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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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18]1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
项的通知
(渝价〔2018〕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