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如何判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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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案情女童吴某于1996年4月患病,治疗一个多月后,病情有所缓解。
李某自己购买《本草纲目》、《中国秘方大全》做参考,曾为别人采取先问病后查书再自己配药的方式几次行医,没有执业资格. 20XX年11月13日,吴某经人介绍接受李某的治疗,李某用自己配制的中草药和立佛堂、“冲喜”等方式为吴某看病,其间收取人民币8000余元。
20XX年2月7日,吴某病情恶化,被送到医院治疗,2月11日吴某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吴某系因肺部感染和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分歧意见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必要的客观要件。
由于对这一必要的客观要件的理解不同,上述案件在实践中形成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证据不足。
其一,吴某死于肺部感染和呼吸系统功能衰竭,医学临床实践表明脊髓炎患者并发肺部感染等呼吸系统疾病是常见的,因而,根据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吴某因医治无效正常病死的可能性。
所以,根据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无法得出吴某的死亡结果与李某实施的医治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二,李某非法行医时间不长,次数不多,尚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理由是:李某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客观要件,因而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其一,李某系营利性行医,且所得数额较大,达8000余元,因而根据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事实就足以认定其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二,李某在行医过程中使用了立佛堂、“冲喜”等愚昧野蛮手段,这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三,根据吴某死亡鉴定虽无法认定李某的医治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也无法排除因其误诊,导致吴某延误病情最终死亡的结果,且李某非法行医持续两个月有余。
所以,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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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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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 门性 医疗行为。非法 行医罪是 不是要 给接受诊治的病人 造成一 定的损 害 , 而是通 过非法
典 型的职业犯 。所 谓职业 犯 , 指在其 非法职业 的范 围内 行 医行 为来谋取一定 的利 益 , 是 为此不 排除对 其行为要 发生
反 复实施 一定行 为的犯罪 。 职业 犯的特点在于 , J 犯罪人的 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 因此本罪 的 主观罪过形 式 不能手 除 } }
我 国刑法第 36 规定 : 3条 “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格 的人非法行 “ 以营利为 目的” 以 法牟利为 目的” 。因此本罪 庸是 或“ 非 等 医, 情节严重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处 拘 或者管 制 , 并 “ 以牟利为 目的” 的非法定 目的犯 ( 法未 明确规定 但划 = 刑 F
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上十年以下 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 罪之 目的的犯罪 ) 。对 于实
有期徒 刑 , 并处罚 金 ; 造成 就诊人死 亡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 际生活 中一些技术较高 、 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 , 彳 或 T 徒刑 , 并处罚金 。根据 此法律 规定 , 以看 出, ” 可 非法 行 医罪 治疗某种病症 的技术 和经验 的人 , 在他人的请求下 , 好 Ⅲ
于 : 先 , 经验 上说 , 首 从 行为人非 法行 医的动机 主要就是为 素 )但是 , 意志因素来讲 , 为人 不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 , 从 行 了获取利润 , 这就像盗窃罪一样 , 实施盗窃行 为的动机在 于 果发生这一种心态 , 时危害结 果的 发生并不 是他所 追求 有
将他 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 医” 行 是行 为人凭 借其医疗 和希望 的。作为非法行 医的行 为人来说 , 的最终 目的并 他
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总结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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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行医罪总结材料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是非法行医罪。
但是至于情节严重究竟到达哪种程度,既没有刑法规定又没有司法解释,刑法界争论不断。
笔者认为必须遵守刑法基本原理和原则,并结合具体罪的特点确定。
一、"情节严重"的性质我国刑法分则很多条文都规定有"情节严重",可以分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和作为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前者指某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即"情节犯";后者指"情节严重"作为某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看,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显然属于前者。
刑法为什么要规定此种构成要件要素呢?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性(即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在质的意义上指法益侵害的有无,在量上指法益侵害的程度大小;同时,刑法具有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只有当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时,才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是由构成要件综合反映的,当某行为基本犯罪构成反映的法益侵害性还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时,刑法条文就会强调或增加某种或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如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手段的"暴力"为必要;赌博罪以目的"营利"为必要。
但是,刑法中也存在一些行为难以通过强调、增加某种构成要素来使犯罪构成总体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或者是立法者不能预见所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会以"情节严重"作出综合性规定。
这意味着此种情节不属于犯罪构成某一方面的要件,而是一个包括手段、目的、结果等主、客观方面的综合性构成要件,任何一个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即属于此,具有综合性。
二、"情节严重"必须以基本犯罪构成为前提如前所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不属于犯罪构成某一个方面的情节,而是一个综合性的构成要件,但是,这一综合性要件是以基本构成要件为前提的,即在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而附加上的一个综合性情节。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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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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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
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个犯罪⾏为,由于⾏为⼈能够预见⽽没有预见,发⽣了严重的结果⽽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那么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呢?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这个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重伤、死亡
