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安全工作制度内容
电力安全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电网运行、建设、检修、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
1.3 电力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2.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3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
2.4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电网运行安全管理3.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3.2 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3 企业应当定期对电网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
四、电力建设安全管理4.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建设安全。
4.2 企业应当根据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3 企业应当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4.4 企业应当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电力检修安全管理5.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检修安全。
5.2 企业应当制定电力检修计划,明确检修任务、检修时间、检修人员、安全措施等。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生产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生产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生产运行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全资、控股风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生产运行工作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应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运行监控系统,采取“远程集中监控,就地定期巡检”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一)对各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有权直接调用各单位的运行记录、报表等管理资料。
(二)对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
(三)组织国内、外风电信息交流和各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组织公司内部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会议。
(四)组织制定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规程和标准。
(五)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生产运行培训计划,参与培训教材的编审。
(六)审批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等方案。
第六条各单位总经理职责(一)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行管理部门各级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时解决设备运行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树立运行是各项经营工作的基础、全企业为运行一线服务的思想,及时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为安全、经济运行提供保障。
(三)加强对运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解决运行人员的实际问题,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职责(一)贯彻执行电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生产运行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办法,审批各级运行管理的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运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二)负责对各级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出运行机构设置及人员的调配意见。
(三)健全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电力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第一条 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条文释义】条文中的“票”指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保障运检人员作业安全的书面文件和管理凭证,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工作地点和内容,工作计划开始和终结时间,安全措施,三种人及工作班组成员等。
操作票是进行电气操作的书面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操作任务、顺序和时间、发令人、受令人、操作人、监护人等。
条文中的“监护”指工作全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工作班成员,以及工作班成员之间,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不安全行为和错误做法,确保作业安全、有效地执行。
【重点要求】1、严禁不开工作票、不携带工作票在电气设备及风电机组上工作;2、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改变工作流程;3、严禁随意拖延或不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4、严禁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在带电设备上工作;5、监护人员临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人员代替进行监护。
【典型案例】2010年3月,某风电场正在进行风电机组调试工作,一名员工在进行风电机组箱式变的送电工作中,触碰带电部位,造成该员工双手严重灼伤。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工作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开工前未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票,在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且不熟悉设备结构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在检查箱式变绝缘的过程中,未对设备进行验电,强行破坏箱式变高压侧内网门进入带电区域,碰到35kV侧带电部位,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条 允许无资质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条文释义】条文中的“资质”是指人员及单位在进入特定岗位工作或承接特定项目前应满足的资格和条件。
条文中的“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考试合格。
【重点要求】1、风电场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重要检修工作前应对工作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4、风电场技改、大修、预试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人员。
19-龙源电力集团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终稿000
19-龙源电力集团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终稿000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一、防止高处坠落事故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接受体检、培训、复审。
2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下同)必须系好安全带(包括安全滑块),穿防滑绝缘鞋;在高处作业转移工作位置时,严禁失去安全防护。
3、助爬器是协助人员登塔的辅助工具,设计上不具备安全绳的功能,仅用于在现场工作人员向上攀爬塔筒时提供爬升助力,严禁将助爬器的环形钢索作为安全钢丝绳使用;在机舱内作业或用助爬器攀爬塔过程中,执行重要动作或作业内容改变前必须与地面人员进行确认4 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攀爬风电机组、线路杆塔及建筑物等工作;严禁不系安全带、未采用防坠器上下风电机组。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保险绳等登高工具。
5 风速超过15m/s时,禁止登风电机组;风速超过12m/s位、安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起重用钢丝绳必须以一主一备配置,严禁超额定载荷使用吊篮。
