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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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论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
并且 在法 定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 的事项 ; ( 3 ) 客 观方 面要件 , 必须 是从
在普 及和提 高农 民工的 自我维权 意识和 基本法 律法规 知识 , 从 而 正确引导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使其 由被动忍受转而积极维权; 从 以错误方式维权到正确途径维权, 这无疑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 义重 大 。

保障管理或服务机构、 具体执行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和 受委 托 的组织 和个 人 , 此外,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 民政府 的其 他有 关 部 门有 协助 、 支持 劳 动保障 行政 部 门工 作的义 务 ; ( 2 ) 职权 要件 , 劳动 保 障行 政事 实行 为必 须是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 门拥有 法定 职权

法律 效果 更加 完善 为 目的 。 2 . 行 为主 体 的能动 性 由于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主要是提供给付行政、 服 务行政 , 这种积 极行 政的特 点就在 于它们 可 以在 没有法 律规 定的 情 况 下被 实施 , 因而 也使得 其行 为主 体的行 为 更具有 能动 性 。 3 . 行 为方 , 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劳动保 障行政 许可 等 。 另一个 层面 是微 观意义 上 的职 责, 如宣 传 劳动保 障法 律、 法规、 规章 的行 为 ; 检 查用人单 位 遵守 劳动法 律 、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 投诉信箱和 电话的行为等。 虽然后者通常不为人们所关注, 但相对而言它比 法 律行 为 的特 征 , 为 了更 加清晰 地展 示劳 动保 障行 政事 实行 为 , 前者更能凸显相关部门劳动保障职责的真正落实。而后者的落 下 面重 点阐述 它与劳 动保障 行政法律 行 为相区别 的特 征, 具体 包 实, 正是劳动保障职责的具体体现。 括如 下 四个方 面 : ( 三) 劳动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 1 . 行 为 目的 的助益 性 基名 劳动 保 障行政 事 实行 为 的实施 目的并不 以产 生法 律效 果 为 与一般的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同, 劳动者可以采取的途径除和解、 目的, 而以助成劳动保障行政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实现或促使其 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09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事实行为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09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一规定体现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A.教示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告知制度D.行政案卷制度)。

【【甲税务局对某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此决定的执行对该公司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甲税务局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求,依法告知其享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

甲税务局的这一做法,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A.行政执法公示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教示制度D.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答案】C某税务机关决定撤销某项税务行政许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要求,该税务机关应当在《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税务机关这一做法所体现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A.教示制度B.催告制度C.信息公开制度D.案卷排他性制度)。

答案】D解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等所构成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案卷制度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又称“案卷排他性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又称“附加理由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教示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与“告知制度”区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效制度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9_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A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及行政法基本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第05讲_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第05讲_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行为。

【案例】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如气象报告)等,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3.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

【案例】为了修建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共同投资建设的行政合同,在订立合同前的协商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

【案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三、救济途径
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

四、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1.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2.作出行政指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3.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受行政法治原则制约(有法律依据、在职权范围内实施、遵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论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论


