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典型观点 三段论: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的两种观点 1. 一机两翼 2.人体构造
三、我们的观点
一、一机两翼
国籍规范
机翼
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机体 统一实体规范
要点:渊源的效力位序
国际条约 > 国内立法 > 国际惯例
解决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
避免法律冲突
统一实体规范
思考:直接适用的规范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类型 二、我国的国际私法渊源
一、国际私法渊源类型国Biblioteka 私法 渊源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院判例
二、我国的国际私法渊源
我国 渊源类型
国际渊源 国内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院判例
直接适用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机翼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二、人体构造
涉外民商事关系 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
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三、我们的观点
国际私法范围由对象和任务决定:
1. 对象
产生前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解决手段: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2. 任务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2篇)
第1篇摘要: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适用范畴涵盖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主要内容,并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增多,涉外民事纠纷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各国纷纷制定国际私法规范,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是指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主要内容,以期为我国国际私法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冲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包括:1. 涉外民事关系: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的民事关系。
2. 法律冲突: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导致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的现象。
3. 法律适用:指在法律冲突中,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畴的主要内容1. 人格和身份关系人格和身份关系是指涉及个人身份、亲属关系等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人格和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国籍: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住所:确定当事人的住所,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婚姻、收养、监护等家庭关系:根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因素,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物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涉及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物的所在地法:以物的所在地法律规范调整物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等问题。
(2)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3. 债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涉及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1)合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合同订立地的法律、履行地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私法的范围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
点: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
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
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作为调整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
一、国际私法概述1. 定义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即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 适用范围国际私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国际民事关系: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国际经济关系:如投资、贸易、金融等;- 国际劳动关系:如劳动、雇佣等。
二、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原则1. 领土原则领土原则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物。
这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 国籍原则国籍原则认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国籍国的法律来调整。
这一原则在处理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3. 住所原则住所原则认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住所地的法律来调整。
住所地的法律通常是指个人居住时间较长的地方。
4.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合同法中尤为重要。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 保护弱者原则保护弱者原则认为,在涉及弱者(如消费者、劳动者)的案件中,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国际私法适用的具体规则1. 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合同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合同订立地法;- 当事人未选择且合同订立地法无法确定时,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2. 侵权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是主要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或经常居住地法也可作为适用的法律。
3.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通常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共同国籍国法。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国际礼让说: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的学说。
2、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选择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其准据法的原则。
3、既得权说:国内法院有时如考虑到外国法的效力,它所承认和执行的也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4、法律关系本座:一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学说。
(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5、法则区别说: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6、禁治产制度:即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
7、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8、范围:又称连接对象、指定原因、诉讼动因,它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9、系属:又称“冲突法则”,它是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特定的法律那一部分。
10、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也称单方冲突规范。
11、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符合连接点所指引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12、选择性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一个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是处理国际间的个人权利和国际间的私人事务的法律
制度。
国际私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着重于保护个人在国际关系中
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涉及国家间的正义和道德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范围包括:
1. 个人权利:个人在国际关系中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继承权等。
2. 国际财产权:在国际关系中,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权利,如
租赁、买卖、借贷等。
3. 外交法律程序:在国际私法中,外交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包括调解、仲裁和谈判等。
4. 国际不法行为:涉及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私法问题,例如战争、破坏财产、欺诈和海盗行为等。
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间的个人事务和争端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对于维护国际间的和平、安全和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论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什么是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在探讨国际私法范围之前,我们首先讨论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
之所以要先明确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是因为对于其含义的不同理解,会直接导致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结论。
有的学者,如钱骅先生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指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基于这样的理解,那么他们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结论也就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内讨论。
有主张国际私法只研究民法之冲突问题者,有主张民法商法均应研究者,有主张凡关于法律冲突问题,不独民商法,即民事诉讼法、国际破产法、国际刑法皆应包括在内。
有的学者,如韩德培教授认为国际私法范围是指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进一步讲,就是指讨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如高宏贵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个方面即他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指调整对象又指规范。
他认为,前述两种对范围的不同理解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认识范围,其实质是一样的。
笔者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含义是指国际私法范围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对象和范围是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两个重要的支柱,它们既是有区别,又不可分割。
对象规定了一门法律的内涵,是实质;而范围则反映了这门法律的外延,是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是隐性的,规范是显性的,所以从规范范围入手分析国际私法的范围更具直观性、更加有的放矢;其次,研究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最终要落脚到规范上来,对象不同,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同,对规范的理解也就不一样。
二、国际私本文由收集整理法的范围是什么?(国际私法范围的具体内容)(一)国际私法范围的研究现状:学说林立。
日本和德国的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和以李浩培教授为代表的我国部分学者,他们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和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这一种规范,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学者和中国的一些学者如唐表明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在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一国法院在确定了某一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后,应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讨论: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这在学术上也历来有争论。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大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确定后的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方面。
故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组成。
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和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故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故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限于冲突规范,即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以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为调整对象。
故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范围有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问题是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应纳入国际私法规范范畴。
我国学者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和人员往来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外。
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
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北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范围
一、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在国际司法上有独特的含义,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3、冲突规范: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4、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5、准据法的确定(上课抄的):经过冲突规范的援引,用来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6、反致:这里仅指狭义的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9、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知道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分析
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分析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学科目,其目的是解决跨国私事纠纷。
基本国际私法规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国际私事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
本文将对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进行分析。
一、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私事的适用范围: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于涉及国际私事的案件。
国际私事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跨国性质的民事关系,例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等。
2. 国际私事的适用法律: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确定了适用于国际私事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应当是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国际私事的管辖权: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确定了国际私事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管辖权应当由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行使。