应定期对制动器、安全锁、行程限位等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3 攀登电杆必须使用脚扣,并系好双保险安全带;立杆组塔必须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杆上有人作业严禁调整拉线,调整拉线应由专业人员指挥监护。
14 高于2米以上的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脚手架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临时楼梯步道及各种平台和脚手架均应装设网状护栏;严禁在脚手架的上下层同时工作。
15 在110kV及以上升压站的电气设备拆接引线,应搭设脚手架,严禁在开关、CT等电气设备上爬跨进行工作。
工作前应检查和清理工作鞋、攀登物体、架构上的油污、积雪等,防止打滑。
16 高处作业物件移动时要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移动物件必须用绳系好并且平稳移动防止摆动;高处作业上下传递物件应使用工具袋、吊装袋,用绳系牢后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件。
29-龙源电力集团风电委托检修维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复习课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委托检修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制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委托检修维护等生产项目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根据风力发电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风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风电企业”)。
光伏、地热、潮汐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委托检修维护项目是指,风电场、升压站等生产现场中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外的检修、维护、技改工程、预防性试验等项目(以下简称“外委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委托方是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风电企业;受托方是各类检修维护单位、调试及试验单位、风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厂家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外委项目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责任和权利;必须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对于质保期内的风电机组,由厂家按照机组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检修维护等技术服务时,在开展服务前,必须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七条外委项目各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委托方的安全责任包括:1、委托方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受托方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资料,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审核受托方的安全资质,以及受托方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监人员是否足额合适,确保受托方符合相应工作要求。
3、对受托方参加外委项目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经教育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批准其进入现场工作。
4、审核外委项目的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预控单等材料,确认外委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后,下达外委项目开工许可。
5、对受托方工作人员、作业现场、劳动安全等进行安全监督,对受托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1. 概述本导则规定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测范围、检测周期及检测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各风电企业变电站及场内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
3. 定义与术语3.1. 保护装置protection equipment;relay system一个或多个保护继电器和逻辑元件按需要结合在一起,完成某项特定保护功能的装置。
3.2. 主保护main protection;primary protection电力系统中预定优先启动切除故障或用作结束异常情况的保护。
3.3. 后备保护backup protection由于主保护动作失效或不能动作或者相关联的断路器动作失灵,导致系统故障在预定的时间内未被切除或异常情况未被发现时预定动作的保护。
3.4. 自动重合闸装置automatic reclosing equipment;automatic reclosing relay在相关回路的保护动作后,预定起动断路器重合的自动装置。
4. 执行标准和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5. 监督范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通道、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等几大类。
a) 继电保护装置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等保护装置。
b) 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故障录波器等相关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
c) 保护通道应包括:应包含光电接口、光纤等;高频通道应包括专用收发信机、阻波器、结合滤波器、耦合电容器、高频电缆等。
防止风电机组严重损坏专项要求措施.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防止风电机组严重损坏专项措施一、防止火灾措施1.禁止风电机组机舱内壁粘贴海绵。
对降噪或保温等有特殊要求的机组,机舱内所使用的降噪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2.机组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控制柜、机舱内部及塔筒平台处不得留有工具、废弃的备件、易耗品等杂物。
3.对风电机组机舱内及塔筒各层平台的渗漏油必须及时进行彻底清理,并查堵渗漏点;机组内部严禁存留易燃易爆物品及沾油废弃物。
4.风电机组内部严禁吸烟,火种不得带入风电机组;机组内动火必须开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现场人员必须停留观察至少15分钟,确认现场无火种残留后方可离开。
5.风电机组底部和机舱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出厂检验合格的干粉灭火器,单个灭火器容量不小于2公斤,按要求固定在容易发现和取到的位置。
新购买的干粉灭火器换充粉期限为2年,自第一次换粉起以后每年换粉一次。
灭火器在更换及检测期间,应保证留有备用。
6.禁止使用电感式镇流器的照明灯具,灯具外壳严禁采用可燃材料(可燃材料指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的B2、B3类材料)。
7.风电机组照明电源回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按国家标准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保护动作不可靠的要立即更换。
8.在定期维护和点检中必须检查机组内的电缆外套有无破损和绝缘老化,电气元件及控制柜内部有无积灰、污损腐蚀、过热变色、放电、异物进入等问题,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9.风电机组所有电气回路电缆的走线应使用电缆支架或布置在专用电缆槽内,并可靠固定;机舱内机械刹车、联轴器和滑环等旋转部件周边的各类电缆、油管,应根据条件在其周围增加隔离、阻燃措施。
10.风电机组内所有电缆的保护外套必须选用阻燃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保护外套应进行更换,如保护外套出现绑扎松动、磨损和老化情况,应立即检查电缆绝缘并进行处理。
11.对于机舱至底部控制柜采用导电轨连接或采用中间接线盒连接的机组,每次登塔时必须对导电轨接线盒外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龙源集团20条红线
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安全生产红线
1.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
2.允许无资质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工作。
3.现场未进行危险点辨识,开工前无安全交底。
4.现场不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超规定风速、雷暴等极端天气现场作业。
6.擅自投退运行设备保护装置或修改参数。
7.风机内油污及杂物未清理。
8.机舱内转动部件未装防护罩或未采取有效防护。
9.进出轮毂未锁定机械锁。
