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背景动物卫生是农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保障之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保障动物生产健康、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养殖业发展迅速,但动物疫病频繁发生,给动物生产和人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制定一项科学、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对保障动物生产健康和提高我国养殖业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目的本方案旨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动物生产健康和提高我国养殖业水平,最终实现国家动物卫生与健康标准的要求,为保障国民健康、推进动物疫情防控奠定基础。
三、工作内容1、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控制,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测系统和防疫体系,确保疫病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2、加强动物用药的管理,建立药物检测体系,预防药物滥用对动物生产、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3、加强动物饲料的质量检测,严格执行动物饲料的配合比例,确保饲料中无有害物质。
4、加强动物运输、屠宰环节的卫生监管,严格执行动物运输标准和一定屠宰规程,确保动物在运输和屠宰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5、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保障监管顺畅,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工作流程1、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
2、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发布疫病预警信息,建立疫情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
3、健全动物用药管理机制,定期做好药品检测工作,并针对敏感性和药残物化学性等参数进行检测和分析。
4、建立动物饲料质量检测机制,对不合格品进行淘汰和销毁。
5、加强动物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卫生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加强处罚力度,保障动物生产的健康和食品安全。
6、建立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座谈会,加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五、工作要求1、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和消费者的动物卫生意识,防止患病和滥用药物等不良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家禽、畜牧业的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和预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完善预防接种、检测监测、隔离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夯实执法监管,争取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加强对家禽、畜牧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检测。
3. 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积极推动消费者作为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力量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要求家禽、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市场,必须拥有动物卫生许可证。
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等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2. 禁止活禽贩运对禽鸟类可疑疫情,要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并取缔没有卫生许可的活禽贩运,对从事违规活禽运输的人员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家禽、畜牧业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卫生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渐进式定期调查和报告,及时发现疫情。
4. 实施排查隔离制度对有临床症状的畜禽要隔离治疗,注意消毒、通风和防护。
对有疑似症状的动物要留取标本送检,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 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对于疫情发生的场所、企业,要立即投入隔离消毒工作队伍,进行清场、消毒、测量、检验等工作。
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等形式,控制疫情发展。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对动物卫生和安全的认识和认知,切实使消费者成为行业和政府的监督员。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
三、工作保障1. 拨付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
2. 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设备,如LED显示屏,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卫生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人力资源。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4. 各级动物屠宰场、加工厂、运输企业、销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四、动物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2)落实动物免疫计划,确保动物免疫率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2. 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1)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确保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
(2)严格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动物及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3. 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粪便、垃圾等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2)加强动物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人员卫生管理(1)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五、监督管理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有关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第六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强制免疫情况;(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三)建立养殖档案情况;(四)动物疫病检测情况;证申办情况;(六)防疫消毒情况;(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八)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九)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十)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十一)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七条对除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户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强制免疫情况;(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三)动物疫病检测情况;(四)防疫消毒情况;(五)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六)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七)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八)有关记录保存情况.第八条对动物屠宰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情况;(二)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三)运载车辆以及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消毒情况;(四)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第九条对动物、动物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管内容包括:(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二)上市动物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情况;(三)场地消毒以及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情况;(四)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卫生防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卫生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的原则,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加强动物卫生防疫能力建设,保障动物卫生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卫生防疫工作。
二、防疫措施第五条动物疫病预防(一)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情况,确保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对引进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检疫,必要时进行隔离饲养或处理。
(三)对饲养的动物定期进行预防接种和驱虫,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六条疫情监测与报告(一)设立疫情监测网点,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二)动物疫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三)发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七条疫情处理(一)对确诊为疫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二)对疫情发生地进行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及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生物安全(一)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质量管理规范。
(三)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等监管,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三、检疫制度第九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一)动物在出售、运输、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二)动物产品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应当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方可进入市场。
第十条检疫机构(一)设立动物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卫生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流通等环节。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场、市场等动物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动物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调查疫情暴发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检查执法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动物经营场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有滥用职权行为。
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兽医卫生管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兽医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兽医卫生管理工作。
3. 各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应设立兽医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兽医卫生管理工作。
三、兽医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对疫病高发地区、重点区域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3)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1)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3. 兽药与饲料管理(1)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兽药、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2)严格执行兽药、饲料的登记、备案制度,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饲料。
(3)加强对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兽药、饲料。