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 的概念 、 义 含

各种合 同, 每一种合 同都是 一种类型 。这种类型 的思维方式 , 在 二、 行政事实行为 的分类 民法上 的适用 比其他任何法律领域都更 为广泛 。 我 国学者因对行政事实行为 的界定不 同,故对其 的分类 也 类 型化理论在 当代 法学特别是 民法解 释学有长足 的发展 , 其中尤 以马克斯 ・ 韦伯的理想类型论 、亚 图・ 考夫曼的事物本质 不尽相 同。如 闫尔宝认为行政事实行 为依 据行 政法 律关 系主体 类 型论 和卡 尔・ 拉伦茨关于类型在法学 中的意义 的论述 为代 表 , 在法律关 系中的地位应该分 为权力性事实行 为如行政强 制和非 ; 他们 的理论在类型化发展 中具有特别的意义。 笔者认为 , 行政事 权力性事实行为如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的行 为Ⅲ 姜 明安则 认为行 实行 为类 型化是指 由于行政 的事 实行 为在技术 、 社会 、 生态与经 政事 实行 为依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 实行 为的 目的 、 据和方 依 济领域迅速发展 ,而对不 同的行政 事实行为按照一定的标准进 式 主要分为 四类 :1补充性行政事 实行为 , () 如销毁 收缴假 冒伪 行分类 而形成 的不 同类型 的类 型体 系。行政 事实行为类型化是 劣 商品 ;2 即时性行政 事实行为 , 即时强制 ;3 建议性行政 () 如 () 如 () 如行政公 对行政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所必需 的前期 研究 ,把行政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 , 行政 指导 行为;4 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 告 中的天气预报闼 俞栋 铭以是否 以意思表示作为行政行 为的构 。 纳入法治 的轨道 的过程在很大程度 上就是一个对其进行类型化 的过程 , 通过行政事实行为 的交叉类型化 , 从而把形形色色的行 成要 素 , 以及对行 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直接拘束力作为分类标准 , 政事实行为纳入 到法治轨道 。 将行 政事实行 为分 为以下三种类 型 : 1 ( )以意思表 示为构成要 2行 政 事 实行 为 类 型 化 的 意 义 。 . ’ 素, 但没有 直接拘束力 的行 政事实行 为 ;2 不 以意 思表示 为构 () 不同 国家和地 区有 着不 同的经 济社会 条件 和法 律文 化背 成要 素 , 是具 有直接拘束力 的行政事 实行为 ;3 不 以意思 表 但 () 景, 不同时代 、 同政治体制下 的国家的行政 法规则所依存的价 示为构成要素 , 不 也不具有直接拘束力的行 政事 实行 为p 】 。 值体 系以及所追求 的目标也有着较大 的差异 ,即使是同l 一国家 在此 , 笔者从行政 相对人 的角度 出发 , 以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 在不 同时期 的行政法规则也是不尽相 同的。具体 到本文所论述 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的影响将事实行 为划分为决定 型 的行政事实行为也同样如此 , 这并 不是说 , 但 行政 事实行为完全 行政事实行为和非决定 型行政事实行为两大类 。 没有规律 。在貌似繁杂无序 的行政 事实 行为背后 也蕴藏着诸多 1 . 决定型行 政事 实行 为。 的共性 以及 内在 的关联性 。将行政事实行 为类型化可以避免我 决定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 为直接影 响行 们用一个 固定的思维模式去认识行政事 实行 为 ,有助于我们更 政相对人 的人身 、 财产等权利 。如行政强制执行 、 即时强制等。 加理性地把握行政事实行为和其他相关行政行 为的关系 ,有助 以行政检查为例 ,行政检查简言之为行政机关达成特定行 于我们更好地进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诉讼救济 。 总之 , 只有对行 政 目的 , 于特定 行政客体所为之察 查 、 对 收集资料 活动 , 或指行 政事实行为进行 类型化处 理 , 我们才会 多元地 、 动态地把握行政 政主体 以收集 、 察查 、 验证 相关事实与资 料为 目的 , 就个 别具体 事实行 为。 事件 , 针对特定人 、 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 国学者认为 , 我 行政 将行政 事实 行为类型化 , 其意义在于 : 检查是指行政 主体基 于行政 职权 对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 () 1认识行政活动 , 掌握行政活动 的内容 、 征。 特 由于行 政事 遵守法律 、 法规及规章等 的情况进行 了解 的行 为。由此可 见 , 行 实行为种类 繁多 , 只有借助于分类 , 才能认识行政事实行为 的特 政检查是一种 客观状态 ,它不以对行 政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 点, 把握该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行 为的区别 。 系为 目的 , 应属于行政事实行 为。 行政检查往往是作 出和执行行 () 2服务于监督行政行为的需 要。 由于法律与现实生活之 间 政处理决 定的前提 和基础 。 总是存 在着不协 调的关 系 , 表现为落后于现实生活。 因此赋予行 笔者认 为 , 行政检查属于决定型事实行为 , 理由有二 : 政 主体 广泛 的 自由裁 量 权 ,行 政 主 体 在 法 律 明示 或 默 示 的情 况 其一 , 行政检查并非 以创设 、 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意 下, 基于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 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作 出行 思表示 , 它只是以 了解事实情况为行为 的意思表示 , 以行政检 所 政行为 , 当中当然也包括我们所说 的行政事实行为 。 这 因此将行 查虽然会在行 为后果上发生程序 上的法律关系而非实体上的法 政事实行 为类型化 ,为监督行 政行 为主体对行政行为 的审查提 律关系 ,但是 因为所发 生的程 序上的法律 关系实质上并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
行政事实行为通俗易懂的说法就是行政机关做了但又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不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只是出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和某种社会公益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 行政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直接联系的事实行为。