2. 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重伤或者(过失)致⼈死亡
3. 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死亡
4. ⾮法拘禁(过失)致⼈重伤或者死亡的
5. 拐卖妇⼥、⼉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 暴⼒⼲涉婚姻⾃由(过失)致⼈死亡,虐待(过失)致⼈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杀的
7. 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重伤或者死亡
8. ⾮法⾏医(过失)致使就诊⼈死亡
9.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重伤或者致使被害⼈⾃杀的,成⽴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死亡的,成⽴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以上情形,不再认定为抢夺罪与过失致⼈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就是这些。
以上就是⼩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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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非法行医罪 的加重结果虽然不像情 节犯之情节那样具有决
定罪质有无的功能, 但是, 它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关键 , 具有理论与实 而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是根据 《 》 条例》 来制定的。所以对非法 践双重意义 。 一方面 , 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协 调; 另一方面, 在实 践上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并追究结果加重犯 的刑事责任。
L g l =e A dSo iy e aSy m n ce t
200 9.5( )
制占 红会
论非法行 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邓 昕稚 贾 劲松
摘 要 结果 加重 犯是行 为人 实施 符合基 本犯 罪构 成要件 的行 为 , 生 了基 本犯 罪构成 结 果以外 的重 结果 , 法对 其加 重 发 刑
部 于 1 8 年 3月 3 颁布 的《 98 0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草案) 。它 致就诊人身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 , 》 却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确立 了“ 三级五 等” 的医学标准 。 第三个“ 医学标准” 是卫生部 2 0 0 2年 2月 2 O日国务院公布 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定的四级医疗事故, 规 以及 的法定最高刑接近 。 于此考虑 , 基 因此对本罪损害后果的标准 不可规
对非法行医罪法定刑升格的评判标准 问题 , 长期 以来 , 理论界对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理解可谓众 说纷纭 , 仁者见仁 , 智者见
智, 争论的焦 点主要在于是用医学标准还是刑法标准去衡量 。 按照司 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其中“ 造成就诊人中度 以上残疾 、 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 严 重功 能 障 碍 的” 参 照 卫生 部 《 , 医疗 事故 分 级 标 准 ( 行 ) , 当 试 》相 于 一 级 乙 等 医疗 事 故和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 造 成 三 名 以 上 就 诊人 轻 度 残 “
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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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或者明知自己的执业资格被暂扣或者吊销,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严重危害患者健康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而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需要严格规定的。
首先,对于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对于明知自己的执业资格被暂扣或者吊销仍从事医疗活动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明知自己的执业资格被暂扣或者吊销,仍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对于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依法严格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和患者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社会应当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格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非法行医是如何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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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如何处罚的
导读:
非法行医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行医的五种情形,并强调非法行医不仅触犯刑法,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一、
非法行医是如何处罚的
非法行医的处罚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如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若造成就诊人死亡,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认定非法行医情形
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五种情形,包括: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三、
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问题不仅破坏了社会医疗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就医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因此,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外,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也应得到重视。
1.在民法上,应加强对非法行医受害者的保护,明确非法行医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虽然行政法规和刑法对非法行医行为有相应规范,但为全面保护受害者权益,民法上的规定和保障同样重要。
法律结果加重犯的一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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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
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
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犯罪行为的实施,如以犯轻罪的意思,而发生重罪的结果,学说上称为“加重结果犯”。
加重结果犯的界定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
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
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基本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基本犯罪且该犯罪引起加重处罚的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
因此基本犯罪是组成结果加重犯的基石。
基本犯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
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为实害的结果犯,但是随着立法的发展,行为犯也可以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
另外,危险犯也能够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
