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Word 文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
A3-2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项目部年月日法律文件清单建设工程常用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A3-4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审核:批准:编制日期:年月日目录1、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4)2、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4、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9)5、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10)6、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1)7、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3)8、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6)9、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18)10、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0)11、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22)12、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3)13、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4)14、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5)15、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6)16、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7)17、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8)18、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9)19、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30)20、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1)21、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2)22、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4)23、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5)24、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7)25、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39)2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0)27、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1)28、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3)29、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5)30、电动吊篮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46)31、混凝土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47)32、混凝土泵送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48)33、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0)34、混凝喷射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1)35、插入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2)36、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3)37、钢筋加工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54)38、钢筋调直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5)39、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6)40、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7)41、钢筋冷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8)42、钢筋冷拉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59)43、预应力钢丝拉伸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0)44、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1)45、射钉枪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3)46、冲击电钻、电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4)47、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65)48、装修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68)49、灰浆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69)50、喷浆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0)51、水磨石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1)52、瓷片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2)53、混凝土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3)54、铆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基本要求技术交底 (74)55、交流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6)56、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7)57、埋弧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8)58、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79)59、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0)60、气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81)61、模板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82)62、模板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84)63、室内满堂脚手架搭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86)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87)6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交底 (89)66、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0)67、金属扣件双排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91)68、附着升降脚手架配件制作技术交底 (92)69、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和使用一般规定技术交底 (93)70、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搭设施工技术交底 (94)71、附着升降脚手架调试、验收技术交底 (95)72、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作业技术交底 (96)73、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技术交底 (97)74、附着升降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98)75、附着升降脚手架维修、养护及报废技术交底 (99)76、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检验技术交底 (100)77、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02)78、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自然地面以下钢筋绑扎) (103)79、钢筋绑扎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4)80、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05)81、钢筋绑扎高处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6)82、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商品混凝土) (107)83、混凝土浇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斜屋面) (109)84、砌筑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10)85、薄钢板和波形薄钢板屋面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1)86、涂料防水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12)87、装饰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场所物品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13)88、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4)89、装饰工程现场登高平台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15)90、装饰工程现场自制登高用具安全技术交底 (116)91、装饰施工现场配电箱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17)92、装饰工程施工临时宿舍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18)93、装饰工程吊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19)94、管道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20)95、管道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1)96、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22)97、门窗安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3)98、构件吊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24)99、钢结构吊装安全技术交底 (125)100、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6)101、模板支撑和拆卸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7)102、混凝土浇筑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8)103、预应力张拉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29)104、门窗安装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0)105、钢筋绑扎悬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1)106、钢柱、钢屋架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32)107、攀登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3)108、搭设临边防护栏杆安全技术交底 (134)109、临边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5)110、洞口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6)111、建筑施工洞口防护安全技术交底 (137)112、操作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8)113、悬挑式钢平台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9)114、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40)115、线路架设安全技术交底 (141)116、电缆敷设安全技术交底 (143)117、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安全技术交底 (144)118、移动式电动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145)119、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交底 (146)120、电工安全技术交底 (147)121、电焊工安全技术交底 (148)土石方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续表)单斗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蛙式夯实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潜孔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桩工及水工机械安全操作一般规定技术交底柴油打桩机、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振动桩、锤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螺旋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静力压桩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转盘钻孔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全套管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深层搅拌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泥浆护壁机械成孔灌注桩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地下连续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井点降水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挖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回填土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基坑支护及开挖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水平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操作基本要求技术交底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井架、平台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续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排查本市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排查本市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沪建管〔2014〕1084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面排查本市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沪建管〔2014〕1084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海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意见》(沪建管[2014]827号)、《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要求,自2014年12月起,本市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将进入实施检查阶段,为做好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市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各区(县)建交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排查,排查数量不少于所管辖建筑工程项目总量的10%,重点排查保障房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的项目必须进行排查,确保在2015年1月2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将排查工作进展情况、排查中发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报市建管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市建管委将统计各区县排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总违法行为的查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受检材料目录(见附件1),认真准备受检材料,统一存放于施工现场,并随工程进度补充相关资料。
市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各区(县)建交委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填写检查表(见附件2),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照查处认定标准,严格依法处理。
在全面排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受检材料目录2、检查表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10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分包管理,做好合同备案1、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必须与具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凭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并核定好施工所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到项目所在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综合保险手续的同时,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建设部87号令和124号令的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4、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日内,携合同原件和《诚信手册》,到项目所在地的专业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
5、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6、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附件一)。
7、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后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个人用工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
8、劳务作业人员个人用工合同须使用统一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附件二)。
关于印发《关于迎世博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600天行动计划一建设工地管理分纲要》及《上海市建设工地
工地整治成果。强化重点区域和一般 区域的复查和 核查 , 确保整治 目标实现率为 10 强化重点宾馆、 0%。
重 点场 馆 、 码头 、 站 、 场周 边 20米 以 内范 围所 车 机 0
有建设工地的文明施工优 良工地 的达标整治 ,达标 率为 10 0 %。
三、 工作措 施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 《 本市迎世博加强市容环境 建设和管理 60 0 天行动计划纲要》 现制定建设工地 , 现以下工作 目标。 建设工地环境 : 围挡整齐清洁、 围网完整干净 、
迎世博 60 0 天行动计划——建设工地管理分纲要如
下:
一
挡外畅通整洁、 扰民投诉显降。 ( ) 一 建设工地标准化围挡封闭率达到 10 并 0%,
世博工作部署 , 现将《 关于迎世博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 6 0 0 天行动计划——建设工地管理分纲要》 上 及《 海市建设工地迎世博 60 0 天行动计划任务责任分解表》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 自收到本通知之 日 , 起 应当结合本地区、 本部 门实际, 认真制定贯彻执行的相应行动计划和明确责 任分解 , 并请于 9 2 前书面报送我办。 月 9日
保持整洁。 ( ) 二 建设工地标准化 围网封闭率 、 完好率达到
10 并保持整洁。 0 %, ( )建设工地围墙外通道 、场地畅通率达到 三
10 。 0 %
( 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 ( 四) 除渣土外 ) 目网网 密
罩 率达 到 10 0%。
( 建筑工地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 五) 搅拌砂浆 , 禁止施工现场堆放包装水泥、 石灰等易扬 尘 建筑材料。全面执行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
行 为人 予 以通 报 批评 ,对 严重 违规 或 未达 到文 明施
文明施工承诺、便民十八法
文明施工承诺泥浆不外流轮胎不沾泥管线不损坏渣土不乱抛爆破不扰民夜间少噪音项目经理:监督电话:施工便民十八法1、工前访民诚信告示;2、紧邻民宅慰民排忧;3、围栏围网完整清洁;4、斜置照明禁射民宅;5、临街建筑固设护棚;6、档外畅通湿扫常洁;7、常通管道消除积水;8、门口铺毯冲洗轮胎;9、拆除脚手吊传轻放;10、夜工禁用锤敲锯焊;11、建筑垃圾集中封放;12、拆房渣土淋装遮运;13、车装渣土禁超沿口;14、车辆进出专人指挥;15、硬路开挖须用覆罩;16、通行钢板覆平路面;17、值班无缺速理民诉;18、遵纪守规违则当究。
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承诺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属区:工程受监站:监督电话:投诉电话:为积极响应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创建工程环保便民工地的工作要求,对本工地创建工作承诺如下:一、实施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二、严格执行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环保便民工作。