2. 行政职责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责实施的行为,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但一旦出现意外,行政机关要对其负责。

3. 非法定性: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不同,它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实施的。

4. 不确定性:行政事实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往往是不确定的,具有临时性和个别性。

总的来说,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出于管理职责或公益目的,也可能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尽管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不确定,但一旦出现意外,行政机关需要对其负责。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何种行政争议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民)这是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考查重点。

法考-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

法考-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

行政法必背要点36条1、【合法行政】属于形式法治(不越权)的要求。

属于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

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其主要内容有:①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决定)。

口诀:有法必依法、无法不损益2、【程序正当】①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分为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②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陈述申辩、其他参与);③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与执法回避);④适用程序合法(依法听证、依法催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等)。

程序违法既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也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口诀:开与避合3、【权责统一、高效便民】权责统一:①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②行政责任(行使行政权须依法接受监督,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即纠错问责)。

口诀:金箍棒、紧箍咒高效便民:①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②便利当事人(简化行政程序,提供优质服务)。

口诀:积极高效率,简化优服务4、【合理行政】(1)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理);(2)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3)符合比例(行政手段裁量适当、必要、均衡)。

①适当:手段须有助于目的达成;②必要: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③均衡:即划算,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不得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

口诀:合理比相公,公平公正待,考虑要相关,手段势必均5、【诚实信用】①行政信息真实(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行政信息);②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禁止反复无常>,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更改<变更、废止、撤回>需要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主要适用于受益性行为,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口诀:不撒谎、不变卦6、【具有规章制定权的中央行政机关】(1)组成部门,承担基本职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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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
公共目的 法律授权 预算控制 程序要求 司法监督
e.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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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法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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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v.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的由来 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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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e.g.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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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 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 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 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 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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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
符合法定管辖权
e.g. 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e.g. 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

第05讲_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

第05讲_行政事实行为、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

3.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已经作出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在其职权范围内采用希望、劝告、建议、指示等非强制性手段谋求行政相对人协助或合作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以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接受或配合为前提。

【2011·单选题】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当地工商局市场管理办公室公务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

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

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C.章某向曹某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基本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2.回避制度【举例】《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比如,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3.行政调查制度(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催告制度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强制法》中得以确立,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行政法课件:事实行政行为
(一)补充性(后续性)行政事实行为 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如没收非法违禁物品后的 销毁违禁品的行为。 (二)阶段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一些阶 段行为,这些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 而存在,如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行为等。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为了实现这种部署和安排,行政主体还需要 再作出具体的行为。
三、行政规划的性质
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性 质,而“确定规划裁决”性质取决于其所能够产 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由于目前尚无相应的法 律规范对行政规划的“规划确定裁决”进行规定, 因此,其能否产生“权利形成效果”也是不确定 的。在目前,行政规划只能被认定为行政事实行 为,也不能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 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 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四)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即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公布统计数据、道 路养护 。
第二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 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 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一种非强制行为。
二、行政指导的特征
(一)行政性 (二)多样性 (三)自愿性
三、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 (二)自愿性原则 (三)必要性原则
在目前,行政指导不适用法律救济。
第三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而作 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关于某一范围之事务的部 署与安排。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范畴,但在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上来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直接导致了该企业经营活动的受限。

