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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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
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0]37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0]372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价[2002]623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6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及收费标准于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律师事务所为本市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14年)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 实施单位 或管理部门1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渝价[2011]466号税 务2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渝价[2009]240号3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渝价[2011]257号 财 政4 资产评估收费 渝价[2011]258号5 律师服务收费 渝价[2006]673号 司 法6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渝价[2013]47号7 公证服务收费 渝价[2005]645号、渝价[2013]28号、 渝价[2013]309号8 司法鉴定收费渝价[2009]438号 9 防伪网络印章(公章)刻制价格 渝价[2013]413号 公 安 10 畜牧技术服务性收费 渝价[2013]22号 农 业 11 农机服务收费 渝价[2001]860号 12 生猪屠宰收费渝价[2013]174号 商 业 13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安装收费 渝办发[2005]240、渝价[2010]115号 文 广 14 气象和防雷专业服务收费 渝价[2012]410号 气 象 15 自来水安装收费 渝价[2000]800号 供 水 16 供电企业服务收费 渝价[1998]614号、渝价[2004]68号 电 力 17 燃气安装收费渝价[2000]409号 燃 气 18 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 渝价[2004]36号 建 设 19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渝价[2002]262号 20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渝价[2007]393号 2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渝价[2013]430号 2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渝价[2013]428号 2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渝价[2013]423号 24 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渝价[2011]44号、 渝价[2011]45号、 渝价[2011]46号、 渝价[2012]37号、 渝价[2012]36号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25 房屋转让手续费 渝价[2002]130号 土地房屋26 地籍房产测绘收费 渝价[2000]368号 27 地图编制收费渝价[2000]368号 28 测绘成果检测及资料收费 渝价[2000]368号 29 土地价格评估费 渝价[2000]368号 30 土地代办服务收费 渝价[2000]368号 31 房产价格评估收费 渝价[2000]358号 32 白蚁防治费渝价[2013]426号 33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收费 渝价[2002]317号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渝价[2002]257号 35 人才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 渝价[2000]314号 市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 36 环境影响咨询费渝价[2002]141号 环 保 37 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 渝价[2013]275号 38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渝价[2013]383号 39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渝价[2007]237号、渝价[2008]306号 卫 生 40 海关统计资料费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渝价[2005]451号 海 关 41认证代办费计价格[1999]466号、渝财综函[2008]13号 贸促会 42 铁路延伸服务费 渝价[1998]291号、渝价[1998]292号、渝价[1999]266号、渝价[2004]627号、渝价[2000]214号、渝价[1999]507号、渝价[1998]369号、渝价[2002]99号铁 路43 民航延伸服务费 渝价[2004]738号、渝价[2004]747号、渝价[2006]597号 交 通44 汽车客运站收费渝价[2008]540号 4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收费 渝价[2000]351号 46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渝价[2013]182号 经信 47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渝价[2004]297号 地 震 48 仲裁收费渝价[2002]510号 仲裁委 49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渝价[2002]680号、渝价[2014]231号其他 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50交易服务收费计价格[1999]2255号50—1 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 渝价[2006]732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50—2 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0]418号 50—3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渝价[2009]316号 50—4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渝价[2014]156号 50—5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387号 重庆市政府 采购交易中心 50—6 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428号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 50—7 航运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3]183号 重庆航运交易所 50—8 船舶交易服务费渝价[2010]383号 50—9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443号 工程建设 招投标交易中心 50—10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渝价函[2013]195号 农村土地交易所 50—11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渝价[2013]427号 土地和矿产权 交易中心 50—12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渝价[2012]372号重庆股份 转让中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内容正文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2月21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未经委托方确认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委托方组织实施。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律师服务收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合理的收费标准既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首先,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根据该标准,律师的收费应当合理、公正、合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其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律师收费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律师服务收费范围方面,主要包括诉讼代理费、非诉讼法律服务费、法律咨询费等。

而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方面,则主要由律师与委托人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涉及涉外案件、涉及涉外当事人的案件等,律师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再次,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还对律师收费的透明度和公示进行了规定。

律师在收费过程中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并在收费结束后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凭证。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基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

最后,对于违反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对于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律师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2016年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五条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

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

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律师服务收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制定了以下收费指导标准,以便律师和当事人都能够明确收费标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咨询服务收费。

对于律师咨询服务,律师可以根据咨询的复杂程度、时长等因素进行收费。

一般情况下,律师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在200-1000元/小时之间。

对于特殊复杂的案件,律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二、诉讼代理服务收费。

对于律师代理诉讼服务,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收费。

一般情况下,律师代理诉讼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案件争议金额的3%-10%之间。

对于特殊复杂的案件,律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三、法律文书起草服务收费。

对于律师起草法律文书服务,律师可以根据文书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收费。

一般情况下,律师起草法律文书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在500-3000元/份之间。

对于特殊复杂的文书起草,律师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需提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四、其他服务收费。

除了上述提到的服务,律师还可以根据其他具体服务项目进行收费。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并且需要提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总之,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收费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低于市场合理水平。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也应当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为收费问题而产生纠纷。

