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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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

二O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一、行政许可类(5项)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制度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5、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行政执法类(1项)

1、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制度

三、行政确认(共1项)

1、竣工规划核验

四、其他主要行政执法行为(1项)

1、建筑物外装修审批制度

五、工作流程图

1、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2、规划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图

3、规划行政确认工作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

责任人:XXX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区规划范围内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或意见书。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持以下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成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重大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五、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体是: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受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相关内容10个工作日内;市城乡规划局批准2个工作日内。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市政府网站长期公布(******/),依法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该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流程图

局务会集体审查 受理投诉和申诉

签批*发证*公告

向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科提出申请 合格

不合格 组织专家评审

(或现场踏查)

不合格申请材料返还申请

不予受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区矿规划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XXX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许可范围和标准

在**市除**区以外的区矿规划范围内

1、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3、取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或意见书。

四、受理

(一)所需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持以下材料按照管理权限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的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四)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成片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需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重大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宝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宝条件的,出具局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五、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建设项目现场踏查;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科长。由科长在3个工作日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科长无法审核的,由科长授权的副科长审核。待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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