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公民的态度恶劣、言语粗暴,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改变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会对公民的心理造成伤害。

其次,在构成要件方面,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等要素。

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权必须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够确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必须合法,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形式一般要求书面形式。

相比之下,行政事实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它可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附带性行为,或者是一种基于服务、管理等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定行为。

再者,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产生确定的、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可以依据该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在可诉性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相对人对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事实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诉的,比如当行政事实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

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

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4月(上)行政事实行为的认定李筱溪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近些年来,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把双刃剑,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学界一直比较混乱,这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此类现象后所产生的后果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研究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是极为必要的。

行政事实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需要明确其含义,才能对于现实生活中起到引导作用。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法律效果;行政行为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217-01作者简介:李筱溪(1996-),女,汉族,吉林白城人,长春工业大学,本科在校生。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学说行政事实行为与传统的行政行为不同,它不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为目的。

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行政行为”,现在对其的界定还是十分混乱。

行政事实行为最早源于德国“单纯高权行政”这一学说,耶利内克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目的是更快完成与实现目的。

在这一时期,行政事实行为体系并没有成型,更多的是以举例为主要方式。

而在我国,这项行为最早定义于1983年王珉灿的《行政法概要》,由此开启并奠定了了我国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的基础。

经过逐渐的发展,在现阶段我国对于行政事实行为产生了以下几种学说:(一)法律效力说。

认为行政事实行为不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是以影响或者改变其事实为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中的法律约束力可以认定为强制力或直接约束力。

(二)目的说。

此学说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三)客观说。

此种学说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后确定其内容,从而行政主体从事的客观物质活动的一种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及构成(一)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1.行政性。

行政事实行为由行政主体所作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事实行为理应受到行政法原理的规范与调整。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行政行为。

具体来说,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下述特征:第一,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一词,虽然名称相同,但它在各国的涵义不同。

在法国,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

[33]《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

”[34]在日本,行政行为一词,不是法令上的用语,而是学者和判例构筑的学术概念。

[35]日本行政行为理论发展至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活动中,在具体场合具有直接法效果的行政权力行为。

”[36]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行政行为的涵义和我国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基本相同。

我国存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和德国、日本及法国的行政行为涵义基本相同。

[37]在我国,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位概念,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相当于台湾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处分的关系。

因此我国行政行为的概念必然与德国、日本、法国不同,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各种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就在于凭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而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主体不能通过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

虽然行政事实行为也会对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只是事实上的影响、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

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如果行政相对方不听从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不能强制相对方接受。

判断一个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不看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相应的影响,而要看在客观上行政主体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行为。

中外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比较研究

中外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比较研究

沟通型行政事实行 为,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很好地实现行政 目标,
完成行政任务, 发挥行政职 能, 履行行政职责, 在积极、 主动地与行政 相对人进行接触、 联系过程 中实施的行政行为。 可将沟通型行政事实 行为进一步划分为: 认知型行政事实行为、 确认型行政事实行为、 协商 型行政事实行 为、 意型行政事实行为、 表 融合型行政事实行为、 说明型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类 型化研究, 有助于进

步确定行政事实行 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从而为完善其救济制度奠
定坚 实 的 基 础 。 中外 行 政 法 学者 在 行 政 事 实 行 为类 型化 研 究 上 , 虽见
2 在对行政 事实行为进行分类 时出现 了划分不周延的现象。有 . 些学者未考虑到子项之间必须是全异关系, 出现了子项相容的现象 。 还有的学者未注 意到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等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外
内实旅的对行政主体的主行政法律行为具有辅佐、 帮助性质的实际行
而系为产生“ 事实效果” 即其非私法行为, , 而是属于行政处分、 行政契 约、 行政命令以外的行 为 他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四类: 1 执行性行 () 为: 2 通知性行 为:3 协商性行为:4 其他建设、 () () () 维持行为。 这是行 政机关设立、 经营及维持公共机构 、 公共 设施( 马路、 粱) 桥 的行为 。 学 者蔡志方把 行政事实行为分为三类 : 1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的事实 () 行为, 例如召开记者招待会, 解说施政计划或发布消息;2 虽不直接 () 发生法律效果, 间接发生若干法律效果 ;3 本质上为事实 行为, 但 () 但 间接的造成 违法状态 。 三、 中外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问题 比较分析 通过对 中外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分析 , 可以总结如下 : 1 由于各国行政法学理论界对行政事实行为内涵的界定不明确 ,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