10.风电机组停机原因未查清反复强行复位。
11.电气设备故障原因未查清反复强行送电。
12.变桨后备电源未定期检测或更换。
13.违规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14.电气设备作业前不验电不设防护栏。
15.输变电设备作业前不核实名称和编号。
16.现场作业约时停送电。
17.违反调度停送电指令。
18.机舱内人员与地面人员通讯联系不畅通。
19.贸然进入有中毒危险的空间作业。
20.风场内驾驶车辆超速、不系安全带。
中国国电甘肃龙源风电安规资料
中国国电甘肃龙源风电安规资料1.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3.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5.高压设备的巡视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5)巡视室内高压设备,应随手关门。
6)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6.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7. 下列项目应填人操作票内: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xx风电有限公司个人坠落防护用品专项管理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坠落防护用品专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人坠落防护用品管理,保障登塔作业人身安全,结合风电行业特点及生产现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风电机组登塔作业个人坠落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全身式安全带、安全滑块(防坠锁扣)、双钩安全绳、环配件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风力发电企业,光伏、地热、潮汐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使用期限、检测、保养第四条个人坠落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一)不得超出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二)如果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使用期限,应依据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检查方法和报废条件判定继续使用或报废。
第五条个人坠落防护用品检测(一)新购买的个人坠落防护用品,两年内不得进行破坏性检测;(二)存放未经使用的个人坠落防护用品,保存时间大于六年的,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使用两年以上的个人坠落防护用品,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的规定,每年按购买时间批次统一抽检一次(不得以风电场为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作报废处理;(四)当地没有个人坠落防护用品检测机构的,应委托生产厂商每年按照其产品标准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合格的应粘贴生产厂商出具的合格标签,不合格的作报废处理;(五)日常外观检查中出现织带撕裂、开线、金属件破裂、连接器开启、绳断、金属件塑性变形、模拟人滑脱、缓冲器(绳)断等现象的个人坠落防护用品,应报废处理。
第六条个人坠落防护用品日常维保(一)被油污污染的个人坠落防护用品,应使用温和的肥皂水清洁,在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的地方晾干,绝不允许使用酸、碱溶剂清洗;(二)应在干燥通风和没有紫外线的地方室温集中存放,不准长期暴晒;(三)避免接触化学品(酸碱)、腐蚀性气体;(四)避免接触尖锐坚硬物体,避免受力变形。
第三章管理及使用第七条风电场登塔作业人员应每人配备一套个人坠落防护用品,损坏报废的应立即补充;风电场还应至少配置三套供外来人员使用。
2018版《风电企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2018版)一、防止高处坠落事故措施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接受体检、培训、复审。
2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下同)必须系好安全带、双钩安全绳或定位绳,正确佩戴安全帽,穿防滑绝缘鞋。
在高处作业转移工作位置时,严禁失去安全防护。
3风速超过15m/s时,禁止攀爬风电机组;风速超过12m/s时,禁止打开机舱盖(含天窗),禁止在机舱外和轮毂内工作;风速超过14m/s时,必须关闭机舱盖;风速超过18m/s 时,禁止在机舱内工作;风速超过25m/s时,禁止户外作业。
4 用机舱内升降吊机起吊物品时,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讯保障,机舱内人员起吊物品时必须系安全带,将双钩挂在牢固的构架上,并按下机舱急停按钮。
5开启塔筒门时,人员应站在塔筒门开启半径外,开启后立即挂上防风钩或插上插销。
6 定期检查风电机组塔筒爬梯、助爬器、免爬器、升降机和安全钢丝绳等安全辅助设施是否完好,定期对免爬器和升降机的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各项保护功能完好。
必须及时清除塔筒爬梯及机舱内的油污。
7 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攀爬风电机组、线路杆塔、测风塔及建筑物。
严禁不系安全带、未使用防坠器攀爬风电机组,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防坠器、双钩安全绳、定位绳等登高防坠用品。
8 助爬器是协助人员登塔的辅助工具,设计上不具备安全绳的功能,仅用于现场工作人员向上攀爬风电机组时提供爬升助力,严禁将助爬器提升用钢丝绳作为安全钢丝绳使用。
在机舱内作业或使用助爬器攀爬风电机组过程中,执行重要动作或作业内容改变前必须与地面人员进行确认。
9 免爬器仅供单人上下使用,升降机乘坐人员不得超过2人。
免爬器不得载物(运检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包除外),升降机严禁携带大部件和重物,严禁超载运行。
升降机乘坐人员时,必须选用手动操作模式,并将双钩挂在轿厢内安全锚点,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平台护栏并闭锁。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终稿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风电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风电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根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结合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电场外委单位(质保期内风机厂家、委托检修单位、技改施工单位等)必须纳入风电场安全管理范畴,参加风电场相关安全生产例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各风电场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召开会议的周期、类型和内容。
第二章会议类型与内容第四条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包括:安全生产调度会、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日活动、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会、安全生产分析会、不安全事件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调度会安全生产调度会由风电场场长主持(场长不在风电场时,由场长指定负责人主持),每天早晨召开,风电场班组长以上人员、外委单位及设备厂家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一)运检班值班长(或运行班值长)汇报前一天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发电量、平均风速、限电情况、不可用时间等)、风电场运行方式(升压站主要设备运行情况、风电机组运行情况、场内输变电设备运行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等)、运行工作执行情况(计划性或非计划性倒闸操作、风电机组点检情况、风电机组故障处理情况等)、两票执行情况(执行操作票情况、许可工作票情况、两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备件管理情况(备件出入库情况、不良品备件返回登记情况、备件申请情况等)、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振动测试、油样检测、叶片检查、接地电阻测试等)、当天运行工作安排(当天风速、限电情况、调度指令、倒闸操作、机组故障及检修情况、需要许可的相关检修技改工作等)、需要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其它需要汇报的内容。
(二)运检班值班长(或检修班班长)汇报前一天检修工作完成情况(机组定期维护情况、输变电设备预防性试验执行情况、技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耗材使用情况(机组定期维护耗材使用、耗材申请情况等)、外委工作完成情况(外委工作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情况等)、当天检修工作安排(机组维护安排、输变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安排、技改工作安排、外委工作安排等)、需要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其它需要汇报的内容。