例如,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可能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院。
二、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审判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要求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国际公序法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要求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应当尊重国际公序法。
国际公序法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公共利益,例如禁止违反人权的行为等。
法院在适用法律和裁决案件时应当考虑国际公序法的要求。
3. 合作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要求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应当加强合作。
法院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获取外国法律和事实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国际私事纠纷。
同时,法院还可以与外国法院进行合作,共同审理涉及跨国当事人的案件。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调整对象上所发生的冲突问题,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即确定解决这类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阐述这两个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涉外性,即这种关系与外国法有联系;二是民商事性,即这种关系是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关系;三是法律关系,即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合同关系、商业组织关系、贸易关系等。
其中,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和合同关系是国际私法最为常见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财产关系涉及财产的归属、转移、管理、使用等,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物权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合同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
此外,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组织关系和贸易关系等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二、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是指确定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知识产权关系的准据法、商业组织关系的准据法等。
此外,还包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国际税收的准据法等。
确定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当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客观联系原则,即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特点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国际私法,范围]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范围的定义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息息相关,但国内外学者对后者的观点各不一致,因此对于前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有不同的理解。
国际私法的范围实际包括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和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两个方面。
其中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是指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即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哪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由国际私法调整。
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即国际私法应当由哪些规范组成。
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在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有这样的区分只是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如张仲伯教授就认为“国际私法有什么样的规范,就可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什么样的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什么样的问题应该有国际私法来解决,就必须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尽管这两个问题有很大的联系,但还是应该对其加以区分。
因此,本文主要论述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但也略提及研究对象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探讨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首先要明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对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不同主张予以总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调整的对象与两个及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发生关联)和双重性,笔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且主要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私法内容范围的不同主张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一直以来,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国际上,德日的部分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只有冲突规范,即国际私法等于冲突规范。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除冲突规范外,国际私法的内容还应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法国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们则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除冲突规范外,还应包括国际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的观点:1. 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只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传统的德国国际私法学者的观点。
中国学者李浩培教授、董立坤教授等受传统观点影响较深的学者也持此种观点。
2. 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包括传统的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英美法国家冲突法持这种观点。
德国当代国际私法也逐渐将国际民事诉讼法纳入到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
3. 广义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即涉外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以及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法国、前苏联和东欧、中国大陆多数学者。
二.本课程所持观点:广义国际私法观点。
理由:国际社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法律的趋同化趋势使得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得到迅速发展,传统的仅仅依靠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包括以下法律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主要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本国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即他们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主要意义,因为它们是国际私法问题得以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得以成立。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主要规定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规定本国民事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的规范,因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解放前的中国和现在的中国台湾地区,冲突规范也被称为民法的"施行法"或"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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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
(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总而言之,说国际私法是以法律冲突为
基础,以解决法律适用为主要任务,实际上就说明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涉外的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具体研究范围
有关国际私法研究范围的主张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主要观点包括:(1)以内外国民法之冲突问题为研究范围者。
(2)以内外国商法民法为研究范围者。
(3)以内外国商法、民法、诉讼法等为范围者。
(4)以研究范围应涉及析理方面者。
(5)以研究范围应涉及统一各国国际私法问题者。
(6)以内外民事法律之冲突问题及涉此问题有关之国籍、住所及外国人之地位等为范围者。
笔者认为,有关国际私法研究范围的探讨必须立足于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研究。
结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私法的具体研究范围主要包括:(1)涉外物权法律关系。
涉外物权是涉外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是从事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性的权利。
(2)涉外债权法律关系。
其中又包括涉外合同债权法律关系和涉外非合同之债权法律关系,后者又具体包括涉外侵权之债权法律关系、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权法律关系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权法律关系。
(3)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4)涉外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5)涉外财产继承法律关系。
(6)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7)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
有关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问题,外国学者及我国学者都争论不休,没有统一的认识。
纵观他们的观点主要包括: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
1.概念。
冲突规范是在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解决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冲突,决定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或准则。
毫无疑问,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对一个涉外民事案件来说,冲突规范就是在几个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中以何国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各国学者观点都认为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
由于国际私法的根本任务是避免和消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法律冲突,并进而通过寻求法律适用即运用冲突规范来指引准据法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得以妥善处理。
2.特点。
冲突规范本身并不规定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指定使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借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提供了一般的方法。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弄清了冲突规范,也就基本上了解了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律,掌握了处理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3.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
连结因素明确指明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国家或国际条约时,这种冲突规范称之为单边冲突规范。
如直接指明适用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虽然单边冲突规范较为简单,但是其缺乏灵活性,各国越来与少采用此种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因素不明确表明具体国家和国际条约,而是给出一种标志,由该标志与具体的法律关系相结合才能得出应予适用的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
换言之,双边冲突规范只是指出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由该原则结合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决定该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它体现了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
(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法规范就是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涉及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调整的依据最终必定是某一实体法,然而由于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数个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在同一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往往是不同的,而且根据其效力原则均可适用,便会产生法律冲突,这就需要国际私法来解决,然而冲突规范只是提供了一般的和间接的方法,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无论哪一国的国际私法都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准则,有许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法规中找不到应该适用的冲突规范的依据,这叫做法规欠缺。
当出现法规欠缺时,国际实体规范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了便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便开始制定直接调整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工作,并起到消除冲突的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私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而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三)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至于国内法中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是否应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如直接适用法律等国内法显然具有强行性
和旨在保护本国利益,这违背解决国际冲突的价值取向不应该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然而,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在处理法律冲突问题时,法条规定大多采用可以选择适用。
因此,国内法中专门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实体规范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畴。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且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并能够承担相应地民事义务,国际交往才能顺利进行,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够适用。
(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在国际交往中,面对矛盾冲突,当事人之间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解决,这就使得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私法有着密切地,理所当然应当将其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以上是笔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研究对象出发,论述了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并着重讨论了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