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学习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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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

*****卫生院

目录

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规范行为责任追究办

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四、2012年医德知识灌输教育问答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

中不规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驻卫纪发【201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人员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及医疗活动不规范行为均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违反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手术分级

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审制度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医疗事故、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或给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诊疗常规、医疗技术诊疗科目范围、医学伦理原则、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临床路径等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医疗事故、给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给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四)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鉴定分析属过度医疗、违反“三合理”诊疗原则,给病人带来严重经济负担的;

(五)巧立名目支付、收取转诊费、“炒卖病人”等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我市正常转诊秩序的;

(六)开单提成、开药收取回扣、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拿回扣的;

(七)以工作之便,为有关人员提供相关统计资料拿回扣或好处费;

(八)对新农合病人转诊未建立登记、审核、定期分析,严重违背转诊原则的;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檀离职守,推诿扯皮,延误治疗最佳时机,造成病人伤亡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道德,对病人构成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给社会带来严重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经调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处理原则:

(一)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作出党纪或政纪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违纪违规事实,但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作出恰当处理。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藉的纪律处分。

对有违纪违规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对有违纪违规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二)扣发绩效工资、停薪;

(三)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

(四)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以上处理办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五)项所列种类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曲徐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

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行业纪律,促进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以下简称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本单位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四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八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人员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处理。

第九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医疗机构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辖区内医疗机构管辖的重大、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地点,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提供举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收到的违纪违规问题举报件,必须逐件拆阅,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统一登记编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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