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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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08]26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做到施工便民、环境为民,积极营造工地周边和谐社会环境,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便民十八法予以公布,各级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一、施工便民十八法要诀

第一法:工前访民诚信告示。

第二法:紧邻民宅慰民排忧。

第三法:围档围网完整清洁。

第四法:斜置照明禁射民宅。

第五法:临街建筑固设护棚

第六法:档外畅通湿扫常洁。

第七法:常通管道消除积水。

第八法:门口铺毯冲洗轮胎。

第九法:拆除脚手吊传轻放。

第十法:夜工禁用捶敲锯焊。

第十一法:建筑垃圾集中封放。

第十二法:拆房渣土淋装遮运。

第十三法:车装渣土禁超沿口。

第十四法:车辆进出专人指挥。

第十五法:硬路开挖须用覆罩。

第十六法:通行钢板覆平路面。

第十七法:值班无缺速理民诉。

第十八法:遵纪守规违则当究。

二、便民十八法执行要点

第一法:工程开工、获准夜间施工、实施爆破拆除房屋(构筑物、基坑支撑)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带领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主动走访相关街道、居委会和工地邻近居民,取得街道、居委会的支持和居民谅解,同时按照文明施工管理告示制度要求,必须提前三天向社会张贴诚信告示。

第二法:建筑工地施工项目距离民宅在10米以内的,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走访紧邻民宅,踏勘情况,了解实情,制定慰民方案,主动为居民排忧解难。

第三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房工程围档必须做到封闭、整齐,围网必须保持日常封闭和完好,定期洒水冲洗或浸洗围网,保持绿色围网整洁。道路管线围档必须连续封闭、整齐划一,围档设施质量和形象标识,必须符合现行规定并确保日常无损、整洁。

第四法:建设工地采用强光照明,其灯具的安装角度不得大于30度,+00线以上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得高于作业面临边围档(含脚手架)高度5米;照明灯具必须配有防雨罩或防眩光罩,照射面必须直对施工作业点,禁止强光射入民宅。

第五法:紧邻街坊(人、车通行道)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建筑物外立面装璜工程,施工立面紧邻的街坊(人、车通行道)上空必须搭设紧挨施工脚手架的、坚固的、无透视性的防坠物保护棚;属于高层建筑施工的,保护棚搭设不得少于两层。保护棚的外支撑立杆不得占用主要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六法:建设工地出入口和围档外周边禁止堆放建材、设备、渣土垃圾和其他杂物;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必须做好喷湿清扫保洁工作,必须保持档外通道日常整洁和畅通。

第七法:施工废水需要进入市政管网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对工地内所有排水管网和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接口井,必须经常疏通和挖掘淤泥,防止淤泥沉积,保证排水管网畅通,积极消除积水隐患。

第八法:工地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用水和设备,其门内侧铺设尽门长度、宽度不少于3米的麻袋或地毯并加湿,驶出工地的车辆带泥轮胎必须进行冲洗,防止污水和泥土污染工地外周边环境。

第九法:拆除施工脚手架必须使用机械吊运或采用人传人拆卸方式,做到机械吊运轻吊轻放或人力传运顺传轻放,禁止摔抛重放。

第十法:获准夜间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时禁止实施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发强刺激高噪声的施工内容和工艺,禁止实施焊接等易发强眩光的施工内容和工艺,必须消除高噪声或强眩光扰民。

第十一法:工地内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具有防扬尘功能、相对封闭的库房、堆场之内,并做到遮盖清运。

第十二法:拆房工地渣土清运,必须配置水源和喷淋设备;除下雨时和雨后3天外,必须实施装载渣土随时喷淋,降低装载引发的扬尘污染。出运时应当覆盖网罩,防止途中扬尘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三法:在建筑工地内装运建筑渣土,现场指挥要严格控制渣土装载高度,禁止超出挡板沿口,从工地源头上防止因超高载运引起跑冒滴漏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四法: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明确保安人员兼任车辆进出指挥,禁止车辆出入鸣号,保证车辆出入通行时交通安全和行人安全。

第十五法:在城市道路管线施工中,挖掘沥青、混凝土等硬质路面时,应当使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或作业点上进行开挖,以阻挡噪声和粉尘外扬。

第十六法:在城市道路开挖埋置管线沟槽(坑),且不能当日修复路面时,在用作通行的路口或道路上覆盖钢板,应当将钢板嵌入路面,做到钢板上平面与路面保持平整一致,以降低钢板弹跳产生的噪声和粉尘污染,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十七法:建设工程自开工之日起,应当设置日常值班制度,严格值班纪律,作好值班记录,确保值班人员无缺岗现象。对市民投诉和转处投诉案件要及时处理,有效实施整改措施,积极消除矛盾;属于书面转处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由工地施工企业一周内书面答复转处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法:建设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强化施工便民与环境保护的管理,要贯彻落实《关于防止施工扰民若干措施的通告》(沪建建管(2007)第022号)和现行的文明施工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本通告规定全面执行到位,做到遵纪守规。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反现行纪律和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者产生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依照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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