论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摘要:本文以行政规划为内容,分析其法律性质,将其严格区分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从行政法角度对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必要性进行研究,最后再讨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规划;必要性;规范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活动中比较独特的一种,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中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相对人所实施的。

在现代多元社会中,不同利益博弈日益激烈,行政主体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统一步调,实现科学、和谐发展。

行政规划正是这样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它旨在确定各行政主体的共同目标,协调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动,使社会资源的效用、行政资源的效率达致最优状态。

一、行政事实行为概述(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

台湾的林纪东先生认为”事实行为,谓不发生法律效果,或虽发生法律效果,然而效果之发生,乃系于外界之事实状态,并非由于行政权心理作用之行为。

”姜明安先生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姜明安先生的观点,它更明确的指出了行政事实行为的实质,即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1、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才称得上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即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事实行为,并不追求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规划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概述(一)行政规划的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大纲的活动。

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在环境行政过程中,充斥着大量明显区别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这就是环境行政事实行为。

文章通过对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意图使环境行政行为的体系更加完善,以促进环境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行政事实行为;环境行政事实行为;辅助型;沟通型;服务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会作出一系列的环境行政行为,这些环境行政行为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区分不同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法律属性的研究,对于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均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一)环境行政行为的概念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而环境行政行为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实施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德国魏玛共和国时代的著名学者耶利·纳克最早提出了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

我国学者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有着多种界定,虽然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但是从中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即: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受到行政法原理及规则的约束;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或者说产生的法律效果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分析,对比上文环境行政行为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环境行政事实行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法律效果的间接性,即这种环境行政行为不会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环境行政事实行为而发生了改变,也并非由环境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而是源于相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其主观上不是和犯罪嫌疑犯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特征:1、行政性。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是借助职权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事实行为:A、必须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如发布勿食用某种蔬菜的警告消息,可由卫生或环保机关发布,公安或教育机关所发,则逾越权限。

B、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C、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济途径。

2、不以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为目的。

如警察队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主管上并不是为了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3、可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性(并非毫无意义,会造成一定的事实效果)。

损害可能明显,执行性行为(对被行政拘留人的关押),也可能是潜在的,建议性行为(质检行政机关向社会警告某品牌的白酒含有超标的工业酒精)。

4、多样性。

行政事实行为在功能上可以看作是行政行为达成目的的一种补充性行为。

种类繁多,无法以统一的形式来规范,因而一般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典都未将行政事实行为规定在内。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四种)1、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为,如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捕杀居民区内未经许可的养犬或野犬的行为。

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也可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拘留的关押行为。

被拘留人不服只能对该处罚决定——而不是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

作为最强力的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必须经过告诫、送达等行政程序。

而执行此已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为才是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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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
摘要: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是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行为型式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的一种,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补充,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在现代行政活动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政府执法理念的基本体现,是现代政府民主行政的基本内涵,是现代科学行政的基本范畴。

关键词: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行为;辅助型
一、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含义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
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学说尚未在学界形成统一理论。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具有主行政行为的地位,它直接导引着行政事实行为的产生、发展、变化和消亡。

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发生不直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存状态的行为。

章建生在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中对行政事实行为做了简单的定义。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的行为。

[1] (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法律行为的补充行为,它主要是一种成就性行为。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应同时具有主体要件,职权要件、条件要件。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必须为行政主体作出的,符
合法定程序并遵守法定职责的对主行政法律行为具有辅佐、帮助意义的实际行政行为。

(三)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之”辅助”的内涵
“辅助”二字体现着该类行政事实行为的精神实质。

