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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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摘要: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是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行为型式化发展的内在要求。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补充,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在现代行政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政府执法理念的基本体现,是现代政府民主行政的基本内涵,是现代科学行政的基本范畴。

关键词: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行为;辅助型

一、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

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学说尚未在学界形成统一理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具有主行政行为的地位,它直接导引着行政事实行为的产生、发展、变化和消亡。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存状态的行为。章建生在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对行政事实行为做了简单的定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的行为。[1] (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法律行为的补充行为,它主要是一种成就性行为。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应同时具有主体要件,职权要件、条件要件。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必须为行政主体作出的,符

合法定程序并遵守法定职责的对主行政法律行为具有辅佐、帮助意义的实际行政行为。

(三)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之”辅助”的内涵

“辅助”二字体现着该类行政事实行为的精神实质。陈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辅助”所具有的直接性、非独立性、事务性、受动性、补偿性、潜隐性等属性。其辅助意义还表现在目的的服从性,即该行为的目标、目的、内容、过程乃至表现形式、实施措施和手段都与主行政行为的意图一致。形式的附随性,即该行为具有为主行政行为辅佐、帮助的基本目的和作用。功能的修饰性、效果的成就性、表象的展现性。[2]

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及其表现形式

陈晋胜教授《行政事实行为研究》一书中将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具体划分为七个基本类型。[3]笔者在此基础之上并结合自己的研究进一步将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在原有七个基本类型基础之上又增加了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两个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多必然带来行政权力的膨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常遭到行政权力的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遭侵犯后需得到及时的救济方可减轻由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展所带来的种种社会危害。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这一类型。同样地,随着大量新的社会管理事务的出现,行政需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相对于强制性

手段来说,非强制性的手段因其对行政相对人更具说服力的协作性处理结果而得到广泛适用,所以笔者认为在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中增加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这一类型是很有必要的。以下着重对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与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简要论述。

(一)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

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之后,对于相对人合理的救济诉求而为的各种及时、合理的补偿性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强调的是辅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行为顺利进行。例如,行政主体为权利受侵犯的相对人提供各种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主体配合相对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各种行为。

(二)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

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管理职能而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指导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因相对人的配合、协作而顺利完成行政任务的行政事实行为。例如,为了平衡市场供需,行政主体指导农民种植大蒜、大葱等作物。

三、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及意义

(一)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

了解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是为了明确其在行政活动中的位置,明晓其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性,以期更好的指导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行政活动的完成是一系列行政行为默契配合的

结果,其中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中不难发现其基础性作用。正如陈教授在《行政事实行为研究》一书中说到的,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为主行政行为辅佐、帮助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为主行政行为的实施作一些前期的”铺路”工作,中期的”护路”工作和后期的”修路”工作。陈教授总是能将复杂的行政法学知识以最深入浅出的方式表达出来,极富哲学思辨性的思维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剖析的精准且深刻。

(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意义

1.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政府执法理念的基本体现

概括起来说,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有辅助性管理、辅助性协调、辅助性服务三方面基本工作。从辅助性管理方面来说,陈教授指出行政事实行为的实际主体必须在执法理念、管理策略、法治精神、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高屋建瓴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如此表述,使读者对辅助型行政事实理论有了直观且深刻的理解。从辅助性协调方面来说,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实际主体要避免自己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而是应该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做好协调。从辅助性服务方面来说,陈教授更为精湛的将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比作幕后英雄的角色。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最忌讳处处显示自己的存在,与主行政行为抢镜头、争荣誉。

2.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政府民主行政的基本内涵

如同《宪法》中规定人民的选举权一样,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通过选举权的行使来表达对公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满意和不满。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通过服务于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更直接更正面的接触国家行政公权力,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使监督、批评、建议等权利推进我国民主行政的进程。

3.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科学行政的基本范畴

现代社会的最大特点是:政府机构庞大,行政事务繁杂,人们多重参与,工作相互依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越来越需要科学行政以处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在服务主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要做大量的颇具技术性的工作,这更需要科学行政来提升辅助行政事实行为的完成质量,最终使得主行政行为至善至美。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表达能力和事实能力是现代政府科学行政的基本范畴。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种手段性行为,它的全部”辅助”效用直接指向主行政行为,成就着主行政行为的全面实现。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已经是现代政府文明施政的基本要求,是服务政府”民本意思”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章建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m],北京: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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