三、按照《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内容要求,制止并杜绝各类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名称: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姓名:节约型工地节能降耗告示一、公司目标:建筑施工万元产值能耗(0.0335吨标准煤/万元),每年环比下降4.4%。
二、工程项目节能降耗指标:1、能源消耗指标值;用电控制在0.031吨标准煤/万元以下;土方用柴油控制在0.003吨标准煤/万元以下,食堂用气或用油控制在0.004吨标准煤/万元以下。
2、水资源消耗指标值:7.0(m³/万元)。
3、主要材料消耗指标:材料耗损率必定额耗损率降低30%以上。
三、管理职责工程项目节能降耗工作责任人:(项目经理)分管责任人:实施责任人:统计责任人:四、节能降耗措施和指标值落实的阶段预审、预评基础,主体结构,装饰总体分阶段分别进行预审、预评。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起重机械分类
索引文号 沪建建管[2009]069号
4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 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46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
47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84 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 [2010] 6号
85
处 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11]
20号
86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第 2 页,共 3 页
事
故
调
查
处
序 号
16 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交[2008]683号
17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
18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19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 教育的通知
30 环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1 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审
32 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法规〔2018〕2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沪建法规〔2018〕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沪府令46号),我委对2012年5月1日以后制定或经过延续目前仍在有效期的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对《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287号)等27件文件予以废止;
2、对《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沪市政法〔2005〕750号)等50件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27件)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宣布失效文件50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结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4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4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沪建管〔2015〕483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5年4月份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沪建管〔2015〕483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4月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上报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上海市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实施意见》(沪建管 [2014]827 号)、《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号)要求,截至2015年5月5日,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市交通建设工程质监站向我委报送了2015年4月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汇总情况见附件)。
2015年4月,全市范围内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396个,涉及建设单位314家,施工企业861家。
经查,共有23个项目存在各类市场违法行为。
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项目6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3个,存在其它市场违法行为项目14个。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通过排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23个项目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6%;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3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3%;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1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1%。
各区县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14家,其中,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单位6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8家;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13家,其中,有违法分包行为的单位3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10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引-上海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审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外)一、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四)《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建管[2015]377号)(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0号)(六)《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沪建建管[2018]155号)(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投资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250号)(八)《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建规范联[2018]3号)二、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装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审批改革实施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三、办理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属区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报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四、需具备的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办理程序(一)网上填报建设单位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建设管理类“项目”→行政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网上申请,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1、填写申请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1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地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1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地的综合管理,展现上海城市精神、共建文明整洁城市环境和树立大都市工程建设新形象,以崭新面貌迎接国际会议在上海的召开,现决定自2006年3月上旬起至5月底在全市开展建设工地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和工地环境等综合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督查。
土建装修(含市重大工程)工程按工程所在区域分别由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养护、道路和管线工程由市市政局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工程由市房地局组织实施。
二、重点整治范围。
本次综合整治活动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地,其中重点是以下两类区域内的建设工地。
1、高架(速)道路类。
主要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通至陆家嘴、南浦大桥和卢浦大桥所有高架(速)道路两侧各100米视线范围地区;内环线高架道路、汶水路以南南北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全线两侧各100米视线范围地区。
2、城区类。
主要区域为浦东新区知名、繁华城市地区和风景区;内环线内所有地区;内环线外虹桥路全线地区。
三、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调查摸底)阶段,自3月上旬起至3月30日。
2、整顿治理阶段,自4月1日起至5月10日。
3、复查整治阶段,自5月11日起至5月31日。
四、整治内容和标准要求。
1、围档封闭。