希望通过这一收费指导标准,能够促进重庆市律师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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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渝价规〔20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定价目录》由重庆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行使定价权,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规范定价程序。

对于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定价机关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对于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价格政策文件,同时加强监测、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2015〕270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1日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规【20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向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根据律师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渝价[2000]37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偿服务,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含国有,集体,私营及各种联营企业)业务,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收费;承办附表所列项目以外的收费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或由双方商定。

如需按花费的工时计算收费,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为以下六类收取。

第四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14年)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 实施单位 或管理部门1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渝价[2011]466号税 务2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渝价[2009]240号3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渝价[2011]257号 财 政4 资产评估收费 渝价[2011]258号5 律师服务收费 渝价[2006]673号 司 法6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渝价[2013]47号7 公证服务收费 渝价[2005]645号、渝价[2013]28号、 渝价[2013]309号8 司法鉴定收费渝价[2009]438号 9 防伪网络印章(公章)刻制价格 渝价[2013]413号 公 安 10 畜牧技术服务性收费 渝价[2013]22号 农 业 11 农机服务收费 渝价[2001]860号 12 生猪屠宰收费渝价[2013]174号 商 业 13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安装收费 渝办发[2005]240、渝价[2010]115号 文 广 14 气象和防雷专业服务收费 渝价[2012]410号 气 象 15 自来水安装收费 渝价[2000]800号 供 水 16 供电企业服务收费 渝价[1998]614号、渝价[2004]68号 电 力 17 燃气安装收费渝价[2000]409号 燃 气 18 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 渝价[2004]36号 建 设 19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渝价[2002]262号 20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渝价[2007]393号 2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渝价[2013]430号 2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渝价[2013]428号 2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渝价[2013]423号 24 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渝价[2011]44号、 渝价[2011]45号、 渝价[2011]46号、 渝价[2012]37号、 渝价[2012]36号序号 收 费 项 目 批 准 文 号 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25 房屋转让手续费渝价[2002]130号 土地房屋26 地籍房产测绘收费 渝价[2000]368号 27 地图编制收费渝价[2000]368号 28 测绘成果检测及资料收费 渝价[2000]368号 29 土地价格评估费 渝价[2000]368号 30 土地代办服务收费 渝价[2000]368号 31 房产价格评估收费 渝价[2000]358号 32 白蚁防治费渝价[2013]426号 33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收费 渝价[2002]317号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渝价[2002]257号 35 人才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 渝价[2000]314号 市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36 环境影响咨询费渝价[2002]141号 环 保37 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 渝价[2013]275号 38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渝价[2013]383号 39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渝价[2007]237号、渝价[2008]306号 卫 生 40 海关统计资料费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渝价[2005]451号 海 关 41认证代办费计价格[1999]466号、渝财综函[2008]13号 贸促会42 铁路延伸服务费 渝价[1998]291号、渝价[1998]292号、渝价[1999]266号、渝价[2004]627号、渝价[2000]214号、渝价[1999]507号、渝价[1998]369号、渝价[2002]99号铁 路43 民航延伸服务费 渝价[2004]738号、渝价[2004]747号、渝价[2006]597号 交 通44 汽车客运站收费渝价[2008]540号 4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收费 渝价[2000]351号 46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渝价[2013]182号 经信 47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渝价[2004]297号 地 震 48 仲裁收费渝价[2002]510号 仲裁委 4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渝价[2002]680号、渝价[2014]231号其他序号 收 费 项 目 批 准 文 号 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50 交易服务收费计价格[1999]2255号50—1 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 渝价[2006]732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50—2 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0]418号 50—3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渝价[2009]316号 50—4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渝价[2014]156号 50—5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387号 重庆市政府 采购交易中心 50—6 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428号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 50—7 航运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3]183号 重庆航运交易所 50—8 船舶交易服务费渝价[2010]383号 50—9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443号 工程建设 招投标交易中心 50—10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渝价函[2013]195号 农村土地交易所 50—11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渝价[2013]427号 土地和矿产权 交易中心 50—12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渝价[2012]372号重庆股份 转让中心。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渝价〔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渝价【2000】352号文

渝价【2000】352号文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价 [2000] 352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计委、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庆市物价局。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建设工程中介收费通知抄送:国家计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2000年6月23日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委、部、署、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评估、项目经济评价、工程项目概算、预结(决)算、标底的编制审核、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有关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分工管理目录及收费指导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按不超过收费指导标准签订合同协商议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渝价〔2006〕6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司法局、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渝文审[2006]28号)。

现将该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专家论证会或价格听证会。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同的行政机构,有不同的行政规定。

他们的管理规定,都是以服务人民为前提制定的。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也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制定相关鉴定的标价。

那么对于重庆市司法鉴定的相关国家规定,您是否有所了解,接下来小律为您详细解答!不同的行政机构,有不同的行政规定。

他们的管理规定,都是以服务人民为前提制定的。

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也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制定相关鉴定的标价。

那么对于重庆市司法鉴定的相关国家规定,您是否有所了解,接下来小律为您详细解答!▲重庆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除在诉讼活动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基本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司法鉴定的范围、技术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目录》中涉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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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18]1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
项的通知
(渝价〔2018〕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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