4. 动物诊疗与屠宰管理(1)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的监管,确保动物诊疗、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2)严格执行动物诊疗、屠宰标准,禁止非法诊疗、屠宰。
(3)加强对动物诊疗、屠宰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兽医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兽医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兽医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莎车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莎车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级畜牧兽医局或兽医站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1-3天向莎车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省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证。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对象和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象包括各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
巡查内容包括:1. 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代码及检疫申报等情况。
2. 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等情况。
3. 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以及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
4. 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处理情况。
6. 孵化场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
三、巡查工作制度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进行巡查。
2. 巡查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对象和巡查内容。
3. 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实地查看,对巡查对象进行逐一排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 巡查人员应根据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巡查对象。
5. 巡查对象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巡查人员报告整改情况。
6.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档案,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四、巡查工作保障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质量。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对动物卫生问题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殖、繁育、贩卖、运输及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政府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职责3.2.1 依法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2.2 检查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殖场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产品质量等。
3.2.3 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到达被检单位后,核对证照,确认单位合法运营;•检查单位卫生状况,记录异常情况;•抽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2.4 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暂扣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宣传教育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科学养殖、消费。
四、落实措施4.1 加强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度
动物卫生监视所制度为提高全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和技术水平,严明单位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依据,特制定本规章。
请全所职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工作纪律制度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8:00时至12:00分;下午15:00分至18:00分。
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严格制度。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禁止各类娱乐活动;办公室、电脑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之事;外出办事必须向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原因。
三、全所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认真完成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努力学习、与时俱进、勤奋工作。
五、端正态度、热情效劳、仪容仪表整洁。
树立监视所良好形象。
廉洁自律制度一、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立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廉政纪律,自觉承受监视。
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正确行使权利,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凡涉及全所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所领导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大项经费开支上,坚持集中研究决定。
四、禁止利用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吸毒、贩毒,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成心刁难和严禁吃拿卡要。
六、严禁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之名大操大办,敛取财物。
七、对外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能铺张浪费。
宣传制度一、全所职工要增强宣传意识,围绕工作重点,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影响。
二、广泛宣传畜牧业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扶持畜牧业开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畜牧产业的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动态,主要成果、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
三、积极撰写新文简报、工作信息、总结、报道及科技论文。
四、支持、鼓励干部职工为各级新闻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畜牧兽医信息及新闻,对为不同级别新闻单位提供有效新闻或在不同刊物发表文章的给予奖励。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与科研机构、专家的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难题。
加强与农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形成合力。
加强与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等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落实动物卫生监督措施。
制定动物卫生监督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查处程序
处罚种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处罚标准,确保处罚合法、公正、合理。
04
CHAPTER
应急处置
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动物产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流程和责任分工。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发现动物疫情或动物产品安全问题时,及时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01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02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工作目标和任务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工作要求
01
CHAPTER
工作目标和任务
促进畜牧业发展
通过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高畜牧业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通过实施有效的动物卫生监督,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前言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针对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管理需求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实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包括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
三、管理机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管理机构是当地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监督管理职责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动物卫生要求,建立动物个体免疫档案,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2.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疫源动物和病原体,保障养殖场(小区)动物健康。
3.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和处理标准,保障环境质量。
4.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系统,收集并及时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对销售动物的市场进行监管,确保销售动物的健康状态。
五、处罚与监督措施1.对偷运、渗透动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刑事追究。
2.对未经兽医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将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或退货。
3.对未按照规定手续或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养殖,将依法予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4.对有责任人因监管不力造成疫情传播,将依法予以罚款甚至撤职。
六、本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将有效保证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给养殖户提供优秀可靠的质量保障,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养殖场(小区)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养殖,并互相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动物卫生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制度
1、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夏季为15时,下班时间为18时30分;冬季为14时,下班时间为18时。
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批评。
2、工作中发现职责以外的事项,必须向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严格履行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经调查,认为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对不及时移送案件或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报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5、所里公章使用必须经所长同意并在公章使用通知书上签字方可使用。
出现偷盖、骗章,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6、车辆必须保证工作用车。
因工作需要,由所长派车,准时出车,因车辆有限发生矛盾时,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所长协调解决。
驾驶人员须遵守各种有关交通规则,司机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开回家,不准擅自把车交给他人开。
7、物资管理要做好入库、出库登记,不得私自挪用、出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监督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所需的材料或提供的条件,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场所、资料出具整改意见或提出建议。
9、官方兽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官方兽医应自行回避。
10、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凡违反禁令者,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