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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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培训

驾驶员安全培训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三章 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职业道德要求营运驾驶员必须热爱本职岗位,树立敬业精神,以“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姿态,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去。给旅客提供规范、科学、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
爱岗敬业、优质服务的要求是: 1.树立良好的职业观 2.要有优质服务的本领 3.讲究信誉和质量,建立稳固的客源 4.要树立敬业、爱业的思想 5.要学会自律,保持良好的心态 6.做到正点运行,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7.熟知旅游景点的道路状况、导游服务、食宿 8.熟悉城市道路运行路线,按用户的要求行驶和等候。不得拒客、拒载。
驾驶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四)钻研技术、规范操作 营运汽车驾驶员要提高运输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必须掌握过硬的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钻研技术、规范操作的要求是: 1. 重视知识和技能的学习 2.树立技术过硬、规范服务的品质意识。 3.重视实践,善于总结提高,掌握过硬的驾驶本领。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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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二节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节货运经营 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节机动车维修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节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章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59号
01 修订信息
03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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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发布通知 04 内容解读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新修订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3年9月25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户外广告管 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在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方面,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络预约出租 汽车数量实施调控,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 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允许络预约出租汽 车巡游揽客等。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初识flash与动画》教学设计广州市广东华侨中学陈丽宾一、教学内容分析1、本节的主要内容及在本章中的地位本节课是学习动画制作的第一节课,学生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又有点“神秘”感。

由于绝大部分学生是第一次接触flash,因此,本节课重点是介绍帧的概念、动画原理。

通过对逐帧动画的修改来熟悉Flash界面,掌握常用操作,深刻理解动画原理,为后续深入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掌握flash基本操作难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二、教学对象分析在学习flash前,学生已学过windows、office等,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对进一步学习flash动画制作有一定的操作基础。

由于动画直观生动,能够点燃学生学习动画的热情,为教师提供良的教学环境,所以,本节课学生应该有兴趣学,也能学好。

三、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①熟悉flash mx 2004的界面②掌握对图片的导入、缩放、旋转操作③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④基本能进行帧频的改变,帧的复制等操作2.过程与方法通过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播放和逐帧修改,理解帧的含义、关键帧的概念、动画的原理,了解传统动画的制作方法。

3.情感态度价值观调动学生学习动画制作的积极性四、教学策略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剖析,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在此基础上逐帧修改,制作不同效果的逐帧动画,在操作过程中熟悉flash界面,掌握Flash基本操作,通过播放及对播放参数的修改,进一步加深理解动画原理,了解传统的逐帧动画制作,为下节课制作关键帧动画埋下伏笔。

五、教学媒体选择带大屏幕的多媒体教学网络课室。

六、教学过程1、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呈现方式①演示-讲解:动画原理②演示-操作:熟悉flash基本操作,完成“导入小鸟飞翔的序列图片,修改各帧,使小鸟可以随意飞翔”任务③演示-练习:进行帧的复制和翻转,修改各帖的旋转度等,完成“通过复制帧、翻转帧、改变飞行方向等,使小鸟能飞回原位。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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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06年修正)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发布文号:委员会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06-07-31关键字: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06年修正)(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3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22号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渝价[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4〕73号)市交委,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你委《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函》(渝交委运〔2013〕7号)收悉。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巩固和更新道路运输驾驶员业务知识,强化其安全意识、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市政府《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5元/学时·人,共计24学时。

其他教材费、资料费按实收取,多退少补。

二、你委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实施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从2014年3月15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学员的反映,再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2014年2月28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12.19【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法〔2019〕5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局质监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8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3〕16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局2019年1月25日附件1重庆市交通局废止(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交委教〔2009〕58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乘坐规则(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6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5〕38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3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通知渝交委法〔2003〕10号附件2重庆市交通局有效期满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旅游区标志设置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6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3〕97号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重庆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渝道运发〔2013〕140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7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减速设施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交管养〔2014〕10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1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交委〔2014〕50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结束——。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22.01.04
•【字号】渝交执法〔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的通知
渝交执法〔20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月4日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渝交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3〕5号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现将《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4月27日重庆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三章车辆监控第四章监管执法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防控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市道路运输机构承担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则是这个行业的关键力量。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