但是中国刑法中,只有刑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基本罪为危险犯的情况。
客观特征基本犯罪的危害行为,可以说又是引起加重结果的行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基本犯罪的行为也是结果加重犯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自然具有重要的刑法理论意义。
主观特征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破解非法行医犯罪法律认定三难点
![破解非法行医犯罪法律认定三难点](https://img.taocdn.com/s3/m/247f8af5ce2f0066f53322af.png)
破解非法行医犯罪法律认定三难点非法行医是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实践中表现形态多样,涉及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等领域的争议不断。
有这样一起案件:2015年7月,乡村医生张某(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只能在其村内从事医疗活动)以医师身份在某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生诊所”坐诊,11月,诊所借他人相关医师证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
2016年2月,聘请无护士资格证的雍某做护士。
6月25日,患者凌某因感冒咳嗽在该诊所做头孢皮试后当场死亡。
在此之前,某单位(派出机构,无执法权)公共卫生中心(下称卫生中心)先后三次对该诊所进行检查督导,并均在检查当日下发督导记录,要求停止营业,诊所均置之不理。
办理该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行医行为社会危害性判定、因果关系认定、主观心理认定等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乡村医生身份的认定比较刑法第336条、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条和执业医师法第2条规定可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医生执业资格”的表述并不一致。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马卫军认为,从立法目的本意考虑,“医生执业资格”与“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不同的。
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外,还需具备相应行政许可,即获得执业证书,缺一不可。
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说,由于执业医师法的颁布施行与刑法修订并不一致,导致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对非法行医的主体认定上表述不一致,从而引起非法行医罪在司法适用中产生分歧。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进行明确。
对于乡村医生能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主体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XX认为,医疗卫生法律中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概念,只有医师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规定。
依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条及执业医师法第8条规定,乡村医生是指掌握一定医药卫生知识,在特定区域内从事疾病预防和一般医疗的专业人员,医师则是经考试取得职称,从业不受地域限制的专业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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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1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从刑法规定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5种情形,我们可以推导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主体具体指:1.1 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的人;1.2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个人;1.3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1.4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个人;1.5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个人。
基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之前人们争议的取得医师资格未经执业注册行医的、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三超”行医的等等情况,因不符合主体要件而不能纳入本罪的考量范围了[1]。
2 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和“情节严重”是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两个重要的客观标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造成就诊人死亡”,属于加重结果犯中的加重结果。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学界通说认为行医是一种职业行为,是指医生的执业活动,即医疗、预防或保健业务,其核心是诊疗活动。
所谓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判断,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以达到缓解病情,消除疾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最高院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2.1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2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2.3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2.4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2.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从危害后果考虑,第二、第三种情形是危险状态,第四种情形是“屡教不改”,而第五则是预防列举遗漏不全面的兜底条款。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bc0975f80b1c59eef8c7b4c5.png)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该条涵盖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
1988年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两百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各国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业务上的过失而致人死伤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时,多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论处。
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刑法中没有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
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案判处重刑预防非法行医的效果不佳。
结果加重犯口诀及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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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口诀与释明一、口诀一绑匪抢劫虐奸商,假药行医拐卖,(最后被)交给爆破组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绑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匪非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劫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使得航空器遭受严重破损虐虐待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奸强奸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商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产生重大危害结果行医非法行医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其亲属重伤或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交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破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组组织卖淫罪致人重伤或死亡二、具体释明1、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119条)2、绑架罪取消结果加重犯,变为结合犯(另外)或想象竞合犯(本身导致)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4、抢劫罪: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63条)(1)入户抢劫。
