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资质审查与车辆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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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和车辆审验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审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广东省都市垃圾治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实施方法(暂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实施方法(暂行)》制定本车辆审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运输企业资质审查
第一条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的企业,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市余泥渣土排放治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检查方法
(一)检查机构应在实施检查至少五个工作日之前,将检查打算通知受检运输公司。
(二)采取听、查、看等方法检查
1.听:现场听取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汇报情况;
2.查:现场查阅运输公司有关资料和检查治理制度;
3.看:现场看有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检查内容
(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行驶资质、运输经营资质,并经密闭性能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总运力达到200吨以上(对比检查车辆总运力列表与车辆合格情况);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
(三)具备相应的治理架构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车辆和人员治理制度;
(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及车辆停放、维修(保养)场所(每台车
辆停放面积许多于30平方米,受检公司应出示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
(五)有完备的驾驶员信息记录;
(六)有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整顿的文字材料。
第四条检查机构对检查情况汇总并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核准,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对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及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一个月,运输企业对有关项目进行整改后,向检查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第七条对复检合格的运输企业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合格通知书。
第八条检查机构应及时将检查、核准结果在广州市余泥治理政务网上公布。
第二章车辆审验
第九条审验范围
(一)年审《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二)申领(含新车、过户、补办)《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三)需重新审验的车辆。
第十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一年审验两次,每月组织车辆审验,公安交警部门当月年审合格的车辆参加当月及半年后对应月份的审验。车辆行驶证年审与建筑废弃物车辆审验对应时刻如下表:
第十一条车辆审验的申请受理、现场审验以及办理准运证手续时刻
(一)年审《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
1.车辆申请受理时刻
每月10日至15日(周六、日顺延)。
2.车辆审验时刻
每月16日至20日(周六、日、节假日顺延)。
3.办理准运证手续时刻
每月27、28日(周六、日、节假日顺延)。
(二)申领《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和需重新审验的车辆,经核准后,由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治理机构另行安排审验时刻,审验合格并经审批后办理准运证手续。
第十一条审验地点由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治理机构指定停车场。
第十三条审验程序
(一)公司提交审验车辆的相关资料申请受理,经审核批准后,安排审验;
(二)车辆审验现场查验证件(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审验车辆的车容车貌、车厢密闭性;
(三)网上检查车载GPS;
(四)审批;
(五)核发准运证(换证、有效期延期);
(六)车辆审验资料存档。《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申请表、《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审验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