建设工程或“烂尾楼”围档和建筑围网达到整洁密闭,管线施工路栏设置连续、整齐划一、无破损。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沪建建管[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准,推进建设工程环保和便民工地建设,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2、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3、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样张)4、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评分表(略)5、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评审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提升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进环保和便民工地建设,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制订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组织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环保、便民工地的考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面推进;区(县)和专业工程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社区、交警等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和监控。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牵头建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的责任体系,组织签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书”(详见附件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具体落实;监理单位负责日常督促。
第五条创建承诺工程开工后10天内应在工地大门显要位置设置“上海市创建环保便民工地承诺牌”(详见附件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沪建交〔2012〕94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沪建交〔2012〕9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1【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环保防[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防〔2011〕164号)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绿化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修改1.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行政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共绿地和含有配套绿化、立体绿化的建设项目,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和验收结果报送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
”3.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修剪需求告知区绿化管理部门。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性事故导致树木倾斜影响管线安全的,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同时向所在地区绿化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4. 将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修改为:“树木迁移,施工单位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来自:)。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34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3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5月22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遏制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势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09]52号)要求,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6至9月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行动”要求和夏季施工高峰期特点,结合本监管区域、本企业、本工地的实际,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有效控制和切实减少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发生,确保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体受控。
二、整治原则(一)以查促管,以查促防原则。
动员全行业力量,从工程项目部、施工企业到市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巡查整改、督促严查。
以拉网式、滚动型的强势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全面覆盖,全面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整治差劣,从严从快原则。
聚焦安全生产管理差劣的工程、区域、企业、领域和重大危险源,开展集中整治。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通报,对顶风违规、屡整屡犯、重复事故、违章作业、建设程序违规等行为从严从快处理。
(三)整建结合,着眼长效原则。
整治工作着手当前,着眼长远,把整治活动与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做到整治一点,规范一片,整治一次,规范长远。
通过整治,建立完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沪建建管[2008]26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做到施工便民、环境为民,积极营造工地周边和谐社会环境,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予以公布,各级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一、施工便民十八法要诀
第一法:工前访民诚信告示。
第二法:紧邻民宅慰民排忧。
第三法:围档围网完整清洁。
第四法:斜置照明禁射民宅。
第五法:临街建筑固设护棚
第六法:档外畅通湿扫常洁。
第七法:常通管道消除积水。
第八法:门口铺毯冲洗轮胎。
第九法:拆除脚手吊传轻放。
第十法:夜工禁用捶敲锯焊。
第十一法:建筑垃圾集中封放。
第十二法:拆房渣土淋装遮运。
第十三法:车装渣土禁超沿口。
第十四法:车辆进出专人指挥。
第十五法:硬路开挖须用覆罩。
第十六法:通行钢板覆平路面。
第十七法:值班无缺速理民诉。
第十八法:遵纪守规违则当究。
二、便民十八法执行要点
第一法: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房屋(构筑物、基坑支撑)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带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主动走访相关街道、居委会和工地邻近居民,取得街道、居委会的支持和居民谅解,同时按照文明施工管理告示制度要求,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
第二法: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三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围档必须做到封闭、整齐,围网必须保持日常封闭和完好,定期洒水冲洗或浸洗围网,保持绿色围网整洁。
道路管线围档必须连续封闭、整齐划一,围档设施质量和形象标识,必须符合现行规定并确保日常无损、整洁。
第四法: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其灯具的安装角度不得大于30度,+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照明灯具必须配有防雨罩或防眩光罩,照射面必须直对施工作业点,禁止强光射入民宅。
第五法: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的,保护棚搭设不得少于两层。
保护棚的外支撑立杆不得占用主要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六法:建设工地出入口和围档外周边禁止堆放建材、设备、渣土垃圾和其他杂物;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必须做好喷湿清扫保洁工作,必须保持档外通道日常整洁和畅通。
第七法:施工废水需要进入市政管网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
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防止淤泥沉积,保证排水管网畅通,积极消除积水隐患。
第八法: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防止污水和泥土污染工地外周边环境。
第九法: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做到机械吊运轻吊轻放或人力传运顺传轻放,禁止摔抛重放。
第十法:获准夜间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时禁止实施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发强刺激高噪声的施工内容和工艺,禁止实施焊接等易发强眩光的施工内容和工艺,必须消除高噪声或强眩光扰民。
第十一法: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并做到遮盖清运。
第十二法:拆房工地渣土清运,必须配置水源和喷淋设备;除下雨时和雨后3天外,必须实施装载渣土随时喷淋,降低装载引发的扬尘污染。
出运时应当覆盖网罩,防止途中扬尘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三法: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从工地源头上防止因超高载运引起跑冒滴漏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四法: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明确保安人员兼任车辆进出指挥,禁止车辆出入鸣号,保证车辆出入通行时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
第十五法:在城市道路管线施工中,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应当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作业点上进行开挖,以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扬。
第十六法: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应当将钢板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一致,以降低钢板弹跳产生的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七法:建设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应当设置日常值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作好值班记录,确保值班人员无缺岗现象。
对市民投诉和转处投诉案件要及时处理,有效实施整改措施,积极消除矛盾;属于书面转处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转处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法: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强化施工便民与环境保护的管理,要贯彻落实《关于防止施工扰民若干措施的通告》(沪建建管(2007)第022号)和现行的文明施工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本通告规定全面执行到位,做到遵纪守规。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反现行纪律和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产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依照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