户应当是指生活场所。
对于入户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以入户抢劫为目的,入户后迫使被害人离开其居住地点,从而强取财物的,认定入户抢劫;为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例1:子女进入父母卧室进行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2:进入个体家庭旅馆进行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例3:进入他人合租的房屋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应当是指正在运营途中或者拦截停下的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应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4)冒充军警抢劫;(5)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例4: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罪既遂(数额巨大)?(6)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罪,“致人死亡”包括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两种情况。
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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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作者:邓昕稚贾劲松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法条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
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本文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论述,并探讨了非法行医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界定标准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80-02一、对非法行医罪加重结果的一般分析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就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在“立法宜粗不宜细原则”的口号感召下,如此概括与模糊的语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是采用医学标准还是刑法重伤标准。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采用医学标准。
笔者结合医疗事故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分析后,认为单纯地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不能很好地平衡刑法内部各法条之间的关系。
研究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结果虽然不像情节犯之情节那样具有决定罪质有无的功能,但是,它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关键,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与协调;另一方面,在实践上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并追究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标准迄今为止,国务院、卫生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对在医疗活动中致就诊人的人身伤害的鉴定标准,在理论上将称之为“医学标准”。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https://img.taocdn.com/s3/m/8766b200b52acfc789ebc9a4.png)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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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量刑标准,如何判刑?1、《刑法》条文: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情节严重等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5月9日起施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法惩罚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假设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撤消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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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土作 的复杂性 , 而采取缩小打击面 的政策来保护 医务工作人员的
积极性 。 那么 , 对非法行 医罪则应 该采 取坚定强硬的刑事政策 , 以保 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 , 因此笔者认 为采人体重伤 鉴定标准更为
妥当
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 律的联
系。 它是一种客观实在 , 不 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 我们要认识到 “ 因果 关系是客观的 , 司法人员可 以认识它 、评价它 、 反映它 , 但 不能以 自己
学标准 ” 第一个标准是国务院在
故处理办法 》, 该办法第
年 月
日发布的 《医疗事
刑法典内词语意义一致性 立法者既然对两罪选择同样的语句表达损
害结果 , 就表明立法者对这两罪构成要件相似性的考虑 。 殊不知 , 既 然承认两者构成要件 的相似性 , 为何法定刑幅度 却相差甚远 。 刑法关 于医疗事故罪造成人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 而 非法行医罪 致就诊人 身体严重损害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 , 却与故愈伤 害致人重伤
犯处刑 。
无此行为就无此结果 的条件关系 , 就可以认定条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 果关系 这是从 哲学的因果关系出发 , 将一切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 件都认定为原 因 , 且这些不同条件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同等 的原 因
力 这种学说对 于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价值 , 但它将条件 的外延设定得过广泛 , 难 免失之过 宽 。
康危害结果的直接原 因 。 虽 然司法解释 对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康 ”的规定也援 引了医疗事故罪之 “造成 ”一词 , 但不能否认的是 , 定罪
一般人在对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两种现象所形成的 因果关 系的观念为
标准 , 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能否形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笔者基本赞成大陆法系国家的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依据 这一学
主观的臆想创造它 、 消灭它 , 也不能以 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代替它 。 ” 嚼
三 、“造成就诊 人死亡 ”的认定 目前 我 国 《刑法 》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所指的死亡 , 是指呼
别是在 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 , 介入了第三者 的行为 、 被 害人 的行为 或特殊的 自 然事实的情形下 , 一定要细致判 断这些介入因素对加重结
条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类 一级医疗事故 造
成 病员死亡 , 二级医疗 事故 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 三 级医疗事故 造成病残废或者功能障碍 部于 年 月 第二个医学标准是卫生