陈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辅助”所具有的直接性、非独立性、事务性、受动性、补偿性、潜隐性等属性。

其辅助意义还表现在目的的服从性,即该行为的目标、目的、内容、过程乃至表现形式、实施措施和手段都与主行政行为的意图一致。

形式的附随性,即该行为具有为主行政行为辅佐、帮助的基本目的和作用。

功能的修饰性、效果的成就性、表象的展现性。

[2]
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及其表现形式
陈晋胜教授《行政事实行为研究》一书中将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具体划分为七个基本类型。

[3]笔者在此基础之上并结合自己的研究进一步将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在原有七个基本类型基础之上又增加了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两个类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事务的不断增多必然带来行政权力的膨胀。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常遭到行政权力的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遭侵犯后需得到及时的救济方可减轻由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展所带来的种种社会危害。

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这一类型。

同样地,随着大量新的社会管理事务的出现,行政需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去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公民。

相对于强制性
手段来说,非强制性的手段因其对行政相对人更具说服力的协作性处理结果而得到广泛适用,所以笔者认为在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类型中增加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这一类型是很有必要的。

以下着重对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与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简要论述。

(一)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
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之后,对于相对人合理的救济诉求而为的各种及时、合理的补偿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救济型行政事实行为强调的是辅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行为顺利进行。

例如,行政主体为权利受侵犯的相对人提供各种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主体配合相对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各种行为。

(二)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
指导型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的,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管理职能而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指导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因相对人的配合、协作而顺利完成行政任务的行政事实行为。

例如,为了平衡市场供需,行政主体指导农民种植大蒜、大葱等作物。

三、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及意义
(一)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
了解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地位是为了明确其在行政活动中的位置,明晓其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性,以期更好的指导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行政活动的完成是一系列行政行为默契配合的
结果,其中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中不难发现其基础性作用。

正如陈教授在《行政事实行为研究》一书中说到的,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为主行政行为辅佐、帮助的基本目的和作用,为主行政行为的实施作一些前期的”铺路”工作,中期的”护路”工作和后期的”修路”工作。

陈教授总是能将复杂的行政法学知识以最深入浅出的方式表达出来,极富哲学思辨性的思维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剖析的精准且深刻。

(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意义
1.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政府执法理念的基本体现
概括起来说,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主要有辅助性管理、辅助性协调、辅助性服务三方面基本工作。

从辅助性管理方面来说,陈教授指出行政事实行为的实际主体必须在执法理念、管理策略、法治精神、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高屋建瓴地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

如此表述,使读者对辅助型行政事实理论有了直观且深刻的理解。

从辅助性协调方面来说,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实际主体要避免自己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而是应该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做好协调。

从辅助性服务方面来说,陈教授更为精湛的将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比作幕后英雄的角色。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最忌讳处处显示自己的存在,与主行政行为抢镜头、争荣誉。

2.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政府民主行政的基本内涵
如同《宪法》中规定人民的选举权一样,人民通过行使选举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

通过选举权的行使来表达对公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满意和不满。

而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通过服务于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更直接更正面的接触国家行政公权力,行政相对人通过行使监督、批评、建议等权利推进我国民主行政的进程。

3.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是现代科学行政的基本范畴
现代社会的最大特点是:政府机构庞大,行政事务繁杂,人们多重参与,工作相互依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越来越需要科学行政以处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在服务主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要做大量的颇具技术性的工作,这更需要科学行政来提升辅助行政事实行为的完成质量,最终使得主行政行为至善至美。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的表达能力和事实能力是现代政府科学行政的基本范畴。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作为一种手段性行为,它的全部”辅助”效用直接指向主行政行为,成就着主行政行为的全面实现。

辅助型行政事实行为已经是现代政府文明施政的基本要求,是服务政府”民本意思”的重要内容。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章建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陈晋胜,行政法专题研究[m],北京: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
2010.
[3]陈晋胜,行政事实行为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郭晓娟(1989-),女,山西晋城人,山西大学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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