出一种习以为常、不以为害!的心理, 处于麻木不仁、无知无觉、甚至视被害为当然的心理状态下, 这就是典型的被害受容性。典型的例子就是家庭暴力,残暴的丈夫对待历来顺受的妻子,或者继父母打骂虐待子女等。通常情况下妻子会认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顺应丈夫是应该的,继子女也会认为这是父母对自己的管教,他们都不会把这种情况看作是犯罪行为来看。

3 处境容忍型,也称被迫受容性,指某些被害人在恶劣的处境下对自己的被害被迫容忍的情形。即迫于屡次控告无

人受理的困境而忍辱含垢, 或慑于犯罪分子的淫威而不敢反抗, 被迫就范等。如弱女子遭歹徒持刀拦截, 无力反抗, 听任凌辱; 有的人被犯罪分子抓住把柄, 不得不屈从犯罪分子的意志。被害的受容性往往引发再次的犯罪侵害。

4 自觉容忍型即因顾及名誉受损或既得利益的丧失而自愿隐忍与受容。如有的女性遭到强暴, 为了保全名声不愿声张; 某领导巨款被盗, 害怕暴露其经济问题而不去报案等。

(2)对既定的被害不加以防范

这就是对明知存在被害的的可能性,而放任不管,继而遭受被害的,此种情况也为受容性的一种。例如喜欢强出头的人容易和别人引发冲突,因而易遭被害。还有车钥匙放于车上而人不对车辆进行管理,此种情况下车辆容易失窃。

三被害性与被害预防

研究被害性的目的是在认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基础上,更好地预防被害。由被害性的概念可知,被害性,是指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者无意的主观方面的致害因素,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因此,要有效的进行被害预防,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谈谈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一是社会环境下的被害性预防,二是公民个人层面的被害性预防。下面具体展开论述:

(1)社会环境下的被害性预防

社会环境下的被害性预防是指通过社会的强制力、社会监督、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来有效地防止被害人的被害性。具体分一以下几点论述:

一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治安环境控制力度,健全报警、监管、预防等能够让被害人在被害和将要被害的时候能够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获得救济。

二法律层面上应该严格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权利,完善有关被害人被害后的补偿、救济、赔偿、保险等法律措施,同时在司法层面上惩罚犯罪,让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慰藉,防止因被害而产生的连锁反应,这也能有效防止有相似犯罪动机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再有,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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