龙源集团风电企业事故调查规程(终稿)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风电企业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依据国电集生[2005]78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结合风力发电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事故调查报告和分析应及时、客观、准确、完整。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或部门汇报事故发生情况,不得谎报、迟报、瞒报。
事故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分析,分清事故责任。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6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风电企业。
2.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项目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本企业或非本企业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本企业的劳动安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本企业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试行)正式下发稿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试行)正式下发稿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试行)安全生产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编委会成员批准:费智审核:李力怀吴金城夏晖编写:张冬平魏亮刘文秀傅俊明冀锦云李建国目录一、目的 .................................................................................................................. - 1 -二、编制依据 .......................................................................................................... - 1 -三、具体措施 .......................................................................................................... - 2 -1、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措施 .................................................................................... - 2 -2、防止交通事故措施 .......................................................................................... - 11 -3、防止误操作事故措施 ...................................................................................... - 13 -4、防止电气设备火灾事故措施 .......................................................................... - 14 -5、防止风电机组倒塔事故措施 .......................................................................... - 16 -6、防止风电机组火灾事故措施 .......................................................................... - 20 -7、防止机舱、风轮和叶片坠落事故措施 .......................................................... - 22 -8、防止风电机组超速事故措施 .......................................................................... - 23 -9、防止风电机组雷击事故措施 .......................................................................... - 25 -10、防止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事故措施 ............................................................ - 26 -11、防止全场停电事故措施 ................................................................................ - 28 -12、防止变压器(含箱式变压器)和互感器损坏事故措施 ............................ - 30 -13、防止开关设备事故措施 ................................................................................ - 34 -14、防止电气设备雷击事故措施 ........................................................................ - 40 -15、防止继电保护事故措施 ................................................................................ - 42 -16、防止直流系统事故措施 ................................................................................ - 46 -17、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措施 ........................................................................ - 49 -一、目的本反事故措施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和标准进行编制,部分规定、规程内容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编制。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国电集生[2011]635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火电、生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终稿)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国电集生[2011]635号文印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风力发电类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火电、生物质、地热、潮汐、光伏发电及其他企业事故调查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国电龙源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公司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体系1. 公司成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
4.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班组长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
3. 安全检查制度(1)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5.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电龙源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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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
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基本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的企业,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副总经理负责,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和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会同工会、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目标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制定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四)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3个;200MW及以上风力等新能源发电厂(场)2个,其它容量新能源发电厂(场)3个。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目标,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层层分解,形成完整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生产部门应对照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