这包括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对于不同类型的从业人员,其资格条件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是道路运输的直接执行者,他们的资格管理至关重要。

要取得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符合有关从业资格的身体条件要求;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一定的驾驶年限;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

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涵盖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等方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资格要求更为严格。

除了具备上述一般性条件外,还需要了解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等专业知识。

并且,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工作。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旨在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和安全。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车辆的结构、原理和维修工艺,能够准确诊断和排除故障。

取得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并且要不断参加继续教育,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是培养驾驶员的重要角色,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新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教练员需要具备丰富的驾驶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熟悉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传授驾驶知识和技能。

道路运输经理人则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市场分析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了解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2.24•【字号】渝交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渝交规〔2021〕2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2月24日重庆市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和等级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四章信用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用交通建设,构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机构(或者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机构,下同)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公布、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普通货运和危险货运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者(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共交通经营者(含公共汽车客运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道路旅客运输站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等。

10辆车以下普通货运经营者、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参加评价,但是,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应当参加评价。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渝交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规〔2021〕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认真贯彻《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现就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客运班线管理(一)客运班线类型划分。

结合我市直辖市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行政管理层级的实际情况,将我市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三种类型。

1.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2.二类客运班线:(1)我市中心城区与其它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中心城区外非毗邻区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3.四类客运班线:(1)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2)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3)区县内客运班线;(4)中心城区内客运班线。

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二)经营许可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含增项)应当按照《客规》规定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进行申报,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同意后,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从事一类、二类以及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内客运经营和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2)从事四类中的中心城区外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经营和区县内客运经营的,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5【实施日期】2011.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交通执法总队:《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已经2010年第九次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28-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J],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科委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
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J],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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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执业备案管理制度的

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执业备案管理制度的

渝道运发[2011]62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落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管理制度(一)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必须进行执业备案;未经执业备案的驾驶员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在与道路运输驾驶员确定劳动关系后,应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加该本单位印章,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三)持有本市从业资格证件、但未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以及建立相关档案的职责和义务(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责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二、执业备案的范围(一)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驾驶员。

三、执业备案工作流程:(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查验其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包括:该驾驶员所取得的从业资格类别、诚信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二)道路运输经营者在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加盖本单位印章(个体经营者在其《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签章或签名,并注明“经营许可证”编号),填写《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备案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该驾驶员所取得的从业资格类别、诚信考核情况、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将该驾驶员执业情况的相关信息(服务单位、执业类别等)录入运管通驾驶员数据库(在运管通“服务单位”栏录入申请执业备案的单位名称,在“执业状态”栏注明“执业”,在“执业类别”栏注明该驾驶员的从业类别)。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运管处、所: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不断提升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队伍的的综合素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全面启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现就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的范围(一)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每满3年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含: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交通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持外省籍从业资格证件、受聘于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并在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业备案的驾驶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学时规定(一)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统一使用市运管局组织编制的《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1、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等;2、道路运输相关安全教育;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行为规范;4、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驾驶技能等知识。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中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确定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

(三)全市第一次(今后三年内)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大力宣贯《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将《管理办法》中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的管理规定、从业行为规范等宣传到每一位道路运输驾驶员;(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每次继续教育培训时间:18学时;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18学时。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地点(一)在主城区外各区县设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实际需要,在本辖区内选择符合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选点上,要兼顾方便学员、教学场地、师资力量等方面;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本区县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培训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并报市运管局备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时效性:有效题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于2OO6年9月5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测试题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测试题

道路客运(站场)企业领导安全法规测试题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40分)1、33号文规定,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A.10B.20C.25D.302、33号文规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以上文化程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A.初中两年B.高中两年C.高中三年D.大专四年3、33号文规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学时。

A.16B.24C.36D.484、33号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①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②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③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④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⑤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

A.①②③④B.②③④⑤C. ①②③⑤D.①②③④⑤5、33号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①.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②.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③.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④.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⑤.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⑥.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A.①②③⑤⑥B. ①②③④⑥C. ①②④⑤⑥D. ①②③④⑤6、33号文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客运线路信息台账包括①该线路的交通状况②限速情况③气候条件④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A.①②③B. ①②④C. ②③④D. ①②③④7、33号文规定,对于单程运行里程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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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
第三章 从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市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在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
(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
(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 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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