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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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和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定的。
6.初级士官转为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
7.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分配资格的人员;
8.大中专毕业,已纳入机关事业、城镇企业职工及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9.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10.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以上认定办法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