日颁布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草案 》 它
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进行 了细化和补充 , 确立 了“三级 五等 ”的医学标准 。 第三个 “医学标准 ”是卫生部 年 月
果的发生所起 的作用的大小 ,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 是否影响 了基本犯罪
吸和心跳的停止 。 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 医学界 己提出脑死亡 的
概念 , 而这一概念 己被英国 、美国 、法国 、日本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法律
所承认 , 在我国医学界 、 社会学界 、以及法学界 已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脑死亡的定义 , 并 呼吁尽 快就脑死亡立法 , 以适应 医学科学事业 的发
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 参照卫生部 《医疗 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 》 , 相当 于一级 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
就 诊人身体健康 ”的标准是采用医学标准还是刑法 重伤标准 直 至最 高人 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公布 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规定 了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应 采用医学标准 。 笔者结合 医疗事故罪等相关罪名进行分析后 , 认为
二 原 因说
对本罪加 重结果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较 多的疑难问题 , 一定要客观 、 全面 、 慎重地分析 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 的法 条结构
该学说为 了克服条件说 的不足 , 试 图将 “条件 ”与 “ 原因 ”区分开
来 , 认 为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 间 、空间上距离最近 的条件才能称 之 为 “原因 ”。 该说认识到条件 说的宽泛 , 但对 区分 “条件 ”与“原 因”标 准 没有过 多考虑 , 因此 , 很难精密地测定 出最具效力的条件 。
三 相 当因果 关系说 相 当因果关 系说为 年 德国富莱堡大 学教授
大 多为 “基本犯十 加重结 果 加重刑罚 ”, “加重结果 ”是加 重基本犯刑
说 , 患者 自身的疾病可能是导致其损害或死亡 的主要原 因 但 是如果
没有非法行医行为的诱发或延误 , 该疾病也不会立刻导致就诊人身体 严重损害或死亡 换句话说 , 也是 由于非法行医行 为人 的非法 行医行 为增加了就诊人现存状态 的风险 , 所以说其行为 与危害结果具有法律
处刑的唯一依据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 , 虽然司法机关
点
刺五加注射液加入
的搪盐水中静脉注射给杨某 输液 五分钟
后 , 杨某 出现呼吸困难 , 陈某即拔去针头 , 将杨某送往县医院抢救 , 途
中杨某死亡 。经法医鉴定 , 死者系过敏性休 克死亡 。后经省高 院再次
鉴定 , 结论为 用药不存在错误 刺五加注射与死亡之 间存在 因果
关 系 药物过敏
属意外事件 。 该案起诉后 , 法 院以非法行 医罪判
私开诊所 , 从事医疗活动 。
年
月
日中午 , 被害人杨 某前 去
该诊所看病 , 陈某按其丈夫彭某 系中医院医师 口述的处方 , 将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 对定罪量刑有
影响龄前引起 与被 引起 的合 乎规律的联系 。 根据 刑法罪责 自负的要 求 , 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的行为及其造 成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 因此 , 在判定行为人罪责 的大 小 , 必须考虑行 为对 结果原因力 的大小 。 对于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理论上 目前主要有 以下三种观
行为合乎规律地导致加重结果 的发生 , 以最 终确 定是否成立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 问题 , 可 以用一典型案例说 明 , 被 告人陈某不具
备医生资格 , 又无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医疗执业许 可证 , 在家中
展。。 鉴于死亡 的加 重结果在非法行医罪中争议 不大 , 在此不赞述
四 、非法行 医行 为与加 宜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
作者简介 邓听 稚 、贾 劲松 , 湖南大学法学院 阅 级刑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 刑法学
L即
日 劫
州
害之间直接 的引起 与被引起 的直接因果关系 。 而在非法行医罪 的罪 状中 , 立法者 并没有使用在医疗事故罪中强调因果关系之 “造成 ”一 词 , 可见 , 法律 并不要 求非法 行医行为是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日发布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 这 两个
法规是 目前我国司法 实践中对人体伤害鉴定的重要依据 。 对非法行医罪法 定刑升格的评判标准问题 , 长期以来 , 理论界对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 , 仁 者见仁 , 智者见 智 , 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是用医学标准还 是刑法标 准去衡量 。 按照 司 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 其中“造成就诊人中度 以上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
制定司法解释可 以对一些罪状规定不够 明确的犯罪予以具体化 , 但 司
法解释不能超越权力 , 不 能超越 刑事立法 的真 实意 图 。
如果说对医疗事故罪 的刑事政 策要 考虑 我国医疗水平 的现状和
上的因果关系 。 但该学说 , 以一般人 日常生活中的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 , 刑法 中的因
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 以 洲元 这一案例 反映 了 一 条件说
也称为等值说 , 一 尽 该说认为 , 只有存在着
非法行医案中经常 出现的情况 , 即非法行医与患者死亡并无直接因果
关 系 , 对死亡 结果如何认定问题 。 我们认为 , 患 者死亡 的原因是属 于 并发症 、 意外事件等难 以预见并难 以克服的客观情况 , 非法行医行 为 与加重结果之 间没有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 , 这种 无罪 过形式的偶然结果 加重犯有违现代刑法责任主义原则 , 不应按非法行 医罪的结果加重犯 处理 , 对于行 为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可 以按照 非法 行医罪的基本
L阅创御劝湘 内侧翻韶晌
论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邓听稚 贾劲松
摘 要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符合基本犯界构成要件的行为 , 发生 了基本犯界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 , 刑法对其加
法定刑的犯界 非法行医界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法条规定了 三个不同的 刑幅度 其中 , 俨 报害鱿诊人 舟体健康或者 造成就诊人死护 足本界的加 结果 本文对俨 重损害鱿诊人舟体健食 的认定标准作 了论述 , 并探讨了非法行医行为与
单 纯地适用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不 能很好地平衡刑法内部各法条之
间的关系 研 究非法行医罪的加重结果虽然不像情节犯之情 节那样具有 决 定罪质有无 的功能 , 但是 ,它 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关键 , 具有理论与实 践双重意义 一 方 面 , 有利 于刑法理 论的发展与协 调 另一方面 , 在 实 践上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并追究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日国务院公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的四级医疗事故 , 以及 在此 基础上卫生 部于 月 日通过的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 行 种具体的医疗事故
它将 医疗 事故分为 “四级十二等 ”, 共列举了
由于前两种医学标准所依据 的 《 医疗事故处理办淤 及 《 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 试 行草案 均 己被废止 , 目前对造成人体损害鉴定的医学标准
加 重结 果之 间 的 因果 关系
关键词 非法行 医界 中圈分类号
界定标准
因果关系 文献标识码 人
指的是 行 除了医学标准 , 司法界最熟悉的还是由最 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 检察院 、司法 部 、 公安部于 定标准 》和同年 月 年 月 日 联 合发布的 《人体重伤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